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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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陈词

总结陈词

总结陈词: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反方辩友:由于反方对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存在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得出吴某、雷某二人构成诈骗罪的结论,下面我方将从三个角度来论述:第一,判断一个行为的真实性质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偷就是偷。

反方辩友仅仅看到吴、雷二人行为的欺骗色彩,但忽视了其本质上只是利用障眼法的手段窃取财物,在本质上属于盗窃罪,而非诈骗。

第二,我方再次重申,诈骗罪的被害人必须同时具备自愿交付的意识和行为。

换句话说,被害人必须对所交付的财物有具体的、特定的、明确的认识,主客观必须相统一。

那么在本案中,反方误以为空调厂存在认识错误,但是实际上空调厂并没有认识错误,而是对多给的500公斤铜管根本没有意识到,属于没有认识而不是错误认识。

另一方面,对于多交付的500公斤铜,空调厂没有认识也好或者有错误认识也好,但是有一点不会改变:那就是空调厂对于500公斤铜肯定不是自愿交付的,因为没有意识到所以谈不到自愿还是不自愿。

而诈骗罪恰恰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总而言之,没有错误认识或者不是自愿交付满足一个就不构成诈骗第三,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看,本案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众所周知,诈骗罪的追诉标准要高于盗窃罪,这说明同一数额的盗窃罪所应该受到的处罚要重于诈骗罪,原因就在于盗窃罪社会危害性更大。

更何况,本案中的盗窃行为含有一定技术含量,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与单纯的盗窃行为相比,更难防范。

如果将盗窃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势必有失公平正义,与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立法宗旨相悖。

德国哲学家马克思韦伯曾说过:“怀抱法律,追寻正义,正是法律人的天职!”对于形形色色似是而非的各类犯罪行为,我们只有把握住其犯罪构成上的微妙差别,才能最终追寻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谢谢大家。

再论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再论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关 键词 : 窃 罪 ; 盗 敲诈 勒 索罪 ; 骗 罪 ; 密 窃取 诈 秘
中图分类号 : 9 4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2 (0 10 - 0 0 0 1 7 — 9 82 1) 19 9 8年 6月 某 日下 午 3时许 , 告人 吴某 、 被 谢 某 窜 至南京 市栖 霞 区饶 化镇 地 区预 谋 敲诈 他 人钱 财, 租乘 侯某 驾 驶 的 自洋淀 牌 10型摩 托 车 ( 0 价值 40 10元 )佯称 去江 宁县麒麟 镇 。 , 行至 麒麟镇 时 , 吴 某 要求侯 某 停 车 , 谢某 则 故 意从 摩 托车上 跌 下 , 假 装受 伤 , 吴某 即要求 侯某 送谢某 到 医院诊治 。在 医 院 里 , 某 、 某 得 知 侯 某 带 钱不 多 , 吴 谢 遂命 侯 某 回 家取 钱 , 行扣 留侯 某 的驾驶证 以及 摩托 车。当晚 强 6时许 , 吴某 、 某 并 未 等候 侯 某 到来 即拨 点火 线 谢 将 三轮 摩托 车 开走 。次 日 , 吴某 、 某将 摩 托 车开 谢 至 邻县 销赃 未果 ,在 打算 前 往 另一 地 继续 销赃 的 路上 被公安 机关查 获 。
形形 色 色的 , 纯 的 学理 区分 有 时候 在 司法 实践 中是 比较 难 把握 的 , 其是 一 个案 件 中 涉及 不 同 的行 为 时 , 们如 何 认 定 行 单 尤 我
为人 所 犯何 罪就 很 关键 , 因为 这 关 系到 被 害人 的利 益 能 否得 到很 好 的保 护 问题 , 同时还 涉及 到 行 为人 的 定 罪 量刑 。
此 向 乙索要钱 财 , 甲的行 为应 认 定 为敲 诈勒 索 吗 ? 当然 不 能 . 就 是 因 为 , 别行 为人 是 否 有 “ 法 这 识 非 占有 目的 ”的关 键是 看行 为人 是否 由 “ 他人 财 将

刑法学习之盗窃罪

刑法学习之盗窃罪

1.实行行为(1)以和平方式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行为。

(2)着手与既遂(3)盗窃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被害人占有效力高于行为人)2.特殊的盗窃对象:仍然成立盗窃罪(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7)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8)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直接造成的油气损失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注意】无记名的有价证券按照票面金额计算数额;记名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数额。

