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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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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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劳动者经常碰的到问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错吗?下面!一、假如单位不续签,需要进展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假如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回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二、假如员工不续签,要看详细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假如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那么不进展经济补偿。

2、假如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那么单位还要进展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程度等。

三、假如不续签,如何进展经济补偿,补多少理论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场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局部计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展经济补偿;第二局部是20xx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展经济补偿。

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那么其对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展裁判的。

从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展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场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早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凤姐”于2008年1月1日与天马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凤姐”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凤姐”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10日11时许,“凤姐”驾驶天马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公主坟起点站,天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凤姐”后座处搜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

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出总额缺13.5元。

同日,天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凤姐”作出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凤姐”不服,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问题】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依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2.“凤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请先予执行?应由哪个机构作出决定或裁决?4.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5.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哪个机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答案】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四种方式解决。

2.不能。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可以。

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15日以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条款引发了人们不同程度的疑惑: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如果分段计算经济补偿,是仅仅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还是也应当对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而《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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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宪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完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境内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以劳动和劳动报酬为内容的协议,劳动者为一方,用人单位为另一方,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应当通过协商予以保障。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权按时足额收到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保险事宜,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终止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的或者无固定期限的。

1.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情况下可以订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确需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确需临时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或者其他有就业困难的劳动者的。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

第九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无故不到岗三天、劳动者重大失职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再适用。

第十一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章: 劳动报酬第十二条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动者,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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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完整版(优质)(一)《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完整版(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协商,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劳动关系所订立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利,禁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合同包括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形式。

第七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记录在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确认劳动者的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不歧视,不限制、不拒绝、不解雇无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能力和用人单位自身的需要,确定任用劳动者的岗位、条件,并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转岗的,应当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并及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条款引发了人们不同程度的疑惑: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如果分段计算经济补偿,是仅仅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还是也应当对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而《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劳动合同法97条

劳动合同法97条

劳动合同法9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是劳动合同模板中应包含的相关条款:一、合同期限1.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____岗位从事____工作。

2. 工作地点为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年休假。

四、劳动报酬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元。

2.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八、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00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00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法律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法律的调整范围或法律的效力范围,指的是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者足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问有约束力。

从上述的界定可以看出,法律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四种:即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般而言,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限于空间和时间的效力范围,后两个范围只是一个人应该遵守某种行为所在的地域和所处的时间。

所以对于法律的适用范围,我们一般从主体的适用范围、时间的适用范围以及地域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来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可以作如下区分:(I) 对主体的适用范围:从该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其主体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

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即哪些单位町以算作用人单位;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劳动者。

我国的立法机关采纳穷尽列举的模式,将用人单位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同时将例外情况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遵照(劳动合同法》来执行。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范围没有进行界定。

细言之:①就用人单位来说.一般是指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从这个规定来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纳人到了《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这为实现并轨并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了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呢?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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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97条篇一:合同法97条释义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首先涉及到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自始未成立。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

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既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

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

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

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

违约解除具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第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

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

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响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

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第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第四,协议解除有无溯及力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所谓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

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

因为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的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

在原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时,除了要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补偿因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

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应当随主物一道返还。

当原物不存在时,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一种类的物返还。

所谓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一、协议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

赔偿的范围是: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准备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给付物时,对方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给付物,却拒绝返还时,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如果不可抗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由此造成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当事人应赔偿损失。

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方为准备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需返还给付物时,对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且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责任放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三、违约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

当事人一方过错地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赔偿责任,该责任不能因为合同的解除而不复存在。

其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因返还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违约方不履行返还给付物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

篇二: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作者:靳羽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01期摘要: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

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

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

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返还义务;不当得利;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04(20XX)01?0114?07“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这一规定历来被视为“合同严守”原则的经典阐释。

然而,有“一般”就有“例外”,“合同严守”并非意味着永恒正义,为避免特定态势下的非正义结果,法律有必要在矫正正义导向下进行相应制度安排。

合同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此。

但是,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实务见解颇不统一,学界亦长期争论不休,有必要寻求妥适的解释路径。

一、实务乱象与学界争议归纳各地判例及学者见解,当前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和损害赔偿范围两个问题上。

(一)实务乱象1.案例梳理案例一: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判决“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1]。

案例二:在“桂冠电力诉泳臣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损失1000万元。

”[2]案例三:在“仙源房产诉中大中鑫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该违约责任条款,只要中鑫公司违约,就应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仙源公司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至于是选择解除合同还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是仙源公司的法定权利。

”[3]2.案例解读前述三个案例均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然而,三个《公报》案例体现的倾向性却并不明确亦不清晰。

案例一、案例三未言及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但是均认可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案例二则指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进而否定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买卖解释》)第26条明确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至此,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得以最终明确,鉴于违约金的性质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4],因此可以肯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当是指对履行利益的赔偿。

但是《买卖解释》仍然未言及合同解除究竟是否具有溯及力,以至于各地法院的判例很不统一,有的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①,有的认为“合同解除对租赁物已使用期间无溯及力”②,有的认为“合同解除对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③可见,《买卖解释》的出台并未平息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争议。

(二)学界争议1.学说梳理(1)“直接效果说”。

认为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5]。

依照此说,原已履行之给付,现成为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所有物返还请求权[6]。

(2)“折中说”。

认为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与“直接效果说”相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7]。

(3)“区分说”。

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种类、履行情况、合同目的等因素确定是否赋予解除以溯及力[8]。

2.学说解读“直接效果说”曾经是德国学界通说,亦为德国旧民法所采,但根据权威学者的解释,该说目前在德国已遭淘汰,学界通说已转向“折中说”[9],并为20XX年新修订的德国债法所采纳[10]。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及最高司法机构均采“直接效果说”,但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呼吁立法及司法顺应潮流,改采“折中说”[1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第81条第二款系关于合同解除效果的规定④,该规定并未言及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但是据日本及韩国权威学者的解释,合同解除并非使合同溯及既往归于消灭,只是使合同主义务“转换方向”,明显转向“折中说”立场[12]。

采纳“区分说”的立法例以《意大利民法典》最为典型,该法第1458条明确规定,持续履行或定期履行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13]。

二、“恢复原状”与不当得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内涵如何直接取决于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直接效果说”以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为逻辑起点,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折中说”以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为逻辑起点,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一种不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债权请求权⑤。

(一)正当性基础依照“直接效果说”的见解,合同经解除而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因此,合同解除前各方自对方所受领的给付,系自己受益而对方受损,该损益关系的发生自始欠缺法律上的原因,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恢复原状”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我国现行法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规则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31条,核心意旨均指“没有合法根据”。

所谓缺乏“合法根据”,在依合同给付的背景下,如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嗣后被撤销,给付人履行给付义务缺乏依据,受领人受领对方的给付亦缺乏依据,因此受领人应当将该缺乏依据的受领予以返还,此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易言之,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给付依据的欠缺。

再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的规定,就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效力结构进行分析,合同无效源于合同内容危害公共利益⑥或他人利益,撤销权的产生源于撤销权人意思表示不自由、错误或者权利义务分配的显失公平。

这两类合同触犯了法律容忍的底限,所以法律对当事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实施彻底的否定性评价,将无效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令被撤销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从而有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

但是合同解除的情形则并不具备产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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