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京建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2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北京市委十二届十六次全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努力开创首都建筑业新发展格局,努力推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构建首都特色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351号)相关要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示范引领,确保16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研究制定我市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质量保修首要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激励机制,试点竣工验收信息公示制度,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主导的质量责任体系。
2021年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1 总则欧阳光明(2021.03.07)1.0.1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1.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砌体结构: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
2.0.2 配筋砌体: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统称。
2.0.3 块体: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
2.0.4 小型砌体: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
简称小砌块。
2.0.5 产品龄期:烧结砖出窑;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混凝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成型后至某一日期的天数。
2.0.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匹配的,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要求和砌体性能的砂浆,分适用于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适用于非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
2.0.7 预拌砂浆: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8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2.0.9 瞎缝: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21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目录欧阳光明(2021.03.07)0、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00、前言-------------------------------------------------------01、总则-------------------------------------------------------02、术语-------------------------------------------------------03、基本规定----------------------------------------------------0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0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0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07、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08、附表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09、附录C 室外工程划分-----------------------------------------010、附录D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11、附录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012、附录F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013、附录G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0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01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016、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017、本标准用词说明---------------------------------------------0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豫建建〔2021〕16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豫建建〔2021〕16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智能建筑、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受理上报。
― 1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单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
初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只能申请最低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2021年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欧阳光明(2021.03.07)《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目录1总则2术语、符号及代号3基本规定4施工准备5测量5.1 一般规定5.2 平面控制测量5.3 高程控制测量5.4 施工放线测量6路基 106.1 一般规定 106.2 施工排水与降水 106.3 土方路基 106.4 石方路基 126.5 路肩 136.6 构筑物处理 136.7 特殊土路基 136.8 检验标准 167基层 227.1 一般规定 227.2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 227.3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 247.4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 257.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267.6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 277.7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 287.8 检验标准 298沥青混合料面层 348.1 一般规定 348.2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398.3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438.4 透层、粘层、封层 438.5 检验标准 449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479.1 一般规定 479.2 沥青贯入式面层 479.3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499.4 检验标准 4910水泥混凝土面层 5110.1 原材料 5110.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5310.3 施工准备 5610.4 模板与钢筋 5710.5 混凝土搅拌与运输 5810.6 混凝土铺筑 5910.7 面层养护与填缝 6010.8 检验标准 6011铺砌式面层 6311.1 料石面层 6311.2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 6311.3 检验标准 6412广场与停车场面层 6612.1 施工技术 6612.2 检验标准 6613人行道铺筑 6813.1 一般规定 6813.2 料石与预制砌块铺砌人行道面层 6813.3 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6913.4 检验标准 6914人行地道结构 7114.1一般规定 7114.2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 7114.3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结构人行地道 7314.4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人行地道 7414.5检验标准 7415挡土墙 7715.1 一般规定 7715.2 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7715.3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7715.4 砌体挡土墙 7715.5 加筋土挡土墙 7715.6 检验标准 7716附属构筑物 8116.1 路缘石 8116.2 雨水支管与雨水口 8216.3 排水沟或截水沟 8216.4 倒虹管及涵洞 8216.5 护坡 8316.6 隔离墩 8316.7 隔离栅 8316.8 护栏 8316.9 声屏障 8316.10 防眩板 8416.11检验标准 8417冬雨期施工17.1 一般规定17.2 雨期施工17.3 冬期施工18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92附录 A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检验记录表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GB50209-202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整)

GB50209202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整)一、总则1.1 编制目的本规范是为了提高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的安全、耐久和美观,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3 验收原则验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二、基本规定2.1 施工前准备2.1.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
2.1.2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图纸的审核,确保图纸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1.3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现场的勘察,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
2.2 施工过程控制2.2.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2.2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
2.2.3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质量情况。
三、验收要求3.1 基本要求3.1.1 地面工程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无空鼓。
3.1.2 地面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符合工程安全、耐久和美观的要求。
3.2 验收程序3.2.1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上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纸。
3.2.2 验收单位应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
3.2.3 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记录在验收报告中。
四、验收标准4.1 地面平整度4.1.1 地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
4.1.2 地面平整度验收应使用相应的测量仪器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应符合规范规定。
4.2 地面裂缝4.2.1 地面裂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允许裂缝宽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4.2.2 地面裂缝验收应使用相应的测量仪器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应符合规范规定。
4.3 地面空鼓4.3.1 地面空鼓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允许空鼓面积应符合规范规定。
GB50209-202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整)

