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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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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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施行日期】200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二○○五年十月九日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环保、民政、市政、供电、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管理是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居民住房质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提升城市品质,菏泽市制定了《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主体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主体的范围和职责。

其中,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住户等。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统筹协调物业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具体的物业管理职责,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环境的清洁、安全的管理等;业主作为小区的权益主体,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住户则是物业管理的直接受益者,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三、物业管理规范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首先,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其次,小区环境要保持整洁,垃圾分类处理,严禁乱倒乱扔。

再次,物业企业要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另外,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四、居民权益保障《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非常重视居民的权益保障。

首先,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权利,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合格的服务。

其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包括物业费用的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等。

此外,居民对物业服务的质量有投诉和监督的权利,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渠道进行维权。

物业企业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监管机制建设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规范运行,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提出了监管机制的建设。

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其次,加强居民参与和监督,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形式,为居民提供投诉受理、矛盾纠纷解决等渠道。

此外,菏泽市还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菏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社区环境,创造宜居的居住条件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社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绿化养护、供水供电维修、车辆通行管理等。

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且不得随意增加。

物业费用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的支付、人员工资福利等方面。

物业企业应当将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物业企业应履行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小区安全、卫生、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物业企业还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政策,共同推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五、居民的权益保障居民作为物业管理的直接受益方,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物业企业应确保居民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权益,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要求和投诉。

六、物业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物业管理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菏泽市设立了物业纠纷解决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仲裁等服务,快速解决纠纷,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七、物业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菏泽市将建立物业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于表现良好的物业企业将予以奖励,而对于违规、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将予以相应的处罚,以此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菏泽市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培训和指导,推动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同时,市政府将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支持力度,为物业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菏泽市实际情况,本条例由菏泽市人民政府制定,现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住宅及其他类型物业的正常使用,公平合理进行管理,本条例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菏泽市的住宅及其他类型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消防安全、绿化养护、停车管理、安全防范、设备维护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应明确具体,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七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根据物业使用的面积或份额按月或按年支付,用于维护、管理和改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费用的计算及使用范围应明确具体,不得存在任何模糊不清的情况。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收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权力。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激励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交业主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征得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菏泽市人民政府所有。

结束语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规范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菏泽市物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具有物业共有部分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服务由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提供,该单位或组织应在菏泽市物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具备管理者的资格,任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物业公司有义务进行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全防范等工作,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报修。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共有部分的所有业主所召开的决策机构,具有议定、监督、选任权。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提前15日通知,通知应明确议题和具体时间地点。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由出席业主的过半数通过,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决议,应达到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协助解决与业主权益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维权保障第十二条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业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不得侵犯业主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在业主区设置信访箱,并及时回复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如存在不履行职责、滥用权力、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督机构的规定。

【附件】1、菏泽市物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证书2、物业公司资格证书3、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菏泽市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菏泽市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机构的决策和执行机构。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相关单位和社区居民选举产生。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监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和保养;处理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组织开展居民文化活动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菏泽市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的住宅和公共区域进行巡查,确保安全和卫生。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居民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小区的维修、保养等需要业主共同协作的事项,并要求业主按照规定支付公共维修费用。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有权享受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并有权监督和参与物业管理的工作。

业主有权提出关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价。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业主有义务保持住宅和公共区域的卫生,不得擅自改动公共设施。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条菏泽市政府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物业管理公司,政府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居民可以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问题。

物业管理委员会有义务受理和处理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文档为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业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社区和住宅小区的安全、卫生、绿化等环境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在菏泽市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各类业主、业户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⒈物业管理: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等行为。

⒉物业管理单位:指依法设立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⒊业主:指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以及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其他人。

⒋业户:指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并享有与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所规定的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⒌共用部位:指住宅小区内和其他建筑物内供业主、业户和其他人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大门、楼道、电梯、绿化带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自愿原则,倡导并鼓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第四条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业主和业户监督,提高管理透明度。

第五条公平合理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公平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得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歧视业主和业户。

第六条共同维护原则业主和业户应当共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保护共有设施设备。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和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管理等职责,为业主和业户提供安全、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维修养护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保护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办公楼等。

第三条物业收费包括基础物业费、公共维修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绿化费、清洁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业主收取物业费,不得擅自增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收费细则,明确各项收费标准、计算方法、缴费周期等,并向业主公示、告知。

第二章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第六条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按月收取或按年收取,但应事先与业主协商一致。

第七条基础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结合小区的规模、设施设备的状况、维护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公共维修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各自的楼栋、单元、公共设施等因素确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水费、电费、燃气费的收费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计量和结算,并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计算方法。

第十条绿化费、清洁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小区的绿化、清洁情况确定,有关费用应用于专项管理,公示使用情况。

第三章物业费的缴纳和使用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费,不得拖欠或少交物业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取物业费,提供缴费便利条件,接受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和管理规范使用物业费,保障相关设施设备的良好运行和维护,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收取物业费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二章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城市物业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规。

本旨在详细介绍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各个章节内容,并为读者提供全面的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菏泽市内的各类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

第二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责任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等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并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其管理费用的收支明细,并定期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六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权益。

第七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八条业主有权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四章物业设施与公共区域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及时修复损坏设施。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小区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加强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小区的绿化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征收物业管理费,并按照约定使用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开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扰乱物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小区环境卫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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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政府令[2005] 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十月九日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环保、民政、市政、供电、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原则上一个完整的住宅小区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业主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每拥有一套10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面积的物业,即拥有一个投票权;单套物业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出100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过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社区)。

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备案。

菏泽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向市房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社区)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社区)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社区)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建设单位未按前期物业管理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不少于物业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用房。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7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占用、挪用、抵押、交换、买卖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作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根据市制定的等级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确定。

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并向价格、房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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