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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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通过缴纳住房公积金来获得的贷款方式,该贷款用于购房、装修、修建等方面。

以下是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要求:
1. 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申请人需在广州市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

非广州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广州工作证明。

2. 缴纳基数:申请人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

3. 贷款额度: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需有足够的资金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70%。

4. 贷款用途:申请人需将贷款用于购房、装修、修建等方面。

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理财等非房产领域。

5. 还款方式:申请人需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6.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工作证明、购房合同、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

7. 审批时间: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2个月左右。

8. 利率: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较低,一般为基准利率加上1.1%-1.2%。

以上就是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要求。

申请人在申请前需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提供完整的材料,并按时还款,以免影响个人信
用记录。

住房公积金接收函(三篇)

住房公积金接收函(三篇)

住房公积金接收函尊敬的XXXX:您好!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支持和关注。

根据您的申请,我们已经完成对您的住房公积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并决定将您的住房公积金接收。

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正式开立,账号为XXXXXXXXX。

您可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平台查询和管理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我们需要提醒您以下事项:1.住房公积金缴存:您需要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定,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请您参考相关政策规定,并及时向您所在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工商户支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贷款: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有需要,可以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相关办理事宜。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将根据我市的政策予以确定。

3.账户变更:如您的户籍、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及时更新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4.账户注销:如您不再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或不需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您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账户注销申请,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5.权益维护:如您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相关咨询,您可以随时拨打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咨询电话,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希望您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您的住房公积金,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为您的住房需求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祝您生活愉快!此致敬礼!XX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房公积金接收函(二)尊敬的X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我是XXX公司的员工,现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特此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接收手续。

我已详细阅读了相关政策文件并理解了相关规定,愿意遵守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章制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我请附上如下材料以供办理手续:1. 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劳动合同:我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 银行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将公积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我已开设了名为XXX的银行账户,请查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

现就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它与职工户口是否在本城市无关,与单位所有制性质无关。

只要是在职合同制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

停薪留职、临时工除外),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国务院《条例》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依法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对不按规定建立和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和补缴;逾期不办理和补缴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没有达到5%最低缴存比例的地方,要在2004年内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提高到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0%。

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实行。

银发98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关于对职工投诉单位没交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回复

关于对职工投诉单位没交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回复

关于对职工投诉单位没交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回复第一篇:关于对职工投诉单位没交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回复关于对职工投诉单位未交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回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贵局反映的问题,经我单位调查,现回复如下:一、XX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鉴于XX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我单位未为XX缴存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三、鉴于XX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我单位不存在XX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等数据。

特此函复。

XX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地址:XX 邮编:XX第二篇:-公积金问题回复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等规费调研问题的回复***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根据***【2012】7号文件的要求,现对调研的公积金等规费问题做回复如下:问题一:建设单位是否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是多少?答:建设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鉴于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为了保证和改善员工住房条件制定了一系列购房优惠政策,再者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所以未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问题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结算时是否允许施工企业计取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是多少?答: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结算时,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单位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支付费用。

现与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都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此项费用基本不发生。

问题三: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能否按规定足额计取?答:建设工程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我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我公司严格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足额交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文明施工也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足额计取。

问题四:对住房公积金等建设规费计取好的建议和意见?答:1.政府部门间应有对费用缴纳的监督管理机制,如住房公积金等实际根据单位性质不一定发生的缴费,计取时是否应更贴合客观实际?2.是否适当借鉴其他省市的好的管理办法——日照市公积金管理办法可否借鉴?下附日照办法按实核定计取标准实行建筑业住房公积金动态管理随着近几年企业改制,住房公积金归集难度加大,实际缴存人数下降。

住房公积金接收函参考范文(三篇)

住房公积金接收函参考范文(三篇)

住房公积金接收函参考范文尊敬的XXXX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您提交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我单位已经完成审查并决定向您发送住房公积金接收函。

