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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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是基于建筑市场中各参与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参与者的利益,提高市场信用水平,制定了一套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企业、承包商、设计院、建筑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参与主体的信用评定标准。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信用评定主要考察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性、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工程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根据这些指标,可以将建筑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如信用优良、信用一般、信用较差等级。

对于承包商和设计院也是类似的评定标准,包括了工程履约能力、设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而建筑材料供应商的信用评定主要考察其产品质量、供货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对于监理单位,其信用评定主要考察其监理能力、监理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以上所述是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基本内容。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在建筑行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建筑市场来说,信用是市场的基础,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视信誉和口碑的行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提高建筑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

其次,信用信息分级标准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升其信用水平,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再次,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提升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提升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建筑市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复制其他行业的信用评定标准。

建筑行业的信用评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评定标准应包括建筑质量、工程履约能力、安全生产记录等方面。

同时,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到建筑市场的复杂性,要结合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定标准。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doc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doc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项目基准评价标准备注分值1.1 注册资5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每超过20%加 0.5 分。

本项最高加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本金分2分1.2 净资产 5 5×(企业上年度净资产÷资质标准规定净资产)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

本项最高分 10分报表为准能力信用业绩信用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1.3资产负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 70%得 5分;超过 70%以上的,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债率按每超过 10%扣 1分报表为准企业1.4 5 5×( 1+企业具有增项资质个数÷ 10)以资质数据库为准资质1.5 建造师55×(企业具有建造师个数÷主项资质标准规定人员以建造师数据库为准个数)。

本项最高分 10分1.6认证55×(企业取得质量体系、安全体系、环保体系认证企业出示相关证明工作个数累计)÷32.1建筑业20×(企业上年度完成产值÷同类企业上年度建筑20业产值平均值)。

本项最高分以统计部门报表为准总产值30分2.2纳税2020×(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同类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平均值)。

本项最高得分30分报表为准就业10×(企业购买社保人数÷资质标准规定人员个以参加社保的人员清2.3 10单为准人数数)。

本项最高得 15分2.4产值利1515×(企业上年度产值利润率÷同类企业上年度产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润率值利润率平均值)。

本项最高分20分报表为准2.5省外55×( 1+企业省外产值÷企业总产值)。

本项最高分以统计部门报表为准业绩10分3.1——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累计—加分。

最高加分 20分4.1——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扣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是按照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各方主体的优良行为和不 良行为进行加分和扣分,最终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市场各方主 体信用等级参考值。
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其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 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优秀(绿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
2、良好(蓝色)Biblioteka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90分之间;
3、一般(黄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60分之间;
4、较差(红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下;企业或个人 在本年度中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直接进入红牌
(优良评分不抵充);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黄牌的,第三个黄牌自动降为 红牌。
(3)“红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半年内不得承接国有投 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可予以适当限制和筛 选;对外市进扬企业取消其一个年度在扬州承接业务的资格。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 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招投标限制期限从进入红牌之 日算起,一年期满即止。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项目开发办理施工许可、 招标投标等各项手续时应从严审査。
(2)外市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仅限于其在扬承建(监〉项目时受表彰或处罚的 信用信息以及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颁发的综合评优表彰内容。
四、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
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和综合得分情况对其实行“绿、蓝、黄、红四色 通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业务承接(市场准入):
(1)“绿牌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施工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在资格预审时优先入围,一年内享受市级 表彰加分标准,监理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按照《扬州市工程建设监 理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扬建工[2007134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加分标准。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2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为推进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施工现场信用评价,促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依照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办法规定,开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工作。

—2—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工作。

(三)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分别占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权重的20%。

(四)实施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应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

二、评价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政策性文件。

三、评价内容(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评价1.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评价按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三类,共20项,总分各100分。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评定项目
基准 分值
评价标准
备注
1.1
注册资 本金
5
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每超过20%加0.5分。本项最高加 分2分
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1.2 净资产
5
5×(企业上年度净资产÷ 资质标准规定净资产) 。本项最高分10分
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 报表为准
能力
1.3
资产负 债率
5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得5分;超过70%以上的, 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
2.1
建筑业 总产值
20
20×(企业上年度完成产值÷同类企业上年度建筑 业产值平均值)。本项最高分30分
以统计部门报表为准
2.2 纳税
20
20×(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同类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平均值)。本项最高得分30分
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 报表为准
业绩 信用
2.3
就业 人数
10
10×(企业购买社保人数÷资质标准规定人员个 数)。本项最高得15分
以参加社保的人员清 单为准
2.4
产值利 润率
15
15×(企业上年度产值利润率÷同类企业上年度产 值利润率平均值)。本项最高分20分
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 报表为准
2.5
省外 业绩
5
5×(1+企业省外产值÷企业总产值)。本项最高分 10分
以统计部门报表为准
良好行 为加分
3.1


