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库

【案例1】

某县人民法院于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生效后地区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甲盗窃数额巨大,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量刑畸轻,对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

A.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抗诉

B.由县检察院向地区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C.由地区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D.由地区检察分院向县法院提起抗诉

【案例2】

C市人民法院受理甲盗窃案后,因甲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乙作为甲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甲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乙交恶为理由,拒绝乙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C 市人民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B.准许甲拒绝乙继续辩护,但要求甲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

C.通知甲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不准许甲拒绝乙继续辩护

【案例3】

上诉人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章某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判处的刑罚不当,一审判决两罪刑罚分别为2年和9年,合并执行10年,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做出决定?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合并执行11年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合并执行仍为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案例4】

丁某、吴某、李某1997年6月10日在某市郊外抢劫了一名进城卖菜的农民秦某,在抢劫过程中,丁某用匕首刺中秦某的胸部,致秦某死亡。该项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问:

1.本案中,丁某、吴某、李某什么时间可以获得律师帮助

2.当丁某、吴某、李某委托辩护人时,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3.如果李某委托了辩护人,后来又拒绝辩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

【案例5】

6、被告人王某、李某等六人均系重庆市农民,商议一起到外地去“弄点钱”。在商议过程重,王某提出他认识一个在涪陵地区做生意的吴某,很有钱,可以去找他试试。1992年4月17日,王某等六人从重庆乘船去涪陵,来到市区吴某家中。王某等认为吴某家里没有人,便撬开房门,潜入房中,准备寻找现金或者值钱的物品。正在他们翻箱倒柜的过程中,从卧室里面出来一个老太太(后查是吴某的母亲),老太太问他们是谁,来这里干什么。王某怕事情败露,遂与李某将老太太捆了起来,仍在床上,有害怕老太太叫喊,于是在她的脸上盖了一个枕头。王某等迅速继续找钱,找到100元现金后,匆忙讨论现场,又乘船返回重庆。吴某的母亲因长时间窒息,待家人发现后已经死亡。后重庆警方通过耳目知悉了此案,并将王某等六人抓获。

问:

1 本案应当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哪一个机关立案?

2 本案应当有哪一级的人民法院一审?

3 本案应当有哪一个人民法院一审?

【案例5】

17岁的待业青年刘某出于报复动机,故意将邻居彭某九岁女儿打成重伤,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彭某之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刘某经济上尚未独立,完全依赖父母生活。

本案中,刘某及其父和彭某及其父母有何种诉讼身份?

【案例6】

一名15岁的男孩张某追逐戏弄疯女李某,疯女转身持小棍追打张,被张父看见,即操起一条扁担将疯女手中小棍击落,又一扁担将疯女击倒在地,造成腿骨骨折,疯女之夫告到法院,法院经过调查决定,张父的行为构成(轻)伤害罪,决定受理此案。

本案中,张某、张父、李某、李夫四人各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案例7】

被告人赵某,男,17岁,无业。赵某在1月5日晚与陈某去看电影的途中,向陈借自制的手枪玩,赵某将火柴头和自行车链条铆钉装入枪内(平常他们常用此打鸟)。二人来到银幕背后住宅楼二楼上看电影,电影快要散场时,赵某扳弄枪栓致使枪响走火,击中正在电影机右前方看电影的王某左眼。手术后,从王某右眼中取出1厘米×05厘米金属物一枚,诊断为:“右眼结膜裂伤,外伤性前房出血,虹膜根部断离,继发性青光眼。”经住院治疗52天,右眼视力只有0、3—0、2。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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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某市甲区青年李某在该市乙区某饭店同在该饭店的王某发生口角,李某持匕首将王某刺死。案件经乙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认定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1公安分局应向哪一机关移送起诉?

2人民检察院应向哪一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9】

甲县杨某和乙县贺某是朋友。杨在贺家作客时,遇贺同邻居鲁某争执。杨不平,动手打鲁某,致成轻伤,鲁为此花去药费2000余元,扣去工资1000元。

鲁某要起诉,应到哪个县去起诉?向公检法哪个机关起诉?被告人是谁?起诉哪些内容?

【案例10】

王某某,男,21岁,原系某市水泥厂临时工。某年1月,王在家中先后两次窃取其父(其父系某武警支队干部)军事机密材料8本。提供给窃密资敌分子赵某,赵企图将这些军事材料带出境出卖给特务机关,后被查获。

案发后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提起公诉,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依法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

本案中的审判管辖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11】

被告人唐某扒乘从甲县开始往乙县的货车,抢劫了搭乘该车的被害人李某的现金、手表等物,并将其打昏,随后跳车潜逃,当车到达乙县时,司机发现李某被害,便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为严重脑震荡。案发后,经甲、乙两县分安局配合侦破了此案。

此案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乙县人民法院受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12】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区妇联起诉到该法院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该人民法院对此案受理后,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有期徒刑一年。

该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案例13】

被告人周某,女,23岁,原系某工厂工人。周某平日与邻居常某某(已70多岁,孤身一人)聊天中,听常说其家中有1颗很值钱的珍珠,周便产生窃取之意。某一天晚上11点左右,周去常家,见常已经睡下,周走近床边叫了两声常大爷,常没反应,又叫了两声,常仍没动。周见常已熟睡,便开始打开常的衣柜、木箱乱翻,寻找常所说的珍珠,没有找到,正准备去翻另1个箱子时,没注意碰了地上的小板凳一下,常听见响声醒了,但没起来,只问了句:谁呀?周见状非常恐慌,随手操起放在门口的木棍向常某头部猛打下去,常挣扎二下就不动了,周怕常没有死,接着又在其头部连打数下,常当场死亡,然后周用棉被将死者盖上,擦了周围的血迹后逃走。发案后,周被逮捕归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某图财害命,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判,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一审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案例14】

