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一)
律师学院——侵犯财产犯罪案例讨论

• (3)窃取的应是他人随携带的财物,包括 随身带的包裹或置于身边的财物。如行李 架的东西等。
• (4)其意图侵害的是价值较大的财物,但 不必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如果扒窃 一根针或一瓶饮料,不构成扒窃。
• (5)扒窃的财物可以是体积小的财物,也 可以是体积大的财物,如整个行李都搬走。 • (6)扒窃不需要行为人在人格上形成习癖 或惯常性格。 • (7)行为人对于是否是他人占有的事实产 生错误,也照样构成盗窃罪。
• 案例20:
• 过失地认为是自己的东西,发现错拿了别 人东西以后,仍不归还,如何定性?
• 二、盗窃的行为方式 • 1、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
• 2、多次盗窃,是指三次以上盗窃 • (1)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
(2)每次盗窃是否需要都达到犯罪的程度? (3)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 所实施的盗窃,算一次。在同一地点盗窃 三位被害人的,应认定为多次。
• 案例25: • 甲偷偷进入盗窃76岁的孤独老人的房子, 翻东西时,老人惊醒。老人苦苦哀求不要 拿东西。最后翻出2000元钱,拿走。
• 案例26: • 一辆小汽车属于夫妻离婚后前妻的财产, 前妻质押给别人,前夫偷回,被抓后,前 妻后写赠予书,将质押物赠予前夫。如何 定性?
• 案例27: • 乘被害人用信用卡取钱打电话不注意之际, 偷换了别人的卡,被害人发现,又使用暴 力,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如果定性?
• 2型:冒用型信用卡诈骗就是三角诈骗。
• 3型:诉讼诈骗::伪造借据,向法院告发, 要求对方还钱。
• 2、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 • 案例33:利用买者偷牛;利用员工取货物; 利用搬家公司盗窃东西。
• 二、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吸收关系 • 案例35: • 盗窃支票、提货单、入库单、存折等有价 凭证,如果已经加盖公章或签名,印鉴较 齐全,可以即时竞现、提货的,如何定性?
(整理)盗窃罪立案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司法解释

盗窃罪立案认定量刑标准处分司法解释盗窃罪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屡次盗窃的行为。
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立案标准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到达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屡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到达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拟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元以上的,或虽缺乏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0元以上的,或虽缺乏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盗窃罪量刑标准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美国人偷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偷盗的定义与分类1. 偷盗的定义在美国法律中,偷盗是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直接从他人手中夺取财物,还包括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如偷窃、抢夺、欺诈、侵占等。
2. 偷盗的分类根据美国法律,偷盗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盗窃罪(Theft):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或公然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抢夺罪(Robbery):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3)抢劫罪(Burglary):指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室、仓库等场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抢夺或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4)侵占罪(Embezzlement):指受他人委托或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5)欺诈罪(Fraud):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偷盗的法律规定1. 刑事责任(1)盗窃罪:根据盗窃财物的价值,盗窃罪可分为一级盗窃、二级盗窃和三级盗窃。
一级盗窃是最严重的盗窃罪,可处以最高10年监禁和罚款;二级盗窃可处以最高5年监禁和罚款;三级盗窃可处以最高1年监禁和罚款。
(2)抢夺罪:抢夺罪可处以最高15年监禁和罚款。
(3)抢劫罪:抢劫罪是最严重的偷盗犯罪,可处以最高20年监禁和罚款。
(4)侵占罪:侵占罪可处以最高10年监禁和罚款。
(5)欺诈罪:欺诈罪可处以最高10年监禁和罚款。
2. 刑事程序(1)逮捕:警察在发现偷盗行为后,有权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
(2)起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官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审判:案件在法庭上审理,法官和陪审团将听取证据,并作出判决。
(4)刑罚执行:判决生效后,犯罪嫌疑人将被依法执行刑罚。
三、偷盗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监禁、罚款、社区服务等刑事处罚。
2. 民事后果:受害者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3. 信用记录:犯罪记录会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信用记录,使其在求职、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
刑法学习之盗窃罪

