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31-2016)
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征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1 项目背景、任务来源、必要性和可行性
1.1 项目背景 商用电磁灶是商业厨房市场最新发明的一种新型炉具。商用电磁灶顾名思
义指的是应用在商业厨房的电磁灶,具备节能、环保、安全、舒适、安全、无 明火、利于厨师健康、加热时间短、炒菜快等优点,更被人们誉之为“烹饪之神” 和“绿色炉具”。商用电磁灶和家用电磁炉的最大差异是:功率大,且是 220V 交 流转变成直流,实现方法简单。商用电磁灶是圆底锅,并且功率达到了 35kW, 选材和控制模式与家用电磁炉是完全不同的,属于商用工业级产品。具备家用 电磁炉无法比拟的稳定性和耐用性。正常使用,可连续工作 10 年(10 万小时) 以上。商用电磁灶的温度在 15 秒内可以温升到 300℃。温升速率高于油炉及气 炉。商用电磁灶与传统明火锅炉的区别是环保:无燃烧废气排放、不消耗氧气、 无噪音、无污染、省能源。目前,商用电磁灶产品已经成熟上市销售,相关的 国家安规标准已在起草中,但是相关能效限定值的标准缺失,市场上销售的产 品能效高低差异较大,低能效产品大量涌入市场,不利于节能。商用电磁灶的 生产缺乏规范的标准进行指导。制定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 准,对于商用电磁灶的生产、制造和使用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将有助于商用 电磁灶技术的进步,有助于市场的规范化,为节能认证、能效标识和能效评价 提供实施依据,同时也可为商用厨房设备行业提供绿色、高效、可靠的技术保 障。
制定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对于商用电磁灶的生产制造和使用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将有助于商用电磁灶技术的进步有助于市场的规范化为节能认证能效标识和能效评价提供实施依据同时也可为商用厨房设备行业提供绿色高效可靠的技术保2015年我国商用电磁灶需求量增长到10515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预计商用电磁灶未来需求量年增速将保持在2427左右
我国家电政策最新消息-迎来两项新标准实施-产业报告

我国家电2016年政策最新消息:迎来两项新标准实施-产业报告从6月1日开始,我国家电行业将迎来两项新标准法规的实施,这两项标准法规分别为新版燃气热水器与燃气采暖炉能效国家标准GB 20665-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版。
燃气热水器能效新国标GB 20665-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于2015年5月发布,将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取代原国标GB 20665-200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对比新旧两版国标,新版能效标准沿用了旧版国标的3级分级原则,但是对能效指标热效率值η进行了调整,各个级别的最低允许能效指标由原来固定的针对额定负荷和部分负荷热效率的单一限值,变为只限定这两个热效率值的较大值下限和较小值下限。
另外,试验方法中除了要按GB 693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要求进行外,还增加了按照GB 25034 《燃气采暖热水炉》、CJ/T 336《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CJ/T 395《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内容。
在业内人士看来,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新国标的实施,对我国燃气采暖热水器具产品结构升级以及燃气燃烧器具节能减排政策的贯彻执行将起到促进作用。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据《2016-2021年中国智能家电产业运行态势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了解,《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共发布12批产品目录,涉及家用电器、办公及电子设备、工业设备、照明设备、商用设备共5大领域的33类产品。
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2月底发布《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版,并宣布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旧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能效信息码”(如二维信息码)引入能效标识,消费者及部门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能效标识信息平台,获取用能产品的能效信息、能效备案号、产品能效质量抽查情况。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NCA

附件32 编号:CEL 030—2016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 总则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仅使用城镇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规定的燃气。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mm,宽度为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2)规格型号;(3)能效等级;(4)热效率(%);(5)额定热负荷(kW);(6)灶具类型(如:台式大气式灶);(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8)能效信息码;(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3.1 热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0720的现行有效版本,热负荷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16410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版)

