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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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供货方已经依约生产,合同不继续履行将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华锐公司未接收的9套塔筒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凯明公司在交货期间内交付这9套塔筒,不构成违约。

其在依约投入巨资生产出的塔筒若不能出售,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华锐公司行使合同终止权的条件未成就,擅自终止合同不发生终止的效力。

华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契约严守和契约公正的原则,其关于尚未交付的9套塔筒不应再交付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判令华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2.当事人之间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但其他附随义务等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形,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已就合同项下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蜀都实业公司已向讯捷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讯捷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虽然当事人之间在讯捷公司是否应向蜀都实业公司支付使用案涉房屋的场地占用费并承担房屋买卖的全部税费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的情形下,上述争议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故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十条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项目的实施细节、权利与义务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其中,第十条通常涉及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这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条款。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第十条的范本,并对其进行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第十条,通常被设计为应对不可预见情况或双方协商一致时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机制。

这一条款的存在,确保了合同在面对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时,能够灵活应对,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范本如下:第十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1.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 若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4. 合同终止应由提出终止方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清算至终止日期为止的权利义务。

5.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范本的特点在于明确列出了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它强调了合同变更或解除需要双方的共同书面同意,这保证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给予了合理的解决途径,体现了公平原则。

再次,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节点和协商过程,确保了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于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清算也做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后续纠纷。

在实际运用中,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需求和预期,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无误。

同时,双方应共同关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变化,及时调整合同内容,以适应项目的实际发展。

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表述

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表述

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表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行为,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时,法院可能会介入并做出判决。

本文将重点讨论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表述。

法院判决的基本原则在讨论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表述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院判决的基本原则。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依法解决争议,维护合同公平合理的价值;3.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促使合同的正常履行。

基于以上原则,法院在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合同是否存在违约情况;2.违约方对违约行为的认定;3.合同条款对违约行为的约定;4.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5.是否可以通过继续履行来达到合同的目的。

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表述方式当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时,其表述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 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可以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意味着违约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合同,并补偿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法院通常会强调违约方的义务和责任,并明确要求其按时履行合同。

2. 判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法院可以判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中约定的一种补偿措施,通常是一定比例的合同金额。

违约金的支付目的是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3. 判决解除合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意味着合同失效,双方不再具备履行义务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是在违约严重或无法修复的情况下才会考虑。

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时,会考虑到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的影响以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4. 判决其他补救措施除了上述常见的判决方式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判决其他补救措施。

工程合同到期后的继续履行

工程合同到期后的继续履行

工程合同到期后的继续履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建设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作为约束各方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履行的情况也时常出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工程合同到期后的继续履行问题。

一、工程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工程合同到期后,如果合同双方没有就合同终止达成一致,且合同一方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因此,工程合同到期后,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工程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的实践操作1. 续签合同工程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签合同。

在续签合同时,双方应当就合同期限、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续签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当按照续签后的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一方应当按时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另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 处理合同纠纷在工程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可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工程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的注意事项1. 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当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合同一方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

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条款

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条款

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条款第一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等价性原则确定。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债权人要求履行时履行。

第八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当向债权人提供有关履行情况的必要信息。

第九条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义务;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应当符合合同用途或者符合交易习惯。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没有约定方式的,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以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约定支付时间的,应当按期支付。

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

第十六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提供担保,保证债务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分期履行。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期满自动终止的条件。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

《人民司法》(201520)精选民事裁判规则10条 天同码

《人民司法》(201520)精选民事裁判规则10条  天同码

《人民司法》(2015/20)精选民事裁判规则10条|天同码【规则摘要】1.装修标准不符合约定的瑕疵交付,不构成交付不能——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即具备交付条件。

装修标准不符合约定的瑕疵交付非交付不能。

2.仅有借条,无法就借款过程作出合理解释情形处理——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对其资金来源、款项交付过程等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对借款合同真实性提异议,不属管辖异议审查范围——借款合同出借人在约定法院起诉,借款人对合同真实性有异议而提出的管辖异议,不属于管辖权案件的审理范围。

4.受害人无须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收到侵权通知——网络名誉侵权受害人可以邮件通知形式要求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等措施,且无须证明后者是否已实际收到该通知。

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子女一方非为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一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无权代表该子女提起诉讼。

6.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不予支持——买方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张可预期利益损失,因未实际发生,且数额未经有权机关认定,故不予支持。

7.职工居住的非住宅公有房屋,企业破产时,可收回——企业临时安排给职工居住的非住宅办公楼,在企业破产时,清算组可收回后自行处置,职工无权按房改政策购买。

8.按揭期房虽抵押预告登记,但银行仍不能优先受偿——虽已办理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认定抵押权尚未成立,按揭银行不能优先受偿。

9.车外指导的教练被学员驾车撞伤,不属“第三者”——驾校教练车外指导不属随车指导。

学员将车外指导教练撞伤,因教练属风险控制人,不能认定为保险事故第三者。

10.丈夫丧失性功能,妻子可诉请侵权第三人损害赔偿——夫妻一方因第三人侵权丧失性功能,夫妻另一方以第三人侵害其权利,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赔偿的,应予支持。

【规则详解】1.装修标准不符合约定的瑕疵交付,不构成交付不能——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即具备交付条件。

合同的履行规则

合同的履行规则

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一、概述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合同的履行规则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诚实守信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违反约定。

2.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是平等自愿的,不得有强制或者威胁等非法手段。

3.公平交易原则:当事人在交易中应该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交易。

4.保护诚信市场原则:当事人应该尊重市场规律,维护诚信市场秩序,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其他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行为。

三、履行期限和方式1.履行期限: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应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履行期限。

