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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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作者:张爱莉董晓涛孙佰军来源:《中国农资》2013年第06期摘要:作为党中央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历史赋予我现代化进程的责任,更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

而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土地利用问题解决的必然选择就是合理规划用地,通过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这也是我国建设新农村的重点所在。

本文首先分析了土地整治对实现新农村建设所起的促进作用,然后分析了新农村建设为土地整治提供的历史机遇,最后指出二者相互影响,互为保障,应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关系2010年10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中强调应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而这些内容早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亦有类似阐述。

由此可见,有关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政策举措都将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视彼此为工作的重要内容。

因此,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对做好土地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至关重要。

1 新时期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的内涵过去土地整治偏重农用地整治,其规划内容主要是指田、水、路、林的优化配置,而与村庄整治的内容割裂开来,避免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资源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权益问题。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土地整治的概念和范畴不断拓宽。

新时期土地整治由农用地整治拓展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市地整治,甚至还拓展到地质环境灾害治理[1],例如宁夏中南部地质灾害区将生态移民、生态修复作为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旅游土地使用权年限

旅游土地使用权年限

对于旅游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划分还是比较详细的,传统的旅游星级宾馆、酒店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40 年;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的旅游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40或50 年;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的综合类用地性质,一般适合于度假酒店、度假公寓等旅游房产建设,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50 年;商业用地性质的旅游房产项目,一般适合于建设旅游星级宾馆、商务酒店、经济型酒店、度假酒店等以酒店经营为主要目的投资行为,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40 年;商业城市中的综合类用地性质,一般适合于商务酒店、全套房酒店、旅游星级宾馆、服务式公寓、经济型酒店等旅游房产建设,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 年;服务式公寓、纯住宅类酒店式公寓、度假公寓、度假别墅等旅游房产项目的建设,本身属于房地产开发性质,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70 年。

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探讨(一)指标问题1.有建设用地指标,但是不满足占补平衡这是很多一线城市面临的问题,也是导致很多项目不能上马的主因,用开发旅游业的优势去说服政府开发未利用地,将未利用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使得新增耕地满足占补平衡要求.没有未利用地可开发的,部分地区可购买其他地区耕地指标进行占补平衡。

2.规划基期年建设用地指标饱和,没有建设用地指标可用将现有建设用地集约,目前这种问题的解决办法一般是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将分散的农村居民点集中,新建中心村,将原有农村建房进行土地复垦,腾退居民点,恢复耕地,既补充耕地又富余出建设用地指标,可进行建设.(二)有项目有建设用地这种情况是指项目所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为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区,已经列入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本身已经满足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在政策上允许进行建设的建设用地。

地块土地使用权属问题可能遇到如下情况:1。

土地使用权国家所有这是最容易实施的一种情况,此时的土地可能是已经经过一级开发的“熟地",也可能是未经过开发的“生地”,“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进行开发建设,“生地”可通过申请土地一级开发的方式进行开发为熟地,再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由“规模化粮食生产”延伸为“规模经营必须兴建”范畴。

通过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范围,促进依托农业的产业融合和农业发展。

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用途分类国标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二、设施农用地的政策依据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管理要求,伴随着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1、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

2、2009年3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首次明确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3、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4、2017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2015年下半年云南省管理与基础辅导:土地征收的管制考试试卷

2015年下半年云南省管理与基础辅导:土地征收的管制考试试卷

2015年下半年云南省管理与基础辅导:土地征收的管制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市场比较法的间接比较法是以为基准,把交易案例和待估土地均与其逐项比较,然后将比较结果转化为修正价格。

【2006年考试真题】A:标准宗地B:待估宗地C:类似宗地D:比较宗地E:时间因素2、生地价格、熟地价格、毛地价格是按进行分类的。

A:权利类型B:价格形成方式C:价格表示方法D:土地的存在形态E:时间因素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不包括土地使用权__。

A.出售B.交换C.出租D.赠与4、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区位理论的古典名著。

A:《赋税论》B:《孤立国对农业和国民经济之关系》C:《政治经济学与赋负原理》D:《关于地租之性质及其进步的研究》E:时间因素5、某待估宗地所处区域基准地价为500元/平方米,根据待估宗地条件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经分析测算,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之和为-0.13,年期、期日、容积率修正系数分别为0.97、1.06、1.51,则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该宗地地价为元/平方米。

【2004年考试真题】A:500B:503C:675D:877E:时间因素6、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由()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7、《草原法》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__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A.2B.3C.5D.68、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测算,估价师在为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投资综合咨询报告中,列出在估价基准日某地块在三种用途下的土地评估价格分别为:住宅用途10 000万元、商业用途7500万元、办公用途7250万元。

对此,下列分析合理的是。

A:该地块的最佳土地用途为住宅B:出现住宅用地地价与商业、办公倒挂现象,估价结果错误C:按估价期日的市场供求状况,作为住宅用地价格最高D:投资咨询估价应以当地基准地价为主要依据以减少政策风险E:合法性9、已知某宗地4个界址点坐标值如下表,则该宗地面积为平方米.【2007年考试真题】A:350000B:250000C:200000D:150000E:土地10、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社会预售商品住宅,此举属__策略。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管理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项目管理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2009年,为贯彻落实上述精神,国土资源 部下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09]27号),《意见》明确提出:要以土地 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 地整理复垦开发平台,对田水路林村实施整治; 实施重大工程和“万村整治”示范工程;要发 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 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具体包括四项任务: 1、加强土地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推进村庄整治,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3、抓好设施配套,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4、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政策措施。
26号文件明确了七项政策措施。 1、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2、加大土地综合整治投入力度。 3、积极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4、建立新增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制度。 5、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6、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7、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2009年1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 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 [2009]26号),对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 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至此,我省土地开发整
理开始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转型。
二、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一)基本内涵。
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 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 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加强耕地 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 活条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宁乡县关山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望城县光明村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株洲市渌口镇子规等三个村土地综合整 治项目 ——武冈市邓元泰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凉山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州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实现我州土地整合整治投入取得最大社会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凝聚各方的资金、人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是在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的综合性和整体性的同时,全面统筹综合考虑实现各方建设目标要求,按要求统一组织规划和实施,使聚合的各方面能量得到集中释放,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实现国家、集体、群众多方利益的共赢,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效能最大化,促进农村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整合“天府新区”基本农田调整补助资金及国土、烟草、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水利等各部门资金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每年统一申报立项和实施的面积不低于10万亩。

