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刑事执法职权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1998-1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
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
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
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
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围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发生的《中华人民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六)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八)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三)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二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二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二十二)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二十四)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十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治安案件管辖围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发生的《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四)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五)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七)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八)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九)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及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发动和组织林区群众共同保护森林,促进群防群治,推动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辖区内毗邻乡、村护林联防制度,确保林区治安的稳定。
二、依法受理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政、治安案件,协助森林公安分局侦破森林刑事案件。
三、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的指示,研究和部署、实施、维护辖区治安稳定的经常性工作。
四、分析、研究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建立辖区重大治安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案,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辖区山情、林情、社情情况,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供领导决策。
为构建“平安林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
五、宣传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本地森林火灾预案,落实森林消防措施,参与森林火灾组织扑救。
六、承办市县林业局、公安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和职责任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林业主管局的行政职能部门,又是同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副科级建制,实行双重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其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实施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执法职能。
1、侦破一般森林刑事案件;协助侦破重大和特大森林刑事案件;
2、查处森林、野生动物治安案件;
3、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自觉保护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
5、协助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6、落实防范措施,控制破坏森林、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减少犯罪因素;
7、承办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森林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
林业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
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主要职责是一管辖二十五类森林刑事案件和森林治安案件查处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公安基础业务工作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护林网络改善林区治安和护林防范机制推进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林区治安控制能力。
三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提高辖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四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林区治安动态针对林区治安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或专项整治。
五加强林业内部单位保卫组织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服从当地公安局、林业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林业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准确掌握本辖区治安动态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斗争、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三、负责保护本辖区森林资源安全依法查处森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四、负责办理森林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特行管理协助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查清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猎枪弹具管理。
七、协助做好护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防火办的日常工作。
八、协助做好辖区内山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九、及时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①受案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②立案③破案、销案④侦查终结。
很多人公安机关民警比较熟悉,却对森林公安比较陌生,森林公安主要负责涉及到森林、林地资源等案件的侦查,同时也维护该辖区的治安。
那▲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小编下面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1、刑事执法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有:①盗伐林木案。
②滥伐林木案。
③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
④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和其它林木案。
⑤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和其它林木案。
⑥非法经营案件中,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案。
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中,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
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⑩非法狩猎案。
▲2、执法职权根据有关规定,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对所辖案件有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职权。
▲3、办案程序①受案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经审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紧急情况可口头汇报,事后补办手续。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陈建平【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2页(P35-36)【作者】陈建平【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德市森林公安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据此,国家林业局1998年7月1日作出《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正确理解上述《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对做好森林公安工作、做大做强森林公安机关具有重要意义一、森林公安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一个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应具有法律的授权。
只要符合法律授权,不论是独立组织,还是内设机构或者直属机构均可行使授予的权力。
《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是对森林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授权,因此“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即独立执法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如公安机关的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交警大队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勤务机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授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即可以“派出所”或“交警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有的地方认为“森林公安局”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林公治〔2006〕2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公安局,内蒙古大兴安岭、黑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通过,并于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解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迅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解释》精神。
《解释》是森林公安机关办理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全体执法民警认真学习,掌握《解释》的具体规定,吃透精神,确保《解释》的正确运用和有效执行。
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说明。
(一)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具体立案标准我局将与公安部法制局协商一致后共同发布。
(二)《解释》未对林地的范围进行界定,对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林地,应当依据《森林法》第3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同时又有盗伐、滥伐林木以及其他造成林木破坏行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全面侦查,查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和情况,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刑法修正案(二)》施行之日(2001年8月31日)起、《解释》实施前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达到《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如《解释》施行时案件已经办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如《解释》施行时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依照《解释》规定办理。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六年一月十一日主题词: 森林公安执法司法解释通知抄送:公安部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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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刑事执法职权
1.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类,具体如下: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3)非法占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条);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5)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2.刑事执法职权
森林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违法人员有盘查权、留置权等,地级市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含林区森林分局)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执法中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处理的,依法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