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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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诈骗罪是怎样定性的

诈骗诈骗罪是怎样定性的

一、诈骗诈骗罪是怎样定性的诈骗诈骗罪的定性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意思1.不同的对象: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注重诈骗,即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威胁、胁迫、恐吓等;3.受害人交出财产的主观状态不同:欺诈受害人被欺骗后自愿交出财产;勒索受害人害怕被迫交出财产;4.立案标准不同:诈骗罪数额超过3000元;数额超过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超过20万元;敲诈勒索罪数额超过2000元;数额超过2万元;5.刑期不同: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

三、怎么起诉敲诈勒索罪法律快车提醒您,受害人去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由公诉机关进行起诉。

受害者人可以自行到法院进行立案,然后进行自诉。

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剥夺他人财产,向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务的行为,会触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主要方式有口头敲诈勒索、电话敲诈勒索、书面敲诈勒索、书信敲诈勒索等。

构成犯罪可以是当事人直接进行的敲诈勒索,也可以是委托第三人进行的敲诈勒索。

诈骗罪立案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诈骗罪立案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一、诈骗罪立案必须满足哪些条件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包括: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

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告诈骗需要什么证据才能立案报案诈骗一般不需要充分的证据,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快车提醒您,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

公安局怎么认定诈骗罪

公安局怎么认定诈骗罪

公安局怎么认定诈骗罪⼤家都知道诈骗是⼀种违法犯罪⾏为,它的⽬的在于⾮法占有。

⽽我国对于诈骗的认定也是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规定的。

那么,公安局怎么认定诈骗罪?今天,店铺⼩编就来为⼤家整理⼀些相关知识,整理如下。

公安局怎么认定诈骗罪“诈骗”,主要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罪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违法活动,虽然也使⽤某些欺骗⼿段,甚⾄也追求某些⾮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童的,属于侵犯⼈⾝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不是骗取其他⾮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融机构的贷款。

因已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欺诈⽅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

⾸先,⾏为⼈实施了欺诈⾏为。

欺诈⾏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是虚构事实,⼆是隐瞒真相,⼆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陷⼊错误认识的⾏为。

欺诈⾏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产⽣错误认识,并作出⾏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种欺诈⾏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为。

欺诈⾏为必须达到使⼀般⼈能够产⽣错误认识的程度,对⾃⼰出售的商品进⾏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为。

欺诈⾏为的⼿段、⽅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为本⾝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这种义务,使对⽅陷⼊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错误认识),⾏为⼈利⽤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为。

其次,欺诈⾏为使对⽅产⽣错误认识。

对⽅产⽣错误认识是⾏为⼈的欺诈⾏为所致,即使对⽅在判断上有⼀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为的成⽴。