被告人张某,男,27岁,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25岁,汽车司机。

被告人王某,男,28岁,汽车司机。

某年3月9日,家住甲市的被告人张某、刘某、王某三人纠合在一起,张提出“弄个小妞玩玩”,刘、王同意。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陈某骑车迎面而来时,刘某突然急刹车,张、王二人跳下车将女青年陈某劫持到车上,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受害人被奸后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张某、刘某、王某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此案是由甲市法院管辖还是由乙市法院管辖,存在争议。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甲市法院应该受理此案。经甲乙两市的共同上一级法院研究,指定乙市法院审理此案。

问:上一级法院指定乙市法院审理此案,正确与否?

【案例15】

犯罪嫌疑人胡某在甲县扒窃800元,流窜到乙县盗窃600元,在丙县持刀抢劫1000元,在丁县再次抢劫时被群众当场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经审讯,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

该案哪几个法院有管辖权?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移送到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16】

于某系二0五厂厂长,因对被害人李某向厂纪委检举其有受贿行为深为不满,于1994年5月6日晚利用职权将李叫到厂长办公室,对李进行殴打、捆绑、侮辱长达6个小时,致使被害人李某不堪忍受,自缢身亡。

此案应由公检法哪个机关立案侦查?为什么?

【案例17】

被告人江某自1994年2月以来,流窜全国十几个省市进行盗窃、许骗活动,仅在石家庄市某区一个体旅馆内,就骗的被害人李某现金6000元,1996年10月,被告人江某在天津市一公共汽车上扒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此案应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案例18】

罗某原为某区公安分局预审员,后因工作需要调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任审判员。某日,庭长交给一件刑事诉讼案。罗某看完来卷后,向法院院长申请回避,提出了不参加审理此案的要求,理由是:此案立案、侦查、预审时他均参加了,法院院长不同意罗某的请求,仍要求他办理此案。

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19】

被告人张某系某区人民法院院长之子,因犯盗窃罪被起诉到其父所在的区人民法院,接到此案后,该区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被告张某为自己的儿子,且多年以来与该院的主要审判员同住一院,关系较为密切,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院长提出:他本人及其他审判人员都应回避,并建议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上一级法院受理。

该院院长的意见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20】

被告人姜某,男,22岁,无业。

某年4月~10月间,被告人姜某采取溜门撬锁、流窜扒窃等手段作案50余次,盗窃价值50000余元。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

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当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时,被告人以公诉人在讯问时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为由,要求公诉人回避。审判长认为被告人的回避理由不能成立,遂予以驳回。被告人不再坚持回避意见,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问:法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21】

被告人徐甲,男,36岁,干部。

被告人徐乙,男,33岁,干部。

某年4月3日,彭某因琐事与邻居徐某相互吵闹撕打,造成徐某表皮伤。同年6月26日徐某死亡,其丈夫田某及其代理人徐甲、徐乙要求某市的某区法院追究彭某“打死人命”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某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确系患肺癌死亡,故宣告彭某无罪。在本案宣判后核对笔录时,代理人徐甲煽动说:“先打倒两个,往北京告,告不到北京这事解决不了。”代理人徐乙也煽动并与其亲属四人将彭某团团围住拳打脚踢,被某区法院在场干警制止,但彭某被打致下唇开裂。缝合三针,头、面部多处肿胀,右眼下方软组织损伤,共花去医疗费、误工费等7600、54元。彭某见状,要求区法院追究徐甲、徐乙等六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某区法院以本案证人多系本院干警,本院应回避为由,将案件移送中院。中院审查后认为某区法院移送的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将案件退回某区法院审理。

1当事人申请法院集体回避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中院退后某区法院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22】

被告人杨某,男,22岁,工人。

某年5月21日晚八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看电影时与苏某、于某发生口角并斗殴。杨即用匕首将于某心脏刺破,造成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作案后逃至同厂工人王某处,把案情告诉了王。王对此不仅知情不举,而且为杨准备现金、衣服等物品,资助杨潜逃,后杨被抓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王某知情不举,资助犯罪分子逃跑,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已构成窝藏罪,但念其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法院开庭前,被告人杨某提出委托本案不起诉的王某作自己的辩护人。有的同志认为,王某与本案有牵连,不能作辩护人,因其了解案情,只能作为证人。法院有的同志则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充当辩护人,因此,只要被告人杨某委托王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王某又接受了委托,是应当允许的。还有的同志认为,如果王某是被告人杨某的近亲属,可以充当辩护人,否则不可以。

问:上述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23】

被告人袁某,男,42岁,农民。

某年10月4日傍晚,被告人彭某遇到邻乡19岁的女青年刘某,便以介绍对象为名将其骗至家中。刘某因离家较远也同意留宿。当晚,袁对妻子吴某提出要强奸刘某,并威胁吴某:“你若阻拦或告发就先杀死你。”于是彭趁刘某熟睡进入刘的房间,用暴力手段将刘强奸。吴某出于惧怕心理未加干涉。事后被害人刘某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准备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提出由其妻子吴某为其辩护,但法院认为吴是本案的证人,虽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也不宜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因此,未予同意,并说服被告人委托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法院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24】

被告人杨某,男,17岁,捕前系某市郊区果园临时工。某年7月的一天晚8时许,被告人与邻居李某两人在果园公路旁乘凉时,果园工人郝某某骑车路过,李某误认为同事马某某,便喊“站住!”郝停车一看互不认识,郝质问杨:“你眼睛有毛病?”杨不满地回答:“有点。”接着郝与杨相互对骂,郝先上前用拳头捣杨的面部,随后,郝与杨互殴。经在场的李某及先后路过此地的陈某、张某劝阻后,郝再次上前殴打被告人。在第二次互殴时,被告人用拳头捣了郝的头部,致使郝突然倒地,造成颅底骨折,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按照法定的时限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基于辩护无用的想法,没有委托辩护人。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因此,人民法院指定了1名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1法院为杨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2如果杨某拒绝指定辩护,人民法院应否强制指定辩护?

