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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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营销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营销行为,保障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从事证券营销业务的部门、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证券公司营销管理的原则、职责、流程和监督,确保营销活动合规、高效、稳健。

第二章原则与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营销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营销活动合法合规。

(二)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三)诚实守信: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

(四)创新发展:积极探索营销模式创新,提高营销效率。

第五条证券公司营销管理职责:(一)市场部:负责制定营销策略、策划营销活动、协调各部门资源,确保营销目标实现。

(二)业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营销计划,拓展业务渠道,提升客户满意度。

(三)合规部门:负责监督营销活动合规性,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营销流程第六条营销计划制定:(一)市场部根据公司年度营销目标,结合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制定营销计划。

(二)营销计划应包括市场定位、产品策略、营销活动、预算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营销活动实施:(一)业务部门根据营销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实施过程中,业务部门应定期向市场部汇报进展情况。

第八条营销活动评估:(一)市场部对营销活动进行评估,分析活动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二)业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营销策略,优化营销活动。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合规部门对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合规性。

第十条对营销人员的考核:(一)考核内容包括业绩、合规性、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二)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为准。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以下简称市场营销人员)规范化、科学化治理和考核,建立和培养专业化的市场营销队伍,促进经纪业务持续健康进展,操纵业务风险,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场营销人员治理的差不多原则:积极进展、规范治理、严控风险、优聘劣汰。

第三条市场营销人员在从事客户开发、产品营销及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越权限开展业务。

第四条释义1、市场营销人员:指专门从事客户开发、产品营销、客户服务、营销队伍治理等工作,并按其客户开发业绩、产品营销业绩、客户服务成效、营销队伍治理成绩计算薪酬的职员。

市场营销人员分为营销系列、治理系列人员。

2、营销系列人员:指依照销售业绩领取酬劳、不治理团队的市场营销人员。

营销系列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首席客户经理。

3、治理系列人员:指除履行营销系列人员职责外还要履行治理职能的市场营销人员。

治理系列人员包括团队经理、高级团队经理、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

4、营销团队:指由若干市场营销人员组成的差不多业务单元,以下简称团队。

5、育成团队:指团队经理直辖团队的市场营销人员晋升为团队经理后所成立的团队。

6、托管资产:指客户账户内股票(A、B 股)及权证市值、封闭式基金净值、资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总值。

不含其他开放式基金、债券及托管的上市公司法人股等。

7、有效户:指资金账户开户后3个月内日均资产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账户(从帐户中首笔资产到位之日起计算)。

8、有效人力:指名下客户资产50 万元以上的市场营销人员。

9、净佣金=(佣金收入-交易规费)×0.945。

第二章市场营销治理体系及组织架构第五条市场营销总部为公司经纪业务营销工作及营销队伍治理的职能部门,各营业部负责本部门的营销队伍建设及营销工作开展。

第六条营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本证券营业部的市场营销工作,并服从公司市场营销总部等部门的治理和协调。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正文:----------------------------------------------------------------------------------------------------------------------------------------------------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与中国证监会另有规1 / 8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

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培养一支稳定、高素质的营销队伍,进一步提高营业部证券经纪业务市场份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服务协议,服从营业部管理,经营业部授权为营业部发展客户,并依法为所发展客户提供咨询、交易等相关服务或便利,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人员管理第三条证券经纪人指营业部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接受推荐,考核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协议。

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聘用第四条聘用的证券经纪人原则上需有客户资源。

根据公司规定,聘用证券经纪人须报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备案。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熟悉证券交易基本知识,通过学习能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及其交易的法律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营销能力及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四)具备基本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电脑基本操作(Microsoft Office、IE)和日常维护,负责网上交易业务的经纪人还应具备网上交易常识;(五)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交易、投资咨询)的优先录用,无资格的要求在被聘用后的第一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通过上述两种资格的考试;(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经纪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者;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者及市场禁入者;4、由于与执业操守有关的原因,曾被监管部门、其它国家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和其它证券业企业给予劝退(或同级)及以上处罚者;5、营业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聘用手续:(一)仔细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明,保存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包括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和从业纪录。

(三)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服务协议书,聘用其为经纪人,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机构部645号文附件1: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081126

机构部645号文附件1: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0811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证监局: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督促证券公司加强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经纪业务营销管理证券经纪业务点多面广,与投资者关系密切,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7年5月24日,我部下发《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提出了有关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的明确要求。

通知下发后,各证监局加强了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多数证券公司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取得了初步效果。

但也有部分证券公司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产生了一些问题(以下统称遗留问题),例如: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委托网吧等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等。

实践中,因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公司授权不明确、内部管理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导致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对此,要保持清醒认识,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平稳地予以规范。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制度,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即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内部员工开展经纪业务营销,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各证监局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指导,督促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审慎务实地确定适合自己的营销模式。

证券经纪人制度是一项新的重要制度,要客观全面地分析这项制度的利弊得失以及实施这项制度的必备条件。

证券营销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证券营销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营销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为加强营销人员管理,规范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促使营销人员与分公司共同发展,特制定营销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招揽客户。