3.刑法把盗窃一些特定对象的情形规定为特殊犯罪(1)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五种物的,成立其他犯罪。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盗伐林木罪。

(4)盗窃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特殊法条)。

4.盗窃罪V S侵占罪(1)关键区别:侵犯财产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

盗窃:他人占有。

侵占:委托物侵占是自己占有,脱离物侵占是遗忘物或埋藏物。

(2)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包容评价关系,二者都是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是重罪,侵占罪是轻罪,盗窃罪可以包容评价为侵占罪。

5.盗窃罪V S诈骗罪(1)在一对一的诈骗中,关键区别: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用自己的商品去和他人商品掉包的,成立盗窃罪。

盗窃还是诈骗

盗窃还是诈骗

L叼8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垒金三!!竺兰!型圭!蓬叠■圈警圈盗窃还是诈骗李兵刘东姜传伟摘要犯罪行为可以分为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犯罪的性质是由实行行为的特征决定的,而不是由预备行为决定的特征决定。

有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诈骗罪往往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对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没有正确区分造成的。

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研讨,对相关问题进行厘清。

关键词实行行为预备行为犯罪性质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5-O l被告人李某,男,3l岁,某银行北京分行某储蓄所(国有事业单位)网络管理员。

2003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受分行领导指派,到另一储蓄所(以下简称:他所)检测网络运行情况。

在此过程中,李某通过安装“木马”程序获取该所储户密码。

2003年12月30日,借助本所联网电脑设备,用获取的密码进入他所20号站,将户名李大贵的储户资料(在他所存有人民币10万元)改成“廖之远”的储户资料,并打印好“廖之远”存折。

12月31日,李某在“廖之远”存折上填好存款日期和存款数额,将存折号、经手人印鉴处烧毁,持烧后的存折与伪造的名为“廖之远”的身份证,到他所要求换取新折。

该所临柜柜员核对储户资料后,依照有关规定给李某换发了存折。

2004年1月1日上午,李某持此存折,利用某银行北京分行开展的通存通兑业务,分别到该分行二个储蓄所支取存款4万元、5、万元。

当日下午,李某到第三家储蓄所支取l万元时,银行工作人员宋义见其神色慌张,产生怀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李某被查获。

所有款项均被起获。

取得型财产犯罪可以分为两种: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属于前者: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属于后者。

本案定性的主要分歧在于: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安装“木马”程序”超出“检测网络运行情况”的职务行为范畴,是秘密进行的犯罪预备行为(安装“木马”程序=准备工具,制造条件):(2)“借助本所联网电脑设备e l ol e l并打印好”廖之远”存折”,是利用职务便利而非职务之便(李某仅是网络管理员),该行为是秘密进行的,仍然可以理解为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3)“持烧后的存折与伪造的名为“廖之远”的身份证,到他所要求换取新折”,虽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的行为,但其虚构和隐瞒的是为实施盗窃犯罪而进行的犯罪工具准备的事实,目的是为了骗取新折,与最终盗窃储户存款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

盗窃罪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再区分论文

盗窃罪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再区分论文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区分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该如何区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区分标准较为混乱,虽然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是从诈骗罪的理论构造上进行考察的话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所以,应当从“处分行为”的视角来区分两者,这样才能做到正确定罪量刑。

关键词:诈骗;盗窃;处分行为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39-02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3月,何某冒充某酒店的工作人员以招工为名,用拾得的王某的名片,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李某从人才交流市场骗至某小区的楼下。

随后何某以帮李某寄存行李为由,将其行李放在小区的拐角处。

后何某趁李某到酒店应聘之际,返回原处,将李的行李箱盗走。

何某将盗窃来的行李箱提至益州人道北段绿化带中,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密码锁撬坏,盗走箱内人民币2 000元和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

后案发。

该案在审审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的分歧意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定盗窃罪。

理由是何某以帮李某寄存行李为由,使李某对自己的行李脱离控制。

并将其行李放在拐角处,然后趁李某到酒店应聘之际,返回原处将其行李窃走。

据此可见,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同时从其一系列的行为中也充分体现,何明知是秘密窃取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定诈骗罪。

理由是何某以冒充酒店工作人员招工为名,用捡拾的他人名片为幌子,即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该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刑。

盗窃罪与诈骗罪究竟作何区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定论,明显为盗窃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有之,相反,亦然。