【案例25】

被告人胡某,男,28岁,原系某建筑公司临时工。胡某因追求吃喝玩乐欠债1000元,即起抢劫他人钱财之念。某年9月的一天,被告胡某用铁棍打伤被害人,抢劫了被害人的手表和现金,后又残暴地将被害人扼死,并将被害人的尸体隐藏在防空洞内。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侦查,迅速将被告人逮捕归案。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杀人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死刑。因此,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胡某某指定了律师担任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

本案中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26】

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18岁,但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已满18岁,法院询问张某是否委托辩护人时,张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

法院应否为张某指定辩护人?

若法院为张某指定辩护人,又被张当庭拒绝,应否允许?

【案例27】

被告人艾某,男,39岁,农民。

被告人艾某自某年3月起与杜某勾搭成奸。杜某要同丈夫刘某离婚,再与艾结婚,因而经常寻衅吵闹。一天,杜又与丈夫吵架,便携带衣物躲到艾家,与艾姘居。两天后,刘某去艾家寻找,发现杜睡在艾家,情况不堪入目,就对两人进行指责,并要杜随自己回家。杜执意不从,刘便抓住她的头发往门外拖。艾见状便从屋内拿出一把菜刀,赶到门外,左手抓住刘的肩膀,右手持刀向刘的前颈砍了两刀,刘即倒下,杜乘机脱身。刘倒地不久即死亡。艾杀人后在碎尸并移尸过程中,被邻居家的一个10岁女孩看见,这个女孩便将看到的一切如实告诉了父母,并由其父亲领着到公安局报案。开庭审理时,对该女孩的陈述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女孩能够将看到的情况真实地表述出来,可作为证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女孩年仅10岁,还不能作为证人。最后法院采纳了该女孩的证言,经过核实认定了艾碎尸、移尸的具体情节。

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28】

被告人江某,男,36岁,食品工人。

被告人江某原系汽车驾驶员,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吊销驾驶执照。解除劳教后,不思悔改,自某年6月起至11月,连续盗用了20多个企业、事业单位停放在路旁的大小卡车28辆作为犯罪工具,至14个菜场和食品厂等单位盗窃20余次,其窃得猪肉、冻虾、蔬菜等大量副食品及食油、工业用铜、自行车等财物,价值人民币43000余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一些盖有被盗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均是以单位名义出具的,而没有单位有关人员署名。第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被盗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人证言使用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这表明,单位可以向司法机关出具证明材料。这种证明材料,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第二种意见认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是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人证言使用?为什么?

【案例29】

被告人邓某,男,33岁,中学教师。

某年12月初,被告人邓某所在的初中二班拟发展一批学生入团。邓提出发展本班的许某(女),引起多数教师的不同意见。该校校长联想到邓平时与女学生关系密切,便怀疑邓有作风问题,于是找了两位女教师搜集邓的材料。一天这两位女教师找到许某,询问很久没有结果,于是就捏造说:“邓老师都承认奸污了你,你不说就证明你是心甘情愿,学校非开除你不可。”在威胁之下,许某“承认”了所谓“强奸”的事实。许某“被奸”的问题被揭发后,学校遂报告了公安局。公安人员简某根据学校的举报,来到学校调查。找到邓后,简动员其坦白交代,说:“只要你说了,我能不帮你吗?”“与其拒不交代,落得个不认罪的罪名,不如顺水推舟,承认了吧,我保你没事。”邓见有口难辩,便“承认”了奸污许某,但拒绝在口供材料上签字。县公安局根据上述材料决定逮捕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也没有发现被告人供述的材料没有本人签字这一细节,法院收案后审查发现了这个问题,认为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遂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1公、检、法机关做法是否正确?

2邓某的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案例30】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46岁,原系某仓库保管员。某县某某乡某仓库被盗,丢失物有小麦、食油等,损失严重。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前往侦查。在勘验现场中,发现仓库门上两把锁有一把未锁,再无其他痕迹。经了解,未锁的这把锁钥匙由保管员刘某掌握。侦查人员和乡长、治保主任等一起研究认为锁上无压痕,地上无脚印,东西不乱,肯定是刘某作案。他们没有深入地调查研究,就主观臆断刘某是监守自盗。对刘审查了一天一夜,刘不承认偷盗。于是对刘又是拳打脚踢,又是罚跪罚站,大搞非法审讯。刘某的精神受了极大折磨后,违心地承认了自己“偷盗”仓库。当问到赃物的下落时,他又讲不出来。后来进行逼供,刘某讲“赃物”在家中,专案组人员又到刘家进行“搜查”,结果一无所获。后来,专案组又作了进一步调查,刘某“偷盗”案的口供是假的,是逼出来的,这个口供不能认定。最后,在走访群众的基础上,取得了线索,找到真正的犯罪分子。

1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口供的认定作了哪些规定?

2本案凭什么不能认定刘某犯罪?

