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一)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摘要: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量井喷般迸发,随着信息的高速流通,作案手段一时间也花样翻新,这给刑事司法事务带来了实践中的困境。笔者以未成年少女打赏主播25万案件为例,分析民法中占有与刑法中占有界限,进而找出本案被害人,并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结构进行分析,以期找出两者的区别,最后通过对案件的评析得出主播构成盗窃罪且公安机关应予立案的结论。
一、民法与刑法中占有界限的划分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控制状态,也就是说,占有是事实。民法保护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状态,由此可知,民法中占有不要求占有人事实上取得占有物的权利,仅依人对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支配来认定占有状态。刑法中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既要有占有的事实因素还要有规范因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中,占有的故意是非法的,移转占有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因此,在财产型犯罪中,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所有转移为自己占有就要求手段与目的的非法性。在本案中被害人是未成年少女的母亲,主播杨光转移占有的财物并非未成年少女所有,母亲在允许女儿使用手机的同时并未赋予女儿财产的支配权,因此,主播利用未成年少女持有其母亲手机的事实,使用欺骗的方式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进而通过网络平台取得财物。
参考文献
[1]刘晓红,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中国知网.2017年.
[2]肖瑞祥,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研究.中国知网.2015年.
[3]占丽,论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中国知网.2014年.
作者简介:魏爽(1991年-),女,满族,辽宁省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6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四、结语
综上,网络犯罪支付方法日益翻新,犯罪手段早已不是通常刑法典中规范的方式,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案件,如何定性显得尤为重要,刑法是一门解释的学问,如何将案件事实解释到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中又不会存在类推解释的问题,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素质,而本案尽管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财物等行为,我们通过解释将其一一消解掉,还原案件最重要的争议焦点,落实主播杨光最后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法处罚。
从一起案例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一起案例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作者:闵晶晶来源:《读写算》2014年第13期【摘要】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规定系简单罪状,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在一般情况下,两罪的界限不难区分。
然而由于犯罪现象的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碰到难以区分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情形。
这就要求我们从法理上深入分析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个罪特征与法律界限,以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
【关键词】盗窃诈骗刑法理论一、从案例出发1、案情简介:张某、赵某、张卫某事先商量好,由张卫某负责“丢钱包”,张某和赵某负责寻找被骗旅客。
2008年11月,张某、赵某在列车上以认老乡的方式取得了旅客欧某的信任。
之后,张卫某在经过三人座位时假装“丢钱包”。
张某随即拣起“钱包”,并承诺下车后给赵某和欧某分钱。
张某、赵某和欧某一起下车后,赵某在商店里买了一个布包和一把小锁。
这时,张卫某追上三人,声称自己“钱包”在火车上丢失,怀疑是被三人拣走,要检查三人的行李,并要打电话向银行查询三人的银行卡有无进帐。
张某和赵某假意向张卫某说了银行卡密码,欧某便也向张卫某说出自己钱包里的银行卡密码。
在张卫某检查欧某行李时,赵某、张某当欧某面将欧某的钱包、行李和捡来的“钱包”都装进了赵某新买的布包里。
随后,张某趁欧某不备,将欧某钱包从布包内取出,然后用小锁把布包锁住。
检查完后,张卫某要赵某、张某帮忙到保险公司作证。
赵某、张某便将布包交给欧某,送欧某去坐汽车。
欧某临走前,张某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又将欧某手机“借”走。
欧某走后,张某、赵某、张卫某前往银行将欧某银行卡内的三万余元取出,非法占为己有。
2、观点冲突对于此案的定性,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中止)和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
二、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的理由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既有理论上的依据,又得到判例的支持。
