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盗窃罪和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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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多少钱以上判刑,具体数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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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偷窃多少钱以上判刑,具体数额多少通常情况下,对于盗窃财物的行为,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立案标准,那么就可以对盗窃罪判刑。

而想要解决偷窃多少钱以上判刑的问题,那么就要知道法律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让赢了网为您解答。

全国: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至5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铁路运输途中实施盗窃犯罪数额标准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北京: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60000元以上。

上海: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20000元;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100000元广东: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

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20000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000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

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15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15000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90000元以上。

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

辽宁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辽宁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辽宁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准确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并依法确定宣告刑。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即为拟宣告刑。

(3)对于同时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采用分步调节法(可简称为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法),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辽宁省93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辽宁省93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辽宁省93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7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7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一)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7万元)的;5.抢劫致人重伤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案件的量刑标准2021

盗窃案件的量刑标准2021

盗窃案件的量刑标准202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盗窃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规范对盗窃案件的处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盗窃案件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我们将对盗窃案件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盗窃案件的量刑标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盗窃的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情节,可处以警告或者罚金;在1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属于一般情节,可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在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属于较重情节,可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情节,可处以有期徒刑。

其次,犯罪动机和手段也是影响盗窃案件量刑的重要因素。

如果盗窃行为是为了满足个人日常生活需要,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如果盗窃行为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情节较重,应当从重处罚。

另外,如果盗窃行为采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或者对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也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盗窃案件,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盗窃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盗窃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总之,盗窃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的,旨在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在办理盗窃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公正的量刑决定,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安全。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资料属性:司法解释及文件部门分类:刑事审判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文号:颁布日期:2011年04月07日施行日期:2011年04月08日时效性:有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一、如何认定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诈骗罪立案标准1、一般诈骗罪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诈骗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最新认定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况: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

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

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
1.被盗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为轻微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被盗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为普通盗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被盗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大盗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被盗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属于重大盗窃,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被盗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大盗窃,处死刑。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标准金额是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来衡量的,而不是指盗窃所得的具体金额。

例如,被盗物品价值为8000元,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普通盗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量刑标准。

比如,盗窃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特别严重、盗窃公共财物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加重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仅是盗窃罪的一般量刑标准,具体判决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包括被盗财物的性质、数量、被害人的损失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等。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最终的判决。

总之,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被盗财物的数额大小进行划分的,同时还要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

以上是盗窃罪的一般量刑标准,但刑法的适用不仅仅是标准金额,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量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三)。

一、九种罪名的量刑(一)故意毁坏财物罪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犯罪数额每增加1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一年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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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盗窃罪和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及依据
作者:陈业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1年06月22日
一、盗窃罪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0日)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9年2月4日)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 98年3月26日)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5、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2011年2月)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点一万五千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七万元以
二、诈骗罪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
月24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2011年2月)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四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该项为最高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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