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0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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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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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7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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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doc 9页)../temp/...../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简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简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简介2017年目录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4)第一节债券融资的作用 (5)第二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介绍 (6)一、公募债券 (7)(一)短期融资券 (7)(二)超短期融资券 (8)(三)中期票据 (9)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10)三、创新产品 (11)(一)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11)(二)项目收益票据(PRN) (13)(三)资产支持票据 (16)(四)并购债券 (20)第三节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 (21)第四节承销发行保障措施 (22)一、余额包销 (22)二、发行利率 (22)三、工作计划 (23)债务融资工具介绍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我国债券可以分为政府信用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三大类。

其中,政府信用债券包括政府债券(细分为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和央行票据,发行主体分别为财政部、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 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证券公司债,发行主体分别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券包括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公司债和可转债等,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

按照监管主体不同,非金融企业债券由三大板块构成: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协会”)注册发交易商协会 永续债 发改委 证监会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 并购债项目收益票据 超短期融资券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可转债中小企业集合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 )、中期票据(MTN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项目收益票据(PRN )等;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的包括城投债、产业债在内的企业债;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中,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最大,在整个债券市场的占比最大,影响也最大。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中市协发〔2019〕16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中市协发〔2019〕161号各市场成员:为保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合法权益,指导市场参与主体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行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

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9年12月27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合法权益,指导市场参与主体的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投资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工作(以下简称违约及风险处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违约”是指,发行人未能按约定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情形。

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或发行人与持有人达成的其他约定对支付时间设置宽限期,则上述本息应付日以宽限期届满日为准。

第四条本指南所称“风险”是指,发行人按约定或法定要求按期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利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工作介绍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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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融资工具小计数据还包括汇金债、超短期融资券和定向工具。 ※ 公司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 ※ 数据来源:NAFMII、中国债券信息网、 WIND
小计
合计
--
1509.34
1380.5 3422.02
2667.1 5718.03
3203.1 8180.78
5875.1 14156.23
--
2010年
14603.91 2733.9
6530.35 13638.43 55.12
150
2011年
17343.34 4242.72
7861.3 19845.13 107.4
450
899
2012年11月30日 20530.24 3627.6
7402.27 21174.37 155.43
1765
4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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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信用增进机构财 务报告(C) 信用增进机构评 级报告(P)
信用增进协议
承销机构文件
推荐函 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附件
中介机构文件
近三年经审计财 务报告和近一期 会计报表(C)
法律意见书(F)
评级报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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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12年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2.04.26•【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10号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机制,规范自律管理措施的具体决定与实施,并做好与自律处分等制度规则的衔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

该规程已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2年4月26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自律管理措施,是指交易商协会针对情形明显轻微或者情形严重、需要先行予以处理的违反相关自律管理规定的事项(以下统称违规事项)所采取的自律管理手段。

第三条自律管理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交易商协会会员、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上述会员或机构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交易商协会受行政机关授权、委托、要求对相关业务进行自律管理时,有必要采取管理手段的,可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五条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及时、必要的原则。

自律管理措施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履行决定和执行等职责。

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的类型第六条违规事项情形明显轻微的,交易商协会可根据违规情形,单独实施以下一种自律管理措施:(一)书面关注,是指以书面形式告知违规对象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受到关注,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的自律管理措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投资集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投资集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券)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依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比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结果。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报送及披露信息。

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人利益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划分如下:(一)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二)财务会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责任包括:负责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制作;负责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制;负责与交易商协会及债券承销机构进行沟通;负责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公布应披露的信息;负责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三)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协助部门,主要职责是在知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重大事项后及时向财务会计部进行通报;(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知悉本单位发生本办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修订稿)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修订稿)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7•【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29号关于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修订稿)的公告2007年8月8日,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016年1月19日,为进一步规范会员管理,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的议案》。

《章程》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协会规范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的政策精神,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会员代表意见,协会对《章程》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按照《章程》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修订稿)》于2020年10月16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0月21日经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及民政部核准生效,现予公布。

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修订稿)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11月17日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业务指引》

第二十六章《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业务指引》【大纲要求】了解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熟悉关于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要规定;掌握对上述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信用评级的特别规定。

【要点详解】一、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了解)1.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集合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4.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5.项目收益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关于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要规定(熟悉)1.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三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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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0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及配套表格的公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7.03.22
【实施日期】2017.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7]10号)
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及配套表格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战略,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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