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引言。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产品标准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企业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产品的标准管理,包括产品的制定、修订、执行和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三、产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1. 产品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明确产品的技术要求、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内容。
2. 产品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跟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结合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经过科学论证和实验验证,确保修订后的产品标准符合最新要求。
四、产品标准的执行。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准执行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执行程序,确保产品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2. 生产部门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作业,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质检部门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产品质量问题。
五、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
1.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产品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六、产品标准的记录和归档。
1. 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标准记录档案,包括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执行、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的记录和资料。
2. 产品标准的记录和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存和管理,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七、产品标准的持续改进。
1.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准的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对产品标准进行评估和分析,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2. 产品标准的持续改进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八、附则。
1. 本规定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修订,另行公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2.15•【文号】价费字[1993]56号•【施行日期】199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4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2月15日价费字[1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可本着不营利原则向认证申请人收取认证费。
第三条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
第四条申请费由申请单位在递交认证申请书时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检查、检验机构的认可,免收申请费和评审费。
第五条企业检查费按产品复杂程度、型号规格和生产规模综合考虑,依据计算公式计收。
企业收到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后,向检查机构交纳企业检查费。
第六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第七条批准费(含证书费)在批准认证后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家标准总局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业企业(包括公司、总厂、工厂,下同)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
搞好企业标准化工作,对于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合理地发展品种、规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结合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制订和贯彻标准,使企业生产、技术活动合理化,达到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贯穿企业生产、管理各方面,关联各部门。
因此,企业的各个部门、全体职工应该密切协作,共同搞好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对象和制订、修订、审批、发布第四条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
它是对生产对象、生产条件、生产方法以及包装贮运等所作的规定。
包括各种产品标准,原材料、半成品标准,零件、部件标准,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对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运用标准化原理,制订相应的管理标准。
如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设备保养、使用、维修规则,技术文件审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文明生产的规定等。
第五条企业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批准、发布。
但作为商品交货条件的产品标准或超出一个企业范围使用的标准,地方企业,按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中央直属企业(包括双重领导的企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专业局、公司或委托的单位审批、发布,抄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备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1.06
•【字号】津政服〔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
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津政服〔20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对标国内先进水平,主动作为、探索创新,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请于2023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2024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务服务办报送一季度、二季度(半年)、三季度、四季度(全年)工作进展情况。
市政务服务办将加强组织推动、统筹协调,盯紧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圆满完成。
2023年1月6日
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津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3号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市新动能引育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2.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3.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7月9日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市新动能引育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初创企业;瞪羚企业是指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创新型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是指具备引领行业变革能力并受到市场认可,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高质量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汽车、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现代冶金、现代轻纺等现代工业产业,以及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业和现代都市型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8•【文号】国质检标联[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8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做好备案工作,现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7—1作者:admin 责任编辑:管理员( 1990 年 8 月 24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定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经2020年9月3日第1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监督抽查分为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市场监管委)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区级监督抽查。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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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企业(含社会团体)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质检办通〔2015〕24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和服务
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以及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
食品安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标准除外。
第三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指企业将自主制定的产品
和服务标准及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标
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自我声明公开其自主制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及执行相关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和登记。
1
第二章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及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第五条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
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服务标准。
第六条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及复审应当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第五条至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制定服务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按下列方式编制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
—Q/12
--------------
||||---标准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2
第八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办理《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应填写《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自查报告;其中企业标准还应提供所采用标准的原文、译文,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采用国际标准一致性证明材料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九条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的,应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文件的要求,并填写《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报告表》(见附件2)。
第三章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自主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批准
发布之日起及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且于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自主制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 3
三年。
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
经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企业有权对其公开的标准信息内容进行修改、更新。
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继续有效的,应当在有重新自我声明公开,自重新声明公开之日日内效期届满前30起有效期三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重新自我声明公开,声明公开的标准代替原标准,且自重新声明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
声明公开。
第十五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相应时段内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当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七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纳入企业质量 4
信用档案数据库。
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将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产品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
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各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标
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证明的,可以向住所地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受理申请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办理的实际情况,出具《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证明书》(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真实、有
效,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各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行业内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二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社会监督,发现虚假的信息,可以 5
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自我声明公
开的政策保障工作,对全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辖区内的
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并结合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基层监管部
门负责核查、处理对本辖区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的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六条区县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基层监管部
门发现未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自我声明公开后超过标准有效期限以及废止而未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视为无效声明公开。
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法合标性监督抽查或核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此类情况的,应当责令企业改正。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公开标准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开展评价。
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合法合标监督抽查中
的技术工作,受委托的单位对审查技术结果负责。
第五章附则
6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审查认可管理办法》(津技监局标发[1997]131号)及2009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质技监标[2009]235号)同时废止。
7
附件1:
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登记表企业名称(章)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型号现行标准名称编采标标准名称编
相关标准名称编修采用程等
复审日检测单
产值覆产产(万元
%
出口创汇利
采用国际标准或外先进标准的技指标对经自查(复查),该产品符合《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定。
现提出认可(复审)申请,请审查企业自查(复查结论意企业技术负责人日8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章)
(章)年月日
填表人:电话:邮编:企业地址:
2: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报告表
备案编号:
产品类产品名称型号别代码
地址备案
邮编单位联系人企业负责人电话采用程度对应采用国际标准编号执
行标准编号等同修改9
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天津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视同完成标
准备案。
特此证明。
注:你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时间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严格执行,直至重新办理自我声明公开。
倘若你单位在上述时间之后对公开信息进行修改、更新,修改、更新行为视同重新办理自我声明公开,前次自我声明公开自动失效。
修改、更新的时间即为重新自我声明公开时间,修改、更新后的公开信息即为自我声明公开的材料内容。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