笔者认为这种形式化的区分标准并不能将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清晰,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只看行为人利用了何种方式,换言之,即使利用了欺骗的方法并一定就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一、从“二维码案”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案例:某日学生甲准备骑共享单车外出,他使用微信先扫描了共享单车车座后方的二维码,甲按照支付页面和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车锁并未开启。

甲以为是系统故障,又扫描车把上的二维码,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后,单车顺利解锁。

单车使用结束后,甲请求退还押金共计398元,但是系统只退还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

甲立即报警,随后共享单车的所有企业也来到派出所,证实了甲第一次扫描的“二维码”为假冒二维码。

本案例的争议点为:一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盗窃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秘密窃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钱款,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诈骗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骗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押金钱款,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首先,从概念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财产类犯罪,犯罪手段有所不同。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得到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比如秘密扒窃、入户盗窃等,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未发觉的手段,且在场的其他人发觉也不影响行为人进行盗窃。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知当中,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等,使被害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财物处分权对盗窃罪和诈骗罪认定的影响.doc

财物处分权对盗窃罪和诈骗罪认定的影响.doc

财物处分权对盗窃罪和诈骗罪认定的影响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1期案例犯罪嫌疑人李长明、黄晓明、陈福全与北京红冶钢厂有钢材购销关系,经常开车到红冶钢厂将钢材装车后外销。

2007年1月至7月间,三名犯罪嫌疑人经预谋后,将运输钢材用的货车改装出一个“夹层”,进厂装钢材前,将“夹层”装满砂石。

以增加进厂过秤时的“空车”自重。

进厂过秤后,再将货车开出红冶钢厂把砂石卸栽,而后开车再次进入红冶钢厂将钢材装车,过秤后出厂。

由于事先增加了车辆自重,因此,每次装车运走的钢材实际重量均高于钢厂的出厂登记重量。

同时,三名犯罪嫌疑人将出门条进行篡改,使其货车得以自由出入红冶钢厂。

至2007年7月案发时止,三名犯罪嫌疑人从红冶钢厂多装车Q235-345型钢材共计261.18吨。

经鉴定,上述钢材共计价值人民币66万余元。

争鸣在该案的审查过程中,对案件定性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对货车进行改装,增加“空车”自重,掩盖真实重量,同时篡改出门条,实现自由出入,使得钢材厂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上述骗术而产生了表面意志与实质意志的不一致,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让犯罪嫌疑人的车辆通过,完成处分财产的行为。

符合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行为特征。

故应当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1)钢材厂基于购销合同关系对其所要处分的钢材是有明确认识的,即货车前后进出称重后的差额,所以钢材厂在处分钢材的问题上不存在认识错误;(2)三名犯罪嫌疑人做“夹层”装沙子增加货车的自重,篡改出门条只是实施盗窃的一种手段,钢材厂不知道夹层里面还有钢材,对这部分钢材没有处分行为。

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在钢材厂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将多出部分的钢材脱离钢材厂实际控制实现非法占有,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故应当构成盗窃罪。

