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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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5]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
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5〕4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龙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龙江)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黑办发[2002]6号作者: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02-02-28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聘用第四章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惩第七章培训第八章退休与保第九章未聘员工托管第十章附则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国家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结构管理。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聘用关系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事业单位员工的分配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事业单位员工的结构比例标准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比例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

各岗位要求作为员工聘用、考核、奖励、晋升等的依据。

第八条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黑人社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号)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黑办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2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快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保障完善的管理服务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人员待遇,建立适合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和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规律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黑政办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制定的《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省人事厅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积极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允许和鼓励职工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收入分配要重实绩、重贡献,员工的收入与本人的岗位、业绩和实际效益挂钩,要合理拉开差距,对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倾斜。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3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3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3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黑人社函[2013]429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3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429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和《黑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57号)要求,启动实施2013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师工作室”)。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大师工作室,搭建技能人才成长研修平台,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2013年全省将建立1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申报条件(一)技能大师的条件。

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精湛、技艺高超、贡献突出且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龙江技能大奖称号。

2、获得龙江技术能手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黑人社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2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公示和备案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执行事前公示和事后备案制度。

其中,在单位内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选派或同意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总体情况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做好与我省现行政策衔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其保留人事关系期限、离岗创业期间待遇和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问题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待遇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6号)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中,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需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的,按照《关于各层级事业单位自主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7号)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印发你们,请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一、岗位设置方案的报批(一)事业单位将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一式3份(含审核表,见附表1),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申报。

(二)申报方案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2、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须提供人事任免机关的任职通知书;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前,须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沟通,核定岗位总量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双肩挑”人员的报批事业单位对确定“双肩挑”人员进行初审,填写“双肩挑”人员审批表(见附表2)一式3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按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聘用职数的审批(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首次拟聘用的“三类岗位”的总量,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十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三级聘用职数。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黑人社规〔2020〕1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黑人社规〔2020〕1号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实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打破身份限制组织开展各类人员岗位聘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竞聘上岗机制,现就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已建立聘用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

二、转聘条件转聘人员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经历资历、身体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已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一)转聘到管理岗位从事或协助开展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岗位条件要求。

1.十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2.九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聘任十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3.八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聘任九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4.七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聘任八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5.六级至五级管理岗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二)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1.从事或协助开展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相应的基本任职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竞聘岗位有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6号)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保证新进人员质量,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招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行面不断扩大,方式方法不断改进,招聘制度不断完善,保证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总体素质的提高。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和单位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有的擅开“免考”口子,违规进人;有的招聘行为还不够规范,招聘信息不公开、考录结果不公示、设置招聘条件时“因人而异”、招聘公告中出现歧视性条款、操作规程上存在随意性和人为倾向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公开招聘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三、要明确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严格按招聘程序进行。

四、要认真编制招聘计划,按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认真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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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干部与人员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3.11
【实施日期】201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领导指示精神,我厅正在组织编撰《数据民生》手册,现需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具体要求如下:
此次统计工作主要分为“编制内实有人员”和“编制外工作人员”两项内容,请各地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认真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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