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国际清算银行的留置权宣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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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纠纷起诉状

留置权纠纷起诉状

留置权纠纷起诉状原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个人一、案由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个人之间存在留置权纠纷。

原告在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被告对原告财产的留置权,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和理由1. 2022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某某服务,并约定被告支付相应的费用。

2.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

3.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

4. 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依法行使了留置权,将被告的某某财产留置,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5. 被告对原告的留置权提出异议,声称原告的留置行为违法,请求法院解除原告对其财产的留置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保全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日内作出裁定。

四、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解除被告对原告财产的留置权。

2. 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未支付费用、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XXX元。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证据清单1. 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2. 支付凭证及银行流水等相关财务文件。

3. 原告对被告财产的留置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4. 被告提出的异议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代理人意见本案原告委托本所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特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并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七、附录1.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2. 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留置权弃权书范本

留置权弃权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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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弃权书
本人____________(留置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特此书面声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作为债权人享有留置债务人的财物权利。

但是,在此我郑重声明,本人自愿放弃留置权,愿意放弃对债务人名下财物的留置。

我作出上述决定的原因是_______(请在此简要陈述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放弃留置权更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希望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达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基于上述原因,我经过深思熟虑并自愿放弃向债务人留置其财物的权利。

如果在日后发生争议,我将不会对债务人进行留置或任何相关的追索行为。

我特此签署并在证人的见证下作出如上声明。

留置权人签名: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证人1签名:___________
证人2签名:___________。

留置合同纠纷起诉状

留置合同纠纷起诉状

[您的姓名][您的地址][您的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法院名称][法院地址][法院联系方式][日期]尊敬的[法官/收件人]:关于留置合同纠纷起诉状我,[您的姓名],居住于[您的地址],联系电话为[您的联系方式],现就以下事实和法律依据向贵院提起诉讼:一、事实与背景1.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份留置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签订日期为[签订日期]。

2. 合同中约定,原告有权留置被告的动产[具体动产名称],作为被告履行到期债务的担保。

3.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即[具体未履行债务的描述]。

4.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的动产进行了合法占有,并多次催告被告履行债务,但被告仍未履行。

二、法律依据1.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章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诉讼请求1. 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动产[具体动产名称]享有留置权。

2. 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其到期债务,即[具体未履行债务的描述]。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1. 留置合同及其附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留置合同关系。

2. 催告函件,证明原告已多次催告被告履行债务。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请贵院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敬礼!原告:[您的姓名]地址:[您的地址]联系方式:[您的联系方式]附件:1. 留置合同及其附件2. 催告函件3. 其他证据材料。

起诉国际清算银行的留置权宣誓书

起诉国际清算银行的留置权宣誓书

Jaimie Caruana—总经理公开发布:2012.04.26国际清算银行(BIS)Centralbahnplatz 2CH-4002巴塞尔,瑞士直接送达:2012.05.15责任宣誓书经国际海事法和普通法生效的商业留置权留置索赔人(Lien Claimants):Neil Keenan:作为全球账户托管财产者的留置索赔人Keith Scott:作为全球账户托管财产者的留置索赔人经公证承兑人:Len Kaine,黄金法则会社公司(Golden Rule Society)邮箱711,科罗纳多,加利福尼亚,92178-0711美利坚合众国留置债务人(Lien Debtors):Jaimie Caruana:留置债务人担任(DBA):“国际清算银行总经理”Centralbahnplatz 2,CH-4002 巴塞尔,瑞士Hervé Hannoun:留置债务人担任(DBA):“国际清算银行副总经理”Centralbahnplatz 2,CH-4002 巴塞尔,瑞士“张三”一伙:(“John Doe” Parties)留置债务人1-1000人待定(T.B.D.)总账和正式起诉书(Ledgering and True Bill):此正式起诉书中的总账是基于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和/或债券,并被留置索赔人真心实意地接受为具有合法对价。

留置索赔人要求它们以合法对价偿还。

国际清算银行的责任是确保它们的成员中央银行对留置索赔人做出正当的偿付。

然而,自从1930年起,所有承诺的租金偿付都变成了纸质形式的银行票据和债券,而从1930年以来,留置索赔人一直不能兑现。

进一步而言,此正式起诉书中的总账是基于留置索赔人的损失和对其造成的损害,包括因国际清算银行的合谋和阴谋造成的惩罚性损害——它和其他留置债务人一起串通合谋。

现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索赔,以实质性价值应付:50万亿美元($50,000,000,000,000 USD)要求现已提出,不会因留置索赔人的成见有今后和进一步的索赔,留置债务人,共同地和各自地,应以实质性价值对留置索赔人做出全额偿付。

