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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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省公安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办函[1998]797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改革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将现行国家和省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46项改为5项,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一)。
1、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含证件费等),汽车类每人120元,摩托车类每人80元。
2、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每人每年15元。
3、机动车辆检验费(含交警专项经费10元),汽车类每辆每次35元,摩托车类每辆每次20元。
4、车辆牌证费。
机动车辆牌证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文规定执行;出租车标志牌、教练、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3号文规定执行。
对非机动车改为一次性收取牌证费(包括车牌和行驶执照),其中:人力三轮车每辆30元,自行车每辆10元(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区每辆15元)。
在入户发证时一次性收取。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向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6号文规定执行。
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除上述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向车主和驾驶员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立和分解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第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1]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庭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二00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1996年7月13日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解决目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和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准确认定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的身份,同时查明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的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车辆实际支配人之间的关系。
2、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先予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以从被执行人交纳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额。
支付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额须经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财务部门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3、交通事故当事人暂时无法交纳或足额交纳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应当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安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安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2.01
•【字号】粤价函[2007]43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安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
(粤价函〔2007〕43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公安部分收费项目的请示》(穗价〔2006〕243号)悉。
经会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来文所列的四项收费现均列入国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项目,其中:香港居民免试换领内地驾驶证收费含在驾驶许可考试费项目中,现在执行的有效文件是粤价函〔2004〕374号文;港澳商务签证收费含在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项目中,现在执行的有效文件是粤价函〔2002〕167号文;残疾人专用车车牌收费、非机动车牌证收费含在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原车辆牌证费)项目中,现在执行的有效文件是粤价〔1998〕330号文。
二○○七年二月一日。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二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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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二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二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115号)各市、县公安局: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1999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从2000年5月30日零时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本标准计算损害赔偿。
从1999年5月30日至2000年5月29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仍按省公安厅粤公通字[1999]96号文规定执行。
请各地将2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向群众公布。
广东省公安厅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二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序号│项目│标准│说明│├───┼─────────────────────────┼────┼────────┤│一│年人平均生活费│7517.76 │省统计局公布的一││││元│九九九年度的数据│├───┼─┬───────────────────────┼────┼────────┤│二│住│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每人每天)│130.00元│省财政厅“粤财文│││宿├───────────────────────┼────┤[1996]10号”文规│││费│一般地区(每人每天)│90.00元│定│├───┼─┼───────────────────────┼────┼────────┤│三│伙│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每人每天)│50.00元│省财政厅“粤财文│││食├───────────────────────┼────┤[1996]10号”文规│││补│一般地区(每人每天)│30.00元│定│││助││││││费││││├───┼─┴───────────────────────┼────┼────────┤│四│丧葬费│4000.00 │省财政厅“粤府函││││元/具│[1996]260号”文│││││规定│├───┼─────────────────────────┼────┼────────┤│五│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5857.79 │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元│一九九九年度的数│││││据统计│├───┼─────────────────────────┼────┼────────┤│六│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00.00元│省财政厅“粤府函│││││[1996]260号”文│││││规定│├───┼─────────────────────────┼────┼────────┤│序号│项目│标准│说明│├───┼─┬────┬──────────────────┼────┼────────┤│七│国│类号│行业│元/年│省统计局公布的一│││营├────┼──────────────────┼────┤九九九年度的数据│││同│(一)│农、林、牧、渔业│5835 ││││行│├──────────────────┼────┤│││业││1、农业│4855 ││││的│├──────────────────┼────┤│││平││2、林业│5927 ││││均│├──────────────────┼────┤│││收││3、畜牧业│ 10780 ││││入│├──────────────────┼────┤│││││4、渔业│7671 │││││├──────────────────┼────┤│││││5、农、林、牧、渔服务业│7771 ││││├────┼──────────────────┼────┤││││(二)│采掘业│7772 │││││├──────────────────┼────┤│││││1、煤炭采选业│6351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3874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9964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7720 │││││├──────────────────┼────┤│││││5、非有色金属矿采选业│6537 │││││├──────────────────┼────┤│││││6、其他矿采选业│4091 │││││├──────────────────┼────┤│││││7、木材及竹材采选业│6998 ││││├────┼──────────────────┼────┤││││(三)│制造业│ 10804 │││││├──────────────────┼────┤│││││1、食品加工业│6972 │││││├──────────────────┼────┤│││││2、食品制造业│ 10238 │││││├──────────────────┼────┤│││││3、饮料制造业│ 11563 │││││├──────────────────┼────┤│││││4、烟草加工业│ 25621 │││││├──────────────────┼────┤│││││5、纺织业│7319 │││││├──────────────────┼────┤│││││6、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8702 │││││├──────────────────┼────┤│││││7、皮草、毛发、羽绒及其制品业│9176 │││││├──────────────────┼────┤│││││8、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8203 │││││├──────────────────┼────┤│││││9、家具制造业│6585 │││││├──────────────────┼────┤│││││10、造纸及纸制品业│7523 │││││├──────────────────┼────┤│││││11、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10689 │││││├──────────────────┼────┤│││││1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8634 │││││├──────────────────┼────┤│││││13、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24211 │││││├──────────────────┼────┤│││││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8698 │││││├──────────────────┼────┤│││││15、医药制造业│ 13658 │││││├──────────────────┼────┤│││││16、化学纤维制造业│ 10475 │││││├──────────────────┼────┤│││││17、橡胶制品业│ 11091 │││││├──────────────────┼────┤│││││18、塑料制品业│8005 │││││├──────────────────┼────┤│││││1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425 │││││├──────────────────┼────┤│││││2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3931 │││││├──────────────────┼────┤│││││2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6142 │││││├──────────────────┼────┤│││││22、金属制品业│ 10689 │││││├──────────────────┼────┤│││││23、普通机械制造业│9431 │││││├──────────────────┼────┤│││││24、专用设备制造业│9812 │││││├──────────────────┼────┤│││││2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3133 │││││├──────────────────┼────┤│││││2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2126 │││││├──────────────────┼────┤│││││27、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1706 │││││├──────────────────┼────┤│││││28、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1440 │││││├──────────────────┼────┤│││││29、其他制造业│7897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5432 │││││├──────────────────┼────┤│││││1、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4791 │││││├──────────────────┼────┤│││││2、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21947 │││││├──────────────────┼────┤│││││3、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6327 ││││├────┼──────────────────┼────┤││││(五)│建筑业│ 12392 │││││├──────────────────┼────┤│││││1、土木工程建筑业│ 11636 │││││├──────────────────┼────┤│││││2、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19076 │││││├──────────────────┼────┤│││││3、装修装饰业│ 15822 ││││├────┼──────────────────┼────┤││││(六)│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9615 │││││├──────────────────┼────┤│││││1、地质勘查业│ 11224 │││││├──────────────────┼────┤│││││2、水利管理业│8901 ││││├────┼──────────────────┼────┤││││(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7087 │││││├──────────────────┼────┤│││││1、铁路运输业│ 15605 │││││├──────────────────┼────┤│││││2、公路运输业│9777 │││││├──────────────────┼────┤│││││3、水上运输业│ 23454 │││││├──────────────────┼────┤│││││4、航空运输业│ 31017 │││││├──────────────────┼────┤│││││5、交通运输辅助业│ 15711 │││││├──────────────────┼────┤│││││6、其他交通运输业│ 13554 │││││├──────────────────┼────┤│││││7、仓储业│ 16305 │││││├──────────────────┼────┤│││││8、邮电通信业│ 18662 ││││├────┼──────────────────┼────┤││││(八)│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10412 │││││├──────────────────┼────┤│││││1、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 10098 │││││├──────────────────┼────┤│││││2、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12802 │││││├──────────────────┼────┤│││││3、其他批发业│ 11789 │││││├──────────────────┼────┤│││││4、零售业│8947 │││││├──────────────────┼────┤│││││5、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12889 │││││├──────────────────┼────┤│││││6、餐饮业│9602 ││││├────┼──────────────────┼────┤││││(九)│金融、保险业│ 18005 │││││├──────────────────┼────┤│││││1、金融业│ 18271 │││││├──────────────────┼────┤│││││2、保险业│ 13478 ││││├────┼──────────────────┼────┤││││(十)│房地产业│14997 │││││├──────────────────┼────┤│││││1、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15254 │││││├──────────────────┼────┤│││││2、房地产管理业│ 14683 │││││├──────────────────┼────┤│││││3、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14532 ││││├────┼──────────────────┼────┤││││(十一)│社会服务业│ 14822 │││││├──────────────────┼────┤│││││1、公共服务业│ 16449 │││││├──────────────────┼────┤│││││2、居民服务业│ 14239 │││││├──────────────────┼────┤│││││3、旅馆业│ 12056 │││││├──────────────────┼────┤│││││4、租赁服务业│ 11550 │││││├──────────────────┼────┤│││││5、旅游业│ 10842 │││││├──────────────────┼────┤│││││6、娱乐服务业│ 11836 │││││├──────────────────┼────┤│││││7、信息、咨询服务业│ 18772 │││││├──────────────────┼────┤│││││8、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19510 │││││├──────────────────┼────┤│││││9、其他社会服务业│ 12241 ││││├────┼──────────────────┼────┤││││(十二)│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3457 │││││├──────────────────┼────┤│││││1、卫生│ 13363 │││││├──────────────────┼────┤│││││2、体育│ 16567 │││││├──────────────────┼────┤│││││3、社会福利保障业│ 14217 ││││├────┼──────────────────┼────┤││││(十三)│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11835 │││││├──────────────────┼────┤│││││1、教育│ 10467 │││││├──────────────────┼────┤│││││其中:(1)普通高等教育│ 17874 │││││├──────────────────┼────┤│││││(2)普通中学│ 11653 │││││├──────────────────┼────┤│││││(3)小学校│ 10425 │││││├──────────────────┼────┤│││││2、文化艺术业│ 14800 │││││├──────────────────┼────┤│││││3、广播电影电视业│ 12376 ││││├────┼──────────────────┼────┤││││(十四)│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7059 │││││├──────────────────┼────┤│││││1、科学研究业│ 15172 │││││├──────────────────┼────┤│││││(1)自然科学研究│ 14288 │││││├──────────────────┼────┤│││││(2)社会科学研究│ 17959 │││││├──────────────────┼────┤│││││(3)其他科学研究│ 18333 │││││├──────────────────┼────┤│││││2、综合技术服务业│ 18107 │││││├──────────────────┼────┤│││││(1)气象│ 13987 │││││├──────────────────┼────┤│││││(2)地震│ 14051 │││││├──────────────────┼────┤│││││(3)测绘│ 14488 │││││├──────────────────┼────┤│││││(4)技术监督│ 19493 │││││├──────────────────┼────┤│││││(5)海洋环境│ 11338 │││││├──────────────────┼────┤│││││(6)环境保护│ 13279 │││││├──────────────────┼────┤│││││(7)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服务业│ 14998 │││││├──────────────────┼────┤│││││(8)工程设计业│ 20673 │││││├──────────────────┼────┤│││││(9)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业│ 16018 ││││├────┼──────────────────┼────┤││││(十五)│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13264 │││││├──────────────────┼────┤│││││其中:国家机关│ 13273 │││││├──────────────────┼────┤│││││政党机关│ 13002 ││││├────┼──────────────────┼────┤││││(十六)│其他行业│ 11841 │││││├──────────────────┼────┤│││││其中:企业管理机构│10530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1.15•【字号】粤价[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2号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社会救援机构违规经营并利用垄断地位超标准向车主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指导,确保车辆救援服务主体尽快完成过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粤价[2007]220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2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粤价[2012]1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6.07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2〕129号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司法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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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1总则1.1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客观公正原则。
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2.2合法合理原则。
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合理。
2.3相关性原则。
指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零部件之间的相关性,会对与之相关的零部件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影响。
2.4保证安全原则。
指修复后的车物能保证安全使用。
2.5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
指在不影响修复车辆安全使用以及修复经济合理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受损车物应以修复为首选。
2.6质量对等原则。
指受损车辆更换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即应选用原厂配件。
在没有原厂配件的情况下可选用质量相当的其它配件代替。
2.7事故发生地修复原则。
指事故车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中准修复费用为鉴定价格。
3车物定损程序3.1委托3.1.1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由委托人填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应提供事故车辆的相关证明资料。
如需对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物品损失清单(货运清单、托运合同、发票等);对建筑物等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坏鉴定技术报告书。