理论依据在于,我国有刑法学者认为: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有时难以区分,区别的关键是:对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具体手段行为的性质。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二者在行为方式、手段、和受害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分别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行分析,探讨其区别和特点。
一、网络诈骗罪的特点与区别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传统犯罪行为相比,网络诈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实施手段复杂。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通过编写恶意代码、发送虚假网页链接、冒充他人身份等手段进行欺骗,实施手段非常复杂。
2. 受害对象广泛。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全球化特点,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受害对象可以是任何人,甚至包括国外的境外人员。
3. 难以查证。
受网络匿名性和跨境特点影响,网络诈骗的查处和打击相对困难,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跨地区、跨国际的合作才能够取得成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盗窃手段简单。
传统的盗窃犯罪通常采用的是物理手段,如撬锁、破窗等方式实施盗窃行为,相对来说手段比较简单。
2. 受害对象局限。
盗窃罪的受害对象通常是实体物品,如现金、贵重物品等,受害范围相对来说是局限的。
3. 查处相对容易。
由于盗窃行为通常需要在实体环境中进行,物证比较明显,因此相对容易被发现和查处。
盗窃罪与网络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其作案手段与受害范围的不同。
盗窃罪通常采用物理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范围相对较为局限。
而网络诈骗罪则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受害对象更加广泛,手段更为隐蔽。
三、防范网络诈骗与盗窃的措施针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特点,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1. 针对网络诈骗,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以防止恶意软件侵入,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并通过官方渠道购物,以杜绝虚假交易导致的经济损失。
2. 针对盗窃,应加强安防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门锁等,以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不法分子进行盗窃行为。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工地上 千活 ,你 把你 的摩托 车借 我一 下 ,我到某 地去 买包香烟 。” 卖掉 的行 为是典型 的将代 为保 管的他 人财物 非法 占为 己有,拒不
某 乙相 信 了某 甲,便 把摩 托车 借给 了某 甲。第 二天某 甲将摩 托车 退还 ,应 当是 构成侵 占罪 。
骑到相邻 的某市 的一家摩托 车修理店 ,将 摩托车卖 掉,所得 的 350
现为一 个特定 的发展 过程 :行 为人实 施欺骗行 为— —对 方产 生或 的 的关系,在 盗窃罪 和诈 骗罪 中,犯罪分 子实 施欺诈 行为 的 目的 维持 错误— — 对方 基于 错误 处分财 产— —他 人获得 财产— —被 是不 一样 的 。在盗窃 罪 中,实施欺 诈行 为是为 了让被 害人 放松对
为 自己缺 钱用 ,某 甲便产 生了把某 乙 的摩 托车骗 过来去卖掉 的念 摩托 车 借给某 甲使 用,该车便 成 了某 甲代 为保管 的财物 ,形成 了
头 。其 便对 某 乙说 :“我 忘 记带钥 匙 了,房 门打 不开 ,家人都 在某 构 成侵 占罪 之前 必须存 在 的一种合 法 占有 关 系 。而 某 甲将 该车
{I}IJ占缸会
浅 析盗 窃 罪 与诈骗 罪 侵 占罪 的区别
以一 件侵 犯 财 产 案件 为例
罗 贵
摘 要 在我 国当前 的司法 实践 中,侵犯 财产犯 罪的犯 罪分子通 常采取 形 式各样 的欺骗 手段 ,使 得 司法机 关对部 分侵犯 财
产 犯罪进 行具体 定性 时难 以把握 ,容 易产 生 关于盗窃 罪与诈骗 罪 、侵 占罪之 间的争议 。本 文将 围绕一 个典型案 例 ,分析其
这一 点从仅 仅 答应将 车借 给某 甲去 买包 烟 以及事后 向某 甲追讨 取型 罪的 范畴 内 ,将 违 反被害人 的意 思而夺 取财 物 的称 作 夺取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案例一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后孙某的同学郑某表示要购买此副画作,但郑某表示自己最近手头有点紧要半个月后付钱,孙某基于同学关系将齐白石的画交给郑某。
半个月后,郑某并没有来送钱,孙某也无法联系到郑某。
案例二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后孙某的同学郑某多次恳求孙某能将此画借其欣赏几日,孙某基于同学关系将齐白石的画交给郑某。
郑某拿到画后即将此画孙某也以高价卖掉并离开其居住地,杳无音信。
案例三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孙某的同学郑某拿来一幅赝品来同正品做对比并趁孙某不注意用自己的赝品替代了孙某的真迹,几天后孙某发现受骗,但郑某已将此画以高价卖掉并离开其居住地,杳无音信。
单纯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其区别仅在于郑某以何种方式欺骗孙某从而取得齐白石的画,但这个简单的区别使郑某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在案例一中,郑某构成了诈骗罪,而在案例二、案例三中郑某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此可见,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骗者是否为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
