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9-04-2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队伍的组织结构,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企业建设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由山西省司法厅统一负责。
试点期间对试点单位实施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的发展原则。
在第一发展期内,各地主要负责摸底推荐、协助管理,以后视发展情况和社会需要再逐步放开。
试点原则上选择领导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健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一)本人所在企业是符合公司律师试点的企业;(二)申请人品行良好;(三)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四)在申请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特殊情况的,经省司法厅考核批准可放宽为一年);(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本企业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山西省公司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三)本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四)所在企业人力部门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相应年限的证明;(五)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有申请人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和未受过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证明;(六)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七)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材料送交与企业登记机关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查推荐,由省司法厅审核批准。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20号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令第2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三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监督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定依法治省和法治山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省工作,指导检查全省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社会法律顾问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晋司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晋司发〔2019〕3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19年4月8日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制定如下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
一、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1.持续强化政治机关建设。
修改完善厅党委工作规则,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机制。
(责任单位:党委办<机关党委>)2.指导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
统筹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结合地方实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责任单位:政治部<警务部>)3.强化基层司法所建设。
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多措并举充实司法所力量,提高司法所队伍素质。
(责任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参加单位:政治部<警务部>等有关处室)4.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规划调查研究,启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法治调研处)5.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加强对省政府、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核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意见》。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6.进一步理顺行政立法体制。
完善行政立法立项机制,创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加强对各市和政府部门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拟于2019年7月初在太原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省律师制度改革和律师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依章开展筹备工作,确保第六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开成一个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会。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大会的一切工作,从筹备到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要将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
2、坚持依法依章。
严格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推进大会各项筹备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大会各个环节顺利进行。
3、充分发扬民主。
本次大会的代表推选等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广大律师及社会各界意见,使换届后的协会领导班子,成为有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的集体,为我省律师事业不断创出新业绩、迈上新台阶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工作任务审议省律协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以及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回顾总结第五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以来我省律师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安排部署新时期的律师工作;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选举产生新一届律师协会领导机构。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64号)要求,结合我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司法厅律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企、事业单位中经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一)品德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执业纪律,积极为发展律师事业努力工作。
(二)学历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1、任现职年限的要求。
申报三级律师大学本科学历,任四级律师须满4年(即2014年底前聘任);大学专科学历,任四级律师须满5年(即2013年底前聘任)。
无四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执业满10年的律师也可参评。
申报四级律师须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年以上。
2、任现职年限的计算。
申报三级人员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占用本单位空缺岗位职数聘任相应职务之日当年起算,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doc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对公司律师的管理监督,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继续教育培训、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负责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律师根据《律师法》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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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4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队伍的组织结构,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企业建设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由山西省司法厅统一负责。
试点期间对试点单位实施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的发展原则。
在第一发展期内,各地主要负责摸底推荐、协助管理,以后视发展情况和社会需要再逐步放开。
试点原则上选择领导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健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一)本人所在企业是符合公司律师试点的企业;
(二)申请人品行良好;
(三)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四)在申请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特殊情况的,经省司法厅考核批准可放宽为一年);
(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本企业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公司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本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所在企业人力部门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相应
年限的证明;
(五)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有申请人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和未受
过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证明;
(六)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七)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材料送交与企业登记机关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查推荐,由省司法厅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司律师仅限于处理其所在企业内部的法律事
务,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四)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
育工作;
(五)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刑事诉讼除外)、仲裁活动;
(六)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各项律师执业权利;
(二)可以加入律师协会,享受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调出企业并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
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十条公司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公司律师在办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时,可以律师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但不得从
事有偿法律服务;
(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四)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公司律师的组织机构和日常管理:
(一)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本企业的领导下从事业务活动,其人事关系、
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的企业管理;
(二)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
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公司律师办理业务所需要的文书样式等执业文件由山西省司法厅统一制定提供;
(四)因故不能担任公司律师或调出本企业的,由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收回其律
师执业证,交由山西省司法厅注销。
第十二条公司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一)建立重、特大法律事务报告制度。
(二)每季度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办理法律事务的数量、项目及法律服务简况;半年及年终报告工作总结。
(三)公司律师人数较少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直接同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
报告工作;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公司律师工作部,受司法行政机关
委
托承担部分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律师按规定参加年度注册,对于通过年度注册的,山西省司法厅予以
公告。
公司律师办理年度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所在企业的考核意见;
(五)所在企业证明其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
公司律师年检经主管司法局审核,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第十四条公司律师为牟取经
济利益,对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律师,依据《律师法》和相关规定吊销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
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
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公司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的,以后不得从事律师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司
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