【案例30】

被告人蒋三,男,28岁,农民;被告人蒋某,男,16岁,学生,系蒋某某之弟。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某犯伤害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事实如下:某月某日,被告人蒋某和表弟张某等人到某村姥姥家去玩。路过该村村民丁某某家门时,蒋某见院内有桃子,便翻墙入院偷摘桃子,被丁某某的儿子丁某殴打一顿。蒋某的大哥蒋大、二哥蒋二、三哥蒋三得知弟弟被打后,当晚找到丁某某家中叫丁某某出来较量较量。见丁家无人出来,蒋大便用脚踢开丁家大门,丁某某等人闻声出来,与蒋大发生争吵进而互殴。被告人蒋某见哥哥被打,即从附近小商店里拿了一根木棒冲过去,见丁某某迎面而来,便举起木棒向丁的头部猛击一棒,丁当即倒地,被告人蒋某慌忙逃走。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丁某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造成大脑机能障碍而死亡。被告人蒋某的口供和蒋大、蒋二、蒋三、张某等人的证言一致。起诉书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作案时不满18岁,请法院依法处刑。随案移送作案凶器木棒一根。

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本案的一些疑点:(1)蒋某供述,死者是“迎面而来,我朝他打了一棒子”,但实际上丁某某被击中的部位在头部右侧。(2)案卷中记载,死者“个大体胖”,而蒋某供述死者“身材单细”。(3)证人刘某证明。他离开斗殴现场后,在4公里之外的某仓库见到等候多时的蒋某。于是公诉人建议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后经检察院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认定蒋某是替他三哥蒋三顶罪,实际故意伤人的是蒋三,蒋某则是包庇其兄。检察院重新起诉,法院依法对蒋三和蒋某判处了刑罚。

为什么法院在起诉书中已写明口供和证人证言一致的情况下,不认定蒋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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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

张某与王某因田基地界纠纷发生口角,王某一时气愤,用锄头柄将张某打成轻伤,法院受理张某提起的自诉。张某列举在场的某哑巴作证人。

这个哑巴能否作为本案证人?为什么?

【案例33】

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某养猪场生猪二头,被分派出所传唤到案,查明情况属实,为进一步深挖刘的罪行,该派出所将刘某关在乡政府礼堂的房内监视居住。

派出所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34】

犯罪嫌疑人杨某,原任某单位处长,因强奸保姆被告发,公安机关查明强奸罪名成立,并将已经外逃的杨某抓获,为防止杨某再次外逃,公安机关对杨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并提起公诉。

上述诉讼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35】

犯罪嫌疑人许某,女,于1995年3月10日生一男孩,1996年元月15日盗窃他人现金,金银首饰折款5千余元。案发后,县分安局于1996年元月20日以许丽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决定将其取保候审,县检察院于同年2月20日起诉到县法院。

1公安局对许丽采取取保候审有无法律依据?

2在哺乳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可逮捕,那么哺乳期究竟有多长?

【案例36】

金某,男,46岁,原系某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某年11月至次年4月共5个月的时间里,金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县建筑工程公司、某县某五金厂、某乡农民余某某、余某、刘某某、某某乡农民李某某及某省某市个体户陈某联系购买钢材、水泥、汽车等物质中,以接受酬谢和收运杂费、奖金为由,索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600元,港币850元。此案由人民检察院于某年7月某日立案侦查,10月某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金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向金某出示了逮捕证,并于执行逮捕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了金某的家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以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某年2月20日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4年。

本案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37】

杜某某,男,62岁,原系某市某油田机关领导干部。某年5月,某油田职工医院总务科工人袁某通过他人与杜相识。同年6月某日,袁持某市公路总段申请支援80吨轻质油的介绍信,要求杜批售,并表示可以为杜买到价格便宜的进口彩电和录音机等。杜当即表示他可以分批批售,并于当天派司机送其妻到河北某县袁某家拉回29寸日立牌彩电1台、香港产康艺牌录音机1台和室内电视天线一套。此后,杜夫妻还提出让袁为其购买便宜的进口彩电、彩色照相

机、电冰箱等,袁均满口答应。于是杜违反规定,超越权限两次批售给袁汽油30吨。袁分四次给杜松下29寸彩电2台、飞鹰牌、飞利浦牌录音机各1台,电冰箱1台。连同其妻拉回的彩电等,共价值40050余元,而杜按私下商议的便宜价格,付人民币10050元,受贿30000余元。袁将杜批售的汽油伙同他人加价倒卖后,牟取暴利23860余元。此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某年4月,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将杜某某逮捕。由于其妻与其犯罪有牵连,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通知其家属。案件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同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10年。

对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执行逮捕后未通知其妻子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38】

王某,男,55岁,原系中共某地委政法委副主任。王某于某年4月至次年8月的1年零6个月期间,利用职权,以“样品”、“照顾领导”、“外出需要”等为借口,大肆侵吞缉私物资,先后通过缉私管理人员从某镇、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及某边防检查站等缉私物资仓库无偿索取缉私物资50次,有各类手表337块、收录机19部、电视机1部、电风扇3部、摩托车1辆、各种化纤布449米、各式服装182件,以及高丽参、洋参等大批物资,折合人民币58100余元。王还于实施上述行为前半年时间内,利用职权,通过向公安机关有关人员批条子,打电话,当面交办等办法使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批准申请出港人员提前出境,从中受贿9次,共电视机6部、收录机2部、电冰箱1部、手表1块,折合人民币11800余元。以上共贪污、受贿69700余元。王在犯罪过程中,多次将国家缉私所获物资,以奖励为名,随意分给仓管人员,并将侵吞、受贿的部分物资,由其家属通过其亲戚在私货市场上出售。王某的罪行被揭露后,由某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某年4月对其依法监视居住。王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罪责,竟与家属、亲友、知情人等订立攻守同盟,编造假情况;派人打听消息,转移、匿藏赃款赃物。王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于同年8月将王依法逮捕。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规定了什么样的条件?