特此函告知您有关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首先,我单位确认您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参与人员,并且已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您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一、账户信息住房公积金账号:XXXXX账户余额:XXX元账户状态:正常二、账户查询途径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1. 在线查询:您可以登录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xxxxx)进行查询。

您需要输入您的账号和密码,以及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录。

2. 电话查询:您可以拨打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xxxxx),提供相应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语音导航查询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3. 到柜台查询:您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住房公积金账号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进行查询。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办理您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请参考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的相关页面或拨打服务热线咨询。

四、退缴款及利息结算若您需要退缴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或全部资金,请先咨询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政策,并提供相应的退缴款申请材料。

退缴款办理完成后,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将相应调整。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息是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利息计算方式请参考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的相关页面或拨打服务热线咨询。

五、其他注意事项1. 请您妥善保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和密码,避免信息泄露。

2. 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如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请及时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变更登记。

3. 若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六、结束语感谢XXX先生/女士对本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与信任!希望本函所提供的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管理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关于申请批准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函大全[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申请批准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函大全关于申请批准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函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和我公司目前的经济效益情况,决定从2011年8月起按本公司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请贵处审查批准。

特此函请。

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我公司xxxxxx,单位登记号:xxxxxx。

因公司人员变动,未能及时缴纳员工xxxx年xx月份住房公积金,现在公司自行查出并同意为以下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涉及人员信息,金额及月份情况如下:1、姓名: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补缴月份xxxx年xx月,补缴金额xxxxxx元。

单位登记号:xxxxxx 单位经办人:xxx 公司名称xxxx年xx月xx日第二篇: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申请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申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我单位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缴存比例为单位、职工各10%。

但因为资金困难,我单位无法自我单位成立之日起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现申请从2017年4月开始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成立至启始缴交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暂缓缴交,待经营状况好转后再予以补缴特此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2017年3月25日第三篇:外地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近,有职工咨询:在外地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准备在佛山市内买房,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需要提供什么手续办理?答: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二十条“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的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已于2006年底2007年初,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陈铸申、韩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铸申、韩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9【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30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娜【审理法官】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铸申;韩瀚;饶玲【当事人】陈铸申韩瀚饶玲【当事人-个人】陈铸申韩瀚饶玲【代理律师/律所】林思琴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徐利梅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许霖鸿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思琴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徐利梅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许霖鸿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思琴徐利梅许霖鸿【代理律所】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铸申【被告】韩瀚;饶玲【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陈铸申应否向韩瀚、饶玲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及利息。

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涉案房屋购房款为199万元,现双方确认陈铸申收到韩瀚、饶玲支付的款项(含韩瀚、饶玲支付的购房定金)共204万元,因此,陈铸申在合同约定基础上多收取5万元款项,对于该多收取的5万元款项陈铸申应举证证实其收取的依据,其主张该5万元系韩瀚、饶玲因交易迟延向其支付的补偿款,虽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陈铸申一直抱怨交易时间过长,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约定韩瀚、饶玲应因此向陈铸申支付补偿款5万元,陈铸申该主张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按本办法向受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代理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

受托人在贷款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不影响受托人在受托合同中承担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在本市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贷款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且有完全发事行为能力;(二)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三)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购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比例;(五)所购房屋可用于抵押;(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再次购买住房时,仍然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公积金代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限额。

个人可贷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规定倍数计算;(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三)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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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函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穗公积金中心函[2011]18号
【发布部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1.02.17
【实施日期】2011.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函
(穗公积金中心函〔2011〕18号)
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目前公积金贷款新系统在各承办银行运行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提高公积金贷款效率,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承办银行承担借款人的咨询和查询工作。

各银行网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答借款人提出的问题。

二、减少退件数量,提高审批效率。

贷款新系统中个别银行的退件率达60%以上,主要是审核资料多,把关不严、同一问题反复退件等造成。

请各银行高度重视贷款审批的质量,如果对退件原因有疑问的,请及时与中心审批人员沟通。

同时,为缓解重复退件给
审批工作带来的压力,中心将定期对承办银行的退件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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