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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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表及附表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表及附表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清算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附表一: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
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
附表二: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
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
附表三:
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企业重组业务——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企业重组业务——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附表二: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1.若一笔股权收购交易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方各方分别填报本表。

股权转让方各方填报的本表第一至第四行基本信息应一致。

2.若股权收购方一次交易涉及同时收购多家企业的股权,应先按税法规定逐一填报每一收购股权项目,再将所有项目进行汇总填报。

3.若股权收购业务较复杂,本表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可自行设计表格填报,但必须确保相关数据的完整性。

4.本表一式五份。

股权转让方一份,股权转让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两份、股权收购方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的,应相应增加份数。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年 月 日
企业重组业务——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年度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战略实施的逐步深入,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并购重组交易划分为“六加二”的类别,且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重组交易备案方式也具有特殊性,使得此项备案工作十分复杂。

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企业所得税“六加二”类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实操要点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基本类型(一)六类交易类型: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七类并购重组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各方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程序及后续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两类特殊交易类型:资产划转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1、资产划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交易类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几种资产划转类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和备案程序。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填表案例参考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填表案例参考

%

纳税人声明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 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 □债权人 □转让方 □转让方 □被合并企业 □被分立企业
□被收购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 □被分立企业股东 □ %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 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 □比例 定的比例。 特殊性税务处 理条件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 □ 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 □ 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业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没有则填“无”):
附件1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 (全称) 重组日: 重组交易类型 □法律形式改变 □债务重组 □债务人 □股权收购 □收购方 □资产收购 □收购方 □合并 □合并企业 □分立 □分立企业 纳税人识别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重组业务开始年度: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表及附表(20200621155448)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表及附表(20200621155448)
19
长期债权投资*
20
投资性房地产#
21
固定资产
22
在建工程
23
工程物资
24
固定资产清理
25
生物资产#
26
油气资产#
27
无形资产:
28
开发支出#
29
商誉#
30
长期待摊费用:
31
其他非流动资产
32
总计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面价值
(1)
计税基础
(2)
清偿 金额
(3)
负债清偿 损益(4)=(2)-(3)
7「
免税收入
8
不征税收入
9
其他免税所得
10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1
应纳税所得额(6-7-8-9-10)
应纳所得税额
12
税率(25%
计算
131
应纳所得税额(11X12)
14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
15
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得税额计算
16
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3-14+15)
17d
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1
短期借款
2
交易性金融负债#
3
应付票据
4
应付账款
5
预收账款
6
应付职工薪酬#
7
应付工资*
8
应付福利费*
9
应交税费
10
应付利息
11
应付股利
12
其他应交款*
13
其他应付款
14
预提费用*
1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特殊企业重组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如何处理

特殊企业重组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如何处理

特殊企业重组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如何处理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明细表》第8⾏“特殊重组”项,填报⾮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致应进⾏纳税调整的⾦额。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常经营活动之外,引起企业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等。

企业重组与企业普通资产交易的区别在于:普通资产交易限于企业⼀部分资产或商品的转让、处置,不涉及股东层次的股权交易,⽽企业重组是针对股权交易或者由于整体资产、负债的交易,进⽽引起企业资本经济结构或法律形式的变更。

为避免所得税对企业重组的负⾯影响,保证税收的中⽴性,有关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区分了普通重组与特殊重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认定为特殊重组:1.具有合理商业⽬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标;2.被收购、合并或分⽴部分资产或股权符合规定⽐例,企业法律或经济结构发⽣实质性或重⼤改变;3.法律形式被改变、资本结构被调整、被收购、被合并或分⽴企业在重组后连续12个⽉内,不改变原实质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主要是股权⽀付额,⾮股权⽀付额不超过规定⽐例,同时取得股权的当事⽅不得在随后的12个⽉内转让该股权;5.重组交易当事⽅涉及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纳税⼈的,除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该确保被重组企业资产及企业股权所隐含增值税收管辖权仍保留在中国境内,并适⽤不低于重组前税率。

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重组,当事各⽅应按以下特殊的税收规定进⾏所得税处理:1.除与重组交易的⾮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交易各⽅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

附件3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
1.本表只统计重组主导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且汇算清缴当年完成的重组业务。

2.重组类型选项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和分立。

3.重组主导方所属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列,填至行业明细分类的大类和中类,如***花卉种植公司,所属行业为“农业—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4.“重组主导方经济类型”按征管信息系统口径填报。

5.“重组业务交易金额”,是指重组业务的交易支付总额。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中,应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6.“重组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重组业务若按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中,应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计税基础的差额。

7.每行填列一项重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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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为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时填报。

涉及两个及以上重组交易类型的,应分别填报。

2.“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债务重组中重组所得超50%的,只需填写条件(一),债转股的,只需填写条件(一)和(五);合并中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只需填写条件(一)、(二)、(三)和(五)。

3.本表一式两份,重组当事方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4.除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 附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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