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定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四条[申报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向所在地级(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内容]用人单位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六)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第六条[申报受理]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年内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第七条[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结合的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违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报程序1.注册。

登录网站,在主页“快速通道”里选择“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模块,选“企业”点击“注册”进入“企业注册”界面。

浅议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中,职业危害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及劳动者的重视。

在我国,国家安监总局要求规模以上企业及职业危害管理的重点企业进行网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100%。

然而,在职业危害申报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关键词职业危害申报思考一、国家法规及时出台,但企业申报的主动性不足1.职业危害从卫生部划入国家安监总局管辖后,安监总局及时出台了针对职业危害的法律法规。

国家安监总局针对职业危害出台的法规主要有: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安监总局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7号令)中的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主动性不足。

虽然安监总局及时出台了法律法规,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很少有积极主动地去进行职业危害网上申报。

企业不进行申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不申报,亦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盈利。

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目的,只要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盈利,有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就不太会去关心,不太会花时间和精力去做这项工作。

这也就导致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本身明知自己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但企业主要负责人也没有充分重视,而作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许可,一般也不会私自进行职业危害的申报,这就直接导致了申报数量的不足和管理上的缺失。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5篇)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5篇)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班组。

3.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申报____公司各部门均可申报提交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领导。

2.各生产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行政人事处是主管职业危害申报的部门,每年向所在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本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

4.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4.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4.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4.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情况;4.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4.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4.6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4.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5.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____日内进行申报;5.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____日内进行申报;5.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____日内进行申报。

(三)附则1.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人事处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2)是指一个组织或企业用于管理和监控职业危害的程序和规定。

该制度旨在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废止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废止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废止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已被废止。

这个管理办法是2011年12月1日颁布的,旨在规范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申报管理。

此次废止的原因是,这个管理办法已经过时,需要
更新和完善。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作业场所从业人员
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

根据这个管理办法,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必
须在申报时提供包括作业场所名称、工作岗位、作业性质、工作场所、职业病风险评估等在内的详细信息。

此外,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申报程序的具体流程。

首先需要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申报材料。

劳动
保障监察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发放职业
健康检查证明和签发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
职业健康提供了保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管理办法已经无
法满足现代作业场所职业病风险管理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对这个
管理办法进行更新和完善,以保护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废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是必要的,这也表明了政
府对于保护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高度重视。

同时,我们也
期待新的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满足作业场所职业病风险管理的需要,确保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大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大全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安全生产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二十九日通过,并以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对于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它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3.《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以国务院以344号令的形式颁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意义。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8月26日以国务院第445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于2002年5月12日以国务院352号令的形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于2003年3月11日以国务院第373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几部分。

8.《工伤保险条例》于2002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第493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调整 的规 定 ,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 条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存 在 或 者
( 作业 场 所接 触 职业 危 害 因 素 的人 数 及 四) 分 布情况 ;
( ) 五 职业 危 害 防护 设 施 及 个 人 防护 用 品 的 配备情 况 ;
产生 职业危 害 的生产 经 营单 位 ( 矿 企 业 除外 ) 煤 , 应 当按 照 国家有 关 法律 、 政 法规 及 本 办 法 的规 行 定 , 时 、 实 申报职 业 危 害 , 接 受 安 全 生 产监 及 如 并 督管理 部 门的监 督管理 。 煤 矿企业 作 业场 所 职业 危 害 申报 的 管 理 , 另
损害。
本办法第 四条和第五条 的规定 , 同有关资料一 连
并 上报所 在地 相应 的安 全 生产监 督管理 部 门。 第 七条 任 何费 用 。 第 八条 作业场 所 职 业危 害每 年 申报 一次 。 生 产经 营单位 下列 事项 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 当按 应 作 业 场 所 职业 危 害 申报不 得 收取
l… '




















部门申报。
; 者 : 业 所 业 害 报 理 法 编 按《 场 职 危 申 管 办 》 作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的职业危害申报 , 按 ;已经20 年8 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i 照职责 分 工 向其 所 在 地 设 区 的市 级 以上 安 全 生 09 月2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 09年 9月 i 产监督 管理部 门 申报 。 20 第五条 生产 经 营单 位 申报职 业 危 害时 , 应 ;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以 i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申报表》 和下列有关 总局令第 2 7号予公公布 , 09年 l 自20 1月 1 当提交《 i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
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