【案例39】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男,32岁,系个体出租汽车司机。程某某于3月17日午时酒后驾驶拉达牌小汽车,路过一小学校门口时,将刚刚放学的小学生李某撞死。程某遂去某区公安分局自首,并嘱咐家人帮助受害人家属料理后事。公安分局根据程某某的认罪态度和犯罪后表现,决定对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由程某某的妻子出具保证书,保证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出现意见外,听候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审判。程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开始几天还在家中呆着。3月28日,程某某的表弟来程家,想同程某某合伙作服装生意,两人商定后,程某某便于3月30日随其表弟去外地甲市采购服装,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知悉后找到程妻了解情况,开始程妻仍隐瞒不说,后经公安机关做工作,晓之以理,程妻才说明程某某的去向。于是公安机关决定对程妻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通知程某某立即返回,接受审查。

公安机关对程妻处以罚款是否正确?有何法律依据?

【案例40】

被告人林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素不相识。12月13日下午5时许,张某在菜市场买菜,发现林某不排队,便将林某拉出队外,林某与张某争吵起来,并向张某小腹猛踢一脚。张某当即感到疼痛,回家后疼痛加剧,经医院诊断为肠穿孔。次日进行外科手术,证实系外伤性肠穿孔,距回肠85公分处有1、5×1、5cm穿孔,切除肠管30cm。张某住院25天后康复出院,花去医疗费3250元。张某除要求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林某赔偿全部医疗费以及误工收入、营养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元。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本案移送后的第五天告知被害人张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委托律师贺某担任诉讼代理人。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买菜不遵守公共秩序,与人争吵中竟用暴力伤人,致张某肠穿孔住院手术治疗25天才出院,已构成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5个月、缓刑2个月。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张某身体,必须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收入、营养费共计人民币48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付清。

本案被害人张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41】

张某与王某因用水发生口角,张一怒之下,用石块将王某头部砸伤。王住院治疗花去5000余元,张一直不予理睬,后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张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完毕正拟判决,王又提出要张赔偿经济损失,审判员答复说:要判张某的刑就不要他赔偿损失,不可能又打又罚。另外,马上要作出判决了,你提出赔偿要求太迟了。”

审判员的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42】

某妇女和丈夫不和,同他人重婚生活了一年,其夫控告她犯重婚罪,法院审理该案时,该妇女表示愿意接受刑罚,但要求法院同时判决她与丈夫离婚。

法院能否同意该妇女的要求,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其离婚之诉?为什么?

【案例43】

被告人贾某,男,45岁,企业职员。

某年7月被告人贾某与同乡某女青年胡某乱搞两性关系,意欲结为夫妻,被其妻子郑某发现。被告人虽口头答应妻子以后保证不与胡某往来,但背地里仍然与胡某保持通奸关系。一年后两人竟另找一间房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还签订了10条“夫妻合约”,拍了结婚照,收入放在一起,共同生活。郑某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与被告人离婚。法院经过审理,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按照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调解被告人与郑某离婚。

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正确,为什么?如不正确,正确做法是什么?

【案例44】

被告人宋某,男,17岁,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宋某某,男,50岁,被告人宋某之父,工程师。

被告人李某,男,17岁,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52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人王某,男,16岁,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49岁,个体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系被害人张某之父。

以上三刑事被告人均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某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宋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王某去同张某打架,因宋与张曾在玩电子游戏时发生过口角。宋对李、王二人说:“走,哥们儿,咱们打他一顿出出气。”宋、李、王三人来到物华街电子游戏俱乐部,找到张某寻衅。张看见他们人多势众,便想躲开。王某上前拦截,并打了张一个耳光,张没有还手,只是夺路逃走。宋和李穷追不放,揪住张拳打脚踢。张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说:“谁再上来,老子扎谁!”宋上前一步,张用力猛刺未中,反被宋抓住手腕,夺走了刀子,宋顺手朝张的腹部扎去,刺破肠子多处,造成大出血,经抢救已治愈。张某某为张某治伤共用去人民币4563元。第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宋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李某犯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王某宣告无罪。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宋某负担3000元,李某负担1000元;王某虽未使张某受伤,但对于挑起事端是有责任也是违法的,因此也应赔偿563元。

对于判令王某赔偿,在法院内部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既然宣告无罪,就不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只是违法不是犯罪,就不能对他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之诉,赔偿问题只能到民庭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被害人的损失的确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虽然其中有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但如果他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属于整个案件中的一部分,因此应该一并解决。

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案例45】

杨某、张某同住一院,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某月,因双方小孩打架,导致双方大人的争吵以至相互殴打,结果杨某被张某打昏,经医院抢救脱险,但终因颅脑损伤、神经功能紊乱致伤残、痴呆,丧失了工作能力。杨某之妻多方奔走,投诉于公检法机关,但三机关以各种理由推诿。

公检法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46】

胡某某,男,28岁,原系某县基层派出所民警。某年2月5日清晨4时左右,胡某某在某村边巡逻时发现前面四、五十米远的地方,有1个人身披棉衣低头往前走,胡即喊:站住!前面行人没有停下,继续往前走。胡某某又喊两声,行人回头看了一下,拔腿就跑。胡见行人跑,随后就追,边追边向行人背后开了一枪,正好击中行人左后背,伤及心脏,行人当即死亡。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并多次要求依法惩处凶手,但当地公安机

关以胡某某系执行职务,不是故意杀人为由一直没有立案。死者家属无奈找到某县人民检察院,反映了受害情况,并要求依法惩处凶手。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的行为违反枪支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不明行人的身份的情况下开枪,造成了人身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时,应当怎么办?如何行使监督权?