一个案例引发的对盗窃与诈骗的思考

一个案例引发的对盗窃与诈骗的思考

的 典 型 案 例 , 对 盗 窃 与 诈 骗 的犯 罪 构 成 进 行 简要 分 析 , 助 于 实 务 中 来 有
盗 窃 与诈 骗 的 定 性 。
【 键 词 】 窃 罪 ; 分 ; 骗 罪 ; 控 ; 罪 构 成 关 盗 处 诈 失 犯 案情简述 :
自己或 第 三 者 ( 括单 位 ) 包 占有 , 是排 除他 人 对 财物 的支 配 , 立 新 建 的 支配 关 系 的过 程 。对 窃 取 的 手 段 与 方 法 没 有 限 制 , 即便 使 用 了 欺 骗 方 法 , 如 果 该 欺 骗 行 为 并 没 有 使 对 方 基 于 认 识 错 误 处 分 财 但 产 的, 然成立盗窃罪 。 仍 2 客体 要 件 , 窃罪 是 一 种 财产 犯 罪 , 犯 了公 私 财 产 所有 权 。 、 盗 侵 3主体要件 , 、 只能 是 已 满 l 周 岁 具 备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有 辨 6 具
认 控 制 能 力 的 自然 人 。 4 主 观 要件 , 能是 故 意 , 一 种 明 知 是 秘 密 窃 取 行 为 而有 意 、 只 是
2 1 年 3 1日, 余 洋 冒 充 南 海 温 泉 酒 店 工 作 人 员 以 招 丁 00 月 何 为 名 , 拾 得 的张 东 的名 片 , 黄 晓 礼从 琉璃 立 交 人 才 市场 骗 至 高 用 将 新 区新 光 路 6 号 “ 梓林 小 区 ” 栋 l 元 楼 下 。随 后 何余 洋 以帮 0 桐 6 单 黄 晓 礼 将 行 礼 放 好 为 由 , 黄 的 行 礼 箱 放 在 6 1 元 6至 7楼 把 栋 单 的拐 角 处 。 后何 余 洋 乘黄 晓礼 到南 海 温 泉酒 店 虚 聘 之 际 , 回“ 返 桐 梓 林 小 区 ” 栋 l 元 , 黄 的行 礼 箱 盗 走 。 何 余 洋 将 盗 窃 来 的 行 6 单 将 礼 箱 提 至 益 州 大 道 北 段 绿 化 带 中 , 随 身 携 带 的 折 叠 刀将 密 码 锁 用 撬 坏 , 走 箱 内人 民 币 2 0 盗 0 0元 和 黄 晓 礼 的 中 国 银 行 卡 一 张 。 另 外 , 了解 ,0 3 5 1 据 2 0 年 月 5日 , 余 洋 因犯 抢 劫 罪 被 新 津 县 何 人 民 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 0 6年 3 2 20 月 O日 , 犯 盗 窃 罪 被 新 因 津 县人 民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个 月 ;0 7 4月 2 20 年 4日 , 犯 诈 骗 因 罪 被新 滓 县 人 民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0 8 8 7日 , 20 年 月 因犯 盗 窃 罪被 新 津 县 人 民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六 个 月 。 该 案在 审合 过 程 中 ,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犯 罪 性 质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 对 主 要表 现 在两 个 方 面 。 第 一种 意 见 认 为 应 该 定 盗 窃 罪 。理 由是 何 余 洋 以帮 黄 晓礼 放 好 行 李 为 由 , 黄对 自己 的行 李 脱 离控 制 , 黄 的 行 李 箱 放 在 6栋 使 把 1 元 6 7 的 拐角 处 , 后 再 趁 黄 晓 礼 到 南 海 温 泉 酒 店 应 聘 之 单 至 楼 然 际 , 黄 的行 李 盗走 。很 明 显 , 以 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 密 窃 取 公 将 何 秘 私 财 物 , 犯 了 黄 的 私人 财 产 , 时 从 其 一 系 列 的 行 为 中也 充 分 体 侵 同 现 了何 明 知 是 秘 密 窃 取 行 为 而 有 意 实 施 的 主 观 心 理 状 态 , 即符 合 盗 窃 罪 的 主 观 故 意 要 件 。 所 以 应该 定 盗 窃 罪 。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应该 定诈 骗 罪 。理 由是 何余 洋 冒充 南 海 温 泉 酒 店 工 作人 员 以 招 工 为名 , 拾 得 的名 片 骗 取 黄 的信 任 , 采 用 虚 用 即 构 事 实 、 瞒 真 相 的方 法 . 对 方 陷 入 错 误 认 识 , 基 于 该 错 误 认 隐 使 并 识 而 将 自己 的 财 物 交 m ; 观 , 明 知 自己 的行 为会 使 他 人 陷 人 主 何 错 误 认 识 进 而 发 生 侵 害 他 人 财 物 的结 果 , 且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这 种 并 结 果 发 生 , 具 有 不 法 占有 他 人 财 物 的 目的 。所 以应 该 定 诈 骗 罪 。 还 还 有 的认 为何 余 洋 是 累 犯 , 果 定 诈 骗 , 刑 较 轻 ( 骗 罪 的 如 判 诈 起 点 2 0 元 ) 这 样 不 利 于惩 罚 犯 罪 嫌 疑人 , 定 盗 窃 则相 对 惩 罚 00 , 而 力 度 较 到位 。 笔 者 首 先 不 赞 同第 三 种 看 法 , 有 不 客 观 不 从 实 际 出 发 的 定 这 罪 量 刑 之 嫌 , 责刑 相 适 应 原 则 严 格 要 求 实 事 求 是 。在 对 何 余 样 罪 的行 为 定 性 上 的 立 场 赞 同 第 一种 意 见 。下 面 笔 者 将 从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本 案 中何 的 行 为 出 发 , 何 构 成 盗 窃罪 进 行 阐述 。 就 盗 窃 罪 , 指 以不 法 所 有 为 目的 , 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 是 窃 或 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 1 客 观 要 件 , 现 为 窃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 者 多 次 窃 取 公 、 表 或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其 对象 必 须 是 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 于 自 己 占有 的 对 他 人 财 物 不 可 能 成 直 盗 窃 罪 。从 客 观 上 说 , 有 是 指 事 实 上 的 支 占 配 , 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 . 不 而且 包 括 社 会 观念 上 可 以推 知 财 物 的 支配 人 的状 态 。 只 要 是 在 他 人 的 事 实 支 配 领 域 内 的 财 物 , 使 他 人 没 有 现 实 地 握有 或 监 视 , 属 于他 人 占有 。从 主 体 上 即 也 说, 占有 必 须 足 他 人 ^有 , 不 是 无 主物 , 不 是 行 为 人 自 己 占有 。 而 也 萁 行 为是 秘 密 窃 取 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这 里 的 秘 密 。 味 着 人 意 所 不 知 . 存 暗 巾 背 着他 人进 行 的 , 为 人 的意 图通 常是 在 财 物 所 是 行 有人 或保 管 人 未 觉 察 的情 况 下 将 财 物 据 为 己有 。窃 取 是 指 使 用 非 暴力 胁 迫 手 段 ( 和 手段 )违 反 财 物 占 有 人 的 意 志 , 财 物 转 移 为 平 与 诈 骗 的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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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 财产犯的体系 取得型犯罪 转移占有的犯罪 盗取型犯罪 盗窃罪(物[动产]、个别利益) 抢夺罪(物[动产]) 抢劫罪(物、利益) 交付型犯罪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物、利益) 非转移占有的犯罪 侵占罪(物)

