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协议与保障措施协议的比较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比较研究

20 年 第 9期 07 总第 19期 5
黑 龙 江 对 外 经 贸
HL o e n E o o i ea o s& T a e J F ri c n m c R lt n g i rd
No 9 2 0 . ,O 7
S ra eilNo. 5 19
保护 国内产业 的贸易救 济措施 。反倾销一 直 以来 就是各
类 产品 由国 内生产一部分 , 由国外 进 口一 部分 , 当国内生
产的那部分 数量 降低 时 , 可认 定 国外进 口部 分相 对 国内 生产来说增加 了。对“ 大量 ” 的标准 ,关贸总协定 》 《 第十九 条和《 障措施协议》 保 均未 作规定 , 的国家认为 增加 1 有 / 3 即构成 “ 大量” 加 , 的国家则认为增加 1 才算 “ 增 有 倍 大量”
倾 销 的补 充手 段 。
[ 关键词]保 障措施 ; 反倾销 ; 反补贴 [ 中图分 类号]F4 74 [ 文献标识码 ]B [ 文章编号 ]10 —2 8 (07 0 —02 —0 02 80 20 )9 08 4
保 障措施 、 反倾销 、 反补贴都是 WT O体制下所允许 的
、
保 障 措 施 与 反 倾 销 的 实 体 法 比较
( )保障措施协议》 一 《 对保 障措施 的适 用制定 了严格
的 条 件
依《 保障措施协议》 2条第 1 第 款规定 , 一成员方 只有
在遵守 了协议 有 关规 定 的前提 下 , 确认 出 口到其 国内的 某类产 品对于 国内生产 而言 , 构成 绝对或 相对大 量增长 , 并 由此使 国内相 同产品 或与进 口产品 直接竞 争产 品的产 业受到严重损 害或 严重 损 害威胁 , 可对 该类 进 口产 品 方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及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如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规则等,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有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加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后,如果因为这个国家履行了入世时开放市场和减让关税的承诺,造成某一种产品大量进口会冲击国内的相关产业的话,这个国家可发利用WTO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有关国际规则紧急限制外国的这种产品进口,以有效保护国内受冲击的弱势产业;从保护国内产业角度来看,3个规则实施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保护性质、保护范围、法律规则、条件差异、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归纳如下表所示;项目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一、实施目的反倾销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反补贴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保障措施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二、保护性质反倾销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反补贴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制度:针对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平竞争三、依据的国际规则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四、主体和行为方式反倾销制度: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反补贴制度: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保障措施制度:主体是国内产业,方式是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五、实施的前提条件反倾销制度: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反补贴制度:补贴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制度:进口激增、产业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六、损害判断反倾销制度: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反补贴制度:严重性损害和实质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保障措施制度: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七;因果关系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损害或威协的原因之一反补贴制度:补贴是损害或威胁原因之一保障措施制度:短期内进口激增造成国内工业的严重威害八;发起调查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九;实施范围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十、实施期限反倾销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反补贴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保障措施制度:只能是4年,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十一、实施的具体措施反倾销制度:征收反倾销关税或者价格承诺反补贴制度:征收反补贴关税或者取消补贴的承诺保障措施制度:可以提高进口关税,也可以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十二、保护的对象反倾销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反补贴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保障措施制度:不仅保护货物贸易,也可以保护服务贸易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而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相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针对主体及其行为方式不同;反倾销制度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反补贴制度针对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其行为方式是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保障措施针对的主体也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或因一成员承担协定1994年GATT 义务而产生的影响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见,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包括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很大;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实施的条件是:倾销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补贴存在、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进口急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同时进口急增的原因是“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发起调查的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必须由国内企业、企业联合体申请;而保障措施制度则既可以由企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都是属于歧视性的,是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的;而保障措施属于非歧视性的,它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期限一般都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且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实施的具体措施不同;反倾销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补贴的承诺、征收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制度的措施有:提高进口关税、数量限制、维持关税配额;。
两反一保简答题

两反一保简答题简答题:“两反一保”主要内容是什么呢?答:“两反一保”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简称,是临时性的wto贸易救济措施。
按照《gatt1994》规则的规定,当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补贴方式和数量扩张方式,对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或阻碍时,允许进口成员方政府分别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保护产业的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的贸易秩序。
(1)反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有时甚至低于成本)。
由于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价格歧厦门论文网视的体现,世界各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来自其它国家的倾销行为予以反对和禁止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反倾销。
而反倾销壁垒,就是把反倾销作为控制进口的手段。
由于WTO的有关协议允许各成员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于是各成员国纷纷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反倾销调查。
在反倾销法律法规方面,自1904年加拿大首先颁布反倾销法以来,新西兰、美国、日本、欧盟等也先后颁布了自己的反倾销法。
如美国就有诸多法律,除了《反倾销法》外,还有《购买美国产品法》、《综合贸易法》、“超级301条款”等等。
反倾销的最初目的是在于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消除价格歧视,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程度的白日化,使反倾销带上了浓重的贸易保护色彩,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
(2)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一个公共机构对本国的进口替代品或出口品提供财政支持。
在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将补贴分为三大类:禁止的补贴(又称“红区”)、可申诉的补贴(又称“黄区”)、不能申诉的补贴(又称“绿区”)。
由于补贴可能会使受补贴的产品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而很多国家纷纷采取反补贴措施进行规避。
反补贴措施是指一国实施补贴措施而受害的另一国采取的一系列补救措施。
反补贴措施对国际贸易具有双重影响,如若合理使用则可以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而过度使用便会成为限制他国商品进口的壁垒。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两反一保

