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_侵占罪的区别_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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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与实务判断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与实务判断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与实务判断作者:王礼仁来源:刑事备忘录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非法获取财产的方法不同。

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两者之间差别十分明显。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具体案件的界限划分,却并不那么容易。

如一些案件诈骗和窃取行为相互交织,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意见不一致。

为了真正把握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不致于被某些具体案件的表面现象而迷惑,必须从理论上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

而仿佛'自愿'的将财产交给行为人。

可见,诈骗罪与盗窃罪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使用了骗术;2.被害人(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陷于了错误的认识,即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于了错误的认识,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或迷惑;3.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意思。

由于被害人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在主观上已经同意处分某项具体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某项财产是被害人意志的反映,尽管这种意志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决定的;4.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

即被害人有交付财产或同意交付财产的行为。

我国台湾'刑法'第339条规定:诈骗是'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行为。

从上述诈骗罪的特征来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法;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获取财物,而盗窃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

可见,是采取骗术获取财产,还是采用窃取手段获取财产、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本质的法律标准。

从一起案件的定性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从一起案件的定性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从一起案件的定性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和抢夺罪的区别作者:张强孙丽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6期摘要现实生活中,盗窃罪与诈骗罪和抢夺罪均是多发的侵财型犯罪,通常情况下,三种犯罪较好区分,但有时因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往往造成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混淆不清,从而导致对犯罪的定性不准确。

司法实践中,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及“行为人是否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分别作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及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作者简介:张强,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孙丽燕,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98-01盗窃罪与诈骗罪、抢夺罪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非法获取财产的方法不同。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三者之间的差别十分明显。

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具体案件时,处理意见却经常产生分歧。

审判实务中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2009年5月的一个周日下午,在某公园内,被告人何某、韩某自称是某电视台记者,欲对正在游园的被害人杨某及其男朋友李某进行幸福指数的采访。

看过二被告人出示的伪造的记者证后,被害人杨某与男朋友李某欣然接受了采访。

采访结束后,被告人何某、韩某提出要给二位恋人照张相。

照相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提出被害人杨某背包照相不好看,被害人杨某便将包递给被告人何某。

之后,被告人何某、韓某以取景为由,一步步向后走,待与被害人杨某与男朋友李某有一段距离后,二被告人拿着被害人杨某的包逃走。

被害人杨某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手机一部及各种证件。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何某、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某、韩某利用其伪造的记者证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导致被害人主动将包交给被告人何某,二被告人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何某、韩某以平和的手段窃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何某、韩某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了解刑法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

了解刑法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

了解刑法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在刑法中,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两种常见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定义、特点以及法律意义。

一、盗窃罪的定义及特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主体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这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并非合法的财产拥有者,而是意图通过窃取他人财物来获取不当利益。

2. 秘密窃取财物:盗窃罪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秘密性,即实施者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避免被他人发现。

这与其他犯罪行为如抢劫等有着明显的差异。

3. 盗窃财物的形式多样:盗窃罪可以涉及各种类型的财物,包括现金、贵重物品、公司机密等。

无论盗窃的财物形式如何,只要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条件,都可构成盗窃罪。

二、诈骗罪的定义及特点诈骗罪是指通过虚假言辞、隐匿事实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他人误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他人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的主要特点如下:1. 虚假言辞或隐匿事实:诈骗罪的实施者通过虚假言辞、隐瞒真相等手段,让受害人形成错误的认知,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虚假言辞和隐瞒事实的手段是诈骗罪的核心特点。

2. 造成他人错误认识: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欺骗,即实施者通过各种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认知。

只有在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诈骗罪。

3. 转移他人财物: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实施者通过误导受害人的方法,使其将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他人手中,从而实现非法占有。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在本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诈骗罪则是通过欺骗他人,使其自愿转移财物。

2. 盗窃罪的手段主要是非法侵入、窃取财物,而诈骗罪则侧重于虚假言辞、隐匿事实等手段。

3. 盗窃罪的行为更加隐秘,往往需要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实施;而诈骗罪则需要通过与受害人的沟通和互动来达到欺骗的目的。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尽管今学期期末考试并无考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可是这一个问题从来是重点。盗窃与诈骗这两种侵财罪都是行为人通过相对平和的手腕取得财物,这是他们与抢劫罪、抢夺罪、敲诈敲诈罪的区别。而盗窃与诈骗都是针对被占有中的财物,这又是它们与侵占罪的区别。而在一些侵财行为中,行为人确实利用了讹诈、蒙骗的行为取得财物,有时候组成诈骗,有时候组成盗窃,到底如何对它们进行定性、区分?这篇文章试图通过列举一些以前看到过的经典案例,并通过案例的分析来竭尽所能来短浅地域分一下,可是由于本文作者学识有限而且所知甚少,文中很多的观点与论述未必见得准确,请斧正与见谅! ——笔者序 (程子钊 中山大学法学院) 案例1:A某在商场购物时,觉察商场并没安装摄像镜头,马上心起歪念,把一个入口单反照相机塞进台灯的盒子里拿去结账。最后A付了台灯的价钱拿走了照相机。(以下简称“偷龙转凤”案) 案例2:B某在路上拾到了一个钱包,打开,发觉里面有一张借记卡与身份证。B某遂拿着卡和身份证去ATM机打算“碰运气”,结果成功用身份证组合出了密码,从银行卡里提走了3000元人民币。(通说为信誉卡诈骗)(以下称为“信誉卡”案) 案例3:C某在一人多的公众场合谎称电话没电而向路人D某借电话打。借到后C某借口信号不行便要走开通话,并趁D不留意带着电话逃离了现场。(以下简称“案”) 案例4:丙是乙的家庭管家。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去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咱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取得西服后逃走(以下简称管家案)。 案例5:K某与L某是同事,一天K某见L某手提包忘在会议室里,于是对清洁工I某说:“等等你去帮我把会议室的包拿来,我忘记拿了。”I某信以为真,于是把包拿给了K某。