毁弃型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物) 一、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定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二)盗窃罪构成条件 1、盗窃对象 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此外: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也构成盗窃罪。 (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3)盗窃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行为 窃取行为是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1) 盗窃:数额较大、一年内三次以上、入户、携凶,满足任一条件成立盗窃罪。 (2) 扒窃:在公共场所近身盗窃他人财物。无须上述四种情状即可成立盗窃罪。 3、盗窃目的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法领得”):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 下列两种不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1)暂时性使用(暂时的使用妨害) 但是未经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许可窃取他人财物,用后随意丢弃或者归还时已丧失特定价值的行为,仍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盗窃罪。 (2)单纯的毁弃、隐匿 如为了隐瞒罪行而窃取物件的,对妨害侦查有意义,与取得财物的效用、利益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不能认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盗窃罪的认定数额计算 1、物品 以物品实际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如果销赃数额超过实际价值的,以销赃数额计算。 2、权利凭证 如果权利凭证的票面金额确定,并且能够即时兑现,以票面金额和可得利息计算盗窃数额;如盗窃汇票、股票、支票,只要上面的票面数额确定,能够及时兑现,则票面上写多少钱,盗窃的数额就是多大。其他凭证主要指存折和汇款单。按照司法解释,如果盗窃的银行存折的票面金额确定,并且能够及时兑现,盗窃数额按票面金额来确定。如果不能及时兑现,而是通过欺骗银行职员才能兑现的,按诈骗罪来处理。 3、信用卡、发票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按照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实际消费金额。盗窃发票也可以构成盗窃罪,数额以发票数计算,如盗窃25张发票,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四)犯罪形态 1、着手: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在扒窃时,应以行为人的手或者作案工具接触到被害人实际上装有钱包或者现金的口袋外侧为着手;对于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或者无人的住户房屋时,开始侵入时即为着手;如果建筑里面有人,则从进入建筑,物色财物时为着手。 2、既遂标准:当犯罪人控制财物时,才是盗窃罪的既遂,此所谓控制说。但当被害人丧失对物的支配时,就应该认为犯罪人已经控制。 二、诈骗罪 1、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获得财物,受骗人处分财物意图达到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 2、诈骗罪的对象 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利益。 3、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诈骗罪的行为是欺骗。欺骗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言语欺骗,也可以是文字、图像欺骗;可以是明示的举动欺骗,也可以是默示的举动欺骗。欺骗行为本身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是不作为的诈骗成立,以行为人负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 (1)三角诈骗 如果受害人与受骗人并不是同一人,此时的诈骗罪就被称为“三角诈骗”。三角诈骗的受骗人仍然需要是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否则行为人不能成立诈骗罪,而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判断受骗人的处分权限和处分地位的标准:(1)受骗人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授权说”)。(2)受骗人是否属于受害人阵营(“阵营说”);受骗者属于受害一方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受骗人属于骗子一方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3)根据保护善意人的规定,善意人可能使处分财产的效果及于被害人,即在结局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效果说”)。 (2)白吃白喝: 1)犯意先行:成立诈骗罪。 2)饮食先行:无罪。 4、诈骗罪处罚 (1)以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2)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交付行为的有无是划定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终极界限。成立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否则可能成立盗窃罪): (1)受骗人资格 受骗者必须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的人。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没有处分财产权限)或者机器(不可能存在错误认识)的,成立盗窃罪。 (2)交付意思 基于占有者的意思,转移占有人有认识的犯罪对象。即占有转移不违反占有者的意思。 1) 针对物的价值进行欺骗(将值100万的物说成10万而骗走),成立诈骗罪; 2) 针对物的数量进行欺骗(将100个物件说成10个而骗走),成立诈骗罪; 3) 混入异质物进行欺骗(如煤炭中混入黄金而偷走),成立盗窃罪。 (3)交付行为 交付即处分,指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取得)。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免除债务、设立债权等。如果是保持被害者对物的占有的同时,仅仅使其占有“迟缓”,利用此种占有“迟缓”而获得财物的,不能成立诈骗罪,成立盗窃罪。 (4)直接性 直接转移物或者利益。

