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充装规定.doc
溶解乙炔包装、储存、运输技术要求

溶解乙炔包装、储存、运输技术要求
1、包装
1.1 乙炔包装钢瓶为有制造许可证企业按GB11638-89《溶解乙炔气瓶》生产的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丙酮)、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常用乙炔瓶的容积为40L,少数也有30L的。
1.2 乙炔瓶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每3年一次。
1.3 在用乙炔瓶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及时补加丙酮。
1.4 乙炔瓶不得有泄漏和其他异常现象。
1.5 乙炔瓶应保持颜色标记完好,配齐附件,包括瓶帽和防震圈。
1.6 乙炔瓶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0.05PPm的剩余压力。
2、储存
2.1 应由专职人员负责乙炔储存的安全管理。
2.2 乙炔储存场所应阴凉、通风良好、环境温度400C以下,不能保证时应有降温措施。
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库区应配备防爆电气照明和灭火器材,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醒目标志牌。
2.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整齐,并有明显标志。
2.4 乙炔瓶不得与氧气、氯气瓶同室储存,隔离储存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乙炔库房与明火最小距离15米。
2.5 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3、运输
3.1 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应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具有危险品运输证,配备押运人员和灭火器。
3.2 运输乙炔瓶的车辆的驾驶和押运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危险品运输上岗资格。
3.3 夏季运输应防止阳光暴晒,环境温度一般超过400C,不能保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避开高温时段运输。
3.4 运输乙炔瓶应戴好瓶帽,直立放置时应有防倾倒措施,卧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50条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50条(原创实用版)目录1.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检查规程概述2.溶解乙炔气瓶的采购与运输要求3.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与使用要求4.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规定5.《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 50 条的具体内容正文一、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检查规程概述《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是对乙炔瓶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该规程对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均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以确保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
二、溶解乙炔气瓶的采购与运输要求1.采购时,需到持有市消防局核发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气瓶外必须喷涂白色漆及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必须附有灌装日期合格证。
2.运输时,需旋紧瓶帽,轻装轻卸,禁止抛、滑、滚、碰。
3.装运乙炔瓶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向排放、头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4.夏季运输时,应注意防晒和防潮。
三、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与使用要求1.储存时,需放置在通风、干燥、取用方便的地方,并远离热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
2.使用时,应确保气瓶内的乙炔气体充足,避免空瓶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
3.严禁在使用时将气瓶倒置或横卧,以免损坏气瓶。
四、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对充装站的设立、充装设备、充装人员、充装操作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乙炔气瓶的安全充装。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 50 条的具体内容《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 50 条规定:乙炔气瓶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瓶体是否有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瓶帽、阀门等附件是否完好。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更换气瓶。