诈骗罪,即利用欺骗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大体组成是:行为人制造欺骗行为——对方因此产生熟悉错误——对方交付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了财物并使被害人蒙受损失。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的行为。由于社会的日趋进展,犯法行为也趋向于多样化,盗窃罪这种侵财罪中的典型犯法也呈现手腕、对象客体等的多样性。而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以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手腕行为必需要求具有“秘密性”,至少是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手腕是“秘密”的,但实践已经证明,如此的理论业已过时,那个地址就不展开论述了。于是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提出与外国刑法接轨,盗窃罪应许诺公布的夺取,并以为盗窃罪是所有侵财罪的大体条款。依照,本文要讨论的另一犯法诈骗罪也只是盗窃罪的专门条款,二者并非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包括关系。作者同意这一观点,因此下文将会重点以诈骗罪为中心,通过论述诈骗罪的组成特点来区别于它的一般条款盗窃罪。

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对一起盗窃案件的再思考

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对一起盗窃案件的再思考

原由 搪塞史某并拒绝偿还其应付之债务。 押行为将车实际转移到被害人史某处 , 史某便取得了质 针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盗车的行为,上海市奉贤区人 押权。后因被告人张某秘密盗车行为致使被害人史某由 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其同级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 于丧失质押物而丧失质权,这一行为显然违背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 占有汽车为主观 目的,且数 的意志并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法益。该法益受到侵害的
4 6- — - — —
财物,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识支配下所实施的行
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行为人如果盗开他人机动车,
为,那么,针对 自己已经抵押出去的财物实施盗窃,能 用完之后又还回原处 ,没有毁坏、丢失 ,没有妨害到权 否认定构成盗窃罪, 需要对以下两点进行深入分析。
( 一) 自己的财物区分关键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要正确区

笔者在此对一起典型案件再思考,探讨盗窃罪与诈骗罪 分此二者 ,主要看行为人所实施的欺骗行为是否导致对 方处分财产 , 也就是说,被害人处分财产与行为人的欺 骗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行为人的欺骗 行为或者行为人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则被害人处分

问题 导入
为了达到借款目的,被告人张某于 2 0 1 4 年将其汽车 财产的行为将会被阻断。在这种情形下,一定是诈骗。 质押给被害人史某,并成功借得 3 4 0 0 0元人民币。之后, 如果说 , 行为人不是欺骗对方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 史某将车停放在其汽车店内。次 日,张某来到该店内秘 财物,而是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财物的,则评价为盗 密取得车钥匙之后悄悄将车开走。之后,张某编造各种 窃罪。在本案中, 被害人史某和被告人张某经过合法质
( 总第 3 9期 )

法学论文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法学论文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

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

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

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不同,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本文拟对利用欺骗手腕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和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熟悉不肯按时如何确信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切的论述。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的地方,两罪都是财产犯法,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法主体都是一样主体,犯法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要紧依照犯法行为客观方面的特点来区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形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背或不顾财物操纵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腕(通常采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操纵者的信任,财物操纵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老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作者:周清水薛云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1期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理论上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讲,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财性犯罪,既具有共同点也有各自的独特性,它们构成要件上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客观方面两罪都是采用的平和而不是暴力手段取得了他人财物;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刑法既然将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规定为两类不同的犯罪行为,就说明两罪存在明显的不同。

盗窃罪与诈骗罪尽管客观上都是采用了平和手段取得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在取得财物所采用的具体方式上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取得了公私财物,而诈骗罪则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心理上产生认识错误,“自愿、主动”地将财物交付给犯罪行为人。

因此,从理论上讲,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犯罪行为的秘密性,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交付财物的“自愿性”。

[1]所谓盗窃罪的“秘密性”,是指犯罪分子为占有公私财物而采取的不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经手人发觉的方式、方法。

“秘密性”作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盗窃罪与其它侵财型犯罪区分的主要标志。

盗窃罪的“秘密性”既具有主观性的特征,也具有相对性的特征。

所谓“秘密性”的主观性,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取财手段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占有人当场所发觉。

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并不影响行为的秘密性。

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并采取了自认为的秘密窃取手段,即使客观上已被财物占有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罪秘密性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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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某甲首先产生了非法占有摩托车
的目的,继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谎称借车买烟,实则想将车骗到手后再卖掉。

某甲的欺骗行为使得某乙陷入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某甲使用,某甲会及时返还,而“自愿地”将车交给某甲。

某甲在将车骑走后便卖掉,使得某乙遭受损失。

某甲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罪的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代为保管必须基于委托关系发生,而且不限于当事人之间“一对一”的直接委托,还可能由于借用关系、租赁关系等原因产生。

而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赠予、转让、消费、出卖、抵偿等行为。

其次,犯罪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手段实施各类财产犯罪的情况,不仅仅限于诈骗罪。

但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在盗窃罪和诈骗罪中,犯罪分子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不一样的。

在盗窃罪中,实施欺诈行为是为了让被害人放松对
财物的控制,趁财物的支配力一时“迟缓”而秘密窃取,一般也称作“诈术盗窃”。

例如,某甲知道乙买了一个真品古董,存放在保
险箱里,不轻易拿出来。

甲便自称是某古玩协会的负责人,希望
作者简介:罗贵,硕士研究生,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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