2.履行方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履行方式,包括货物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

3.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进行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合同解除和变更1.合同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2.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合同内容,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五、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在出现争议时应该首先进行协商,尽量达成和解。

2.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

六、附则1.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规则未涉及的问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处理。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如何判决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如何判决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如何判决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劳动者可能会遇到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这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这样的要求时,法院如何判决呢?1. 情况分析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劳动者遭到用人单位无故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条件和环境。

2. 法院判决原则在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下面是常见的判决原则: -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院会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重视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约束文件,法院会认真对待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约定。

- 强调协议一致原则。

法院会优先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书面或口头协议作为证据,以确定各方的权益。

- 考虑情况的合理性。

在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3. 典型案例案例1:无故解雇劳动者小明在某公司工作,突然被公司无故解雇。

小明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雇小明无合理依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恢复小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例2:拖欠工资劳动者小李发现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多个月,便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工资。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未按时支付工资。

法院判决要求公司赔偿小李拖欠的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结论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判决。

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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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供货方已经依约生产,合同不继续履行将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华锐公司未接收的9套塔筒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凯明公司在交货期间内交付这9套塔筒,不构成违约。

其在依约投入巨资生产出的塔筒若不能出售,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华锐公司行使合同终止权的条件未成就,擅自终止合同不发生终止的效力。

华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契约严守和契约公正的原则,其关于尚未交付的9套塔筒不应再交付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判令华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2.当事人之间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但其他附随义务等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形,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已就合同项下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蜀都实业公司已向讯捷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讯捷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虽然当事人之间在讯捷公司是否应向蜀都实业公司支付使用案涉房屋的场地占用费并承担房屋买卖的全部税费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的情形下,上述争议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故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

而且,如前所述,在蜀都实业公司与迅捷公司之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故讯捷公司主张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3.政府公告注销了作为涉案土地不动产物权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并未改变涉案土地的权属状况,涉及该土地流转义务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能够继续履行——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不动产权利人的确定,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依据。

达州市人民政府虽然公告注销了作为涉案土地不动产物权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且至二审诉讼期间,涉案土地的土地登记档案中载明的权利人仍然是达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这一事实说明,达州市人民政府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并未改变涉案土地的权属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也对为了公共利益以及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作出规定。

但迄今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征用的事实。

综上,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并未发生变化,电大财校仍然是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合作开发协议书》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能够继续履行。

关于电大财校提出的政府不可能受理审批《校园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合作开发协议书不可能履行的抗辩,本院认为,政府是否受理审批《校园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系尚未确定的事实,以此作为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依据,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4.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涉案租赁协议签订后,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协议没有全部履行,致使陈允斗无法正常开矿,确实遭受了经济损失。

但由于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陈允斗遭受的损失不能依据该协议的违约条款获得救济,故对于陈允斗主张的协议无法履行的责任在村委会,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出租采矿权以拥有合法采矿权为前提,鉴于目前村委会已不是涉案金矿的采矿权主体,丧失了履约条件和能力,依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继续履行涉案租赁协议已不可能,对于陈允斗关于涉案租赁协议应继续履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陈允斗虽然因采矿遭受了经济损失,但其在明知租赁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巷道,属于违法开采行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后果自负。

对其关于村委会因违约应赔偿其160万元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租赁协议未生效,村委会据此取得的陈允斗交付的租金本应返还,但鉴于陈允斗在本案中对此未提出主张,本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陈允斗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5.电信服务商以预付费过期为由对电信用户暂停服务、收回号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电信用户的知情权是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用户在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其明确说明该电信业务的内容,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等,如果用户在不知悉该电信业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就会剥夺用户对电信业务的选择权,达不到真正追求的电信消费目的;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作为提供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电信用户的权利义务内容,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符合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并有效告知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向其释明。

被告提供的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sim卡和充值卡管理办法(暂行)》仅规定不同面值的充值卡对应不同的有效期以及用户拨打第一个充值电话时,才scp激活账户数据,设置用户账户的金额、有效期和起始日期,但并没有对人工充值和网上充值的预付费是否设置有效期进行规定。

因此,被告辩称对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设定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既未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约定有效期内容,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合同时已将预付话费的有效期限制明确告知原告并释明,所以被告不得在合同履行中以预付话费超过有效期为由对用户进行通话限制。

被告以预付费过期为由对原告暂停服务、收回号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

6.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

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行政机关对涉讼房屋的权利转移作出限制,但物权未灭失,不能就此认定买卖合同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

行政机关限制交易的目的在于督促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律手续;被告即使未出售房屋,也应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使房屋恢复至合法状态,恢复原状系被告应尽的行政法上的义务。

被告石磊明知涉讼房屋附有违法建筑仍予出售,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涉讼房屋存在的违法状态,应自行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后交付原告。

经法院释明,原告丁福如同意被告按现状交付房屋,并自愿替代被告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原告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符合行政机关的执法目的,法院予以准许。

原告在恢复原状时,房屋的四至、外观形状、层高等应与登记内容一致,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

被告应于原告恢复原状、通过行政机关审查认可并撤销交易限制后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手续。

现被告石磊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丁福如交付涉讼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涉讼房屋被行政机关限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原告明知此风险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因此被告能否实现权利交付取决于涉讼房屋恢复状况及行政机关行政审查的限制,故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时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行政机关的权利限制是为督促违法行为人予以改正,在上诉人石磊未能积极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丁福如同意上诉人按现状交付房屋,并自愿替代上诉人承担恢复义务,故在被上诉人完成恢复义务,行政机关撤销限制权利转移后,双方完成权利交付是可行的,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7.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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