(3) 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招揽客户。

(4)违规操作客户账户,以达到有效开户数。

(5)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如QQ群、博客等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擅自开展、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6)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私下设立非法营业网点、理财工作室。

(8)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发送短信等。

(9)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证券或代客理财,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11)另开新的资金帐户,将营业部自然增长客户变为新开发客户。

(12)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

(13)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14)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5)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16)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

(17)各种形式的非现常开户。

(18)直接或间接利用客户账户进行资金存取、交易及密码修改。

(19)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客户账户买卖证券。

(20)因本人或所属营业部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21)与网吧、证券投资咨询软件商等非法证券从业机构合作开发客户。

(22)泄露获取的有关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内幕信息。

(23)利用客户或与客户联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4)进行广告和营销时,夸大、虚假宣传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25)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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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以下简称市场营销人员)规范化、科学化治理和考核,建立和培养专业化的市场营销队伍,促进经纪业务持续健康进展,操纵业务风险,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场营销人员治理的差不多原则:积极进展、规范治理、严控风险、优聘劣汰。

第三条市场营销人员在从事客户开发、产品营销及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越权限开展业务。

第四条释义1、市场营销人员:指专门从事客户开发、产品营销、客户服务、营销队伍治理等工作,并按其客户开发业绩、产品营销业绩、客户服务成效、营销队伍治理成绩计算薪酬的职员。

市场营销人员分为营销系列、治理系列人员。

2、营销系列人员:指依照销售业绩领取酬劳、不治理团队的市场营销人员。

营销系列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首席客户经理。

3、治理系列人员:指除履行营销系列人员职责外还要履行治理职能的市场营销人员。

治理系列人员包括团队经理、高级团队经理、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

4、营销团队:指由若干市场营销人员组成的差不多业务单元,以下简称团队。

5、育成团队:指团队经理直辖团队的市场营销人员晋升为团队经理后所成立的团队。

6、托管资产:指客户账户内股票(A、B 股)及权证市值、封闭式基金净值、资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总值。

不含其他开放式基金、债券及托管的上市公司法人股等。

7、有效户:指资金账户开户后3个月内日均资产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账户(从帐户中首笔资产到位之日起计算)。

8、有效人力:指名下客户资产50 万元以上的市场营销人员。

9、净佣金=(佣金收入-交易规费)×0.945。

第二章市场营销治理体系及组织架构第五条市场营销总部为公司经纪业务营销工作及营销队伍治理的职能部门,各营业部负责本部门的营销队伍建设及营销工作开展。

第六条营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本证券营业部的市场营销工作,并服从公司市场营销总部等部门的治理和协调。

营业部合规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本证券营业部市场营销工作的风险治理。

第七条营业部可依照本方法规定设立若干团队,依照营销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可设置市场部。

有3个及以上市场部的营业部经公司批准可设置营销中心。

第八条各部门要紧职能(一)营销中心要紧职能营销中心设营销总监1名,负责市场部及营销团队的治理。

其要紧职能为:1、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2、建立和统筹营销网络,建设基层营销队伍;3、组织及指导市场部做好团队的进展、治理、培训工作;负责团队的日常治理、业绩考核;4、组织团队开展各种营销活动;5、负责营销中心的风险操纵;6、按公司规范要求进行业务数据统计、报备等治理工作。

(二)市场部的要紧职能各市场部设经理1名,负责治理所辖团队,其要紧职能为:1、制定本部门工作打算和时期任务目标,分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2、按证券营业部和营销中心的要求,组织进行人员招聘和团队组建;3、策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营销活动,协助所辖团队展业;4、组织部门例会(早会、夕会、月度、季度会议、业务分析会等);5、组织开展团队培训工作;6、按公司要求完成对所辖团队的日常治理和考核,包括销售活动治理、差勤治理、绩效考核和相关业务报表的复核等;7、负责本部门团队的风险操纵。

第九条各级岗位职责(一)市场营销人员要紧职责1、向客户介绍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差不多情况;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差不多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4、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5、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能够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营销系列人员要紧职责1、进展客户、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相关服务,完成业务指标;2、填写工作日志和客户服务记录;3、按公司及营业部要求参加所在部门晨会、夕会、周会、月度工作会议等;4、每周向直接主管提交客户访谈记录、工作周报,服从直接主管的治理、辅导和工作分配;5、每月提交工作总结。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团队经理的要紧职责1、招聘进展团队成员,组织、建立团队营销网络,组织、参与各项营销活动;2、带领团队成员积极拓展客户,销售金融产品,完成营销中心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3、配合上级主管对团队人员进行各项日常治理,协调团队成员的利益分配;4、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人员的培训工作;5、支持和协助团队优秀成员组建新团队。

(四)市场部经理的要紧职责1、负责市场营销人员的招聘、培训及团队建设;2、参与下属团队经理的选拔、聘任、考核;3、早会、夕会、周会、月会、业绩分析会等会议的组织;4、部门各项业务数据分析;5、营销活动、渠道开拓方案的策划;6、检查下属团队经理周报、抽查下属工作日志、周报、月报等;7、对所辖各团队的差勤治理、绩效考核和相关业务报表的复核等。