1.实行行为(1)以和平方式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行为。
(2)着手与既遂(3)盗窃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被害人占有效力高于行为人)2.特殊的盗窃对象:仍然成立盗窃罪(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7)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8)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直接造成的油气损失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注意】无记名的有价证券按照票面金额计算数额;记名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数额。
3.刑法把盗窃一些特定对象的情形规定为特殊犯罪(1)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五种物的,成立其他犯罪。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盗伐林木罪。
(4)盗窃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特殊法条)。
4.盗窃罪V S侵占罪(1)关键区别:侵犯财产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
盗窃:他人占有。
侵占:委托物侵占是自己占有,脱离物侵占是遗忘物或埋藏物。
(2)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包容评价关系,二者都是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是重罪,侵占罪是轻罪,盗窃罪可以包容评价为侵占罪。
5.盗窃罪V S诈骗罪(1)在一对一的诈骗中,关键区别: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用自己的商品去和他人商品掉包的,成立盗窃罪。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一、从“二维码案”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案例:某日学生甲准备骑共享单车外出,他使用微信先扫描了共享单车车座后方的二维码,甲按照支付页面和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车锁并未开启。
甲以为是系统故障,又扫描车把上的二维码,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后,单车顺利解锁。
单车使用结束后,甲请求退还押金共计398元,但是系统只退还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
甲立即报警,随后共享单车的所有企业也来到派出所,证实了甲第一次扫描的“二维码”为假冒二维码。
本案例的争议点为:一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盗窃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秘密窃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钱款,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诈骗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骗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押金钱款,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首先,从概念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财产类犯罪,犯罪手段有所不同。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得到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比如秘密扒窃、入户盗窃等,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未发觉的手段,且在场的其他人发觉也不影响行为人进行盗窃。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知当中,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等,使被害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

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法律定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中盗窃罪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为了更好地对盗窃罪进行司法解释和适用,我将在本文中对《盗窃罪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构成盗窃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
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方式都不合法,包括抢夺、偷盗、诈骗等手段。
2.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
3.客体要件:即被侵犯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
这里的“财物”包括各种物品和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证券、电子产品等。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盗窃罪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发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共包括了23条规定,对盗窃罪的认定、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条规定进行具体解读和分析。
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第1条规定了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价值较大的,即为盗窃罪。
”这里的“价值较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数额界限。
因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和认定。
2.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第2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情节的轻重、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刑罚。
”这里的“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3.关于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第16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盗窃罪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可以不宣判缓刑。
毕业论文-关于盗窃罪的探析

