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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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LED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LED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LED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及方法、检验项目、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仓库、成品堆放区或市场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内生产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库存基数不少于5台。

在电商平台或实体店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个企业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产品共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样品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保存在承检单位。

3.检验依据及方法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000.1-2007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生产日期在2017年01月01日之前)GB 7000.1-2015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生产日期在2017年01月01日及之后的产品、以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适用)GB 7000.201-2008《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GB 7000.202-2008《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GB/T 17743-200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生产日期在2018年07月01日之前)GB/T 17743-201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生产日期在2018年07月01日及之后的产品、以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适用)GB 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CCGF 203.4-201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固定式通用灯具》CCGF 203.5-201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嵌入式灯具》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见下表。

摩托车公司质量审查及产品抽查重点考试题

摩托车公司质量审查及产品抽查重点考试题

摩托车公司质量审查及产品抽查重点考试题(满分IOO分,时间3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计20分)1、重庆市或其他省市抽检产品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企业等级为OA、A类B、B类C、C类D、D类(正确答案)2、下述那个部门为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OA、国家市场监管总局;B、认监委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D、各大摩检中心3、”双随机、一公开”属于OA、产品认证制度B、产品监管法规C、产品监管、实施机构D、产品监管实施手段4、认证实施规则规定,正常情况下摩托车的监督检查频次为OA、3个月一次B、6个月一次C、9个月一次D、12个月一次(5、认证实施规则规定,正常情况下车辆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的监督检查频次为()A、3个月一次B、6个月一次IC、9个月一次D、12个月一次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计30分)1、下述哪些审查属于初始工厂审查()A、首次生产场地工厂审查(正确答案)B、扩大生产场地工厂审查(「确笞窠)C、产品扩类工厂检查I询M叁)D、生产场地搬迁的工厂审查(」应备案)2、下述哪些审查属于监督审查OA、正常监督审杳B、飞行审查(C、特殊监督审查(匚确件案)D、生产场地搬迁的工厂审查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下述哪些项目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OA、采购和进货检验(硝冷案)B、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厂;不)C、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D、认证产品的一致性(Ji1H4、下述哪些项目属于鑫源质量控制思路中的“三不”原则OA、不把麻烦带给他人B、不制造不良品C、不接受不良品(D、不传递不良品(.;,「案)5、所谓“三现”,指的是OA、现场B、现物,C、现实D、现在6、鑫源质量方针是OoA、科学决策B、以人为本确纭案)C、持续改进;W)D、顾客满意三、判断题,正确的请打错误的请打口(每题2分,总分30分)1、《国家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但是可以进口。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C11-07: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2014-08-21 发布2015-01-0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认证依据标准 (1)4 认证模式 (2)5 认证单元划分 (2)6 认证委托 (3)6.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6.2 申请资料 (3)6.3 实施安排 (3)7 认证实施 (4)7.1 型式试验 (4)7.2 初始工厂检查 (5)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6)7.4 认证时限 (6)7.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6)8 获证后监督 (6)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8.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8)8.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9 认证证书 (8)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8)9.2 认证证书的内容 (8)9.3 认证证书的变更 (8)9.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9)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9)10 认证标志 (9)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9)10.2 使用要求 (10)11 收费 (10)12 认证责任 (10)13 认证实施细则 (10)附件1: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描述 (12)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3)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8)附件4:认证依据标准 (19)0 引言本规则基于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消费品召回规定2020年1月实行

消费品召回规定2020年1月实行

消费品召回规定2020年1月实行作者:来源:《家用电器》2020年第01期消费品召回规定2020年1月实行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审议通过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月1日正式实行。

据了解,该规定将消费品定义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意味着冰箱、洗衣机、空调、彩电等大家电产品,抽油烟机、烟灶等厨电产品以及各类小家电产品都将受到《规定》的制约。

《规定》要求生产制造企业对于有缺陷的产品进行召回,短期来看会提高部分企业的成本,但长期来看能够倒逼企业提高对自身产品质量的把控,提高行业门槛和技术门槛,进一步促进对生产低价、低质量产品的企业进行清洗,推动家电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各个家电品类,特别是新兴品类的整体发展,反过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盲目追风口的企业进入市场。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计量中心起草轻工家电领域《冷媒检漏仪校准规范》正式颁布实施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48号公告发布,批准了311项行业标准、1项汽车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88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并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计量中心技术专家团队主导编写的轻工行业校准规范——《冷媒检漏仪校准规范》颁布实施。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计量中心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任务,于2018年12月1日通过并颁布实施了JJF(轻工)103-2018 《洗衣机洗净率检测装置校准规范》和JJF(轻工)102-2018 《空气净化器性能试验舱校准规范》。