并形成“立项-储备-建设-立项”的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全力迎接各方建设力量和资金投入土地整治建设良好局面。

三、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一组织,多部门联合行动。

(二)统一项目立项规划、统一项目施工设计,共同实施,同步实现各部门建设目标。

(三)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分头投资、集中使用。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项目。

四、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三)《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四)《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0号);(七)《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46号);(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正确把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基本要求: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 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 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项目区 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 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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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钩 实 施 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拆旧地块
建新地块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 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 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 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 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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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整体审批
基本要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 面积。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 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 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拆旧地块复 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 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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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 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 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 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 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 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 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 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 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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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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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文件:
2005年10月1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 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 号)

8111330_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障碍及条件

93法律广角Legal Issues总62期 2014.08 混凝土世界营、管理。

”除上述列举以外,《民法通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此问题有所涉及。

从上述法律规定,特别是《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土地被明确划分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乡土地所有制的二元结构十分清晰。

在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1款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据此,只有国有土地才能用于城市建设和工商业用地。

农村土地进入城市建设用地的途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征收将农村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在当前法律法规建立的这种二元制度下,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谓无法可依。

第二,地方政府从现有结构中获益的思路未改变。

上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二元结构,以及法律预留的农村土地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的途径,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自用,而无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则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征收这一唯一合法途径将农地的所有权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从而实现将农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

这种垄断行为在行使过程中,为其权力所有者获取“一入”(征收改变所有权人)与“一出”(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中的差价利润提供了毫无阻隔且难以监督的便利条件。

特别是随着近些年来全国范围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升温,政府借助这种垄断行为支付少量的征收补偿,获取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其盈利之合法、便捷及巨大,让地方政府从尝到甜头到产生依赖再到严重依赖,其借助这种二元结构与垄断地位获利的思路短期难以彻底改变。

第三,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难维权。

如上文所言,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其实主要是将农村的土地提升到与城市的土地相同的市场地位上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法规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法规1、单选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

A.20%B.50%C.70%D.9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土地出让最低(江南博哥)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2、判断题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应予批准。

()正确答案:错3、多选?2010年3月W省A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自查。

一是针对拟开工建设的A 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的自查;二是针对A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改建问题的自查;三是针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纳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四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全面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下列关于W省A市人民政府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管理规定,符合国发[2008]3号政策规定的有()。

A.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B.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C.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一律实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D.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正确答案:A, B, D4、单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指出,标准宗地要与土地估价师挂钩,()对其采集的标准宗地地价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负责。

A.土地估价师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C.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D.国务院办公厅正确答案:A5、多选国土资发[2008]284号规定,()等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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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

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提高基本农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和奖励;引导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

二、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四)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

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

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有条件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没有条件的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到村,由村委会代管。

同时,对无权属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要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要优先进行登记发证。

综合改革试验区、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适应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求。

对于没有纠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同步完成。

(六)依据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和流转中的权益。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和证书,对农民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必须做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纠纷,保障土地流转和交易安全。

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以保障集体土地各方的经济权益。

三、积极开展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七)搭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平台,整合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和资金;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下同)平台,运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配合各级政府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田、水、路、林、村实施整治。

各地要以土地整治为载体,整合协调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发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八)创建衔接运行初刷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土地整治的支持力度。

各地要完善各类土地整治工作的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和各方投入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

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给予配套。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全面支撑和推动土地整治。

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用于其他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所得收入严格用于整理区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反哺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九)实施重大工程和“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发挥土地整治示范作用。

大力推进《纲要》所确定的七大工程建设,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

今年,国土资源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工程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国土资源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国家、省两级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体系。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协调配合提出项目名单,搞好项目论证,落实资金安排,共同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十)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各地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总体要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今年,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

以后,根据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实践,总结经验,再推进其他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各地要及早谋划,研究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十一)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健全完善市场配置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

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

在各地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中,要积极主动增设各类土地交易场所,协调有关部门,鼓励林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统一的市场中交易,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提高交易安全。

要积极培育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服务功能,降低交易风险。

(十二)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

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切实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致富、农民增收。

五、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十三)科学规划宅基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

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合理确定宅基地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创造条件,编制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增加新增宅基地规模。

(十四)抓紧修订现有宅基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各地要遵循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客观规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城乡不同的地域特点,区分不同住宅类型,抓紧修订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控制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订标准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十五)强化自我约束,探索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机制。

各地要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

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用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规范农村宅基地特别是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进解决现有宅基地集约利用和超标问题。

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依法应退出而不能退出的,积极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形成超标宅基地逐步退出机制。

(十六)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

各地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宅基地审批办法。

在村或村民小组内部建立和完善宅基地“两图一表”制度,即按照宅基地现状图、宅基地审批控制图和宅基地安排计划表,在村民公开监督下,公示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结果,公平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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