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同被骗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骗人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则多构成诈骗罪,否则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在案例一中,徐某委托郑某替其卖画,郑某即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处分徐某财产的权限,从而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孙某不具有处分徐某的画的权限,则孙某实际上为郑某进行犯罪的一个工具,郑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被骗者是否因受骗而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即是否转移所有权。
这里的交付是实质上的交付,被骗者具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
从实例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从实例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案情: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于某与被告人何某、周某商量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
次日早上,周某来到某市汽车站附近,以给付高额中介费用为由,将受害人章某诱骗与其共同乘坐出租车前往某县。
期间,周某电话将其行踪告知何某,该何某遂与于某租车到约定地点见到二人后,于某向章某出示一个带有警徽标志的钱夹冒充治安警察,谎称盘查可疑人员,要求章某将随身携带的财物交其登记,周某先配合于某拿出自己财物,交付登记后放回手包。
章某见状后也将其携带的700元现金、一张存有1万余元人民币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写有密码的纸条交给于某。
于某登记后,在将上述财物放进章某的手提袋时,周某突然拍打章某的肩膀打岔说话,借此时机,于某趁机将现金和银行卡窃取,章某此时仍浑然不觉,并被周某支走。
作案后,三被告人取出章某银行卡中的1万元现金。
对三人到底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着分歧。
判决结果:三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理由:本案中,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的直接方式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了被害人的现金和银行卡及写下来的密码,而之前冒充警察查看和登记被害人财物等欺诈行为仅仅只是为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顺利得逞。
该诈骗手段仅仅是被告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辅助条件,而非直接方式。
因此,三被告人应当是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实践中,很多类似案件都是行为人都存在着一种“能骗则骗,能偷再偷”的心理。
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骗取还是窃取的关键的区别点在于被害人是否知道财产转移的事实,即被害人有无处分财产的主观意思。
一个案例引发的对盗窃与诈骗的思考

的 典 型 案 例 , 对 盗 窃 与 诈 骗 的犯 罪 构 成 进 行 简要 分 析 , 助 于 实 务 中 来 有
盗 窃 与诈 骗 的 定 性 。
【 键 词 】 窃 罪 ; 分 ; 骗 罪 ; 控 ; 罪 构 成 关 盗 处 诈 失 犯 案情简述 :
自己或 第 三 者 ( 括单 位 ) 包 占有 , 是排 除他 人 对 财物 的支 配 , 立 新 建 的 支配 关 系 的过 程 。对 窃 取 的 手 段 与 方 法 没 有 限 制 , 即便 使 用 了 欺 骗 方 法 , 如 果 该 欺 骗 行 为 并 没 有 使 对 方 基 于 认 识 错 误 处 分 财 但 产 的, 然成立盗窃罪 。 仍 2 客体 要 件 , 窃罪 是 一 种 财产 犯 罪 , 犯 了公 私 财 产 所有 权 。 、 盗 侵 3主体要件 , 、 只能 是 已 满 l 周 岁 具 备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有 辨 6 具
认 控 制 能 力 的 自然 人 。 4 主 观 要件 , 能是 故 意 , 一 种 明 知 是 秘 密 窃 取 行 为 而有 意 、 只 是
2 1 年 3 1日, 余 洋 冒 充 南 海 温 泉 酒 店 工 作 人 员 以 招 丁 00 月 何 为 名 , 拾 得 的张 东 的名 片 , 黄 晓 礼从 琉璃 立 交 人 才 市场 骗 至 高 用 将 新 区新 光 路 6 号 “ 梓林 小 区 ” 栋 l 元 楼 下 。随 后 何余 洋 以帮 0 桐 6 单 黄 晓 礼 将 行 礼 放 好 为 由 , 黄 的 行 礼 箱 放 在 6 1 元 6至 7楼 把 栋 单 的拐 角 处 。 后何 余 洋 乘黄 晓礼 到南 海 温 泉酒 店 虚 聘 之 际 , 回“ 返 桐 梓 林 小 区 ” 栋 l 元 , 黄 的行 礼 箱 盗 走 。 何 余 洋 将 盗 窃 来 的 行 6 单 将 礼 箱 提 至 益 州 大 道 北 段 绿 化 带 中 , 随 身 携 带 的 折 叠 刀将 密 码 锁 用 撬 坏 , 走 箱 内人 民 币 2 0 盗 0 0元 和 黄 晓 礼 的 中 国 银 行 卡 一 张 。 另 外 , 了解 ,0 3 5 1 据 2 0 年 月 5日 , 余 洋 因犯 抢 劫 罪 被 新 津 县 何 人 民 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 0 6年 3 2 20 月 O日 , 犯 盗 窃 罪 被 新 因 津 县人 民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个 月 ;0 7 4月 2 20 年 4日 , 犯 诈 骗 因 罪 被新 滓 县 人 民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0 8 8 7日 , 20 年 月 因犯 盗 窃 罪被 新 津 县 人 民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六 个 月 。 