GB50209202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一、总则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建筑地面工程包括地面基层、面层、防水层、防潮层、保温层、找平层等。
2. 基本规定2.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2.2 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施工工艺、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2.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2.4 施工完成后,应按照本规范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地面基层施工质量验收1. 基层材料1.1 基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2. 基层施工2.1 基层施工前,应进行基层表面的清理,确保表面平整、干净。
2.2 基层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基层的厚度、平整度和坡度。
2.3 基层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养护,确保基层的强度和稳定性。
3. 基层验收3.1 基层验收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包括外观质量、平整度、坡度、强度等。
3.2 基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施工。
三、面层施工质量验收1. 面层材料1.1 面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2. 面层施工2.1 面层施工前,应进行基层的处理,确保基层的平整度和清洁度。
2.2 面层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面层的厚度、平整度和美观性。
2.3 面层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养护,确保面层的强度和稳定性。
3. 面层验收3.1 面层验收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包括外观质量、平整度、坡度、强度等。
3.2 面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施工或交付使用。
四、防水层施工质量验收1. 防水材料1.1 防水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2. 防水层施工2.1 防水层施工前,应进行基层的处理,确保基层的平整度和清洁度。
2.2 防水层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防水层的厚度、平整度和密封性。
2.3 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养护,确保防水层的强度和稳定性。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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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
理规定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86
2021年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规定
1、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1.1质量验评范围主要包含:质量检验评定项目的划分;各单位工程检验范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的套用。
1.2施工承包商应按照“验标”要求,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所承建工程的质量验评范围,并提出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报审表(见附表19),由监理单位核定。
1.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项目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顺序逐级进行。
1.4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火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依次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
1.5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由施工承包商逐级验收。
如检验批、分项工程属于四级验收,由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质量报验单,报监理部进行验收并核签,同时核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件、试验报告、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
1.6检验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并签证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表式见2005年国家发改委“火力发电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表式”)的基础上,由承包商负责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签。
1.7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部工程完工并签证了“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施工承包商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签,尚需进行观感质量评定的工程,先由施工承包商自评,然后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定。
1.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参加四级以上验收项目,其余一、
二、三级由施工承包商自检,监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抽查。
1.9单项工程竣工报验时,施工承包商也采用“工程质量报验单”进行报验。
2、质量检验等级评定
2.1质量检验等级评定,依次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
2.2质量等级标准按照部颁各专业“验标”规定执行。
2.3凡执行国外设备施工质量评定,按订货合同执行,如合同无规定,则另行商定。
3、对“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工程的处理
3.1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经检验为“不合格”时,由监理单位提出“整改通知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发出,施工承包商应立即提出处理办法和措施,进行处理。
如按“质量验评范围”属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检验的项目则需经其代表同意,涉及设计要求的有关项目尚需经设计代表同意。
3.2属四级验收的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工程处理完后,由施工承包商报“整改报验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将原有质量验评记录及与处理该项问题有关的文件、检测资料等保存在该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技术档案内。
4、由于原材料、制成品、工程设计或设备制造等的质量问题而不参加评定质量等级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4.1按标准、规范、制度进行了严格检查、把关;
4.2施工承包商确实无力修正和更改;
4.3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认可。
5、在对工程检查验收过程中的W、H、S点,由施工承包商提出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备案后执行。
在工程总的或专业的W.H.S点未批准颁发前,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细则中须列出该项工程的W.H.S点。
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执行监理细则中的W、
H、S点的检查与验收。
6、所有工程中的检测,均由施工承包商负责检测。
监理工程师对其检测结果进行检查。
如认为有必要,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另行委托平行检测。
其检测结果如与施工承包商的检验结果相符,则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如不符,则由施工承包商承担费用。
7、当单位工程土建部分验收合格后,施工承包商应在其交付安装前,提出“土建交付安装中间验收交接表”,经接受单位查验、监
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入安装阶段。
8、当单位工程安装部分验收合格后,施工承包商应在其交付调试前,提出“安装交付调试中间验收交接表”,经接受单位查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入调试阶段。
9、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9.1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组织有关监理工程师进行,合格后报业主,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9.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承包商合同,对施工承包商完工的单位(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要和重大单位工程需竣工预验收),并审查其报送的竣工技术文件。
9.3监理单位对施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后,经监理工程师复验合格后,报业主方复检,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9.4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9.4.1提供的竣工技术文件齐全、准确、工整符合规定要求。
9.4.2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承诺完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
9.4.3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9.4.4现场符合移交生产的环境条件。
9.4.5重要或重大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请建设单位参加。
9.5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9.5.1单位(单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承包商组织自检合格
9.5.2整理竣工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3)施工图交底及会审纪要
4)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
5)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记录
6)调试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记录
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联系单
8)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单不符合项报告及汇总表
9)主要设备、材料出厂质保证明及复查报告、试验报告
10)一般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消缺情况
9.5.3施工承包商填写“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一式三份,送监理单位审核。
9.5.4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预验收)工作。
9.5.5竣工验收后,监理工程师在“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上签署验收(预验收)意见,如发现有问题或缺陷,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履行复查验收签证。
9.5.6施工承包商完成整改后,全部符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重新填写“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一式三份,送监理单位。
9.5.7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工程师复验施工承包商整改消缺是否
完成,竣工技术文件是否完整、准确、符合规定要求,经总监或副总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9.6监理单位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本工程项目各标段的竣
工验收,并按监理合同规定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由监理单位向施工承包商发出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工程
质量和竣工文件均符合要求后,参加验收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