题目练习: 1.褚某在超市捡到失主张某遗失在该超市的取包牌后,拿着取包牌从超市的保管人员那里将张某存在寄存处的一只皮包取出,保内有价值1万元的电脑一台。 2.甲为国有银行某支行行长,乙为该行信贷员。甲乙与一般公民丙丁内外勾结,由丙丁编造虚假理由,向甲乙所在银行多次申请贷款。丙丁取得贷款后与甲乙私分。造成银行30多万元的损失。 3.吕某购买了一辆轿车,总价60万元,贷款30万元,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在银行。吕某后来利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隐瞒了车辆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将该车“质押”给高某,从高某处借得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10日内还款。10天后,吕某未还款,利用自己手中的另一把钥匙偷偷将车开走。 4. 甲看上乙的一幅画, 于是谎称借来两天观赏, 乙同意 .在这两天中甲找人伪造了一幅高真画并在两天之后将伪造的画还给乙 ,对甲应该如何认定? 5、下列哪些成立盗窃罪? A、罪犯A在超市乘营业员不注意之机,打开不同价位白酒的外包装,置换商品,将5瓶价值高昂的“五粮液”酒放入价格相对较低的“朗酒”包装盒中,在超市交款台交少量现金给收银员B,骗得价值较高的财物的。 B、A将被害人约至餐厅吃饭,声称需要借打被害人手机。被害人将手机递给A后,行为人假装拨打电话,谎称信号不好,一边“通话”,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趁机逃走。 C、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便声称借该书阅读,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书中夹有贵重邮票的情况下,将书借给丁。丁将其中的邮票据为已有后,将书还给被害人。 D、甲入室盗窃,被害人家里数人均入睡,唯一婴儿瞪眼瞅着甲。为防止被被害人家里人发觉,甲堵塞婴儿嘴之后进行偷窃。 6、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为了获取退货款,从某商场窃得一件商品,借口质量问题,到商场退货处退货。商场经理要求其出示购物小票,甲声称遗失小票,同时大吵大闹要求退货。商场经理无奈只得为其办理退货手续。甲得款后离去。由于甲窃取财物的目的不是为了占有该商品,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B、乙男有恋物癖,多次窃取女士内衣供个人收藏。由于乙男不是基于遵从内衣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C、丙对张某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担心其用手机报警,遂先行将张某手机窃出欲抛弃于水沟。欲抛时,见手机式样新颖,转念将手机卡取出扔掉,将裸机留下自用。由于丙有利用财物的意思,所以成立盗窃罪。

D、丁意欲强奸女子朱某,使用暴力将其打昏后,发现朱某的提包甩在一旁,打开发现有一万美元,丁忙拿起提包逃跑。丁成立强奸罪中止和盗窃罪

7、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第16题,单选) 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 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8、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

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

10、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11、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

12、甲、乙经共谋后到丙的住所对其实施了强奸,事后,甲趁丙不注意之机,将丙的钱包拿走。第二天,甲发现丙的钱包里有一张已经中了5万元的彩票,即兑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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