2016 年 10 月 1 日
7
CEL 026 家用太阳能 —2016 热水系统
适用于贮热水箱容积在 0.6 m3 以下 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GB 26969-2011 家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能效限定值
2016 年 10 月 1 日
及能效等级
适用普通用途的台式计算机、具有
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
2016 年 10 月 1 日
CEL 004 单元式空气 —2016 调节机
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采 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 组。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 机组和变频空调机。
GB 19576-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 机能源效率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
于主要功能为电视,不具备调谐器,
但作为电视产品流通的显示设备。
2016 年 10 月 1 日
适用于利用频率在工科医(ISM)频 段(2450 MHz)电磁能量以及电阻 性发热元件来加热,额定输入功率 GB 24849-2010 CEL 023 家用和类似 在 2500 W 以下的微波炉,包括微波 家用和类似用途 —2016 用途微波炉 单功能的微波炉、带组合烧烤功能 微波炉能效限定 以 及 带 热 风 对 流 烧 烤 功 能 的 微 波 值及能效等级 炉。不适用于商用微波炉、工业微 波炉以及带抽油烟机的微波炉。
GB 12021.2-2015 家用电冰箱耗电 量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
2016 年 10 月 1 日
CEL 002 房间空气调 —2016 节器
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 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 14000 W 及以下,气候类型为 T1 的空气调 节器。不适用于移动式、转速可控 型、多联式空调机组。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9号——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9号——行业标准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6.12.05
•【文号】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6.1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年第9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煤层气集输设计规范》等373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66项、能源/石化标准(NB/SH)29项、电力标准(DL)111项、石油标准(SY)167项,现予以发布。
上述标准中煤层气、生物液体燃料、电力、电器装备领域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煤制燃料领域标准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煤炭领域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石油天然气领域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石化领域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锅炉压力容器标准由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5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能源效率标识制度3月1日正式生效市经委、市质监局将依法监督检查

能源效率标识制度3月1日正式生效市经委、市质监局将依
法监督检查
佚名
【期刊名称】《资源节约与环保》
【年(卷),期】2005(021)001
【摘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能源效率
标识管理办法》《第17号令),3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市经委、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进行落实、监督和依法检查。
【总页数】1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1.265
【相关文献】
1.石狮市质监局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 [J],
2.大连市质监局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r获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J],
3.盘锦市质监局开展涉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及分类评价 [J],
4.辽阳市质监局开展家电产品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 [J],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质监局市经委关于开展建筑用砖质量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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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一、引言吸油烟机是餐饮场所、家庭厨房等厨具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厨房环境卫生和人们的身体健康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传统吸油烟机的设计和使用方式的限制,其能源消耗效率较低,造成能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因此,制定《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成为必要的举措。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吸油烟机产品,包括电动式、风魔式、集成式等各种类型的吸油烟机。
三、能源效率评价方法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通过测试吸油烟机在不同工作状态下的能耗和吸力等参数,对其能源效率进行评价。
2.采用能源消耗与油烟去除效果的比值作为能源效率的评价指标。
3.对于不同类型的吸油烟机,可以采用专门的能效测试方法进行评估。
四、能源效率标识内容1.标识内容应包括能源效率等级、吸油烟机品牌、型号、油烟去除效果、能耗等相关信息。
2.能源效率等级应采用明确的划分标准,如能效标识图标、字母等形式,以便消费者对吸油烟机的能源效率有直观的了解。
五、能效标识实施机构与监督1.标识的制定和实施应由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并组织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能效测试和能效标识的发放。
2.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并按照国家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吸油烟机进行处罚。
六、标识的优势与推广1.标识的推广利于消费者对吸油烟机的能源效率有更全面的了解,提高他们的消费选择的能效意识。
2.标识的推广促使吸油烟机制造商注重产品的能源节约性能,推动他们生产更加节能环保的产品。
3.通过标识的实施,能够提高吸油烟机的整体能效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七、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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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加施在商用燃气灶具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 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 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 厂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附件 33
编号:CEL 031—2016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燃气为能源的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60 kW 的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炒菜灶)、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 不大于 80 kW 且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 600 mm 的炊用燃气大锅灶 (以下简称大锅灶)和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80 kW 且蒸腔蒸汽压力 不大于 500 Pa(表压)的燃气蒸箱(以下简称蒸箱)的能源效率标 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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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热效率应当依据 GB 30531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 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 围,被测产品的热效率应当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标识标 注的额定热负荷是指主火额定热负荷。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30531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
电话/传真:(010)58811738/1783; 网络:“中国能效标识网”()。
5
附件 1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6
附件 2Biblioteka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审 核: 批 准: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 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规定的燃气。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热负荷(kW); (5)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 但结构和加热单元相同、热效率和额定热负荷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 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 案,向授权机构提交《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 件 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 标识网”()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完备、真实。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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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 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 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标 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1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 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热负荷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0531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 式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商用燃气灶具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商用燃气灶具本体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 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 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