毕业论⽂-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学毕业论⽂题⽬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录【内容摘要】 (3)【关键词】 (3)⼀、“使⽤盗窃罪”应为犯罪的分析 (3)⼆、使⽤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分析 (4)三、使⽤盗窃”犯罪⾏为 (4)四、侵犯财产犯罪 (4)五、使⽤盗窃罪 (5)六、使⽤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6)七、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盗窃罪”必要性分析 (6)⼋、使⽤盗窃罪 (7)九、罚⾦刑主要存在的问题 (7)结束语 (8)参考⽂献 (8)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内容摘要:使⽤盗窃是在现实⽣活中⼤量存在的⾏为,如偷开汽车、盗⽤耕⽜、盗接电话线路、盗取信⽤卡等。
考虑到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许多国外的刑事⽴法给予使⽤盗窃犯罪以否定性的评价。
我国的刑事⽴法和司法实践中,列⼊使⽤盗窃犯罪⼀直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对使⽤盗窃⾏为的定性和处理也存在较⼤的争议。
本⽂对使⽤盗窃的涵义、使⽤盗窃罪与⼀般盗窃罪的区别以及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盗窃罪”必要性等⼏个⽅⾯进⾏了探析。
关键词:使⽤盗窃;犯罪;盗窃罪⼀、“使⽤盗窃罪”应为犯罪的分析从整体⽽⾔,“使⽤盗窃”⾏为⽆疑是⼀种侵犯财产⾏为,“使⽤盗窃罪”当然地是⼀种侵犯财产罪,但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在我国现⾏刑法上规定有12种之多,为了进⼀步与这些犯罪相区分,应当注意的是,“使⽤盗窃罪”⾏为⼈主观上是以⾮法使⽤他⼈财物为⽬的的,即其侵犯的客体是他⼈对财产的占有、使⽤、收益权,⽽不包括处分权;所谓“⾮法”,是指未经他⼈(包括⾮⾃然⼈)合法批准或许可,⽽使⽤他⼈财物,在这⾥与侵犯财产罪中挪⽤型犯罪(挪⽤资⾦罪和挪⽤特定款物罪)之外的其他罪种有重⼤区别———其他罪种如抢劫、盗窃等都强调以⾮法占有为⽬的,因为“所谓‘⾮法占有公私财产’是指⾏为⼈⾮法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将财产占为⼰有,……不是指⾏为⼈仅以⾮法取得占有权为满⾜,⽽是……取得⾮法占有财物的使⽤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财产的所有⼈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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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一)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认
定仍有许多问题。本文拟对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以及行
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确定时如何确定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入的阐述。一、
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
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
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来区
分。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行
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
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
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
总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
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例如,
行为人冒充电工、水暖工等骗取主人信任,得以进入他人住宅,趁机窃走他人财物,仍构成
盗窃罪。有的时候行为人想要窃取他人财物,但苦于无机会下手,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来分散
主人对财物的注意力,趁机窃取,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秘密窃取创造
条件而已,同样只能构成盗窃罪。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
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主人在此等情况下
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因为这时财物仍然归财物
主人占有,行为人尚未对财物取得任何有效控制。例如,行为人在商店里以试穿衣服为借口,
从服务员的手中拿走一套名贵衣服,进试衣间试衣服,虽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经拿到了
财物,但是因为商店的商业习惯,此时衣服并没有被行为人控制。如果行为人借试衣服之机
窃取衣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暂时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该财物的方式也是
多种多样的。如行为人暂时持有他人财物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只是为掩盖
其秘密窃取行为,受害人并没有因为欺骗将财物主动交给罪犯,则仍构成盗窃罪。例如,行
为人以欣赏为名从受害者那里拿到一件珍奇物品,趁机秘密地用一个替代品换走珍奇物品,
行为人仍构成盗窃罪。3.行为人盗窃了记名的有价证券后进一步支取财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支取行为具有一定的诈骗性质,应认定诈骗罪;二是盗窃
记名有价证券后去冒领,虽然冒领有诈骗性质,但实质上分析,犯罪人冒领财物的实际损失
由失主承担,被诈骗的单位不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应认定盗窃罪;三是认为盗窃记名有价证
券构成盗窃罪,其后冒领行为是把有价证券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笔
者认为,记名有价证券中所记载的财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财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财物
是被证券权利人和财物保管人共同占有。之所以说证券的权利人某种程度上控制证券中记载
的财物,是因为有关法律规定,持券人在自己的证券权利范围内,随意支配证券中记载的财
物。同时,证券中记载的财物又被银行等部门实际管理支配,在这些部门的管理权限内发生
的责任和损失,自然不能由证券权利人负责。当行为人盗窃了记名的有价证券后,在还没有
得到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时,还不能说盗窃行为已经完成,行为人冒名支取财物的行为应该是
盗窃行为的继续。之所以把冒领支取行为看成盗窃行为的继续,是因为该种行为符合秘密窃
取的特征,虽然冒领时必然有人在场,但秘密性是相对于证券的权利人而言。如果该种有价
证券可以即时兑现,如活期存折,则金融机构一般只认存折不认人,冒领支取的行为人不用
任何证明手续即可兑现,并且被骗的单位不负任何责任,所以虽然冒名本身也是诈骗,但银
行并不是因为这种诈骗而将财物交付,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成立诈骗罪。但是如果有价证券
不能即时兑现,一般也就是金融机构等单位在支取财物时,有义务查验支取人的身份,如未
到期的定期存折,则行为人的支取行为不仅仅是先前盗窃行为的继续,同时也是对金融机构
的诈骗。金融机构把财物交付不仅仅是因为存折的出现,同时也是受了行为人的诈骗,受骗
单位一般也要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内蒙受经济损失。所以,行为人的支取行为与先前的盗窃行
为构成盗窃罪,同时,支取行为也构成诈骗罪。这在刑法理论中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
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