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
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受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蒙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的7月底以前完成.第六条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
自治区、盟市及旗县区均成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属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管理工作,对批准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医师协会,原则上盟市及旗县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七条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需统一使用国家指定的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八条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旗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上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第九条不能够承担医生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委托医疗机构和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内卫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3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建立完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我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1.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由盟市负责实施二级甲等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由盟市负责实施二级甲等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内卫计医字〔2018〕437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由盟市负责实施二级甲等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437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今后将不再组织对二级甲等医院评审结果进行复核与评价,复核评价工作由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就二级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盟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医院评审标准,按照“不降低标准,保证质量安全”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相关医院评审及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工作。
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加强医院评审有关信息统计及信息公开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二级医院评审结论改为备案管理。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将二级医院评审结论在辖区内公布后,将评审医院名单、评审标准、评审组织方式、结果及认定程序等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推进专业化、同质化评审专家队伍建设。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挥第三方组织作用,由具备条件的评审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建立评审有关信息公告制度,广泛接受医院员工、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大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管力度。
规范评审委员会评审行为,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
对于违反评审原则和要求、扰乱评审工作秩序的地区和医院,要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批评。
将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纳入行风建设工作统一安排。
请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卫生计生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做好乌兰察布市医专附院、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察右前旗医院、察右后旗医院、兴和县医院和杭锦后旗医院评审、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及报备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呼伦贝尔市第二人民医院/呼伦贝尔市结核病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印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3号)文件精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冯桂英(院长)副主任委员:巩晓东(副院长)焦连丽(副院长)杨全胜(副院长)成员:姜云燕(医务科长) 司春武(人事科长)陈旭光(党办主任)阿尔滕挂(结一科主任)杜卫华(结二科主任)王亚军(普外科主任)周胤江(胸外科主任)郭艳静(妇产科主任)李福昌(门诊主任) 齐伟(普内一主任)杜斌(普内二主任) 郝兴东(骨科主任) 考核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二、考核制度(一)医师定期考核实行单年度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的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下一年的3月1日前完成。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在考核年度6月30日前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及时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三、考核方式及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党办、人事科负责)1、医师考核工作与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按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日常考核,并作为评定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于考核当年的10月份,需个人填写、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所在科室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10月底完成并上交人事科复核。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内卫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内卫发〔2010〕19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大型公立医院的监管、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09年版)》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把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作为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的重要形式和重大举措,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大型公立医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依据卫生部《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09年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2010版)。
一、工作目与原则(一)工作目的1.调查研究,掌握情况。
全面深入了解大型医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和执行卫生部、自治区卫生厅医院管理部署的真实情况。
2.总结经验,推荐先进。
发现和宣传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优秀典型,总结推广医院管理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3.发现问题,促进整改。
发现大型医院在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原因,督促和帮助医院制定整改措施,改进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院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执业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于医师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三)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一执业地点是指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五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注册后方可在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第六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后方可申请。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口腔和中医(蒙医)类别医师,并在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4〕10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4〕1037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为进一步规范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和进修医疗机构范围划定以下医疗机构均可作为变更执业范围的培训及进修机构。
(一)自治区外:三级甲等医院。
(二)自治区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包钢医院、内蒙古林业总医院、赤峰市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三)本人执业单位不作为培训进修医疗机构。
二、医师执业范围变更由承担医师执业注册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及办理变更注册工作。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订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二)《医师资格证书》;(三)《医师执业证书》;(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六)精神科从业医师的执业注册问题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内卫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6〕51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为了贯彻《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状,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以规范和指导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领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健康教育是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中的特殊作用,把我区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关于加强卫生宣传工作的指示》及《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健康教育、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和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体系,健全可持续发展、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构建有利于健康的支持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二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二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内卫蒙字[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二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的通知(内卫蒙字〔2014〕144号)通辽市、赤峰市卫生局: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国家二级蒙医、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卫蒙字〔2013〕20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卫生厅组成专家组,分别于2013年12月16日~28日和2014年1月11日~23日,对通辽市、赤峰市14所蒙医中医综合医院和2所蒙医中医医院进行了等级评审。
评审工作结束后,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国家局相关要求,经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上述两盟市16所医院评审结论,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4〕第2号)的形式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未收到对该16所医院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意见。
按程序,现将评审结论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新评定等级的国家二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要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建设和管理,突出蒙中医药特色、发挥蒙中医药优势、提高蒙中医临床疗效。
通过持续改进,使医院的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为保障各族群众的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联系人:高欣荣联系电话:************2014年2月2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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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卫医管字[2014]19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3
【实施日期】2014.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4〕196号)
各盟市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和《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对我区开展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1.各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要履行指导、管理辖区内各考核办公室完成第一周
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职责,严格按照各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流程(附件1),规范各考核机构、医疗机构、医师的信息管理工作。
请于2014年3月30日前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内的相关信息、结束第一周期考核程序、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等,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将于2014年3月31日关闭我区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关闭后将无法对该系统中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任何信息进行修改与操作。
2.各盟市卫生局需根据本辖区第一周期实绩考核合格人数,在该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中进行合格记录。
3. 各盟市卫生局需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医疗事故责任人离岗培训方案》,做好2009年1月-2012年底间发生医疗事故并负有主要或完全责任的责任人离岗培训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开展我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考核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