留置权纠纷起诉状

留置权纠纷起诉状

留置权纠纷起诉状留置权纠纷起诉状文档说明当事人信息1. 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点为(地质),为(方式号码);2. 被告:(被告姓名/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点为(地质),为(方式号码)。

背景介绍1.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起留置权纠纷;2. 鉴于该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原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经过1. 事实一:原告与被告于(具体日期)签订了一份留置权协议,约定了留置权的范围和条件;2. 事实二:根据协议,原告在(具体日期)向被告提供了(具体财物或资产)作为留置财物,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款项;3. 事实三: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且拒不与原告协商解决该纠纷,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1. 《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其财产;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向原告支付欠款并归还留置财物;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清单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合法权益:1. 留置权协议(提供原件或复印件);2. 支付要求和拒绝支付的函件或邮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3. 相关资料如留置财物的价值证明和来源证明等(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诉讼请求及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原告向法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向原告支付欠款并归还留置财物;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陈述意见及理由原告认为,留置权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鉴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不得不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

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留置权起诉状

留置权起诉状

留置权起诉状法院名称:XXX法院案号:XXX号原告:XXX被告:XXX留置权起诉状原告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与被告XXX之间的争议,向贵院提起留置权起诉,并依法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XXX立即解除对原告XXX财产的留置权,恢复原告对其财产的自由支配权;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XXX赔偿原告因被其无正当理由实施留置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利息损失、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XXX元;三、请求贵院判令被告X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1.原告XXX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为XXX市XXX区XXX街XXX号;2.被告XXX为XX公司的债权人,住所地为XXX市XXX区XXX街XXX号;3.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笔债务纠纷,被告以原告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为由,对原告的财产实施了留置权;4.被告的留置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的事实和理由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笔债务纠纷,具体情况如下:(1)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XXX元,并约定在XXXX年XX月XX日前偿还;(2)原告按约定时间履行了还款义务,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还款;(3)被告以原告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为由,实施了对原告财产的留置权。

2.被告实施留置权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违法行为如下:(1)被告未事先向原告发出正式的留置通知书,直接对原告财产实施了留置权;(2)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未按约定偿还债务。

3.被告的留置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具体损失如下:(1)原告的财产被限制自由支配,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和支付其他债务;(2)原告因被告的留置权行为而无法及时履行其他债务,导致债权人对原告采取了其他追偿措施,进一步增加了原告的经济负担。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XXX立即解除对原告XXX财产的留置权,恢复原告对其财产的自由支配权。

留置权纠纷起诉状

留置权纠纷起诉状

留置权纠纷起诉状留置权纠纷起诉状起诉人:被告:案号:一、案由x(起诉人)与x(被告)因x(具体原因)发生了留置权纠纷,起诉人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被告对起诉人财产的留置,保障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x三、诉讼请求和理由1. 解除被告对起诉人财产的留置x(起诉人)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被告对起诉人财产的留置,以下是请求的理由:1.1 起诉人对被告的债务已经全额履行,不再具备保全目的;1.2 被告对起诉人的财产进行留置已经超过合理的期限;1.3 被告对起诉人的留置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正当权益。

2. 返还被告非法留置的财产x(起诉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非法留置的起诉人财产,以下是请求的理由:2.1 被告未经起诉人许可,擅自对起诉人财产进行留置;2.2 被告对起诉人的财产留置属于非法侵占行为;2.3 起诉人对被告的债务已经全额履行,被告没有对起诉人财产进行留置的合法依据。

3. 请求承担诉讼费用x(起诉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下是请求的理由:3.1 被告对起诉人财产进行非法留置,导致起诉人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3.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目录x(起诉人)在此提供以下证据:1. 证据一:x2. 证据二:x五、法律依据x(起诉人)根据以下法律法规提出起诉: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管法》六、诉讼请求x(起诉人)请求法院:1. 判决解除被告对起诉人财产的留置;2. 判决被告返还非法留置的起诉人财产;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七、附则本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起诉人起诉日期: 年月日。

留置权弃权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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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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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弃权书
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号码],为[留置权持有人的名称]的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此声明并确认:
1.在本声明中,"债务"指的是[阐明债权/债务的详细信息],该
债务由我和[债权人的全称](以下简称“债权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所规定。

