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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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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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一、前言新三板企业公开转让市场(以下简称“新三板”)是我国境内的一个股权市场,它的设立旨在为中小企业及非公开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一个线上股权转让的平台。

在新三板上市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交易容易产生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为规范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适用于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新三板上市交易系统挂牌上市并确定了关联交易标准的企业。

三、术语定义1.关联交易:指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其控制股东、实控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以转移利益为目的的交易。

2.控制股东:指持有新三板上市企业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3.实控人:是指在新三板上市企业中拥有股权且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人。

4.关联方:是指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子公司、关联公司、关联人等。

5.独立董事:指不受限制于新三板上市企业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干扰,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的董事。

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目的和原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制度执行的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公允性、审慎性、透明性和追溯性。

2.相关责任人关联交易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实现。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分为四个阶段:(1)提供含关联交易详情和必要说明的审核报告或报告摘要;(2)独立董事审查并提出牵涉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3)董事会审议:对提交的审核报告及相应说明进行讨论、审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策;(4)公告:公司要及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4.关联交易的监管方法(1)报告制度:新三板上市企业应每年向监事会撰写关联交易报告,对本年度所有关联交易做出说明;(2)限制关联交易:对于影响新三板上市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关联交易应通过董事会决议予以限制,参与限制的关联交易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3)人员限制:企业应在财务、法务等重要岗位聘用专业人员,防范关联交易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限制与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具有控制关系的人员出任关键管理岗位。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公司关联人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的法人。

(二)关联自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定价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劳务、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

第九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应公允、合理,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和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组成。

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关联方的定义和范围(一)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关联方的范围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联方,如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产品等的购买或销售。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如运输、仓储、咨询、设计等劳务的提供或接受。

(三)租赁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的租赁。

(四)担保和抵押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接受关联方的担保,以及以资产作为抵押向关联方借款或为关联方借款提供抵押。

(五)委托或受托经营委托关联方经营公司的资产或业务,或受托经营关联方的资产或业务。

(六)许可协议如商标、专利、技术等的许可使用。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将公司正在进行的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给关联方,或从关联方获取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其他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市场价格原则如果有活跃的市场价格,应当优先采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

(三)成本加成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可以按照成本加成的方法确定价格,但加成比例应当合理。

(四)协议定价原则对于无法按照市场价格或成本加成原则定价的关联交易,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但应当经过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充分说明定价的依据和合理性。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2.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4)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和商业利益关系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与审批1. 关联交易决策:(1)关联交易决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必要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关联交易决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3)关联交易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利益。

2. 关联交易审批:(1)小额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大额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重大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1. 关联交易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关联交易的种类、金额、交易对方、交易时间;(2)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交易条件;(3)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审议结果;(4)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1. 公司监事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确保关联交易决策和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2.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3.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本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股东权益,保障公司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与公司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合资企业、联营企业等。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定义与分类第一节关联交易的定义2.1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交易行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分类2.2 关联交易分为以下几类:2.2.1 关联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交易;2.2.2 关联方参与的投资交易;2.2.3 关联方担保或提供担保交易;2.2.4 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对外借款交易;2.2.5 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程序与要求第一节关联交易的程序3.1 关联交易应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获得独立董事的审查意见,并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要求3.2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要求:3.2.1 确保交易定价公正合理;3.2.2 保障交易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3.2.3 交易合同应具备合法、有效、规范的约定;3.2.4 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监督与控制第一节关联交易的监督4.1 公司董事会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控制4.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内部审计、内部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控制,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附件:1. 关联交易审批申请表格2. 关联交易实施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交易行为。

2. 独立董事:指不隶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董事。

3. 公开披露:指将公司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行为,包括通过媒体、报告、公告等方式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XXX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间接大概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天然人间接大概间接控制的,大概由关联天然人担负董事、初级办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XXX、XXX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天然人,为公司的关联天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初级办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初级办理人员;四)本条第(一)XXX(二)项所述人士的干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XXX、XXX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引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关联方可以是公司的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等。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但同时也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损害小股东利益、违背公平原则等风险。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概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法规。

该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取代了此前的《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的定义、监管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措施等。

关联交易的定义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或购买、借款、担保、融资租赁、关联交易的交叉安排等。

关联方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属、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等。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包括:关联交易需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控制关联交易风险,避免利益输送;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与决策机构,规范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进行公告披露和年度报告披露。

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15日内披露公告,并在每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总则1.1.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2.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范围见本制度7.1条。

1.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遵守以下原则。

1.3.1.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1.3.2.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1.3.3.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1.4.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1.5.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6.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1.6.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6.1.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1.6.1.2.由本制度1.6.1.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1.6.1.3.由本制度1.6.3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1.6.1.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1.6.1.5.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1.6.2.公司与本制度1.6.1.2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6.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6.3.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1.6.3.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6.3.3.本制度1.6.1.1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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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涉及事项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七)担保或抵押;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五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关联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执行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签订书面协议。

董事会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
立即披露,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签订书面协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的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还应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十条达到本章第八条所述条件的关联交易的公告中应特别载明:
1、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2、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如果需要,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一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与同业所形成的关联交易可由经理将年采购计划一次性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由其分别授权经理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关联方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方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关联方的回避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决定,由会议主持人作出;
(二)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公司章程以普
通决议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关联股东的回避与表决程序:
(一)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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