【案例47】

吴某,男,48岁,原系某机关的一领导干部。某年3月至某年7月之间,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8000元及彩电、收录机等。后因家里被盗,公安机关勘验现场时发现其家产与收入差额巨大,认为吴某有经济犯罪的重大嫌疑,故移交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了上述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来的犯罪线索后,立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同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5年。

问:公安机关移交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48】

方某某,男,23岁,原系某农村农民。此人一贯不务正业,染有流氓习气。某年2月某日晚6时许,方某骑车去某鱼塘捕鱼时,遇某毛纺厂女工左某某即生歹念。遂尾随左至某疏菜大棚附近,搂住左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并以语言相威胁,强行对左进行猥亵。左起身后,方不顾其反抗,继续对左纠缠,并将左推入水沟内,后骑车逃跑。当晚经被害人指认,公安机关将方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即进行侦查活动。某日,侦查人员审讯方某时,由于办案力量不足,条件差,即由侦查员一人将方某提到看守所办公室进行。讯问中,方某乘侦查人员低头记录时不备,顺手拿起坐着的木凳用力向侦查人员砸去,砸在侦查员的肩部,幸有门外的民警闻声赶来,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经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流氓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5年。

本案中有什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吗?

【案例49】

余某,男,40岁,原系某县公安局副局长。某年11月,该县公安局治安科民警张某,着便装在该县火车站存车处取自行车时,因丢失了存车票,存车处不让取车,双方发生了争执。火车站工人夏某某闻声跑来,提出要查看张的工作证,因对工作证无钢印表示怀疑,未及时将工作证还给张某。张某推车回局后,向余某反映了上述情况,余立即决定抓人。当晚11时许,余亲自带领公安干警八人到车站,以“妨碍公务”为名,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夏某某抓回局里进行审讯,夏不断喊冤申辩。余令在场的民警用棉絮塞进夏的嘴里。审讯中夏站立不住,跪在地上,余就在夏的脸上、颈部用电警棍乱捅。后在群众的压力和领导的批评下,才将夏释放。此事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此案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认为余某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同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中余某有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50】

朱某某,男,16岁,原系某中学学生。某年4月底以来,朱一人或者伙同其他学生多次强行索要同学零花钱,多至三、四元,少至一、二角。5月某日下午,朱和同学李某、马某到街上闲逛。因无钱溜冰,正遇某中学放学,朱见学生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出校门,朱、李即将黄拉进学校旁边的一弄堂内,并随手把弄口铁门推上,朱手持李在路上给他玩“飞刀”的猎刀,逼黄拿出1元钱来。黄被朱、李拉时,与黄一起出校门的张某某等人跑回学校报告,教师赶来将朱、李抓住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为了查明朱某某、李某的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侦查人员深入朱、李所在中学和被害人所在中学进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询问了与被害人同行的张某某等学生(均为十五、六岁),在询问中,侦查人员注意了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要他们如实提供证言。经调查证实,朱某某平时即有流氓习气,经常找低年级学生索要零花钱。此次持刀索钱,是一种抢劫行为,但鉴于情节较轻微,朱又尚未成年,正在上学,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宜,因此撤销了案件,建议作其他处理。

本案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51】

某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认为证人所说的某些情况不太可靠,故未记入笔录。询问结束后,为了不使证人产生反感,未将笔录给证人看,也没念给证人听,只让证人按了个手印,就带回去作为证据使用。

这份询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为什么?

【案例52】

周某某,男,原系某县“某公司”(非法皮包公司,已被取缔)业务主任。某年10月,周某某被“某公司”经理吴某聘为该公司业务主任后,与某县某乡供销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瓜子合同,并接受了公司预付款18680元。次年6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出“某公司”非法经营、诈骗钱财等问题,即以诈骗罪将吴某、周某某转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周、吴被依法逮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周某某申辩自己不知“某公司”已被取缔,其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吴、周2人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将此案退回某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处理。第三年2月某日,县公安局经请示上级公安局同意,撤销了案件,将周某某、吴某予以释放。至此,周某某已被羁押8个月。

本案中对周某某是否超期羁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53】

刘某某,男,23岁,原系某厂临时工。刘某某素有流氓习气,曾因打群架受过行政拘留处分。某年6月某日晚11时许,刘路遇1名刚下夜班独自回家的青年女工周某,遂生歹意,即尾随其后至偏静处,刘越过周,将其拦住,强行把周劫持到某桥下,对周进行猥亵,并施用暴力,企图强奸,当刘将周按倒在地欲行强奸时,周奋力反抗,并在刘的右臂上方狠咬一口,并拼命呼喊,刘怕来人慌忙逃跑。事后周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经深入群众调查,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刘否认强奸事实。为确定刘某某是否作案人,侦查人员决定对刘的右臂进行检查,刘借口右臂受风疼痛拒绝检查。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强行对刘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刘某某的右臂上有一咬伤,与被害人的陈述相符。经进一步侦查确认,刘某某犯有强奸罪未

遂。经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7年。

1倍苑缸锵右扇四芊窠行强行检查?为什么?

2比缧枰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能否强制?

【案例54】

杨某某,女,48岁,原系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在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某年8月至某年12月共二年多的时间里,借口给公司有关人员办理去某某国投资的移民护照,暗地给其亲属及子女共办理4本该国国籍的公民护照,并通过某公司分公司转帐交付银行本票等方式,共付给港商冯某买护照款33万美元。其中为其亲属购买护照款共12万美元。此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某年6月杨被依法逮捕。杨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并需要到港、澳地区调查取证,取证困难,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经批准对杨某某侦查羁押期限延长5个月,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因此人民检察院,呈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有何法律依据?