——“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01 概述
目录 02 反倾销
03 反补贴
04 保障措施
01 概述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 国际贸易: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之间的货物、服务或技术的交换活动。 ——问题?
•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进口国政府为使本国产业免受或补救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WTO规则 所允许的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一般主要指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B国:产业损害
B国有权反倾销——征收反倾销税
• 倾销幅度:100-80=20元/个 • 反倾销税:20÷80=25% • 向进口商征收:80+80×25%=100元/个(反倾销后进口价)
(一)倾销的判断方法
2.正常价值的一般确定方法: • 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
• 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该产品的构成价格 3.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 替代国价格——根据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数据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 损害(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 因果关系
课后思考
中美贸易战中中美双方分别适用了 哪些贸易措施?依据是什么?是否 有其正当性?
课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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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官网:https:///index.htm • 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 •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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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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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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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措施
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措施
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保障措施
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
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
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WTO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比较

从《 保障措施协议》 反倾销协议》 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及相关法律文件来看,
这两种贸易救济制度 , 均以征收关税或特别关税作为其主要 的 救济措施, 法律均规定 了对付进口产品的相似的具体措施。
、
《 保障措 施协 议》 反倾销协议》 和《 的共性研 究
( 二者都是世 贸组织机 制保护体制 的重要 组成部分 一) WI D允许其成员方在遭 遇 因进 口激增 引起 国 内产业 遭 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 或因倾销 导致对 已建立 的工
法律界定却非常接近 , 只是具体的“ 损害” 程度有所区别。 ( 征收 关税是二 者共 同的具体救 济措施 四)
议》 的调整。《 反倾销协议》 是基于现代经济理论在维护世界
各 国利 益 的 法 律 框 架 下 、 旨在 维 护 国 内工 业 而 建 立 的一 种 授
权报复的措施 , 因此被称为救济规则。
维普资讯
20 06年 2月
中共 山西省 委党 校学报
Acd miJu lth n irvn ilo a e co mao a xPo icaC mmie P r S h ooC. C S t e at e o lf P. t y
F b 2O e .0 6
二 、保障措施协议》 反倾销协议》 《 和《 的差异性研 究
( 法律性质上 的差异性 比较 一) 保 障措施是 针对公 平贸易条 件下 采取 的产 品进 口限制 措施 , 而反倾 销措施 则是为 了遏制不正 当竞 争而采取 的进 口
限 制 措 施 。 反 倾 销 措 施 抵 制 的 是 国 际 贸 易 中 的不 公 平 贸 易
特定措施来保障 其国 内产业 不受损 害或损 害之 威胁。保 障
中国“入世”:反倾销与保障措施