2.鉴于上述债务的存在,我已了解并确认债权人对债务物品享
有留置权。

3.我授权并同意,债权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和程序的前提下,可以行使其在债务物品上的留置权。

4.在此我自愿放弃任何赎回、解除留置权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无论是法律上的还是事实上的。

5.我确认债务物品供债权人用以履行其根据我未偿还的债务所
享有的权利。

6.此放弃书不影响我对其他财产的任何权益或权利,也不影响
我对其他未偿还债务的赎回权利。

7.本放弃书有效期为[具体时间段],自此日起至其到期日止。

8.本放弃书应适用相关法律。

债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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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imie Caruana—总经理公开发布:2012.04.26国际清算银行(BIS)Centralbahnplatz 2CH-4002巴塞尔,瑞士直接送达:2012.05.15责任宣誓书经国际海事法和普通法生效的商业留置权留置索赔人(Lien Claimants):Neil Keenan:作为全球账户托管财产者的留置索赔人Keith Scott:作为全球账户托管财产者的留置索赔人经公证承兑人:Len Kaine,黄金法则会社公司(Golden Rule Society)邮箱711,科罗纳多,加利福尼亚,92178-0711美利坚合众国留置债务人(Lien Debtors):Jaimie Caruana:留置债务人担任(DBA):“国际清算银行总经理”Centralbahnplatz 2,CH-4002 巴塞尔,瑞士Hervé Hannoun:留置债务人担任(DBA):“国际清算银行副总经理”Centralbahnplatz 2,CH-4002 巴塞尔,瑞士“张三”一伙:(“John Doe” Parties)留置债务人1-1000人待定(T.B.D.)总账和正式起诉书(Ledgering and True Bill):此正式起诉书中的总账是基于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和/或债券,并被留置索赔人真心实意地接受为具有合法对价。

留置索赔人要求它们以合法对价偿还。

国际清算银行的责任是确保它们的成员中央银行对留置索赔人做出正当的偿付。

然而,自从1930年起,所有承诺的租金偿付都变成了纸质形式的银行票据和债券,而从1930年以来,留置索赔人一直不能兑现。

进一步而言,此正式起诉书中的总账是基于留置索赔人的损失和对其造成的损害,包括因国际清算银行的合谋和阴谋造成的惩罚性损害——它和其他留置债务人一起串通合谋。

现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索赔,以实质性价值应付:50万亿美元($50,000,000,000,000 USD)要求现已提出,不会因留置索赔人的成见有今后和进一步的索赔,留置债务人,共同地和各自地,应以实质性价值对留置索赔人做出全额偿付。

应收担保以满足索赔:任何和所有由国际清算银行在任何地方拥有/管理的,和/或在日本银行控制下的任何银行中的账户、债券、证券、盈利、收益、定存、资产。

基本原则中的背景和基础:(这是基本事实的一个已经验证的简单声明)众所周知,法律和商业的基础在于讲求事实,完全事实,并只有事实。

事实,作为对现实的有效阐述,在商业中至高无上。

一份无可辩驳的宣誓书在商业中如同事实。

一份无可辩驳的宣誓书在商业中可充当裁判。

经保证——所有人根据法律的合法程序都应有一个补救措施。

如果补救措施不存在,或假如现有的补救措施已被推翻,那么一个人可以为自己创造一个补救措施——并通过在他们的宣誓书中阐明它来赋予其确实性。

(对法律的无知可能成其为一个借口,但这并不是犯罪的一个正当理由,当法律对任何只要做出适当努力去学习法律的人而言方便并轻易可得。

)所有的法人管理都是基于商业宣誓书,商业合同,商业留置权和商业亏损(Commercial Distresses)。

因此,政府不能运用权力去取消商业程序。

一个法人实体的合法政治权力完全取决于它所拥有的对抗公害的商业担保(Commercial Bonds against Public Hazard)。

(译注:bond这个词含义广泛,意思有:债券、契约、结合、协定、联系、以…作保、以…作抵押、使结合,总的来说是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将人事物联系起来以作保证,译者为了行文一贯统一将其译作“担保”。

)没有担保(Bond)意味着没有责任,意味着没有正式签署的权力,意味着没有真正的法人政治权力,并且意味着没有特权去运作法规来作为法人的载体(corporate vehicle)。