【案例55】

某年6月4日,某村农民赵某突然死亡。群众对此议论纷纷,认为赵生前身体很好,从来没有见过他得什么重病,临死前一天还下地干活,怎么就突然死了呢?怀疑是被他人害死的。于是村干部报告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接到投案后,立即驱车赶到死者家中。为查明死因,须要解剖尸体,但死者的母亲和妻子坚决反对解剖。认为人已经死了,何必再使他“挨一刀”呢?经侦查人员反复做思想工作,仍不同意。为查明死因,侦查人员最后决定,将尸体运回公安机关强行进行解剖,并通知死者的母亲和妻子在解剖时到场。经对尸体解剖后认定,赵某是中毒而死,属于他杀。遂决定立案侦查。最后查明凶手是赵的妻子詹某,于是依法将其逮捕。

1被害人近亲属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2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解剖尸体吗?

【案例56】

某检察机关接到了市卫生局的控告:指控市某药品厂副厂长兼供销科长冯某,于某年秋将一批名牌药品,与某地金属压延厂兑换铝合金框条,准备为厂办销售门市部做一批柜厨。药品厂将药品先运给金属压延厂,金属压延厂按约正准备发铝框时,药品厂通知因办店报告被上级退回,明令不准办,所以铝杠不要了。压延厂于是按药品价格付了一笔款给药品厂。副厂长冯某这期间在外地出差,得知其在外省的一远房亲戚要铝材,并且答应出比市场价高出25%的价格。冯某于是电告金属压延厂,说铝材仍要,并将其远房亲戚指定的地点告诉压延厂,要求代办托运。冯某就这样,与其亲戚联合倒卖,冯得赃款1万余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铝材不准私人经营,冯犯有非法经营罪。冯的问题败露后,卫生局和药厂组成工作组,调查了一个多月,取回上述犯罪事实的所有证明材料。局里的调查惊动了冯某,于是冯某开始销迹活动。卫生局党委认为情况紧急,冯某有可能转移赃款和有关票据,要求检察机关当晚进行搜查,以查获罪证,打击犯罪。检察机关接到控告已是下午5点,虽然卫生局带了一大批材料,但均不是合法证

据,因而无法认定冯某是否构成犯罪。卫生局的要求也是事出有因,到底怎么办好,一时意见不一。有的说,未立案前,不能搜查;有的说,立案、搜查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固定的顺序,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非立案不能搜查,时间紧迫,可以先搜查。

此案到底可不可以先行搜查?

【案例57】

王某,男,23岁,某派出所民警。某年4月28日,王某的弟弟丢失了一条军裤,怀疑是邻居家的小孩李某偷去,便将此事告诉了王某。王某不向领导请示,竟然私自带上手枪,闯入李家,硬逼李某交出军裤,李某坚决否认。于是,王某就翻箱倒柜,到处乱搜,搞得李家惊恐万状,不知所措。第二天,李家向派出所领导提出控告,要求对王某非法搜查的行为给以处罚。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对王某予以法律处罚。

搜查应符合什么要求?

【案例58】

某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科,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对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电线厂采购员)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搜查中扣押了20瓶白酒,10条外烟,80本学生练习本,5箱灯泡,250米电线,发票收据4本,空白发票10本,伪造公章1枚,私章2枚,以及犯罪嫌疑人用侵吞款购买的高档家具、电器设备等物一批。在开列扣押物品清单时,对上述物品都作了登记。之后,未经犯罪嫌疑人家属逐一清点,便让其签字。赃物拉回检察院以后,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出:薛某侵占的钱物只有6000元,而扣押物价值达8000余元,扣押的物品超过了犯罪嫌疑人侵吞的范围,扣押的部分物证、书证是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或文件,要求检察机关将超范围的扣押物品退回。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是否退还的问题,发生了分歧意见,有的同志认为应当退还超范围的扣押物品;有的同志则认为,反正犯罪嫌疑人所得的物资也不是用合法手段得来的,超范围的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资,可作为缴获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本案中侦查人员扣押的程序是否合法?

【案例59】

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了一起故意伤害(重伤)案,遂决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女,30岁)和田某某(女,27岁)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打。郭因个子瘦小,殴打中始终处于下风,便顺手操起木棍向田的腿部打去,造成其“膑骨呈粉碎性骨折,膑骨畸形愈合,功能丧失60%以上,屈伸受限,已形成重伤。”田某某也以“重伤”模样频频出现在司法人员面前,要求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时,结合案件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伤害行为不可能造成原鉴定书认定的伤害结果。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郭某某也对被害人的伤势提出异议,认定原鉴定结论不正确,被害人是假装重伤,要求重新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准确认定其伤害程度。为此,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害人重新进行人身检查。但田某某说,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已经对其进行过人身检查,并作出了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不相信公安机关得出的结论,再次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是偏袒犯罪嫌疑人,因此拒绝接受人身检查。人民检察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决定对田某某强制检查。于是由两名女法医认真复审了有关文证材料,并重新检验了活体,发现被害人田某某的膑骨根本不存在粉碎性骨折,只是部

分模形骨折,而且愈合良好,功能恢复完整,最终得出轻伤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田某某强制进行人身检查的做法对吗?

