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
环评报告公示:扎佐加油站

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销售公司扎佐加油站建设单位 (盖章)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销售公司编制日期:2020年8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图1 本项目水平衡图(m³/d)2、排水:(1)加油站排水可分为:生活污(废)水、含油污水和站区地面雨水三种。
项目区内实行雨污分流,严格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与排放。
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需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服务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的区别在哪1 分类方法不同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对一级功能区中的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进行再分类,将保护区再细分为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大型水库水源保护区、调水保护区,又将开发利用区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区;水环境功能区则分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
2、划分范围不同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要比水功能区划分范围大且细3、功能区定义不同水功能区划定义的水功能区名称是从利用的角度,如工业用水区是指该区域的水可以被工业企业所利用,因此将许多水库定义为“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定义的水环境功能区名称是从排放的角度,故其工业用水区是指可以排污,因此将水库排除在工业用水区以外。
4、执行标准不同水功能区划中的保护区执行Ⅰ、Ⅱ类标准均可,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参照地表水Ⅲ类标准,城区最低执行Ⅳ类标准;水环境功能区中的保护区执行Ⅰ类标准,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Ⅲ-Ⅴ类标准。
5、水质的阶段性目标不同水功能区划中分近期与远期执行目标,且执行标准类别有范围幅度(如Ⅱ~Ⅳ类);水环境功能区划在水体的主导功能及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不调整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只有一个水质目标,无范围幅度。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2003年04月11日16:37 本文点击次数:3976(GB3838-88 1988-04-05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代替GB3838-83(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注: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2)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3)试行标准>2 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表三类参考(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地表⽔⽔质,保障⼈体健康,维护良好的⽣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分为:地表⽔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集中式⽣活饮⽤⽔地表⽔源地补充项⽬和集中式⽣活饮⽤⽔地表⽔源地特定项⽬。
地表⽔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适⽤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库等具有使⽤功能的地表⽔⽔域;集中式⽣活饮⽤⽔地表⽔源地补充项⽬和特定项⽬适⽤于集中式⽣活饮⽤⽔地表⽔源地⼀级保护区和⼆级保护区。
集中式⽣活饮⽤⽔地表⽔源地特定项⽬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选择,集中式⽣活饮⽤⽔地表⽔源地补充项⽬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作为基本项⽬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共计109项,其中地表⽔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24项,集中式⽣活饮⽤⽔地表⽔源地补充项⽬5项,集中式⽣活饮⽤⽔地表⽔源地特定项⽬80项。
与GHZBl—1999相⽐,本标准在地表⽔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中增加了总氮⼀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离⼦氨及凯⽒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活饮⽤⽔地表⽔源地补充项⽬,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锰酸盐指数、铝、粪⼤肠菌群7个项⽬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活饮⽤⽔地表⽔源地特定项⽬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库特定项⽬标准值。
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按本标准对地表⽔各类⽔域进⾏监督管理。
与近海⽔域相连的地表⽔河⼝⽔域根据⽔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管理,近海⽔功能区⽔域根据使⽤功能按《海⽔⽔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管理。
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

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筑府发(1996)37号关于印发《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的通知《贵阳市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划类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1996年10月28日《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结合贵阳市地面水域的特点实际情况,对我市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类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对象及范围(一)划分对象:位于市区域内水系干流以及一、二级支流,主要的水库,特别是饮用水源水库。
(二)划分范围:1、重点水域:①贵阳市主要河流南明河市区段:②贵阳市近期饮用水源地:阿哈水库、太慈水厂水源地、松柏山水库、花溪水库、百花水库、贵州铝厂取水点水源地;③风景旅游涉及到的河段和水库、南明河花溪“十里河滩”段,黔炅湖和小关水库,花溪仙鹤潭等;2、一般水域:①南明河一级支流:凯伦河、车田河,小黄河、小车河、市西河,松溪河、三江河、普渡河,白水河和新寨河;②市城内其他水域;鱼梁河,猫跳河、蒙江上游段;③市城内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除小关水库外)。
阿哈水库l993年巳由市政府以政府令确定出各类功能区和保护区的范围;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北起艳山红乡,南至市压铸件厂;西南起蒿芝塘,东南至大坝取水口;沿分水岭,以阿哈水库水体为主,共l90平方公里的汇水区域。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按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两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马王庙→鸭子田→大洞头→光头寨→新寨山→中间寨→曹准山脚→沿分水岭至马王庙。
二级保护区范围:除—级保护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南明河干流中下游丰水期、枯水期水质空间分布变化规律