计量中心在规范和提升家用电器产品质量中,一直不懈努力,通过计量校准服务和标准规范制定修订,来为家电企业、檢测认证机构、消费者提供有力的质量保证。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获批成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2019年12月2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和2019年第三批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2019]25号),公告中,中家院被指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业务范围为: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题]

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题]

强制性产品认证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

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

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

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广东省机动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机动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机动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机动车及其相关产品(汽油和柴油除外)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一)抽查产品:机动车及其相关产品:1.卫星导航设备(导航仪、汽车行驶记录仪),2.机动车照明装置,3.轮胎。

(二)监督总体:广东省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取的样品同一标称生产者或商标、同一标准、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集合。

二、抽样、检验程序(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二)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三)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三、抽样方案(一)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

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1.卫星导航设备(导航仪、汽车行驶记录仪)(二)抽样方法。

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6章抽样的相关要求。

1.卫星导航设备(导航仪、汽车行驶记录仪)。

抽样时,应确保设备的配件和装箱清单一致,特别留意是否带电源适配器,并在抽样单上准确填写配件的名称和型号规格。

2.机动车照明装置。

抽样时,应确认机动车照明装置的照明功能,特别留意组合式机动车照明装置不同功能模块所应符合的执行标准,并在抽样单上准确填写。

3.轮胎。

抽样时,对于汽车轮胎产品检验所需的层级、符合指数、负荷能力、充气压力等信息,如果样品轮胎胎侧标示的信息与国家标准不一致,需要被抽企业在抽样现场提供样品说明,明确相应检验参数,并经企业确认。

四、检验依据(一)产品标准。

1.强制性标准:GB 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GB 21259-2007《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GB 25991-2010《汽车用LED前照灯》GB 11554-2008《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GB 4660-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GB 4660-2016《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GB 17509-200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 5920-2008《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 5920-201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 15235-2007《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GB 18408-2015《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GB 23255-2009《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GB 23255-2019 《机动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GB 17510-200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GB 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 11564-200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 9743-2015《轿车轮胎》GB 9744-2015《载重汽车轮胎》2.推荐性标准:GB/T 19392-2013 《车载卫星导航设备通用规范》GB/T 19056-2012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5766.1-2008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T 4501-2016《载重汽车轮胎性能室内试验方法》GB/T 4502-2016《轿车轮胎性能室内试验方法》GB/T 521-2012《轮胎外缘尺寸测量方法》(二)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根据历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情况,在不改变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基础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

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现予公布。

为便利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重新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见附件),一并予以公布。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同时废止。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4月21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大类产品种类及代码一、电线电缆(3种)1.电线组件(0101)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5种)4.插头插座(0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6.器具耦合器(0204)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8.熔断体(0205、0207)三、低压电器(2种)**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四、小功率电动机(1**11.小功率电动机(0401)种)五、电动工具(3种)*12.电钻(0501)*13.电动砂轮机(0503)*14.电锤(0506)六、电焊机(4种)*15.直流弧焊机(0603)*16.TIG弧焊机(0604)*17.MIG/MAG弧焊机(0605)*18.等离子弧切割机(0607)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20.电风扇(0702)21.空调器(0703)**22.电动机-压缩机(0704)23.家用电动洗衣机(0705)24.电热水器(0706)25.室内加热器(0707)26.真空吸尘器(0708)27.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28.电熨斗(0710)29.电磁灶(0711)30.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32.微波炉(0714)33.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0715)34.吸油烟机(0716)35.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36.电饭锅(0718)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八、电子产38.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品及安全附件(共计18种)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39.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40.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41.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42.电子琴(0813)43.微型计算机(0901)44.便携式计算机(0902)45.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46.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47.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48.扫描仪(0906)49.服务器(0911)50.传真机(1602)51.无绳电话终端(1604)52.移动用户终端(1606)53.数据终端(1608)54.多媒体终端(1609)55.电源(0807、0907)九、照明电器(2种)56.灯具(1001)57.镇流器(1002)十、车辆及安全附件(13种)58.汽车(1101)59.摩托车(1102)60.电动自行车(1119)61.机动车辆轮胎(1201、1202)62.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6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1120)(2020年6月1日起实施)**64.汽车安全玻璃(1301)**65.汽车安全带(1104)**66.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67.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68.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68.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70.车身反光标识(1118)十一、农机产品(2种)71.植物保护机械(1401)72.轮式拖拉机(1402)十二、消防产品(3种)73.火灾报警产品(1801)74.灭火器(1810)75.避难逃生产品(1815)十三、安全防范产品(2种)76.入侵探测器(1901)77.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十四、建材产品(3种)78.溶剂型木器涂料(2101)79.瓷质砖(2102)80.建筑安全玻璃(1302)十五、儿童用品(3种)81.童车类产品(2201)82.玩具(2202)8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207)十六、防爆电气(17种)84.防爆电机(2301)85.防爆电泵(2302)86.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2303)87.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2304)88.防爆起动器类产品(2305)89.防爆变压器类产品(2306)90.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2307)91.防爆插接装置(2308)92.防爆监控产品(2309)93.防爆通讯、信号装置(2310)94.防爆空调、通风设备(2311)95.防爆电加热产品(2312)96.防爆附件、Ex元件(2313)97.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2314)98.防爆传感器(2315)99.安全栅类产品(2316)100.防爆仪表箱类产品(2317)十七、家用燃气器具(3种)101.家用燃气灶具(2401)10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103.燃气采暖热水炉(2403)注:*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7种),**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12种)。