“诉讼诈骗”行为定性探讨——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诉讼诈骗”行为定性探讨——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质 上 是 欺 骗法 院而 不 是 欺骗 对 方 当事 人 . 欺 骗 对象 的错 位 最 终 会 阻止 诈 骗 行 为 的 出现
其次 , 不 符 合 诈骗 行 为 的构 成要 件 。诈 骗 行 为 的成 立 需 要 欺 骗 和 受 害 人 被 欺 骗 并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同时 存 在 在 “ 诉讼诈骗”
诉讼 诈 骗 的概 念 有 广义 和狭 义 之 分 。广 义 的诉 讼 诈 骗 . 是 指
欺骗法院 。 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者财 产性 利益的一切行为 ; 狭义的 刑 法 规 定 诈骗 罪 的具 体 立 法意 图体 现在 两方 面 : 一方 面 , 制 裁 诉 讼 诈 骗 .是 指 行 为 人 将 被 害 人 作 为 被 告 人 而 向法 院提 起 虚 假 和预 防骗取他 人财 产的严 重违法行 为 。 另一方 面 。 在刑 法上 维护法 律 的诉讼 , 使法 院产生判断上 的错误 。 进而获得 胜诉 判决 。 使被 害 主体在知情和不存在认识障碍的情况下 自由处置其 财产的权利 人 交 付 财 产 或 者 由法 院 通 过 强 制 执 行 将 被 害人 的 财 产 转 移 给 行 追 究 “ 诉讼诈骗 ” 行 为 人 的诈 骗 犯 罪 责 任 . 虽 然 客 观 上 有 利 于 保
( 二) 敲诈 勒 索 罪 说 王作 富教授 认 为 : “ 敲 诈 勒 索 罪 是 采 用 威 胁 或 者 要 挟 的 手
段. 强 迫 他 人 交 付财 物 。 而威 胁 、 要 挟 的方 法 是 多 种 多样 的 。恶 意 诉 讼 是 要 借 助 法 院 的 判 决 的 强 制 力 迫 使 被 告 交 付 财物 .而 不 是 骗 取 被告 的财 物 。其次 . 实 施 诈 骗往 往 是利 用被 害人 的弱 点 行 骗 . 比较 容易 得逞 。而 法官 负 有 审查 案件 事 实 、 判别 真 伪 的职 责 , 具 有 专 业 技能 . 行 为 人搞 恶 意诉 讼 得逞 的可 能性 相对 较 小 。 由此 可 见 , 把 恶 意诉 讼 看成 是 敲诈 勒 索 的一 种 特殊 方式 、 方 法 更 为恰 当 。 ” ( 三) 构 成 其他 相应 犯 罪 说 这一观点认为 . 诉讼 诈 骗 行 为 不 成 立 诈 骗 罪 , 但 如 果 其 行 为 符 合 其 他 犯 罪 的 构成 要 件 . 则 以相 应 犯 罪 论 处 。这 一 观 点 主要 来 自于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关 于通 过伪 造证 据 骗 取 法 院 民事 裁 判 占 有 他 人 财 物 的 行 为 如何 适 用 法 律 问题 的答 复 》 的规 定 。该答 复认 为: 诉 讼 欺 诈行 为不 宜 以诈 骗 罪追 究 行 为 人 刑 事 责 任 。但 在 符合 相 关构 成 要 件 的情 况 下 , 有可能构成伪造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位 、 人 民 团体 印章 罪 或 者 妨 害作 证 罪 ( 四) 无 罪 说 无 罪 说 否认 了诈 骗 罪 说 和 敲 诈 勒 索 罪 说 .认 为现 有 刑 法 规 定 中并 没 有 完 全 适 合 的 法 律 条 文 和 犯 罪 构 成 .根 据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对 于 诉 讼 诈 骗 这 一 行 为 应 当一 律 作 无 罪 处 理 。 按 照 无 罪 说 的 观点 . 对 于诉 讼 诈 骗 只能 进 行 罚 款 、 拘 留等 非 刑事 制 裁 。如 果 要 对 这 种 行 为 进 行 刑 法 上 的规 制 .那 么就 必 须 在 立 法 上 增 设 独 立 的罪 名 . 从 而来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与法律规制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与法律规制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与法律规制作者:高鸿娟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失范现象频发,各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诉讼诈骗就是其中一个新型犯罪形式,实践中关于诉讼诈骗的案例也非常多,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中对该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文章试图通过对诉讼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诉讼诈骗;诈骗罪;法律规制一、诉讼诈骗的概说随着中国社会法制的日趋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通过伪造证据或虚假陈述,从而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己的裁判,以达到获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行为。

它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对于该行为如何把握,如何界定,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刑法理论界也存在很大争议。

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所提问题作出了《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的作出,不但没有平息争议,反而更引起了对诉讼诈骗行为的讨论。

二、诉讼诈骗的理论分歧在我国,诉讼诈骗已不是什么罕见现象,其案例随处可见,但对于这种新型犯罪到底能否以诈骗罪论处,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下面将这一观点逐一分析。

(一)无罪说该种理论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其他任何犯罪。

此观点从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等角度进行了分析。

第一,诈骗罪的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发生错误,从而“自愿”交出财物;而诉讼诈骗的行为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胜诉判决,被害人慑于法律的威严,不得不交出财物,且被害人并没有发生错误。

第二,诈骗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的权益,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诉讼诈骗却主要是侵犯了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将侵犯法益不同的两个行为同一处理,有失偏颇。

