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及启示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制度,是美国民主政治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由法律专业人士定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旨在赋予普通公民决定司法公正的权力,避免政府公权力一家独大。
然而,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中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截然不同的判决,又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看似合理的审判制度背后的利与弊。
1.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与其政治意义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但它具有鲜明的美国民主性质。
不同于英国的陪审制中只从贵族阶层挑选陪审员的规定。
1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无犯罪前科的公民,就可以参选陪审员。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比寻常,一是因为其本身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不得轻易改动;二是美国人普遍认为陪审制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独断专横,政府滥用公权力。
例如在政府与公民发生纠纷的案件中,陪审团大多倾向于保护公民。
陪审团是表达公民意识,帮助公民对抗公权力的重要途径。
法国历史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具有民主特性的政治制度。
他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意见。
”通过陪审团制度,美国司法可以把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意识和代表民情的陪审团意见结合起来。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
2美国司法审判中实行抗辩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平等,法官和陪审团实际处于中立地位。
为防止法官利用公权力独裁,因而设立陪审团,分割部分判决权;同样,为了限制检察官和警察的权力,可以组成23人的大陪审团。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陪审员独立进行判决。
在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为防止社会舆论影响陪审团判决,可以选择隔离陪审团。
在判决过程中,陪审团通过表决,意见统一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2.从贺梅案看被告人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有权利要求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陪审团迅1 书名: 《西方法律史》作者: 何勤华贺卫方主编第:97页2 书名: 《流年物语: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哲思》作者: 胡伟希著第:60页3 书名: 《检察官境外培训成果文丛(第一卷)》作者: 王少峰主编第:38页速开庭审理。
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和借鉴

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和借鉴罗茗会【摘要】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项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凭借内心正义感决断案件,保证审判体现公意,但是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也使得美国陪审团制度面临重大挑战.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然趋势下,通过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借鉴,我国可以从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区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责范围等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价值.【期刊名称】《丽水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37)004【总页数】5页(P94-98)【关键词】依法治国;人民陪审员;美国陪审团制度【作者】罗茗会【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14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美国陪审团制度作为世界上发展比较成熟的司法民主制度,已然成为其他国家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借鉴。
数百年前,北美大陆上的人们吸取了英国判例法的精华,继承了罗马法“公平正义”的精髓,在自己的法律中灌输“自由、平等、人权”的理念,为推动世界司法文明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1787年,在费城的一座小楼里,乔治·华盛顿、本杰明·富兰克林等一批立法者认识到“一个国家的繁荣和活力,最根本的原因,来自于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立法者的首要职责,在于尽力去增进和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利。
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美国成功真正的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1]。
其中陪审团制度一直被认为是美国司法民主化最重要的表现之一,也是公民参与司法决策的有效形式。
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团制度,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看过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十二怒汉>>,透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我看到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以及脆弱、阴暗和自私;同时也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原本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
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
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这一过程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我认为,作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陪审团制度在对抗专制统治,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陪审团监督审判,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等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手。
它使普通民众凭借随机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者选票,就可以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管理,真正体验当家作主“大权在握”的滋味,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总结。
陪审团审判所提倡的民主参与性,也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力之处,体现了美国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是英美民主理念在所谓“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第二、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
法官依法办案是天职。
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一样在人事上、财政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就很难谈得上依法办案。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doc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美国的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判决实行多数同意制度,即12名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作为陪审团的裁决,相对于法官的裁决,更有人民性,这是因为是陪审团裁决是人数众多人的裁决,陪审员通过对证人证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行得的综合判断而取得一致意见,比法官一己的判断更为稳当;其次是因为陪审团裁决是来自普通民众的裁决,美国认为某种程度上法官必然与杂乱无章的社会脱节,常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
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11]。
