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再区分论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晚上,王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现金5000元。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被李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为了逃避追捕,持刀将李某刺伤。
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三、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李某家中,秘密窃取李某的现金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盗窃罪的犯罪形态1.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前,已经做好了潜入李某家中的准备,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发现,由于李某的阻拦,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未能成功盗取李某的现金,但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再论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关 键词 : 窃 罪 ; 盗 敲诈 勒 索罪 ; 骗 罪 ; 密 窃取 诈 秘
中图分类号 : 9 4 D 1
一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2 (0 10 - 0 0 0 1 7 — 9 82 1) 19 9 8年 6月 某 日下 午 3时许 , 告人 吴某 、 被 谢 某 窜 至南京 市栖 霞 区饶 化镇 地 区预 谋 敲诈 他 人钱 财, 租乘 侯某 驾 驶 的 自洋淀 牌 10型摩 托 车 ( 0 价值 40 10元 )佯称 去江 宁县麒麟 镇 。 , 行至 麒麟镇 时 , 吴 某 要求侯 某 停 车 , 谢某 则 故 意从 摩 托车上 跌 下 , 假 装受 伤 , 吴某 即要求 侯某 送谢某 到 医院诊治 。在 医 院 里 , 某 、 某 得 知 侯 某 带 钱不 多 , 吴 谢 遂命 侯 某 回 家取 钱 , 行扣 留侯 某 的驾驶证 以及 摩托 车。当晚 强 6时许 , 吴某 、 某 并 未 等候 侯 某 到来 即拨 点火 线 谢 将 三轮 摩托 车 开走 。次 日 , 吴某 、 某将 摩 托 车开 谢 至 邻县 销赃 未果 ,在 打算 前 往 另一 地 继续 销赃 的 路上 被公安 机关查 获 。
形形 色 色的 , 纯 的 学理 区分 有 时候 在 司法 实践 中是 比较 难 把握 的 , 其是 一 个案 件 中 涉及 不 同 的行 为 时 , 们如 何 认 定 行 单 尤 我
为人 所 犯何 罪就 很 关键 , 因为 这 关 系到 被 害人 的利 益 能 否得 到很 好 的保 护 问题 , 同时还 涉及 到 行 为人 的 定 罪 量刑 。
此 向 乙索要钱 财 , 甲的行 为应 认 定 为敲 诈勒 索 吗 ? 当然 不 能 . 就 是 因 为 , 别行 为人 是 否 有 “ 法 这 识 非 占有 目的 ”的关 键是 看行 为人 是否 由 “ 他人 财 将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通过对一起盗窃罪的案例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其法律适用和刑罚执行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28日凌晨,窜至某市某小区,采取撬锁手段,盗取被害人王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
三、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定罪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2)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盗窃国家禁止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盗窃的;(5)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
四、案例分析1. 定罪分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对其以盗窃罪定罪。
2. 刑罚分析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赃物追回情况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浅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判定

浅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判定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传统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难区分,但如果在犯罪活动中既有盗窃罪的行为又有诈骗罪的行为时(如上述的几个案例),不论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存在对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定性意见的现象。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从我国现行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立法法规出发,找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首要区别。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有明确的定义与其做出的相应的司法解释,下面进行对比分析: 由此可以得出,诈骗罪与盗窃罪最主要区别在于客观行为方面的不同。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因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犯罪行为的秘密窃取性,所以如何理解秘密窃取行为,在对盗窃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时就显得非常重要。
就盗窃罪的秘密性而言,是指犯罪分子采取的主观上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一般认为盗窃罪的秘密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特定性。
是指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在场,或虽然在场,但是是在其未注意、察觉或防备的情况下实施的。
因此,盗窃罪之所谓秘密是针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来说的,是一种隐藏性行为,至于其他人是否发现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
②相对性。
这种相对性表现在行为人主观方面所认识到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的并不包括其他人,对其他人而言盗窃行为有时可能是公开的。
③主观性。
即行为人自以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没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客观上财产控制人是否发觉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对秘密窃取的成立并无影响。
定义 客体 主体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私财产权利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公私财产权利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的评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首先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盗窃罪的认定标准、量刑问题,最后对判决进行评析,以期对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频发,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合理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罪概述(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故意为之。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15日,张某窜至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2. 确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2)数额巨大: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对一起盗窃案件的再思考

原由 搪塞史某并拒绝偿还其应付之债务。 押行为将车实际转移到被害人史某处 , 史某便取得了质 针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盗车的行为,上海市奉贤区人 押权。后因被告人张某秘密盗车行为致使被害人史某由 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其同级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 于丧失质押物而丧失质权,这一行为显然违背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 占有汽车为主观 目的,且数 的意志并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法益。该法益受到侵害的
