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承兑汇票和支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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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票据管理制度

银行承兑票据管理制度

银行承兑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承兑票据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提高交易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票据种类1.银行承兑汇票2.银行承兑本票3.银行承兑支票第三章票据管理流程1.承兑条件确认2.票据签发3.票据背书4.票据承兑5.票据履行6.票据保全第四章承兑条件确认1.持票人或受益人须具备交易资质,提供真实有效的票据信息2.票据的面额、期限、出票人等应符合法律规定3.银行应对持票人的身份、资信情况进行审核,确保交易安全第五章票据签发1.出票人应填写真实有效的票据信息,包括出票日期、金额、付款人等2.出票人应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并确保票据的清晰可读性3.出票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票据金额第六章票据背书1.持票人可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并在票据背面签名并注明受让人信息2.银行应对票据转让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票据权益的合法转移3.背书人应承担相应的追偿责任,保证票据权益的实际落实第七章票据承兑1.银行应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承兑的合法性2.银行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承兑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署承兑意见3.银行在承兑后应及时支付票据金额,并保障票据权益的实现第八章票据履行1.票据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凭票据向银行进行兑付2.银行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3.在票据兑付后,银行应及时销毁票据,确保票据权益的终结第九章票据保全1.银行应妥善保管票据,避免票据的遗失、损毁等情况发生2.银行应建立票据资料的归档、备份等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性3.银行应配备专业人员对票据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提高管理水平第十章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制度的行为,银行应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2.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银行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3.银行将建立违规行为记录,对多次违规的行为将给予严厉处罚第十一章结束语本制度经全体员工讨论通过,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银行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票据管理工作,确保票据权益的实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银行形象。

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本票,支票

一票据含义票据是以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它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支付工具。

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合法取得票据债权的人,可以通过交付票据或经过背书再交付票据的方式偿付所欠他人的另一笔债务或通过贴现取得现金。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在国际货款结算中,主要使用汇票。

二票据的作用票据的使用一般要通过银行买卖,提供信用,融通资金,实现国际间债权债务的结清。

由此看来票据的作用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信用作用,另一种是结算作用。

(一)信用作用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信用作用是票据最本质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很难同时实现一方交货另一方付款,必然要有一方先履行义务,这一方即为债权人,而另一方则成为债务人。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票据的使用得以实现。

例如:买方在卖方发货后2个月付款,则卖方发货后可出具一张远期汇票,经买方承兑后,买方就成为汇票的债务人,承担到期向汇票持有人付款的责任。

在这里,通过票据提供信用的一方是商人的话,则属于商业信用;提供信用的一方为银行的话,则为银行信用。

票据的这种信用作用,也使资金融通业务得以发展。

(二)结算作用用票据代替现金收付,可以随时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如:甲欠乙,丙欠甲,甲可以签发一张汇票,收款人为乙,付款人为丙,当丙承兑了汇票之后,就意味着甲乙丙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

(一)汇票的定义与内容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内容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项目,据其重要性不同这些项目可以分为三类。

1汇票的绝对记载项目是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必要项目是否齐全直接关系到汇票是否有效。

1)“汇票”字样,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Draft 均可。

2)无条件的书面付款命令或委托。

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否则将无法签字。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作 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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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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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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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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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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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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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公司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年1月试行
1、严格内部控制制度。

印鉴章和银行支票、商业承兑汇票、贷记凭证及有关办理本票和银行汇票的票据以及发票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得一人兼管。

2、开具支票、汇票、本票、贷记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必须办理领款手续。

由经办人填写领款单,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有关领导分级审批签字同意后,附有关付款依据,交财务,由财务复核人员复核,出纳人员开具支票等票据,交印鉴保管人盖章。

3、签发支票等票据必须填清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和用途。

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4、财务签发支票等票据后,做好票据领用登记,记录有关事项、领用日期、领用人、票据种类、票据编号及金额,并定期将领作记录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5、支票等票据因故作废,经办人应及时交公司财务。

将作废物银行支票等票据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不得撕毁、丢失。

6、经办人遗失支票等银行票据,必须与本公司财务联系,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办量挂失手续,采取有关措施,减少损失。

