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前期处臵
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 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臵 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 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第八章卷宗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 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
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 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
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 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 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 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 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 管。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 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治安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了。
( )治 安 行 政 执 法 中 的 证 据 二
标 准 问 题
笔 者仅 就 治 安行 政 执 法 规 范化 问
ZHlF A TA SU O N
治 安 部 门是 公 安机 关 的 最 基
本的 战 斗 实体 。 治安 执 法 活 动 主
政执 法的一 些特 有问题 。
( )治 安 行 政 执 法 行 动 布 置 一
政 执 法 活 动 的 要 求 来 进 行 的 ,但
在 进 行 中 ,突然 又 发 现 还 要 追 究 相 关 人 员的 刑 事 责 任 ,如 在 场 所
中忽略刑 事执 法
19 9 8年 1 0月 2 6日,公 安 部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公安 部 门刑事 案 件 管辖 分工 规 定 》 ,其
中规 定 治安 部 门管 辖 9 种 刑 事案 5 件 ,这 是 完 全 必 要 的 。 这 样 ,治
安 部 门 执 法 既 包 括 行 政 执 法 ,又
就 成 为 运 动 式 执 法 。运 动 式 执 法
起 家 属 上 访 ,纠 缠 不 下 ,公 安 机 关 疲 于 应 付 。对 于 这 个 案 例 ,要
不 要 追 究指 挥 员的 责 任 ? 指挥 员
无 法 解 释 的 疑 问 ,案 内证 据形 成 严 密 的 锁 链 ,足 以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否 则 ,应 按 “ 罪 从 无 ”原 疑
该 不该 承担 责任?如果 要 宣 布 指 控 的 罪 名 不 能 成 立 。这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2008】9号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2008年2月19日公安部【20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资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4.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1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1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1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1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1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17.骗购外汇案(《决定》第1条)1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19.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20.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2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2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2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2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6.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7.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3、逃税案(《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4、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3条)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5条)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修正案(七)》第4条)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2、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修正案(八)》第41条)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5、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6、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7、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治安部门管辖95种刑事案件

治安部门管辖95种刑事案件目录来源:作者:1998年10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其中规定治安部门所管辖95种刑事案件的目录如下: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43.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45.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4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49.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50.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5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53.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54.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5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5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338条)5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6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6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6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63.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64.非法占用耕地案(《刑法》第342条)65.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66.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6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68.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69.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70.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辖各科所队办理治安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案件管辖制度,不得超越职权,跨越本辖区办理治安案件。
1、治安大队办理特行特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治安案件和上级机关明确指定管辖的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处臵工作及非正常死亡案件;2、派出所管辖本辖区内的治安案件;3、巡警大队办理发生在巡控范围以内的治安案件;4、保卫科办理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5、刑侦大队办理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辖区内有争议的治安案件由局主管领导指定办案单位办理。
二、受案受案单位对受害人报案、群众检举、扭送和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民警当场问明情况,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制作受案材料,填写《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并认真接警。
三、立案对受案材料,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应当迅速整理,然后填写《治安案件立案报告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立案。
四、传唤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时,要向被传唤人表明身份,口头传唤与书面传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须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五、询问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行为人,对各个行为人要分别进行询问,要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六、取证取证的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七、结案根据调查取证的事实,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写明终结报告提出处罚意见。
八、处罚案件需要治安处罚的,按规定履行处罚程序。
九、执行1、受拘留处罚的人对拘留没有异议的应立即执行。
2、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场交付罚款,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08.8)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目录】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第四部分禁毒部门管辖案件第五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正文】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直接管辖101种案件
(一)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第1款)
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
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条之一)
11.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
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
(二)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16.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17.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1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2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2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2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24.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
25.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2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27.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2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
29.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
(三)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0.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
3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
(四)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32.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33.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
(五)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
3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
3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
3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
38.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
39.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40.非法集会、**、示威案(第296条)
41.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示威案(第297条)
42.破坏集会、**、示威案(第298条)
43.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
4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
45.赌博案(第303条)
46. 开设赌场案(互联网上的除外)(第303条第2款)
4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
48.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
49.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
50.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
51.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
5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5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
54.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
55.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
5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
5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
58.医疗事故案(第335条)
59.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
6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
61.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
6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
6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6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65.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66.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
6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
68.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2款)
69.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
70.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71.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7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4条)
73.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4条)
74.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1款)
75.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2款)
76.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5条第3款)
77.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78.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2款)
79.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
80.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
81.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
82.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
83.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
8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
85.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
86.传播淫秽物品案(互联网上的除外)(第364条第1款)
87.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
88.组织淫秽表演案(互联网上的除外)(第365条)
(六)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89.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
90.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
91.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
92.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
9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
94.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
95.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
96.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
97.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
98.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
99.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
100.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
101.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