3.1.2《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车辆的车主、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识别码/车架号;(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3)委托价格鉴定的其它相关物品(建筑物/设施/车载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4)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联系电话;(5)附件。
3.2受理3.2.1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到《委托书》时,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如对《委托书》有不明确事项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2.2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1)已修复或无法确定损失项目的;(2)法院已经结案的;(3)依法应不受理的其它情形。
3.3勘验勘验是指对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进行实物勘查检验,确定损失项目。
(1)通知:事故车物现场勘查检验时,应由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
如事故车辆、车载物品已投保,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
(2)作业:必须由两名以上车物定损人员现场勘验。
(3)询问:了解车辆发生事故过程、车物自然状况及其他情况。
(4)拍照:将车物受损状况(隐损拆检)进行拍照存档。
(5)检查:按顺序逐项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程度。
(6)拆检:现场勘验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
凡因车辆隐损部位损坏或损坏程度无法确定的,应征求委托人同意之后进行拆检。
(7)登记:对事故车辆应逐项登记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和换件项目,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对损失物品应逐项登记物品规格型号、数量、损坏程度,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
鉴定人及双方委托人须在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3.4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委托人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3.5异议处理委托人对车物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7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向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上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结论。
3.6档案管理车物定损工作结束后,定损人员应及时将鉴定文书(包括相关资料和图片)整理归档。
档案管理参照《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档案管理规定》(粤价〔2005〕180号)执行。
4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确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方法时,可根据车辆损坏程度的实际情况,选用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市场法等。
修复费用加和法是车物定损的常用方法。
4.1修复费用加和法4.1.1适用范围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价格鉴定。
4.1.2损失项目确定损失项目是指为了把本次事故造成损坏的车辆恢复至事故前原有的功能所需要修复的项目。
(1)对能直接观察到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对非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不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
(2)对不能直接观察到其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的,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隐损项目,应在具有相应拆检资格的机构进行拆解检验加以确定。
委托人不同意拆检的,不作拆检,但鉴定人员应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向委托人作必要提醒,并要求委托人签名确认。
4.1.3定损方式选择定损方式选择是指在遵循车物定损原则下,对事故车辆的损失项目选用修理还是更换方式进行定损。
4.1.3.1修理方式定损在不影响修复后车辆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应遵循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选取修理方式定损。
4.1.3.2更换方式定损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选取更换方式定损应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和保证安全原则。
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1)直接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2)技术上不能修复的;(3)技术上可修复,但一次性修复费用高于事故前原单项零配件或总成实际价值50%以上的;(4)易损、一次性使用的;(5)生产厂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分解的零配件或总成的;(6)对于未售出的全新车辆,应予更换(特别轻微的除外)原厂全新零配件或总成。
4.1.3.3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三个月内,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优先考虑采用更换方式定损。
4.1.3.4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未满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应按更换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没有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的,可以遵循质量对等原则按更换同类型全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
4.1.3.5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超过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除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关键零配件或总成按更换新件定损外,其它损坏件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进行折旧定损,计算公式如下:更换零配件(总成)鉴定价格=全新零配件(总成)价格×(1-折旧率)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2/3)÷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100%或=[(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2/3)÷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100%4.1.4基本公式以修复费用加和法鉴定车辆损失价格按以下公式:车辆损失鉴定价格=Σ(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利润)-残值4.1.5确定材料价格确定材料价格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行业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报价机构公布的汽车零配件价格,结合当地实际价格水平综合确定。
4.1.6确定工时费用工时费用是修理工人修复损坏车辆应得的劳动报酬。
计算公式如下:工时费用=工时单价×工时数4.1.7确定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费等,按材料价格和工时费用之和的适当比例估算。
计算公式如下:期间费用=(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估算确定,一般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