4 6- — - — —
财物,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识支配下所实施的行
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行为人如果盗开他人机动车,
为,那么,针对 自己已经抵押出去的财物实施盗窃,能 用完之后又还回原处 ,没有毁坏、丢失 ,没有妨害到权 否认定构成盗窃罪, 需要对以下两点进行深入分析。
( 一) 自己的财物区分关键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要正确区
。
笔者在此对一起典型案件再思考,探讨盗窃罪与诈骗罪 分此二者 ,主要看行为人所实施的欺骗行为是否导致对 方处分财产 , 也就是说,被害人处分财产与行为人的欺 骗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行为人的欺骗 行为或者行为人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则被害人处分
、
问题 导入
为了达到借款目的,被告人张某于 2 0 1 4 年将其汽车 财产的行为将会被阻断。在这种情形下,一定是诈骗。 质押给被害人史某,并成功借得 3 4 0 0 0元人民币。之后, 如果说 , 行为人不是欺骗对方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 史某将车停放在其汽车店内。次 日,张某来到该店内秘 财物,而是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财物的,则评价为盗 密取得车钥匙之后悄悄将车开走。之后,张某编造各种 窃罪。在本案中, 被害人史某和被告人张某经过合法质
( 总第 3 9期 )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不同,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本文拟对利用欺骗手腕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和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熟悉不肯按时如何确信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切的论述。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的地方,两罪都是财产犯法,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法主体都是一样主体,犯法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要紧依照犯法行为客观方面的特点来区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形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背或不顾财物操纵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腕(通常采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操纵者的信任,财物操纵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老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科技业随之飞快进步,传统犯罪思想诱发的财产犯罪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随之而来的许多新型化的犯罪手段也在逐渐激增。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下人民的安定和社会财产秩序的稳定,正确认识财产犯罪中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对盗窃罪和诈骗罪两大财产犯罪进行必要的研究,以进一步区分传统方式和新型犯罪方式下两大财产犯罪的区别。
标签:盗窃罪;诈骗罪;财产犯罪一、对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分的一些现有观点盗窃罪和诈骗罪作为法律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对其进行区分无疑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将起到帮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产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盗走。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有以下观点对两者进行区分:(1)根据犯罪的行为方式。
诈骗罪于盗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及犯罪侵犯的客体上基本相同,一般情况下区分二者的关键是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还是“窃取”。
由此可见,两罪从行为方式上有明显差别,在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区分二者的不同,实则在实践中却要复杂的多。
例如:甲名义上是借用乙的电话打电话,实则在乙不注意的情况下逃走,因而成功的窃得手机。
在这个案件中甲趁乙不注意将手机盗走是其犯罪的主要行为,因此认定为盗窃罪。
然而,若是骗得被害人的车钥匙,进而盗走汽车的行为我们又该如何区分。
似乎以主要手段来定义犯罪又是不全面的。
(2)根据是否有处分意识。
传统观点认为是否具有处分意识是诈骗罪有别于盗窃罪的关键。
例如:甲以看似合理的名义,要求乙点击链接处分一元钱,实际则是甲植入程序使乙在处分一元钱的外观下处分了3万元。
实务中经常会这样处理,由于乙对29999元不具有处分意识,这部分的犯罪手段认定为秘密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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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区分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该如何区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区分标准较为混乱,虽然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是从诈骗罪的理论构造上进行考察的话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所以,应当从“处分行为”的视角来区分两者,这样才能做到正确定罪量刑。
关键词:诈骗;盗窃;处分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39-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3月,何某冒充某酒店的工作人员以招工为名,用拾得的王某的名片,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李某从人才交流市场骗至某小区的楼下。
随后何某以帮李某寄存行李为由,将其行李放在小区的拐角处。
后何某趁李某到酒店应聘之际,返回原处,将李的行李箱盗走。
何某将盗窃来的行李箱提至益州人道北段绿化带中,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密码锁撬坏,盗走箱内人民币2 000元和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
后案发。
该案在审审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的分歧意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定盗窃罪。
理由是何某以帮李某寄存行李为由,使李某对自己的行李脱离控制。
并将其行李放在拐角处,然后趁李某到酒店应聘之际,返回原处将其行李窃走。
据此可见,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同时从其一系列的行为中也充分体现,何明知是秘密窃取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定诈骗罪。
理由是何某以冒充酒店工作人员招工为名,用捡拾的他人名片为幌子,即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该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刑。
盗窃罪与诈骗罪究竟作何区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定论,明显为盗窃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有之,相反,亦然。
笔者认为这种形式化的区分标准并不能将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清晰,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只看行为人利用了何种方式,换言之,即使利用了欺骗的方法并一定就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所以,本文立足于以上的问题,对盗窃罪与诈骗罪提出具体的区分原则。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理论构造
我国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①在刑法理论中,一般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1]724。