从而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为了保证陪审团裁决的人民性,一是建立了陪审团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排除那些对特定案件抱有明显的或可察觉的偏见的人,美国采取询问主义,即就是从候选陪审员宣誓就职开始,法庭将询问他们的姓名、职业、是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否对案件具有可能影响判断的特殊知识,是否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是否认识证人以及其他任何不能担任陪审员的原因。
二是法官对陪审团裁判时不加干预,只是告诉陪审员如何投票,如何选出陪审长主持评议,看待证人、分析证据的方法,而不对证据发表意见,宣布他们应当运用的法规。
即使有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宪法允许法官对证据发表意见,但他们从不这么做。
美国体制非常中立,法官的任务是严格限于行使公断人或仲裁人的责任,他们只是告诉陪审团基本原则,并鼓励他们自己决定运用这些原则[12]。
三是对陪审团裁判的低效,美国则认为陪审团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平衡器,因此使用陪审团即使费时费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相对于时间和金钱而言,社会正义更重要。
正是因为陪审团审判的人民性,相对于合议庭制度,即完全由专业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判,其组成成员的身份不是普通民众,也是社会的管理者,是与普通民众相对的人,这种身份的不认同使得人们对他们的审判心存介蒂。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是在公民里随即抽选12位公民组成的,权力相当于我们这里的法官。
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里,法官的权力没有大陆法系大,最终裁决结果要靠陪审团内部投票决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简单的陈述,下面是载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老师的详细解析: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
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
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
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
陪审的候选人的编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
确定编号,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
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
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等。
候选人与证人的关系也是所要调查的重要问题。
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
浅评英美的陪审团制度

浅评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它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代。
这就使得能存续至今的陪审团制度具有合理性、成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英美等国家倡导的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重要标签。
但任何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不管其有多完善,都有“阴暗面”。
好的制度若经过正当程序,自然会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若被“有心人”抓住漏洞,利用其以达到不当意图,“良法”也会变成“恶法”。
这就是需要我们辩证的地看待好的制度。
下面我从两个有关陪审团制度的影视谈谈我的看法。
一、《十二怒汉》这部电影讲述的是一个纽约青年被指控杀死自己的父亲,法庭有确凿的证据及目击证人,毫无疑问地将被判处一级谋杀的死刑。
然而,12名陪审团人员经过激烈的讨论后,由一开始的11名陪审员坚信有罪到后来发展到一致认为无罪的惊人逆转,最终这个青年被定为了无罪。
这部电影的核心部分集中在陪审团讨论的过程。
一开始,几乎所有人都坚信该青年有罪,认为所有的不利证据都指向他,毫无疑问,该青年必是杀人凶手。
然而,有一位陪审员却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作为陪审团不能如此草率地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至少要经过慎重的讨论再做出决定。
就在这以一对十一的悬殊票数中,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论,通过证人证言虚拟地重现案发现场、心理推理、细节观察等途径,一个又一个的合理疑点付出水面,最终持有罪观点的陪审员被说服,一致同意无罪的决定。
从这个讨论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惊人的扭转,是因为有一条指导刑事法庭的原则,即法庭必须排除任何合理疑点而确定被告的罪行。
那位陪审员就是利用这点原则来挽救青年的性命。
从中可以我们深刻地感受到陪审团对整个审判的决定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陪审团制度呢?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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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摘要: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组成部分,它以普通公民作为案件争议事实的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为特征,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即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全部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因此被誉为“自由权利的堡垒”。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并不是在美国诞生,但却在美国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
纵观美国陪审团制度几百年的历史,尽管其间不乏批评和争议,但总体上在美国的运作是成功的,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可。
本文试图从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入手,通过对其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以及不合理性的分析,展现这一制度的概况,并以此提出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不合理性人民陪审制正文:一、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英国。
公元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它的颁布意味着英国建立了见证人制度。
公元1166年英王又颁布了《大程序法令》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中,被告有权选择司法决斗的裁判方式或者陪审团裁判方式。
1【1】这意味着把陪审团制度正式引入司法程序,这一制度在英国迅速得到发展。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了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控与犯罪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
1641年颁布的《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随后,美国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进入现代以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首先是陪审团组成人员的选人问题,历史上对妇女和黑人的排斥惯例被逐步废除,他们最终获得了参加陪审团的权利。
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都是12人,而在现代,美国规定陪审团可以根据各州不同的情况由6到12人组成。
最后,在陪审团裁决原则问题上,传统的陪审团裁决必须达成一致才是有效裁决。
现在多数主义原则也开始被采用。
通过这些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
据统计,在全世界每年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中,美国占到了90%以上。
尽管如此,现代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遇到了诸多问题。
例如,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
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又出现了辩诉交易以及陪审团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等等问题,以致于在美国的理论、实务界都有废除陪审团的呼声。
其实,陪审团制度体现了一种规则的两面性,正如美国人所言,至少陪审制的问题与它的好处一样多。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运行机制。
(一)陪审团审判的权力及界限。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职责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以及掌握的其他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2【2】大陪审团一般由6到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审法官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那么审判宣告结束。