【案例60】

林某出于私仇报复的动机,放火焚烧了肖某的房子,致死肖某邻居三家房屋及财产全部被烧毁,损失3万余元。林某见后果如此严重,非常后悔,立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拿出6万元的存折,愿意加倍偿还。派出所鉴于林某投案自首并赔偿全部损失,决定对林某不追究刑事责任。

派出所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61】

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某,因盗窃私人财物被该院侦查科立案侦查,查明吴某从1992年7月至1994年6月连续作案达20余次,获赃款物总计50000余元,在侦查期间对吴某依法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鉴于吴某表现不错,县检察院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不当?为什么?

【案例62】

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贪污一案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于是作出了提起公诉的决定。起诉书认定刘某在任本单位出纳员期间,采取伪造假发票、冒领他人工资等手段,共贪污8000多元。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时,公诉人宣读的那份起诉书与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很大出入。送达刘某的起诉书认定其贪污12笔,共计8000多元,而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却认定刘某共贪污17笔,计13000多元,对此,刘某感到莫名其妙。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审判长就此问公诉人,公诉人避而不答。审判长一时弄不清原因,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公诉人是否有权擅自更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案例63】

王某某(46岁)经常打骂其妻张某(44岁)和女儿王某(24岁),曾两次强奸其女儿王某,王某因此曾两次服毒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因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未果。某日深夜,王某某又欲强奸其女,被张某与其女王某合力将其捆住,又用绳索将其勒死。此案经某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平素对其女儿和其妻打骂虐待,并强奸王某多次,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母女二人无法忍受,当王某某正在实施犯罪时用绳索将其捆绑,其行为本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她们一气之下,又用绳索将王某某勒死,已超过必要防卫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本应该以杀人罪追究王某、张某的刑事责任,但根据情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张某不起诉。她们接到不起诉决定书时,得知自己虽未被起诉,但仍然构成了杀人罪,心里着实不服,遂于接到不起诉决定后第二天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工作人员认为,这显然是一起防卫过当的案件,没有判她们的刑就够宽大的了,还提什么申诉,真是没事找事。再说,检察院的事情那么多,哪有时

间管这已经处理了的案子,遂把王某、张某的申诉状搁置一旁,未予理睬。

人民检察院既然已作了不起诉的决定,王某、张某还有权申诉吗?

【案例64】

被告人王某,男,某村农民,1994年8月19日,王在回家途中遇女青年李某,即先用语言调逗,继而将李强奸。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决定审理此案。开庭时,审判长宣布此案依法不公开审理,但同时又邀请了被告人所在村的村长和本县公、检、法机关的30余人参加旁听。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无错误?

【案例66】

被告人丁某,男,17岁,中学生。

某年8月2日14时许,丁某到其同学赵某(女,时年16岁)家中做功课。丁某趁赵不备,用事先准备的绳子猛勒赵的脖子,赵昏迷后,丁某对赵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赵苏醒,丁用双手猛掐赵的脖子,赵窒息死亡。后丁某将赵的尸体藏入大衣柜中,并打开赵家液化气阀门,点燃一香烟,企图引起爆炸毁尸灭迹,然后逃离现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合议庭有的成员认为此案在社会上影响较大,丁某是因看黄色录像走上犯罪道路的,对群众特别是中学生有较大的教育意义,应当公开审判。丁某所在学校也要求对此案公开审判,以便对学生们进行一次法制教育。

本案能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案例67】

钱某某,女,19岁,原系某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钱某某与同所民警李某某(男,20岁)于某年2月开始恋爱。该所所长余某某(与钱的父亲系老战友)考虑到他们还年轻,参加工作时间不久,不要过早地谈恋爱,应当集中精力学习和工作,便借机构调整之机,将李调到另一新建的派出所工作。钱、李二人因此对余心怀不满。次年的1月10日、11日、13日3个晚上,钱、李在一起曾议论了对余的不满。李在议论中几次提到要“杀死余某某出口气”。14日,李因执勤借得“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15发,即告诉正在办公室上班的钱某某说:“枪搞到了。”当天晚上,李窜到余某某家,将余的房门骗开后,向余连开两枪,致余当场死亡。李又开枪打死了余的妻子。李杀人后,将杀人的情况告诉了钱,然后开枪自杀未遂。两天后李与钱被捕。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定了钱某某与李某某系杀人共犯,以故意杀人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同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在庭审过程中,钱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起诉书中对钱某某与李某某共谋杀人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并用自己调查取得的大量证据证明钱与李无共同杀人的故意,而且钱一直坚决反对李杀人,以此为钱某某作了无罪的辩护。庭审中,李供述:他搞到枪后在路过钱的门口时,向坐在办公室里的钱某某说了声“枪搞到了”。钱说,她当时正在与别人算帐,只觉得李在门外说了一句话,她根本没注意李在跟谁说话,也未听清说的什么。为了进一步证实钱所说的情况,没有与李杀人的共同故意,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了通知新的证人秦某(秦系钱的同事)出庭作证的申请。由于案情发生了变化,法庭同意了辩护人的申请。秦某证实:当时她正与钱一起算帐,听到了李在门外说了一句话,但也没听清说的什么,李走后,钱无异常反映,态度自然,仍在专心算帐。此案经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

认真审查并充分考虑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公诉人的意见,对李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钱某某作了无罪判决,予以释放。

辩护人是否有权向法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辩护人享有哪些权利?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经询问,张俱以实告。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范某如约前往。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你们觉得营养费给得太少,还可以商量再增加一些.范某出院后休养期间的全部误工工资,可由张某家里如数付给。这样处理,可以弥补她的一部分损失,这对村里和对双方都有好处。还希望你们多给范某做点工作。”

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了如下协议:

(1)张某不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

(2)张某除负担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

(3)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责;

(4)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下午前往某村逮捕张某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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