7、本管理办法内容如有与公司原有相关规定内容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

未尽事宜从国家法律、法规。

票据法实施细则

票据法实施细则

票据法实施细则票据法实施细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票据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敬请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票据种类

票据种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种类票据种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

我们就上述结算方式作一简单介绍。

一、支票1、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2)可支取现金或用于转账;(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则依次顺延;(4)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5)可以挂失。

3、适用範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準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4、使用方式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取现:收款人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支票转账:委托收款的支票或经背书转让的支票须按规定背书;支票挂失:已签发的支票(必须已填写收款人名称)遗失,可以在付款期内向银行申请挂失,如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的领用与注销:存款人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账户结清时,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还回开户行注销。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所需款项,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或支付密码,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煺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 票据结算(二)(支票、汇票、本票)

3  票据结算(二)(支票、汇票、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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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承兑绝对记载事项: 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 的事项包括: ①承兑文句; ②承兑日期; ③承兑人签章。 ①承兑文句 绝对记载事项 ③承兑人签章 二缺一不可 e.退回己承兑的汇票: 只有付款人将其已承兑的汇票退回到持票人 手中,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⑥ 交 存 票 款
出票人开户行 (承兑人)
⑤银行间结算资金
⑦划回票款
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行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 确定 1).商业汇票的出票(签发或发行):是指出票 人 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①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 人以及其 他组织”; ②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③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但不低于1000 元的罚款; 2) 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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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 单选题】A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6 万元的支票给B厂,因存款不足银行退票,为 此A公司将支付的赔偿金为( )元。 • • • • A.800 B.1000 C.320 D.1320
正确答案:C 赔偿金为(16000×2%) =320元。
5.支票的特点为: (1)以银行作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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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 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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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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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 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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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兑付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 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绝 对 各类票据共同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 记 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 载 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 事 年月日的记载。 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
(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 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 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但是,如果 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票据债务人可进行抗辩。
票据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票据债权人请求票 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A公司向B公司开出 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 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 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 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
索,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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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1)行为人合
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 票据。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2)因欺诈、偷 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3)因税收、继承、赠 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丙 的前手乙没有票据权利,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C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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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2.票据抗辩的种类
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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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PROMISSORY NOTES)本票的定义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2款接着规定,本法所指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

本票的特征(1)自付票据。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

(2)基本当事人少。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3)无须承兑。

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本票的必要项目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出票人签字;4.出票日期和地点;5.付款地点;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7.金额;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本票的种类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为标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

1.一般本票(PROMISSORY NOTE):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2.银行本票(CASHER'S ORDER):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本票的出票1.出票人的资格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这体现了管理者对本票出票的一种审慎的态度,同时反映了我国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亟待提高商业信用。

2.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3.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

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4.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5.付款(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

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6.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本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汇票和支票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

其相同点是:(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

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

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⑥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⑦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

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

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

而我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

其特殊之处在于:(1)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尽管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

可见,我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2)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80条又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因此,我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

据此规定,我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4)《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由此可知,我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5)我国《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

可见,我国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承兑汇票1.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2.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

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3.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我行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行为。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我行对企业发放的授信额度,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

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的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的持票人或贴现申请人。

授信承担人在取得了银行保贴额度得授信后,可以在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银行保贴函,由银行保证贴现,当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贴现时,由银行扣除利息后向其融通资金。

4.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对企业有什么作用?保贴业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银行承诺贴现加强了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

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由于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

如果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得到银行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

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因此,附加保贴函后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5.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银行费用如何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的承担人在申请额度得到批准后,要支付一定金额的额度承担费。

商业汇票出票人在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时,需要支付工本费。

申请贴现的企业需要支付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利率水平一般不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

到期不获付款的还需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

6.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需要什么样的基本条件?额度承担人需要满足我行授信条件,已有授信额度的,使用保贴额度前需要和我行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办理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a) 企业申请保贴额度或与我行签订保贴额度补充协议;b) 企业与我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c) 企业向我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自行签发;d) 企业向我行提出保贴申请,我行据此开出《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e) 企业将此函及对应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f) 持票人向我行申请贴现,我行按照有关手续给与办理;g) 汇票到期,我行直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8.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a)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b)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天;c)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2. d) 商业承兑汇票3. 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我行申请贴现;e)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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