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溶解乙炔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充装等方面的详细要求,以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 50 条的具体内容。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 职责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各单位负责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
3 管理程序3.1 一般规定3.1.1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
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3.1.2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两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3.1.3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第 2 页共 2 页3.1.4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
并在“制造钢印标记”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
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3.1.5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
所配附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 附件管理3.2.1 乙炔瓶附件包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
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2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3.2.3 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3.2.4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 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2. 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3.2.5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第 2 页共 2 页2. 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3. 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4. 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处理操作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处理操作规程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
在石化等工业领域,特别是有关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固体储运、操作系列,更凸显了安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本文着重介绍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处理操作规程。
二、检查处理1. 容器安全:检查气瓶的安全性能,包括气瓶蓄热管和伸缩节、安全阀或保险盘及压力表是否完好、氧气管道和阀门是否装备可燃材料灭火器和管道过滤器。
2. 容器清洁和干燥:气瓶内外必须清洁、干燥,无积水或杂物;可根据需要对气瓶内注入一定量的氮气,使气瓶内干燥。
3. 检测残余气体:使用空气泵抽取气瓶内部残余乙炔气体并放置5分钟后检测,检测结果应该为无气体存在。
4. 检查管道系统:应仔细检查乙炔气体输送管道系统及相关仪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 检查电气设备:应仔细检查相应的电气设备,以确保其完好和安全运行。
6. 检查环境因素:应仔细检查环境因素,包括气候和温度变化等因素,以确保它们不会对充装操作造成影响。
7. 卸扣清洗:使用专门的洗涤器进行清洗,并用清洁剂对其进行消毒,以确保其完好、干燥和无病菌,满足清洁要求。
8. 检查充装设备:检查液压站、过滤器、换向阀、电磁阀等充装设备的状态,保证充装准确、安全。
三、操作规程1. 安全装备:在气瓶充装操作过程中,操作工必须穿着防静电服,并随身携带相关防爆工具,如笔记本电脑、安全帽、眼镜、化学手套等。
2. 操作流程:(1)将待充装乙炔气瓶拎进洁净室将气瓶松动放在待充装车上,打开气瓶放黄螺母盖塞,检查是否有残留物,如有需清洗干净。
(2)将气瓶扶稳放在换扣台上,顶端放置了一种叫做“卸口支架”的工具,旋转气瓶,使卸扣处朝下。
(3)卸口清洗消毒:把“卸口清洗支架”插入卸口,插进去后,将卸扣极其相连的管子与而后挂起,以保险清洗液流通。
然后再使用喷雾器将卸口清洗干净,再用另一种消毒剂反复喷洒和浸泡后,放干水。
再用干燥毛巾将卸口擦干。
(4)充装操作:将切换阀打到气瓶充装位,然后迅速、轻巧地将换向阀旋转,通气门自动打开处,开始充装;待气瓶内压力达到规定值后,关掉充装开关,切换阀打到关闸位。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汇编(3篇范文)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汇编(3篇范文)第1篇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操作规程(一)充装前的检查1、待充装的气瓶必须是经过气瓶检查员检查符合充装要求的。
2、检查充装管路、阀门、安全装置及各连接部位均处于无泄漏完好状态。
3、充装管路中的乙炔质量应经化验员化验符合gb6819的要求。
4、充装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安全措施,按《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瓶的充装容积(指气瓶容积)流速应小于0.015m3/(h.l)。
采用强制冷却快速充装的除外。
(二)充装中的检查1、检查喷淋冷却水的水量应均匀、稳定。
2、检查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
超装时,必须中断该瓶的充装,移至安全地点检查处理。