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累计 加分。最高加分20分

不良行 为扣分
4.1

— 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扣分

按每超过10%扣1分

02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表

02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表

评价分类未按相关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

1未按相关要求审核专业承包单位资质的,发现有属于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的,仍同意其进场施工的,未按相关要求审查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及专职管理人2未按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预验收,予以签认的。

3将不合格的检验批工程签署合格验收意见的。

4未能提供检测选点记录,选点记录不全、不符合要求的。

2对进场材料没有进行核验,无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控制材料或产品质量控制材料不符合现行有效技术标准的。

3未按要求建立见证取样台账,材料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或未按要求检查留置的试块、留置的试块试件未按规定设置唯一标识的。

5(每发现一项扣2分,单次累计不超过5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除施工现场的。

3监理日志的内容不能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和监理情况,可追溯性差的。

3监理日志的记录和审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2检测不合格项目未按要求跟踪落实整改的。

2见证取样时间、见证取样位置、见证送样位置,混凝土标养试块见证送样超期预警3(每预警一项扣0.3分,扣分周期内累计不超过3未进行旁站的。

3旁站记录填写不完整、不真实、签署不齐全的。

27实体质量抽查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实体质量扣分*0.5。

1监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质量信用信息得分清零2监理区域内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53监理区域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34谎报、瞒报质量事故谎报、瞒报质量事故的。

3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不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

1工程存在质量隐患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推诿、拖延、不认真整改,监理单位督促整改不到位且不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

0.56逃避监管隐蔽工程未按监督机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隐蔽,监理职责不到位的。

0.5企业扣分不良行为信息质量事故5整改不力23建筑材料管理情况4监理日志5检测情况及检测监管系统采集预警6过程、结果管理旁站情况附表4成都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施工现场质量信用信息序号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分值扣分项目扣分1行为管理资料管理情况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检测中混凝土强度或钢筋保护层、数量、间距检测不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复核后不满足要求需要加固处理的。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发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认定标准的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建立,评价结果的发布,并对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定和录入。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六条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依托市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各类企业及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信息由市场行为信息和现场行为信息组成。

第八条市场行为信息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页脚内容1(一)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信息;(二)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业绩、税收、奖励、科技成果、实名管理、履约评价、社会责任、行业评价等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2(监理企业);(三)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行为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3(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4(监理企业)。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和监理企业信⽤综合评价试⾏办法成都市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成都市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市场⾏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等⽂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市⾏政区域内,对建筑施⼯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信息的采集、录⼊、评价、发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信⽤情况进⾏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认定标准的制定,建筑市场信⽤管理平台的建⽴,评价结果的发布,并对全市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设信息中⼼负责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作。

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负责本⾏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信息的采集、审定和录⼊。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信⽤综合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

第五条相关⾏业协会配合做好信⽤信息记录和使⽤⼯作,并利⽤信⽤信息开展⾏业⾃律⼯作。

第六条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依托市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的交易平台,实现全市⼯程项⽬信息、各类企业及⼈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健全建筑市场和施⼯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章评价内容第七条信⽤信息由市场⾏为信息和现场⾏为信息组成。

第⼋条市场⾏为信息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为信息和市场不良⾏为信息组成。

页脚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信息;(⼆)市场良好⾏为信息包括业绩、税收、奖励、科技成果、实名管理、履约评价、社会责任、⾏业评价等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施⼯总承包企业)和附件2(监理企业);(三)市场不良⾏为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员在建筑活动中,违反⼯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件或强制性标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政处罚或处理等⾏为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3(施⼯总承包企业)和附件4(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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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1 —
—2 —
—3 —
备注:1.业绩专业分类
(一)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只计算房屋建筑业绩)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企业;
(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丙级企业,工程监理事务所(只计算房屋建筑业绩);
(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只计算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企业;
(四)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丙级企业,工程监理事务所(只计算市政公用工程业绩)。

业绩主要通过“三价登记申报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推送到企业信用账号经确认后采集。

2.奖励中所指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内容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4 —
3.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3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限6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12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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