Key words:Nanming river;Spatial distribution of water quality
1 研究区概况 1.1 南明河河流水系
清水河是乌江右岸的一级支流,清水河上段称南明河,南明河发源 于贵州省平坝区马场镇白泥田。由西南向东北流,在沙坝附近与右岸支 流凯伦河汇合后,经松柏山水库,于下游三岔河处接纳左支流车田河, 汇口以上干流称马路河,以下称南明河。此后折向东流经花溪水库,在 花溪镇转向北流,于三江口处纳入右支流小黄河及麻堤河。以下在太慈 桥纳入小车河支流,在朝阳桥纳入市西河及贯城河支流,经团坡桥、水 口寺往东流,于乌当区土巴寨纳左支流松溪河,于乌当区东风镇下游接 纳右支流鱼梁河、左支流三江河,在下坝电站库尾下大山接纳左支流普 渡河,往下在两岔河附近与右支流独木河汇合,汇口以上称南明河,汇 口以上称南明河,以下为清水河干流,向北流入乌江。 1.2 南明河废污水收集处理情况
选择南明河干流中游甲秀桥、下游定扒桥 2 个常规监测断面。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选取监测时间为 2007 年 1 月 -2016 年 12 月,监测频率为每月,采样及样品分析监测按照《地表 水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进行。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选取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BOD5、总磷(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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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
筑府发(1996)37号
关于印发《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划类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1996年10月28日
《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结合贵阳市地面水域的特点实际情况,对我市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类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对象及范围
(一)划分对象:位于市区域内水系干流以及一、二级支流,主要的水库,特别是饮用水源水库。
(二)划分范围:
1、重点水域:
①贵阳市主要河流南明河市区段:
②贵阳市近期饮用水源地:阿哈水库、太慈水厂水源地、松柏山水库、花溪水库、百花水库、贵州铝厂取水点水源地;
③风景旅游涉及到的河段和水库、南明河花溪“十里河滩”段,黔炅湖和小关水库,花溪仙鹤潭等;
2、一般水域:
①南明河一级支流:凯伦河、车田河,小黄河、小车河、市西河,松溪河、三江河、普渡河,白水河和新寨河;
②市城内其他水域;鱼梁河,猫跳河、蒙江上游段;
③市城内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除小关水库外)。
阿哈水库l993年巳由市政府以政府令确定出各类功能区和保护区的范围;
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北起艳山红乡,南至市压铸件厂;西南起蒿芝塘,东南至大坝取水口;沿分水岭,以阿哈水库水体为主,共l90平方公里
的汇水区域。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按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两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马王庙→鸭子田→大洞头→光头寨→新寨山→中间寨→曹准山脚→沿分水岭至马王庙。
二级保护区范围:除—级保护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北起艳山红乡;南至牛滚糖;西南起蒿芝鳙;东南至白岩寨。
具体范围和管理措施,依照市政府颁布的《阿哈水库水源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结果执行。
东郊水厂水源保护区已由市城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完成,并经论证通过上报市政府待批,划定结果依照市政府批准的划定方案执行。
④其他水域:南明河二圾支流,其他河流一级支流;
二、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逅用于源水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功能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乡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类别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混合区:为了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在排污口附近水域所实际形成的混合区,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附近功能区水域。
三、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一)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原则。
对于一个水体的功能区划分,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河段,应列为优先保护对象。
在保证饮用水功能区的前提下,可兼顾其他功能区的划分。
(二)专业用水原则。
农业部门划定的渔业水域;排污河渠的农灌用水、卫生部门划定的集中式饮用取水口及其卫生防护区等均属专业用水,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分别执行专业用水标准,由相应管理部门按照专业用水标准进行保护。
(三)保持现状使用功能原则。
划分多功能区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和贵州省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划类规定中对贵阳市地面水水蜮划分的要求,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四)技术、经济约束原则。
同一河流在划分不同类别时,上下游河段的功能划分应相互兼顾,进入湖的河流应满足湖(库)的功能要求。
存在有关部门之间及上下游之间的矛盾的水域,应充分考虑技术、经济的约束进行多种方案比较,通过分步到位的实施方案,解决功能区目标的实现问题。
(五)合理利用水体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原则。
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利用水文条件的季节特征,对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应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和邻近功能区水质,其宽度不应超过二分之一的河宽,长度应尽量短的原则来决定。
一般湖泊不大于总面积为1至3平方公里的混合区,江河的混合区不超过1至2平方公里。
四、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管理
贵阳市环境保护局主管全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会同市建委、市水利电力局、卫生局、农业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全市主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分类别,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区环境保护局,全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和本地区水环境现状、使用要求、整体规划等,对市未划类的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由各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同功能类别的水域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环保局下属的环保监测站,负责水质监督和监测。
判别水质是否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应使用各水期平均值,不得使用瞬时一次监测值,监测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
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础资料等,进行综合评价,监测取样应当分别设在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监测方式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选配的方法执行。
集中式生活饮用取水点及其卫生防护区、渔业水域、河渠的农灌用水等,电力专业用水区,分别由市政府以上各级卫生、渔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监督管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贵阳市南明河干流定量划分结果表
附件2.贵阳市南明河一级支流水系划分结果表
附件3.贵阳市南明河二级支流水系划分结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