3、充装中,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瓶阀和易熔合金塞密封部位是否有泄漏。
如有泄漏应立即妥善处理。
4、分次充装时,每次充装后的静置时间不小于8h,并应关闭瓶阀。
5、因故中断充装的气瓶需要继续充装时,必须保证充装主管内乙炔气压力大于、等于乙炔瓶内压力时,才可开启瓶阀和支管切换阀。
6、乙炔瓶的充装压力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大于2.50mpa。
(三)充装后的检查1、充装结束关闭瓶阀后,应通过回收系统将充装主管和支管内的乙炔回收。
关闭瓶阀和管路阀时应轻缓,严而不紧,防止用力过度。
2、乙炔瓶充装结束后,应逐瓶置于符合要求的衡器上称重,测定瓶内乙炔充装量。
乙炔瓶内乙炔充装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ma=a—tm3、乙炔瓶内乙炔充装量应小于等于乙炔瓶内乙炔最大充装量。
乙炔瓶内乙炔最大充装量按下列公式计算:mama_=0.2δv4、乙炔充装量超过最大充装量时,应将乙炔瓶置于衡器上,借回收装置将瓶内超装的乙炔回收到符合要求,否则严禁出售。
5、在正常充装条件下,气瓶单位容积充装量,若低于0.12kg/l 时,应将瓶内乙炔回收后送至检验单位处理。
6、气瓶充装后,必须按gb6819规定的验收规则、试验方法、技术要求分析瓶内乙炔质量并验收。
7、气瓶充装后,必须静置8h以上,然后从同一批中抽取10%的瓶(不少于两只),测定其静置后的压力,静置后的压力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最新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word版)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6.标准化审查报告;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溶解乙炔

溶解乙炔溶解乙炔GB6819-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0-28批准 1997-06-01实施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 K1902—80(92年确认)《溶解乙炔》。
在试验方法上,对磷、硫杂质检测时,本标准规定了吹扫距离与气流大小。
取样前的释放量,本标准增加了气温高于28℃的地区,可释放乙炔充装量的15%。
本标准根据JIS K1902—80(92年确认),对GB6819-86做了一定的修改,其中在乙炔纯度的试验方法中,增加了发烟硫酸法;对磷、硫杂质的指标规定10%AgNO3试纸吹扫10s不变色,并在操作方法上明确了调节乙炔气流及吹扫距离,这样可以统一操作,提高检测结果的可比性。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68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化工部北京化工研究院技术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吴淞化工总厂。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三明化工总厂电石厂、广州化工厂、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家敏、何祖楹、徐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溶解乙炔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安全等。
本标准适用于碳化钙与水作用或天然气裂解制得的粗乙炔气,经净化、压缩、干燥、溶解于丙酮中,贮存在充满多孔填料气瓶内的乙炔气。
本产品主要作为金属焊接、切割、加热的燃料气。
分子式:C2H2相对分子质量:26.04(按1993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250—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7144—86 气瓶颜色标志GB13591—92 溶解乙炔充装规定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文《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3 要求3.1 溶解乙炔的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
溶解乙炔充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溶解乙炔充装规定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以下简称乙炔瓶本标准适用于按引用标准工业用气态氮工业丙酮溶解乙炔气瓶颜色标记溶解乙炔气瓶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术语剩余压力内剩余的代号内补加内内最大批准实施充装前的准备乙炔瓶的检查单位应有专职人员进行检有下列情况之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未经省级以含省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又未办理临时充装变更手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则严禁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或不符首次充装或经拆有下列情况之一乙炔瓶检验单位则严禁超过检验期限的瓶标准应报废的易熔合金融瓶阀侧接嘴处积有炭黑或焦油等异物的对瓶内剂的质量有怀疑有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缺陷对国外或港澳地区用户的乙炔瓶检原始标国外或特殊的规定检查其他项目仍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检剩余压力检查乙炔瓶在充装前必须逐瓶检查瓶内是查前乙炔瓶应在室内静置以用表盘直径不小于度不低于级的压力表测定瓶中剩余根据剩余压力和测定剩余压力时乙炔瓶的周围环境温出瓶内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按公乙炔在丙酮中的重量溶解度按表公称容积乙炔瓶的剩余乙炔量可按表对无剩余压力或经内部检查后首按下列规定用于置换合置换时乙炔气压力宜小于置换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测定乙炔纯对于混入空气或其他非乙炔气体用符合中类二级要求的