8、月度、年度工作总结与打算的制定、执行与评估;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营销总监的要紧职责1、制定营销中心总体进展打算以及战略目标,依照行业变化趋势、当地市场情况及公司状况,制定适宜的营销工作打算,并组织实施;2、负责经纪业务的推广及各种营销方案的制定和实施;3、负责为公司开拓客户资源,不断扩大市场份额;4、组织开展市场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5、指导、监督市场部及各团队开展培训工作;6、检查监督各团队业务打算和执行情况;7、组织编制每月营销工作打算履行情况及业务指标完成情况;8、收集市场信息、竞争对手动态、新产品信息、客户意见与反馈信息等。

第十条营业部应设置营销综合事务岗,其岗位职责为:1、负责市场营销人员的招聘和培训;2、负责市场营销人员的人事治理和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市场营销人员人事信息的录入和变更;3、组织市场营销人员参加资格考试以及办理从业资格证书;4、负责市场营销人员开发客户的预约登记工作和经纪关系建立;5、负责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的定期回访和对帐工作;6、做好市场营销人员团队的各项内务治理工作;7、协助开展市场营销人员月度、年度考评;8、渠道建设工作;9、负责各项业务数据的分析和统计;10、负责市场营销人员薪酬福利的统计发放工作;11、负责市场营销人员的风险治理工作。

第三章市场营销人员的劳动关系治理第十一条拟聘市场营销人员应符合以下差不多条件:1、具备证券从业资格;2、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市场营销人员招聘程序包括面试、岗前培训、实习(学习)、聘用等环节。

1、市场营销人员由营业部负责招聘,报市场营销总部审核备案。

2、应聘人员须向营业部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人员应聘审批表》(见附件1)及个人简历;(2)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4)证券从业资格或证券执业证明;(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6)公司及营业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7)有工作经历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3、营业部营销综合事务岗审核应聘人提交的个人资料,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

4、面试合格者,由营业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岗前培训和考试。

5、考试合格者,经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参与实习(学习)。

参加实习(学习)的市场营销人员应提出申请并与营业部签订《证券营销实习(学习)合同书》(见附件2)。

实习(学习)合同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实习(学习)合同书由市场营销人员和所在营业部保管备查。

实习(学习)学员专一在本公司实习(学习)证券经纪业务,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见习开展客户开发、客户服务等工作的,可依照实习(学习)情况发放一定额度的实习(学习)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实习(学习)人员享有实习(学习)期间所推举客户的开户奖励,实习(学习)期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该部分客户计入其名下。

经营业部安排担任实习(学习)学员指导教师的,享有该实习(学习)人员所推举客户净佣金20%的实习(学习)指导费,实习(学习)结束后不再享有实习(学习)指导费。

指导教师由客户经理及以上人员担任。

6、市场营销人员在实习(学习)期间,达到试用人员标准及其以上的,经营业部合规经理、总经理审批,公司市场营销总部备案同意后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见附件3),营业部应对其进行分类评级,享受本方法规定的薪酬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间,基础工资按相应职级的80%发放。

试用期内达到转正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可办理提早转正手续。

7、试用期内表现差或试用期满未达转正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其与直辖客户的经纪关系,此前开发的客户按市场营销人员离职后客户归属有关规定办理。

但获得从业资格的市场营销人员经本人申请,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可与公司签订《经纪人托付合同书》,转换为经纪人,享受经纪人酬劳,但此前开发的客户不能转移到名下。

如一年内,达到客户经理助理维持标准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完成招聘审批程序后,可再次聘用为市场营销人员,担任经纪人期间开发的客户经纪关系转移至名下。

第十三条市场营销人员《劳动合同书》、《证券营销实习(学习)合同书》由公司统一制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晋升条件及流程(一)晋升条件:1、营销系列职员业绩达到相应标准并经综合考核合格后可获晋升机会。

2、治理系列人员需考察其营销业绩、综合素养、治理工作等综合条件,并按规定流程审批通过后聘任。

工作考核和素养考评不合格的,尽管营销业绩已达到条件,也不予晋升。

治理系列人员职务原则上应逐级晋升。

(二)晋升流程:1、拟晋级的营销系列职员须填写《市场营销人员晋级申请表》(见附件4),经团队经理、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审批后执行。

2、拟晋级的治理系列职员须填写《市场营销人员晋级申请表》,审批或报备相关部门如下第十五条合同解除流程1、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书》的市场营销人员离职需填写《市场营销人员离职审批表》(见附件5),经营业部合规经理、总经理审批,公司市场营销总部备案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2、市场营销人员离职包括个人辞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三种方式。

第十六条营业部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市场营销人员招聘、晋升、降级、辞职、解聘等情况报公司市场营销总部,市场营销总部复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团队的建设及治理第一节团队建设的原则第十七条团队建设的差不多原则:1、市场部经理与团队经理原则上直接育成的团队不能超过6 个;2、每个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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