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97条释义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97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九十七条

合同法 九十七条

合同法九十七条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的选择方法。

该条规定,当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并且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向不得确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卖方住所所在地。

合同法九十七条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规范合同的履行地的选择。

本文将对合同法九十七条进行全面解读,从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向等方面来说明该条的具体适用。

合同的性质是决定履行地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类型的合同受到的法律保护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履行地。

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了在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的默认选择,即卖方住所所在地。

这种默认的选择能够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除了合同性质外,交易习惯也是合同履行地选择的重要因素。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交易习惯存在差异。

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时,应当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地。

这种根据交易习惯来选择履行地的方法能够适应不同行业的实际需要,保证合同的执行更加符合市场规则。

同时,当事人的意向也是约定履行地的重要考虑因素。

合同法九十七条强调了当事人的意向在履行地选择中的重要性。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达了履行地的意向,法院将根据该意向进行判断和决定。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合同的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合适的履行地,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合同法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履行地选择方法,可以看出,该条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规范合同的履行地的选择。

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向来选择合适的履行地是合同法九十七条的核心内容。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以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合同法九十七条的有效实施需要法院和相关执法机构的监督和执行。

只有在法律监督下,合同的履行地选择才能更加有力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合同法九十七条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它为保护合同履行方的权益,确立合同履行地的选择规则,提供了基于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向的原则和方法,使得合同的履行和解决争议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和依据性。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条款引发了人们不同程度的疑惑: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如果分段计算经济补偿,是仅仅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还是也应当对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而《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合同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给对方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这时,合同法第97条就规定了一种赔偿责任,即违约方应当对对方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首先,合同法第97条强调的是违约方的责任。

只有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才会触发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也意味着,如果一方没有违约,即使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免发生违约情况。

其次,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责任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惩罚,迫使违约方承担起自己造成的损失。

违约方需要进行赔偿的金额应当是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的合理补偿。

这是一种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旨在让违约方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进行经济赔偿。

在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到实际情况。

合同法第97条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而是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这就要求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只有在确定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合理的赔偿。

最后,合同法第97条对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未指定具体的方式。

实际上,赔偿的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一次性赔偿、分期付款等形式进行。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赔偿方式。

重要的是,赔偿的形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能够有效地保护受损方的利益。

总之,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进行赔偿的责任。

这一条款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违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合同法第97条是维护合同秩序的重要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协议书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协议书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协议书法释义第九十七条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97条

劳动合同法97条

劳动合同法97条篇一: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篇二: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龙源期刊 .cn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作者:靳羽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XX年第01期摘要: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

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

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

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返还义务;不当得利;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XX)01011407“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这一规定历来被视为“合同严守”原则的经典阐释。

然而,有“一般”就有“例外”,“合同严守”并非意味着永恒正义,为避免特定态势下的非正义结果,法律有必要在矫正正义导向下进行相应制度安排。

合同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此。

但是,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实务见解颇不统一,学界亦长期争论不休,有必要寻求妥适的解释路径。

一、实务乱象与学界争议归纳各地判例及学者见解,当前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和损害赔偿范围两个问题上。

(一)实务乱象1. 案例梳理案例一: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判决“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1]。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规范和保护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方面。

本文将着重讨论合同法第97条,探讨其内容、适用范围以及对合同解除的影响等方面。

合同法第97条内容概述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利,内容如下:>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失,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该条款主要阐述了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并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失时,对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是合同法中保护合同订约方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之一。

适用范围合同法第97条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该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了实质性损失的情况。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适用情形:1. 未履行合同义务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且对方因此遭受了实质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具体交付日期,但是乙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发货给客户,使甲方遭受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2. 违反合同约定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的具体约定,使得对方无法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并因此遭受了实质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建筑合同,约定了具体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但是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这些约定,导致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使甲方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失。

3. 合同欺诈当一方以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欺骗对方,导致对方在合同中受到了实质性损失,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甲方以虚假销售数据向乙方推销商品,并通过虚假承诺使乙方签订了供应合同,但实际上商品质量与甲方所宣传的相差甚远,使乙方遭受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合同解除后的影响当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利后,合同将被视为自始无效。

对方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有权要求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同时,解除合同后,原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

总结合同法第97条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规定了当事人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并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首先涉及到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自始未成立。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

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既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

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

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

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

违约解除具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第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

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

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响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

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第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第四,协议解除有无溯及力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所谓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

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

因为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的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

在原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时,除了要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补偿因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

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应当随主物一道返还。

当原物不存在时,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一种类的物返还。

所谓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一、协议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

赔偿的范围是: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准备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给付物时,对方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给付物,却拒绝返还时,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如果不可抗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由此造成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当事人应赔偿损失。

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方为准备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需返还给付物时,对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且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责任放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三、违约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

当事人一方过错地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赔偿责任,该责任不能因为合同的解除而不复存在。

其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因返还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违约方不履行返还给付物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