有关保 障措施的概 况 近年来有关 国际 贸易反倾销 的法律知 识 、 案例 实务觅诸 报 端已是屡 见不鲜 , 较为普及 , 当深入人心的 了。而与反倾销 有 相 关联 关系的一种 世贸组织 例外制 度——保 障措施却至今鲜为人 知, 或知之甚少。1 9 9 4年世贸组 织乌拉圭回合谈 判在 G TT协 A 议第九条的基础上经修改最 终达成了一份《 保障措施协议》 。在 国际贸易中 的保障措施 , 又称保障条款或免责条款 , 它是 国际法 ’ 势变迁原则 ” 情 在国 际贸易关 系中的具体运 用 . 是世 贸组 织
一
体现 的非歧视性 自由贸易公平 原则 , 只是专 门针对 中国产 品而 设 的。中国加入 WT O后 , 国在 实施 该不平 等条款的同时 , 美 还 会将 其本 国大量有竞争力的各类产品销往 中国。而我 国 目前却 缺乏应对外国【 特别如美国 ) 实施保障措施的策略 漕 验和能力 , 更缺 乏主动{ 据世 贸组 织的规定对 外实施 保障措施 的法规 、 挺 人 才等相关机制。虽然 我国 19 年 7月 1E开始实施《 94 t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二十 九条 规定 “ 因进 口产 品数 量增加 , 使 国内相 同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 的产品的生产者受 到严重损害或 者严重损害威胁时 , 国家可 以采取必要 的保 障措施 , 消除或者减 轻这种损害或损害的威胁 。但这一 保障措 施的基本条 款毕竟 是一个 原则性条款 , 该条款 如何适用 , 如何操作 以及人 才 、 机构 等相笑 配套性规定却长 期没有 确定 . 今无 法实施。如果 中国 至 加入 WTO的最终议 定书文本 引入美 国的 “ 别保 障 条款” 别 特 , 中 国民族产业和国内市场更 是将面临十5 g ; - 人的不公平 贸易风 q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作者:李金艳来源:《卷宗》2019年第05期摘要:随着经济迅猛发展,中国产品出口快速增长,贸易摩擦频繁发生,一些发达国家利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对国外进口产品设置障碍,贸易保护措施俨然成为手段之一。
被世贸组织所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
虽然这三项措施同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实际操作方式有很多相似之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相互作用的。
然而,这三种措施之间仍有许多不同之处。
本文对三大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条件、性质、使用频率和遭受调查的国家(地区)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分别从联动角度、进口方角度和出口方角度提出了几点参考意见。
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贸易救济1 引言由于时间的不断推移,世界各国的经济水平也在随之提高,金融的国际化程度也是飞速提升,传统意义上的关税和贸易壁垒正在逐步消失,WTO政策的保护,世界各国对贸易保护政策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深,特别是反倾销与反补贴政策。
虽然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得到了认可,但我国企业的生存环境却越来越不容乐观。
由于全球整体经济环境不好,市场发展水平不高,有限的市场成为了各国争夺的对象,外国对我国实施歧视性的贸易救济措施的频率和意愿也会更加强烈,这对我国企业出口来说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进出口公司要熟悉贸易救护政策三者之间的差异,明确WTO的规章制度,把握WTO争端解决措施,这样就有助于减少其余国家随意使用贸易救济制度的可能。
2 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体系2.1 反倾销的含义及实施条件1)含义。
按《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指对外国商品以低于该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的行为,“反倾销”是针对这一现象采取的抵制措施,该种抵制措施一般指附加税。
除了一般进口税的缴纳之外,还向对本国市场进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进行其他税收的征收,这就是附加税。
其目的在于提高倾销商品的价格,让其不能以较低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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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的特点和适用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都属于WTO体制中的贸易救济措施,是WTO允许成员方采用以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主要手段之二(另一种是反补贴措施)。
二者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方面却存在差异:(1)适用情形问题。
保障措施是WTO成员在公平贸易情况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正当手段;反倾销措施却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即“价格歧视”。
依据《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简称ADA)的定义,倾销系指“一个产品由出口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
(2)影响面问题。
保障措施只能以非歧视性方式实施,不得选择性的对出口国施加贸易限制,SA第2款规定:“保障措施应针对产品而不问其来源”,除SA所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豁免外,所有向进口国出口相应产品的国家均应被限制。
相反,反倾销措施则针对采取倾销行为的出口方及其出口
商,影响面小,进口方不致于因伤及无辜而面临国际上的政治压力、贸易报复压力。
(3)执行手段问题。
对于临时保障措施,SA明确规定只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因为数量限制对贸易的扭曲作用更大;SA 没有对保障措施的具体形式做分类规定,从以往实践看,大体有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如许可证、配额、特别行政审批程序)或二者相结合的措施(如关税配额)。
反倾销措施则只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包括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和追溯反倾销税。
(4)补偿问题。
由于保障措施是在公平贸易条件下实施的贸易限制,减损了出口成员方所应得的正当利益,依据SA第8条的规定,进口方应当与受影响出口方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协商补偿的有效方式;若30天内未达成协议,受影响出口方可以对进口方对等地中止义务,即实施对等报复以达到补偿的目的。
相反,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竞争方式,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为目的,并未减损利害关系方的正当利益,不产
生补偿问题。
如果厉害关系方认为进口方实施保障措施减损了其应得的正当利益,该成员方可要求与进口方进行磋商以寻求满意的解决方法。
(5)申请调查者的资格问题。
SA没有对申请人的资格问题作出限制,因为SA的规定都是针对成员方政府的。
至于各成员内部,哪些主体可以申请提起保障措施调查,这完全属于各成员自主决定的范围。
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为“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美国要求是可代表产业的实体,“包括贸易协会、厂商、注册或公认之工会或工人组织”。
ADA则明确对申请调查者的资格作出规定,要求反倾销调查申请应当“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那么,怎样算是“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呢?ADA 第5条第4款指出,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 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即申请者)的产量大于支持者与反对者(如果有)总产量的50%;(2) 支持者的产量大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两个条件缺一不
可。
成员方的有关规定均应符合ADA的要求,我国反倾销协议第17条的规定就与之完全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