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 经济法 专题 企业破产法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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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流程

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流程

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流程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企业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关于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流程如下:一、申请《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人申请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受理依据前款规定提交证据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裁定10日可上诉。

三、受理后裁定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董、监、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务人的涉及财产的法律关系: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e放弃债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a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b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4.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6、未决诉讼程序终止,保全及执行程序终止。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22分,2014年的分值为23.5分。

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有些内容需要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2题14分2题20分2题20分合计6题18.5分5题23.5分5题23.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2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3年教材新增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内容。

2014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对本章内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1.破产申请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9.破产债权3.管理人制度10.保证人4.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5.撤销权12.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6.取回权13.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7.破产抵销权14.破产清算程序第一单元破产申请【考点1】破产原因(P268)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详细描述: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链接】(新增P281)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2)选择权:(3)结果:①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 ②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只能就实际损失部分申请,违约金不能申请,定金可以双倍申请。

(P288)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决定者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选择权的限制只能履行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 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

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次数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注意】并不排斥其在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后,再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或在解除合同后,当事人之间又协商签订新的有关合同。

表示明示或默示(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包括买卖合同中接收对方交付的标的物、租赁合同中接收租金且对履行不提出异议)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淸偿债务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正确答案:C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非“终止”;(4)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二)第二单元破产申请受理旳效力【考点1】基本规定(P276)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旳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止之日,债务人旳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旳规定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问询;(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旳问询;(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债务人旳有关人员是指企业旳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旳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旳债务清偿无效。

不过,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旳,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旳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023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旳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解释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无财产担保旳个别债权人旳债务清偿无效。

但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有财产担保旳债权人所作旳债务清偿,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旳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而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假如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旳,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旳义务。

所谓“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旳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旳范围为限。

假如债务人旳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收到旳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及时所有上交给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4.尚未审结旳民事案件(2023年单项选择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止旳有关债务人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断”(而非“终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状况后可以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实操丨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之“申请破”

实操丨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之“申请破”

实操⼁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之“申请破”依据《破产法》,⼈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在实践中,破产主要是“申请破”、“执转破”,其中“申请破”包含“清转破”。

“申请破”由债权⼈、债务⼈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发起,因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

申请破产时,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当事⼈主体资格⽂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被申请⼈的基本情况;申请⽬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1、债权⼈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a、破产申请书b、债权⼈及债务⼈的主体资格证明⽂件c、债权发⽣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担保的证据d、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债务⼈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a、破产申请书b、债务⼈的主体资格证明⽂件c、债务⼈法定代表⼈与主要责任⼈名单d、债务⼈亏损情况说明,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e、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涉及的担保情况f、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债务⼈已经发⽣的诉讼情况g、职⼯安置预案以及职⼯⼯资⽀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i、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向法院提交的材料:a、破产申请书b、债权⼈及债务⼈的主体资格证明⽂件c、债务⼈法定代表⼈与主要责任⼈名单d、债务⼈亏损情况说明,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e、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涉及的担保情况f、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债务⼈已经发⽣的诉讼情况法院⽴案部门收到破产申请材料,应⼀律接受并出具书⾯凭证,然后进⾏形式审查。

经审查认为符合按照《破产法》第⼋条规定的,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当场登记⽴案。

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予释明,并⾃破产申请之⽇起5⽇内以书⾯形式⼀次性告知申请⼈更在、补充的材料,并指定提交期限(申请⼈更在补充的材料时间不计⼊法院对破产申请受理审查期限),申请⼈在指定期未更在或补充提交,视为撤回申请。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库-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8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库-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8页)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一:破产申请与受理【习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内送达债务人。

A.3日B.5日C.7日D.15日错误率51.2%【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习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3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C.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D.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者管理人错误率40.2%【答案】B【解析】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习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申请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C.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D.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错误率45.5%【答案】BCD【解析】选项A: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习题4·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有()。

A.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C.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的D.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错误率54.3%【答案】ABC【解析】选项D: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CPA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英语手册

经济法英语手册公司法:Company law证券法:Security law合同法:Contract law企业破产法: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IPO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分公司:branch company子公司:subsidiary company企业法人: enterprise juridical person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董事长: 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表决权,投票权:Voting right定期会议:regular meeting临时会议:temporary meeting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连续任期连任:consecutive term upon re-election高级管理人员:senior managers离职:dimission转让:transfer股份:share担保:guaranty股东大会: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决议:resolution破产申请书:apply破产申请和受理:accept清算:liquidation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community保障:guarantee合法权益: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债务清偿:payment of debts债权:creditor’s right相关当事人:relevant parties合同法:Contract law订立合同(V+N):enter into contract;conclude contract 合同书:Memorandum of contract合同的效力:validity of contract合同条款:terms of contract示范合同:model contract移开,撤回:withdraw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offer撤回:withdrawal of offer撤销:revocation of offer失效:extinguishment of offer保证金,定金:deposit侵害:infringe优先购买权:priority right of purchasing赔偿责任: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十六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十六期)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选项B不属于企业改制的情形。

考察知识点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改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以下几种:(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其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中国烟草及中国邮政集团等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考察知识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务院和地方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考察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考察知识点专用存款账户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表述正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存款人申请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有: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异地常设机构等,可见申请资格并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选项B: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破产债权--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6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熟悉)(一)概述1.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NO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未按期申报的处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注意】补充申报债权人所应承担的费用,仅限于依破产程序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按照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范围1.职工债权(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管理人列出清单后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链接】破产财产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和无财产担保的。

3.未到期的债权:受理时视为到期4.附利息的债权:受理时起停止计息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注意】要视最终分配公告日结果看能否分到。

6.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示例】AB为连带债权人,共有债权50元,A单独申报50元是可以的,AB一起申报50元也是可以的,A 申报50且B申报50是不可以的。

【例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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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专题
破产申请与受理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内容有: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的效力;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学习时应注意《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特别要注意破产程序内容的复习;预计2011年分值在9分左右。

企业破产法近三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考点一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目前,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民办学校等。

2、我国旧破产法就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

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考点二、破产原因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考点三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5、企业的职工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考点四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提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查的破产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提示: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考点五、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例题】根据有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答案:A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如下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提示: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
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举例: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订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在双方均未履行时,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该买卖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对于视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B企业的,视为解除合同。

(2)自B企业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B企业应当履行;但是,B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例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

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答案:B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提示(1):所谓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是指对“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在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题1】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

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年新制度)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甲、乙公司之间的和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
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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