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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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师自考学士学位申请要求

华师自考学士学位申请要求

华师自考学士学位申请要求
1.学历要求:申请学士学位需具备高中(中技)或同等学历,无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

2.修读学分:申请学士学位需修读规定数量的学分。

具体学分要求根据各专业不同,一般为120-150学分左右。

学分可以通过修读自考课程、选修课程和在校学分互认等方式获得。

3.修满学业年限:在申请学位时,考生需满足在自考系统注册学习的时间要求。

一般来说,学士学位申请的学业年限为3-7年不等,具体时间根据专业和考生个人学习进度来决定。

4.课程安排: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需按照自考系统规定的课程安排修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获得学位必须修读的课程,而选修课程则是可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

5.通过考试:考生需通过华师自考系统规定的考试,包括必修课程的统一考试和选修课程的学院考试。

考试成绩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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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整体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居全国高校前列,在国际上有影响,具有鲜明特色、开放式、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型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于2002年2月被教育部批准成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来,网络教育学院突出教师教育的办学特色,定位于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实践基地。

截至目前共有校外学习中心将近100个,主要分布在广东省和中国西部地区,在校注册学生规模2万余人。

1.教学与教学管理模式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从规划到实施都瞄准全国一流,建立了因特网、卫星网相结合的远程教学信息传输与交互技术路线,满足了多种教学模式和信息化教学管理的需要。

华南师范大学辅修制、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法

华南师范大学辅修制、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法

华南师范大学辅修制、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法
为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学校实行辅修制、双专业、双学位和综合人才实验班培养方式。

一、辅修制
1、在校本科生修完一年级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没有重修科目),均可报名参加辅修专业学习。

2、辅修专业采用学分制管理、每个辅修专业需修8至10门课程,总学分为30个学分。

学习时间为二年。

3、学生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学分,由学校统一报省教育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双专业、双学位
在辅修专业基础上,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全日制本科生除完成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取得本专业学位外,可同时修读与本专业相同的或不同的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毕业时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证书,称为双专业。

符合授予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学士学位,并取得两个学位的证书,称为双学位。

1、在校本科生修完一年级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没有重修科目,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2以上的可申请修读双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的,可申请修读双学位。

2、在修读双学位课程中,如果主、辅修有一门课程重修两次均不及格,即转为双专业。

在修双专业的课程中,如果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同一门课程重修两次考试均不及格者,即转为辅修专业。

3、第四学年尚未完成第二专业教学计划的,可延长一年学习时间,如在延长一年的学习时间内仍不能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即转为辅修专业。

修读双学位的可延长两年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两年,如在延长两年学习时间内仍不能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即转为双专业。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学习时间要求、学分要求、学业成绩要求和毕业要求等方面。

1.学习时间要求: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般而言,本科生需要完成四年的学业。

2.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这些学分通常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

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3.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通常需要学生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要求,包括绩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要求等。

一般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学生成绩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

4.毕业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学生完成一定的毕业要求,包括论文撰写、实习报告等。

这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和能力的全面检验。

二、学士学位的类型学士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种。

1.学术学士学位:学术学士学位是指基于学术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理工科、文科等学术性专业所设立。

2.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以培养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位。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医学、工程、艺术等实用性强、含有较多实践环节的专业所设立。

三、学士学位的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基本课程要求、专业课程要求和培养目标要求等。

1.基本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通常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数学类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以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

2.专业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这为学生后续的就业和专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3.培养目标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对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即通过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使学生成为复合型、创新型的人才。

四、学士学位的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一般包括学业成绩评定、论文评定和综合评定等。

1.学业成绩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依据,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实践成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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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师〔2018〕39号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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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网络教育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在纪律处分解除之后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校期间无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历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或以上。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汉语言专业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还须达到八级(或新HSK5级A等)水平。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或以上;通过我校组织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

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可同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的同时向学院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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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申请授予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十条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授予意见。

第十一条教务处对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

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进行审定,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后中途放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受理其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年修订)》(华师〔2014〕80号)第五条至第七条、《华南师范大学授予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华师〔2007〕50号)、《华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华师〔2016〕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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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印发
责任校对:郭莉邓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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