也就是说法官和陪审团有着严格的分工,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加以裁定,法官负责具体的法律适用。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指小陪审团,这也是本文所论述的陪审团。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不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切罪案,除弹劫案外,均应由陪审团审判”;《联邦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当被告人可能被处以超过6个月监禁的刑罚时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
如果被告的监禁期限少于或等于6个月,陪审团审判不是必需的.各州法律可以在这类案件上作出自由选择。
大多数州的宪法规定对较轻的刑事案件可以采用陪审团审理。
《联邦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由此可见,在美国享有陪审团的审理是被告的一项宪法性权利,而且这项权利的行使几乎不受限制。
(二)陪审团的人选及遴选过程。
在美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担任陪审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美国公民:(2)满18周岁并且居住在某一司法区域达到一定期限;(3)对英语掌握达到流利的程度;(4)具有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的身体和智力条件;(5)目前没有可能判处1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而被指控:(6)没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
条件虽然较多,但实际上很宽松。
陪审员的遴选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联邦民事诉讼和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中,都设定了陪审员的遴选程序,而且各州的规定都不尽相同。
陪审员大多随机选出,一般根据选民登记手册、电话簿、汽车号码牌等信息,由法官的助理随机抽取出候选人名单,接下来由法官与双方律师选出陪审员与若干候补陪审员。
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员介绍诸多注意事项,旨在保障陪审员可以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米勒奇法官曾说过:“我在开庭前会对他们说,我知道大家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你们需要做的,就是依据自己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三)陪审团参与下的庭审流程。
首先由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在法官和陪审团的面前作开场陈述,之后是庭审的核心阶段—呈示证据阶段。
出示证据以及询问证人结束后,双方律师可在陪审团面前展开辩论。
通常是由原告律师发动攻势,被告律师进行相应的回答。
辩论后,2高一飞《美国法庭上的陪审团》(J)《检察风云》2005年第18期双方律师还将向法官和陪审团作终场陈述。
然后,法官会对陪审员再作出指示,并要求陪审团对庭审中的证据进行评议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四)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决。
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决是庭审的最后一个步骤。
在对陪审团作出指示和具体要求之后,法官通常会命令陪审团退庭,并进入一个指定的评议室进行评议工作,作出裁决。
陪审团将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并基于认定的事实作最后的裁决。
3【3】联邦民事诉讼规定,对于陪审团的裁决要求其必须是全体陪审员一致作出,同时也赋予当事人事先对陪审团裁决的效力予以约定的权利。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存在价值及其不合理性。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运行了两百多年,自然有其存在价值。
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自由。
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通过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手中,使他们得以分享司法审判权。
”而陪审团与法官的分工并不相同,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法官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他们各司其职。
法官只能对陪审团予以必要的法律指导,无权左右或诱导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定。
陪审团审理案件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陪审团介于公民与法官之间,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缓冲器,可以保障当事人不受法官压迫性的审判。
陪审制成为民主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排除了职业法官的独断,从而保障公民的自由,实现司法的公正。
第二、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素质,增强法治精神。
一方面,陪审员在庭审前要熟悉审理程序,了解相关法律规则,以提高法律素养。
另一方面,公民参与审理和裁判,亲临庭审现场,聆听律师们的激昂陈词,直接体验庭审程序,使得原本高高在上的司法审判变得真实可感。
所以参与陪审团的案件审理无形中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扩大了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提升审判公信力。
首先,从陪审人员的挑选过程来看,美国陪审团具有超越阶级的普遍性。
因为整个社会的公平标准并不是由社会精英所决定的,决定者是普通老百姓。
美国的陪审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社会大众所组成,这主要体现在陪审员的挑选过程中。
陪审员的候选人群是从法庭所在地的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中随机选择出来的,他们有着不同的种族、性别、年龄、学历和社会背景,充分体现了西方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所强调的“非精英主义”,从而使陪审团能够超越各方面的偏见和限制,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参加到司法审判中来。
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陪审团的组成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决定的,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流传着这样的法律谚语,即“每个人都必须服从自己选择的法官所作出的决定”。
因此,就当事人而言,陪审员作出的裁定是无须争议的,人们必须予以执行。
反过来说,陪审团的决定,无论一方当事人多么不接受,只要程序上没有什么可挑剔之处,也只能老老实实地执行,即司法审判的运作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当事人选择的产物。
公平机制有赖于随机的选择以及当事人双方都参与到对陪审团成员公正性的检验过程中,如此组成的陪审团可以说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官群体,其裁决对当事人无疑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认同度。
由于陪审员从当事人所在社区中选出,他们与当事人属于“同样的人”,更能够代表特定社区的主流价值,因而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较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
3许睿郑志华姚明铭《陪审制在美国的运作》(J)《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其次,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来看,美国的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陪审团人数的众多性使其更不易腐败。
美国的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比法官的独断更为稳妥。
同时陪审团分享司法权,减少了法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机会,遏制了司法腐败,使裁判结果更为公正。
正是因为陪审人员的普遍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使得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的公信力,保证司法的权威。
第四、陪审团制度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与民主。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精心设计了法官和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专断,保证普通公民在事实的判断方面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从而真正有效地参与到审判中,这也标志着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
同时,在当地社区选择陪审员也使得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为制约专业法官恣意妄为的砝码,确保了人民能够作为真正的审判者。
司法的权威相对于行政而言,具有特殊性,正是基于此,必须确保其公正性。
一旦出现腐败,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