该 案在 审合 过 程 中 ,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犯 罪 性 质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 对 主 要表 现 在两 个 方 面 。 第 一种 意 见 认 为 应 该 定 盗 窃 罪 。理 由是 何 余 洋 以帮 黄 晓礼 放 好 行 李 为 由 , 黄对 自己 的行 李 脱 离控 制 , 黄 的 行 李 箱 放 在 6栋 使 把 1 元 6 7 的 拐角 处 , 后 再 趁 黄 晓 礼 到 南 海 温 泉 酒 店 应 聘 之 单 至 楼 然 际 , 黄 的行 李 盗走 。很 明 显 , 以 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 密 窃 取 公 将 何 秘 私 财 物 , 犯 了 黄 的 私人 财 产 , 时 从 其 一 系 列 的 行 为 中也 充 分 体 侵 同 现 了何 明 知 是 秘 密 窃 取 行 为 而 有 意 实 施 的 主 观 心 理 状 态 , 即符 合 盗 窃 罪 的 主 观 故 意 要 件 。 所 以 应该 定 盗 窃 罪 。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应该 定诈 骗 罪 。理 由是 何余 洋 冒充 南 海 温 泉 酒 店 工 作人 员 以 招 工 为名 , 拾 得 的名 片 骗 取 黄 的信 任 , 采 用 虚 用 即 构 事 实 、 瞒 真 相 的方 法 . 对 方 陷 入 错 误 认 识 , 基 于 该 错 误 认 隐 使 并 识 而 将 自己 的 财 物 交 m ; 观 , 明 知 自己 的行 为会 使 他 人 陷 人 主 何 错 误 认 识 进 而 发 生 侵 害 他 人 财 物 的结 果 , 且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这 种 并 结 果 发 生 , 具 有 不 法 占有 他 人 财 物 的 目的 。所 以应 该 定 诈 骗 罪 。 还 还 有 的认 为何 余 洋 是 累 犯 , 果 定 诈 骗 , 刑 较 轻 ( 骗 罪 的 如 判 诈 起 点 2 0 元 ) 这 样 不 利 于惩 罚 犯 罪 嫌 疑人 , 定 盗 窃 则相 对 惩 罚 00 , 而 力 度 较 到位 。 笔 者 首 先 不 赞 同第 三 种 看 法 , 有 不 客 观 不 从 实 际 出 发 的 定 这 罪 量 刑 之 嫌 , 责刑 相 适 应 原 则 严 格 要 求 实 事 求 是 。在 对 何 余 样 罪 的行 为 定 性 上 的 立 场 赞 同 第 一种 意 见 。下 面 笔 者 将 从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本 案 中何 的 行 为 出 发 , 何 构 成 盗 窃罪 进 行 阐述 。 就 盗 窃 罪 , 指 以不 法 所 有 为 目的 , 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 是 窃 或 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 1 客 观 要 件 , 现 为 窃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 者 多 次 窃 取 公 、 表 或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其 对象 必 须 是 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 于 自 己 占有 的 对 他 人 财 物 不 可 能 成 直 盗 窃 罪 。从 客 观 上 说 , 有 是 指 事 实 上 的 支 占 配 , 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 . 不 而且 包 括 社 会 观念 上 可 以推 知 财 物 的 支配 人 的状 态 。 只 要 是 在 他 人 的 事 实 支 配 领 域 内 的 财 物 , 使 他 人 没 有 现 实 地 握有 或 监 视 , 属 于他 人 占有 。从 主 体 上 即 也 说, 占有 必 须 足 他 人 ^有 , 不 是 无 主物 , 不 是 行 为 人 自 己 占有 。 而 也 萁 行 为是 秘 密 窃 取 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这 里 的 秘 密 。 味 着 人 意 所 不 知 . 存 暗 巾 背 着他 人进 行 的 , 为 人 的意 图通 常是 在 财 物 所 是 行 有人 或保 管 人 未 觉 察 的情 况 下 将 财 物 据 为 己有 。窃 取 是 指 使 用 非 暴力 胁 迫 手 段 ( 和 手段 )违 反 财 物 占 有 人 的 意 志 , 财 物 转 移 为 平 与 诈 骗 的 思 考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虽然它们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但是其实质和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就这两种罪行进行浅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两种犯罪行为。
我们来介绍一下网络诈骗罪。
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技术等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诈骗,其目的是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类犯罪通常是以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信息来欺骗受害人,有时甚至能够使受害者不知不觉地就上了犯罪分子的当。
典型的网络诈骗包括虚假投资、虚假销售、虚假房地产交易等,通过网络的便捷性和匿名性,犯罪分子往往能够轻易地逃避打击,所以网络诈骗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中的一大难题。