氮气进行置换置换后经分析瓶内气体的含氧量低于条的规定用乙炔丙酮的充装表乙炔在丙酮中的重量溶解度压力温度表乙炔瓶不同温下剩余乙炔量压力剩余乙炔量温度表乙炔瓶不同温下剩余乙炔量压力剩余乙炔量温度表乙炔瓶不同温下剩余乙炔量压力剩余乙炔量温度乙炔瓶补加逐只称量结果保留一位称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乙炔瓶充装后质量的器应经常保持准检验期不超过用四等砝码校正一丙酮的品质应符合一级品丙酮规定充装量按的规定执丙酮补加量按公对公称容积大于实重减去值高于皮重或低于该瓶则严禁对首抽真然复核条规定用乙炔用于型丙酮规定充装量的允许偏差值按的规定执补加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表差的必须妥善处理否则严禁表乙炔瓶公称容积丙酮充装量允许偏差充装丙酮时的压力应小于采用氮气直接压装丙酮应符合中类二级乙炔的充装充装前待充装的乙炔瓶是经过充装前检查符充装置及各连接部位均处于无泄漏完好状充装管路中的乙炔质量应符合充装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安全按管理确保乙炔瓶的充装容积流速小于采用强制冷却快速充装的注乙炔瓶的充装容积指钢瓶容充装中的检查检查量应检查瓶壁温度不得超过超装中断该至安全地点检时至少检查一次瓶阀和易熔合金塞密封部位是否有如有泄漏应立即妥善处分次充装时每次充装后的静置时间不小于应关闭因故中断充装的乙炔瓶需要继续充装充装主管内乙炔气压力大于乙炔瓶内可开启瓶阀和支管切换乙炔瓶的充装情况下不得大于充装后的检查充装结束关闭通过回收系统将充装主管和支管内的乙炔关闭瓶阀和管路阀时应而不用力过乙炔瓶充装结束逐瓶置于符合要求的衡器上称重测定瓶内内乙炔充装量按公乙炔瓶内乙炔充装量应小于等于乙炔瓶内乙炔最大乙炔瓶内乙炔最大充装量按公式乙炔充装量超过最大充装量将乙炔瓶置于衡器装置将瓶内超装的乙炔回收到符合条的要求否则严禁出在正常充装条单位容积充装量若低于瓶内乙炔回收乙炔瓶送至检验按规定的验收分析瓶内乙炔质量并验静以后从同一批中抽取少于两定其静置后的置后的压力不应超过表发现有一只瓶超过表的规定值一批瓶应逐只测对于超过表及则严禁出表环境温度静置后压力用于型最大充装量和静置后压力按的有关规定执按中规定的涂液检查瓶阀和易熔合金塞是否漏如有泄漏否则严禁出记录充装单位应认真填写充装记内容至少包括充装日间温补加置后生的结果和操作者签章充装记录至少保存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并负责解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溶解乙炔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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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充装规定
GB13591—92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8—05批准1993—03—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溶解乙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GB11638制造的溶解乙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固定式容器的充装。
2 引用标准
GB3864 工业用**态氮
GB6026 工业丙酮
GB6819 溶解乙炔
GB7144 **瓶颜色标记
GB11638 溶解乙炔**瓶
GB12137 **瓶**密性试验方法
GB13076 溶解乙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 术语
3.1 乙炔瓶皮重(以下简称皮重):钢瓶、填料、附件(瓶阀、固定式专用瓶帽、易熔合金塞和检验标记环)的质量与丙酮规定充装量之和。
3.2 乙炔瓶实重(以下简称实重):在用乙炔瓶再次充装前或充装后的实际称量值。
3.3 剩余压力:在用乙炔瓶,再次充装前瓶内剩余的压力。
4 代号
Gs——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kg;
δ——填料孔隙率,%;
V——钢瓶实际容积,L;
B——乙炔在丙酮中的重量溶解度,kg/kg;
m F——丙酮补加量,kg;
Tm——乙炔瓶皮重,kg;
A——乙炔瓶实重,kg;
m A——乙炔瓶内乙炔充装量,kg;
m Amax——乙炔瓶内最大乙炔充装量,kg。
5 充装前的准备
5.1 乙炔瓶的检查
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进行检查。
5.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充装。
a.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乙炔瓶;
b.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
c.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又未办理临时充装变更手续的乙炔瓶。
5.1.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乙炔瓶,必需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b.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c.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d.首次充装或经拆装、更换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进行置换的。
5.1.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炔瓶,必须送乙炔瓶检验单位检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超过检验期限的;
b.瓶体腐蚀、机械损伤等表面缺陷,按GB13076标准应报废的;
c.易熔合金融熔、流失、损伤的;
d.瓶阀侧接嘴处积有炭黑或焦**等异物的;
e.对瓶内的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的;
f.有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缺陷的。
对国外或港澳地区用户的乙炔瓶检查,除原始标志、颜色标记和附件按国外或特殊的规定检查外,其他项目仍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5.2 剩余压力检查