具体而言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虽然目前在我国刑法之中对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还存在激烈的争
辩,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财产罪保护的法益首先是财物所有权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1]702。
不可否认的是,该种观点能够较好地维护财产保护的秩序,也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人的6财产权,但是在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规定之下,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的规定,②应该说我国刑法保护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要件为,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窃取就是以隐秘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采取隐秘的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自己非法的支配关系[2]1058。
我国陈兴良教授认为,盗窃罪的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类型,即破坏性盗窃、杀生性盗窃、电脑型盗窃、扒窃型盗窃以及其他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普通盗窃罪是严格意义上的数额犯,只有盗窃的数额达到较大时才能以盗窃罪论罪处刑。
3.盗窃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以所有权人的意思排除他人的占有而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的意思方可。
我国刑法第264规定的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诈骗罪基本构造概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
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3]889。
第一,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即我国刑法在诈骗罪中不仅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保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至于是单纯保护财物的所有权还是也保护财物的占有权,目前不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还是在我国刑法中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我国的通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4]。
第二,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现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的行为。
在刑法理论中,并不是仅仅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欺骗的话,就必然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因为在现阶段的通说认为,还必须要求行为人基于他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了认识错误,而被害人也是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进而处分自己的财物。
例如,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在骗取他人的时候,他人早就识破骗局,而是基于对被告人的怜悯将财物交给他的,那么也不能认定他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因为欺骗行为与被害人丧失财物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充其量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
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在他人处分财产后而取得财物,此处不仅包括行为人本人取得财物,而且也包括第三人取得财物[4]。
从而在结果上使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第三,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虽然目前在大陆刑法中,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素是否必要还存在激烈的争议,但是目前的通说均承认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我国刑法在此问题上也坚持了大陆刑法通说的观点,即认为诈骗罪也应包括
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
1.处分的主体
一般而言,盗窃罪一般指涉及两方主体,即行为人与被害人。
但是在诈骗罪中,情况稍显复杂,因为既可以涉及两方主体,也可以涉及多方主体。
由于在盗窃罪中是转移财产的占有,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很少论及被害人的主体性。
但是,与盗窃罪略显不同的是诈骗罪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意思瑕疵而转移占有他人财物,所以应当考虑被害人的主体性。
即,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应当对自己的法益具有理解能力。
例如,一般幼儿、精神病者对自己的法益缺乏正确的理解能力,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该种状况而取得他人财物的,就不宜将其认定为诈骗罪。
2.处分的意识
伴随着处分主体而被广泛讨论的是处分意识,虽然在刑法理论中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即处分意识是否是处分行为的要件,但是,日本刑法基本上是以处分意识必要说为其理论通说。
处分意识必要说认为处分意识是财产处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必要说看来,即便存在客观的财产移转,如果该占有转移并非基于占有人的处分意识,则该财产移转不是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不成立诈骗罪[5]。
“作为处分行为主观面的处分意识,是对财物的占有、利益的移转以及所引起的结果的认识。
处分行为即使在外形上存在,但在非基于真正意思的场合,不是诈骗罪。
即使看上去是使用欺骗的手段夺
取财物,但从不具有处分意识的幼儿或精神障碍者取得财产的行为是盗窃。
另外,对酩酊者说‘请签名作个纪念’使其在免除债务的文书上签名的行为,因为欠缺处分意思,不能认为是处分行为,所以不是诈骗罪。
”[6]284
3.处分的权限
处分行为的另一个要件即要求处分者对财物必须有处分权限,即被害人具有处分财物的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看似通过欺骗的方式取得了财物,但是被骗人并没有处分权限的案件层出不穷,而我国在以前常对于此类案件认定为诈骗罪。
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并没有正确的把握诈骗罪的理论构造而导致认识的误区。
虽然在本案中,行为人使用了欺骗的方法,但是处分者并没有处分权限,所以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尤其,在一些案件中,往往出现被骗者与受害者(一般称为三角诈骗)并不一致的情形,该种类型是认定为诈骗罪还是盗窃罪,还得视受骗人有无处分权限而论。
如果受骗人只是财物的占有辅助者,那么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受骗人具有处分的权限,那么应以诈骗罪论处。
四、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那么在本案中,行为人究竟构成何罪?想必也并不是很复杂的问题,虽然何某冒充某酒店的工作人员以招工为名,用拾得的王某的名片,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李某从人才交流市场骗至某小区的楼下,随后何某以帮李某寄存行李为由,将其行李放在小区的拐角处,即形式上采取了欺骗的方法,但是,即使在该种
情形下,李某并没有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是并没有处分自己的财物,即没有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处分自己的财物,那么本案并不能将其认定为诈骗罪。
何某后返回原处,将黄的行李箱盗走。
也不失为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所以以盗窃罪定罪处刑具有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
[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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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红昌.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1).
[6][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9.
(责任编辑: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