针对网络诈骗罪的打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从网络侦查、打击技术、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着手,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一类犯罪行为的蔓延。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多样化,有时甚至会采用强行破坏、抢夺等手段,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一些盗窃案例,比如扒窃、盗窃车辆、盗窃店铺等,这些都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由于盗窃罪涉及面广、手段多样,所以预防盗窃罪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财物保护,避免成为盗窃犯的目标。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
从定义和犯罪手段上来看,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具有明显的不同。
在犯罪手段上,网络诈骗罪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而盗窃罪则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在定义上,网络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一)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
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的时候,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标准之一。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处分行为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
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
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的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
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女,30岁,河南南阳市人,小学教师。
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买得假金项链一条,于1998年3月15日来到上海。
当天她在上海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24.09克,价值人民币4600.30元的金项链,与她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
她随即到黄埔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并将金坠的重量标签涂改为24.09克系在假金项链上。
然后又返回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换了真金项链。
次日,陈某将金项链卖掉,获赃款1000元。
尔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链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等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沪。
3月28日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采用上述手段,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218.30元的金项链。
当天,陈又以同样手段调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213.90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
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还赃款。
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用假金项链换取真金项链,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购买金项链,在挑选时乘售货员不备,以假换真,秘密窃取金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为非法占有金项链,既采取了欺骗行为,又采取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和盗窃罪。
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法定刑较高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上述内容引自陈兴良主编《刑事疑难案例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①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
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
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
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至于窃取行为是否秘密则在所不问。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窃取财物时多不为被害人察觉,但并不是所有窃取行为都是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
例如,保安人员在监视器中看到窃贼窃取财物。
再次,窃取行为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和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破坏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而未能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便不是窃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