2020年第二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汽车灯具

2020年江苏省汽车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汽车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2.1生产企业采样在生产企业采样时,应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

本次企业监督抽查时采用扑克牌法抽样。

在生产企业抽样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企业成品库、成品堆放区抽样,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只,抽样数量为2只。

本次监督抽查,因不进行破坏性检测,样品在检验过程中无损坏,本次检验的项目可以重复多次测试,不影响检验结果,采用原样复验和复检,不抽取备用样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检验用样品由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自行带回,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一经采样,立即封样,并对检验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任何人不得调换。

2.2实体店采样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

抽样数量为2只(注:左右各1只)。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本次监督抽查,因不进行破坏性检测,样品在检验过程中无损坏,本次检验的项目可以重复多次测试,不影响检验结果,采用原样复验和复检,不抽取备用样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检验用样品由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自行带回,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一经采样,立即封样,并对检验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任何人不得调换。

2.3电商平台采样抽样数量为2只(注:左右各1只),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用样品由抽样单位完成采样后邮寄到指定地点,采样过程均需电脑录屏、截图留证。

一经到样,立即填写抽样单并封样,并对检验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1

产品大类产品种类及代码十、车辆及安全附件(13种)58.汽车(1101)59.摩托车(1102)60.电动自行车(1119)61.机动车辆轮胎(1201、1202)62.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6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1120)(2020年6月1日起实施)**64.汽车安全玻璃(1301)**65.汽车安全带(1104)**66.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67.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68.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69.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70.车身反光标识(1118)十一、农机产品(2种)71.植物保护机械(1401)72.轮式拖拉机(1402)十二、消防产品(3种)73.火灾报警产品(1801)74.灭火器(1810)75.避难逃生产品(1815)十三、安全防范产品(2种)76.入侵探测器(1901)77.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十四、建材产品(3种)78.溶剂型木器涂料(2101)79.瓷质砖(2102)80.建筑安全玻璃(1302)十五、儿童用品(3种)81.童车类产品(2201)82.玩具(2202)8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207)十六、防爆电气(17种)84.防爆电机(2301)85.防爆电泵(2302)86.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2303)87.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2304)88.防爆起动器类产品(2305)89.防爆变压器类产品(2306)90.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2307)91.防爆插接装置(2308)92.防爆监控产品(2309)93.防爆通讯、信号装置(2310)94.防爆空调、通风设备(2311)95.防爆电加热产品(2312)96.防爆附件、Ex 元件(2313)97.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2314)98.防爆传感器(2315)99.安全栅类产品(2316)100.防爆仪表箱类产品(2317)103.燃气采暖热水炉(2403)十七、家用燃气器具(3种)101.家用燃气灶具(2401)10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续表注:*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 (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7种),**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 (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12种)。

qtb3084-2020标准

qtb3084-2020标准
QTB3084-2020 是一项标准,它是指《汽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标准,该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CATARC)制定并发布。

该标准主要对汽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设计、功能、性能、安装和检验等方面进行规范。

从多个角度来看,QTB3084-2020 标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性,标准规定了汽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设计要求,确保车辆在夜间行驶时具备足够的照明能力,提高行车安全性。

2. 视觉效果,标准要求汽车照明装置的性能,如光束形状、亮度、颜色等,以确保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能够清晰地辨认车辆的位置和行驶意图,提高交通流畅性和避免事故发生。

3. 合规性,遵守该标准是汽车制造商的法律和法规要求,确保生产的汽车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安全标准,获得合法的上市销售资格。

4. 国际标准对接,该标准与国际上类似的标准进行对接,有助于提高中国汽车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中国汽车产品与国际市场接轨。

总之,QTB3084-2020 标准对汽车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它确保了汽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全性、视觉效果和合规性,促进了行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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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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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660-2016 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GB 5920-201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11554-2008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5235-2007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 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18408-2015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 18409-2013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GB 18099-2013 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 21259-2007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3255-2019 机动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GB 25991-2010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T 30036-2013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GB/T 30511-2014 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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