普通诈骗罪立案标准

普通诈骗罪立案标准

普通诈骗罪立案标准
普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公民
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普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着
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就普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做一详细的介绍。

首先,普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构成欺骗。

所谓构成欺骗,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使被
害人产生错觉,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在实际案件中,欺骗手
段多种多样,比如虚构投资项目、假冒身份欺骗、编造事实等,只
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采用了欺骗手段,就可以认定构成了欺骗。

其次,普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
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当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达到三千元以上时,才
能构成普通诈骗罪。

这一标准的设立,旨在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同
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立案的依据。

最后,普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证据确凿。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和骗取财物的事实。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只有在证据
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和审判。

总的来说,普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需
要满足构成欺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和证据确凿这三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齐备时,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司法追究。

希望广
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识别欺骗的能力,避免成为诈骗犯
罪的受害者。

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欺诈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是判断欺诈罪立案与否的关键指标。

一般而言,当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时,即构成欺诈罪。

具体数额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有所不同,通常由当地司法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划定。

二、诈骗未遂的处理即使诈骗行为未能成功,但已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且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应认定为欺诈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是决定欺诈罪立案与否的重要因素。

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四、特定诈骗情形的严惩针对一些特定类型的欺诈行为,如利用互联网、电信等手段实施的诈骗,以及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诈骗,应依法予以严惩。

这些行为往往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受害人的损害更为严重。

五、诈骗手段与方式诈骗手段与方式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也是判断欺诈罪立案与否的考量因素。

使用高科技手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因其危害性和欺骗性更强,应予以重点关注。

六、受害人特征考量在立案过程中,还需考虑受害人的特征,如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等。

对于弱势群体受害的案件,应予以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七、危害后果的评估危害后果的评估是判断欺诈罪立案与否的重要依据。

危害后果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越大,越应予以严惩。

八、法律规定的适用最后,欺诈罪的立案还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立案标准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依法作出立案决定。

综上所述,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判断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有效地打击欺诈犯罪行为。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隐瞒、恐吓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首先,立案标准要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欺骗,即使他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欺骗的方式可以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文件、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以达到误导他人之目的。

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欺骗性,否则无法构成诈骗罪。

比如,简单的撒谎不一定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立案标准要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是指以取得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并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备明显的占有目的,而非仅仅是满足个人的幻想、虚荣心或者艳羡欲望。

此外,非法占有的方式可以包括将财产据为己有、将财产出售获取金钱等手段。

再次,立案标准要求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财产损失。

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结果性,即其行为导致了他人财产的实际损失。

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他人财物,并将其据为己有,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损失财产,才能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如果他人没有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财产损失,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但无法构成诈骗罪。

最后,立案标准还要求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诈骗罪是一种侵财犯罪,即被告人通过欺骗他人获得财物,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到侵犯。

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以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为目的和结果。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他人财产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也不能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欺骗、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损失和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只有当被告人的行为满足以上标准,才能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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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定
2010年06月04日来源:检察日报
“诉讼诈骗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采取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为手段,骗取法院作出错误的判断,使被害人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

”北京市检察院靳国忠指出这类行为的本质特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将诉讼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概括为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直接伪造证据向法院起诉。

二是行为人明知为虚假证据并以此证据向法院起诉。

三是行为人利用欺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证据,向法院起诉。

实践中,也有原告与被告串通,用虚假证据向法院起诉,侵犯第三人的权益。

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专家展开了多层次的讨论。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于涛认为,我国刑法未对诉讼诈骗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问题最正式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作出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下称《批复》),其中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现行
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中并未对诉讼诈骗作具体规定,因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诉讼诈骗行为只能认定为无罪。

他的观点得到了一部分人的赞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指出,要严格区分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在很多案例中,由于公民证据意识不足,如随意签名或者给出带公章的空白合同,这就会承担民事方面的不利后果。

如果不对这些案件加以仔细甄别将会扩大打击面,也不利于公民形成证据意识。

而梁根林等人认为,因虚假诉讼行为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依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其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种行为,不仅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程序,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还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因其性质恶劣,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更重要的是,该种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罪行特征,应动用刑法手段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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