乙炔瓶在充装前,必须逐瓶检查瓶内是否存有压力,检查前乙炔瓶应在室内静置8h以上。
5.2.1 用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精度不低于1.5级的压力表测定瓶中剩余压力。
5.2.2 根据剩余压力和测定剩余压力时乙炔瓶的周围环境温度,求出瓶内剩余乙炔量。
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按公式(1)计算:
Gs——0.38δ.V.B (1)
乙炔在丙酮中的重量溶解度B按表1选取。
公称容积10~60L乙炔瓶的剩余乙炔量可按表2~表6选取。
5.2.3 对无剩余压力或经内部检查后首次充装的乙炔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置换。
5.2.3.1 用于置换的乙炔,应符合GB6819的要求。
5.2.3.2 置换时乙炔**压力宜小于0.2MPa。
5.2.3.3 置换后的乙炔瓶,应按GB6819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测定乙炔纯度。
5.2.3.4 对于混入空**或其他非乙炔**体的乙炔瓶,应先用符合GB3864中Ⅱ类二级要求的氮**进行置换;置换后经分析,瓶内**体的含氧量低于3%时,再按5.2.3.1,5.2.3.2,5.2.3.3条的规定用乙炔进行置换。
5.3 丙酮的充装
乙炔瓶补加丙酮前,必须逐只称量乙炔瓶实重。
称量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5.3.1 称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乙炔瓶充装后质量的1.5~3.0倍。
衡器应经常保持准确,其检验期不超过三个月,并每天至少用四等砝码校正一次。
5.3.2 丙酮的品质应符合GB6026一级品的要求。
5.3.3 丙酮规定充装量按GB11638的规定执行。
5.3.4 丙酮补加量按公式(2)计算:
m F=Tm+Gs—A (2)
5.3.5 对公称容积大于、等于40L的乙炔瓶,如实重减去剩余乙炔量后,其值高于皮重
0.5kg或低于1.5kg,则该瓶应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5.3.6 对首次充装丙酮的乙炔瓶,应先抽真空。
然后充装规定充装量的丙酮,经复核后,再按5.2.3.1,5.2.3.2,5.2.3.3条规定用乙炔置换。
5.3.7 用于型式试验的乙炔瓶,其丙酮规定充装量的允许偏差值按GB11638的规定执行。
5.3.8 补加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表7的规定。
超差的必须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乙炔。
5.3.9 充装丙酮时的压力应小于0.8MPa。
采用氮**直接压装丙酮时,氮**应符合GB3864Ⅱ类二级要求。
6 乙炔的充装
6.1 充装前必须保证:
6.1.1 待充装的乙炔瓶是经过充装前检查,符合充装要求的。
6.1.2 充装管路、阀门、安全装置及各连接部位均处于无泄漏完好状态。
6.1.3 充装管路中的乙炔质量应符合GB6819的要求。
6.1.4 充装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安全措施,按《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1.5 确保乙炔瓶的充装容积流速小于0.015m3/(h.L)。
采用强制冷却快速充装的除外。
注:乙炔瓶的充装容积指钢瓶容积。
6.2 充装中的检查
6.2.1 检查喷淋冷却水,水量应均匀、稳定。
6.2.2 检查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
超装时,必须中断该瓶的充装,移至安全地点检查处理。
6.2.3 充装中,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瓶阀和易熔合金塞密封部位是否有泄漏。
如有泄漏应立即妥善处理。
6.2.4 分次充装时,每次充装后的静置时间不小于8h,并应关闭瓶阀。
6.2.5 因故中断充装的乙炔瓶需要继续充装时,必须保证充装主管内乙炔**压力大于、等于乙炔瓶内压力时,才可开启瓶阀和支管切换阀。
6.2.6 乙炔瓶的充装压力,任何情况下不得大于2.50MPa。
6.3 充装后的检查
6.3.1 充装结束关闭瓶阀后,应通过回收系统将充装主管和支管内的乙炔回收。
关闭瓶阀和管路阀时应轻缓,严而不紧,防止用力过度。
6.3.2 乙炔瓶充装结束后,应逐瓶置于符合5.3.1要求的衡器上称重,测定瓶内乙炔充装量。
乙炔瓶内乙炔充装量按公式(3)计算:
m A=A—Tm (3)
6.3.3 乙炔瓶内乙炔充装量应小于等于乙炔瓶内乙炔最大充装量。
乙炔瓶内乙炔最大充装量按公式(4)计算:
m Amax=0.2δ.V (4)
6.3.4 乙炔充装量超过最大充装量时,应将乙炔瓶置于衡器上,借回收装置将瓶内超装的乙炔回收到符合6.3.3条的要求,否则严禁出厂。
6.3.5 在正常充装条件下,乙炔瓶单位容积充装量,若低于0.12kg/L时,将瓶内乙炔回收后,把乙炔瓶送至检验单位处理。
6.3.6 乙炔瓶充装后,必须按GB6819规定的验收规则、试验方法、技术要求分析瓶内乙炔质量并验收。
6.3.7 乙炔瓶充装后,必须静置8h以上,然后从同一批中抽取10%的瓶(不少于两只),
测定其静置后的压力,静置后的压力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发现有一只瓶超过表8的规定值时,同一批瓶应逐只测定。
对于超过表8规定值的乙炔瓶,应及时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出厂。
6.3.8 用于型式试验的乙炔瓶,其最大充装量和静置后压力按GB11638的有关规定执行。
6.3.9 按GB12137中规定的涂液法,逐只检查瓶阀和易熔合金塞是否漏**。
如有泄漏,应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出厂。
7 记录
充装单位应认真填写充装记录。
其内容至少包括:充装日期、充装间温度、乙炔瓶编号、实际容积、皮重、实重、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丙酮补加量、充装后重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的问题、处理结果和操作者签章等。
充装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溶解乙炔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萍辉、马昌华、王中援、韩树通、田作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