法人的法定权力要次于商业担保人。

判例法(Case law)并不能有效替代担保(Bond)。

市政法人,其中包括市、县、州和国家政府,在没有这个实体,它的载体(法规),和它的效力(对它规定的执行)的担保(bonding)情况下,没有商业实质。

在商业中,担任政务/公职的官员不去接收和向它的担保公司(Bonding Company)报告一项索赔是一项重罪——而担保公司的代理人没有偿付索赔也是一项重罪。

如果一家担保公司没有在60天之内因不法犯罪行为起诉不法官员,那么它必须偿付违约的留置权处置的全额面值(在90天后)。

除了陪审团外,对任何人,甚至是法官而言,在没有反宣誓书(Counter-Affidavit)的情况下破坏或取消任何宣誓书或任何基于宣誓书的商业程序也是一种严重侵犯。

法庭的没有陪审团的商业审判和裁决源于一个叫市政法人(municipal corporation)的有限责任实体——因此必须要通过一份商业宣誓书和商业责任担保(Commercial Liability Bond)来巩固。

没有商业担保而通过即决审判(summary judgment)(没有陪审团)裁定的对抵押品赎回权的取消违反了商法。

政府不能制定非担保性的(unbonded)管理商业,自由经营者,或独资企业的规定或法规,而不去经由全面宣布戒严来停止商业。

本可以在庭外或不经法庭和解,却利用法庭来解决争端/争议,这是一种税收欺诈。

一个官员(法院执达员,警察等等)为了行使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ss),必须要证明他/她个人的权责联系(individually bonded)。

破坏、辱没、取消或限制合约义务,或商业留置权效力而没有正当理由的官员,会成为一个留置债务人——而他/她的财产会被没收作为保证留置权的抵押。

破坏和解除扣押(pound breach and rescue)(对扣押的破坏)是一项重罪。

法官即决地移除、驳回、解除或削减商业留置权是违法的。

只有留置索赔人或陪审员能解除一项商业留置权。

通知代理人即是通知委托人(principal);通知委托人即是通知代理人。

法人代理人的公害担保(Public Hazard bonding):联邦、州,和市法律要求所有的官员提供他们的公害和渎职的担保公司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契约的保单号,以及,如果有要求的话,描述他们特定工作执行的担保范围(bonding coverage)的保单副本。

不能提供这些信息则构成法人和有限责任保险金欺诈(如《美国法典》第15篇商业和贸易),并且这是表面上确凿的证据和根据来给此官员个人施加留置权以确保他们的公开宣誓和履行职务。

具法律效力的申述和证据:通过私人签名和经验证的书面回复针对每一点,特别说明描述和可核实的事实相反,如果发生回应失败/拒绝,经由国际海事法和普通法,下列申述则已被确认并因此证实。

这样的正确回复要在15个历法日内交给这份宣誓书的宣誓人,否则下列申述则已经证实并产生立即强制执行的义务:1.通过国际清算银行在租赁合约下租给联邦储备系统的黄金金额为2,420,937,400千克。

2.这笔黄金的租金按每年4%的利率支付。

从1961年起到2012年,欠债总额为4,638,791,996千克纯金。

3.联邦储备债务的证据是以联邦储备券1928年期和1934年期的形式存在,其在1934和2012年间曾多次发行。

4.利息债务的证据由国际货币的发行进一步说明,它们被发行给黄金账户的持有者,但与联邦储备券相对。

这些国际货币,由于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中央银行计划的一起犯罪阴谋,已经被阻碍以防止留置索赔人追讨由黄金产生的租金,这笔黄金被它们非法押往国际清算银行——它是中央银行系统的中央银行。

5.这笔黄金是在一段时间被取得,当时私人不能拥有金币和金块,并且必须上交到国家(State)。

各国(The States)然后把黄金集中到一个国际黄金池中,将由每个国家的财政部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使用——因此确保一个更大可能的世界和平与安全,以及更好的经济稳定。

然而,这笔黄金并没有在国家间依照协定被使用,国际清算银行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一起串通在法定职权外使用这些资产——而且是非法使用。

6.世界各国(The World States)(按照下面的第8点)把金块集中到一个单一中央户头,借此所有的国家都可通过它们的财政部公平地使用,而不是它们的中央银行。

7.登记在国际清算银行中的黄金实际上是由政府所有,由守约成员(Amanah members)[领命者(The Mandates)]代表联合财政部寄存,但出于承保的目的对中央银行可用,这要通过留置索赔人经所有者的同意批准。

8.1948年,在联合国决议案MISA 81704(UN Resolution MISA 81704),沉重自由行动(Operation Heavy Freedom)下,苏加诺总统(President Soekarno)被任命为M1,(货币控制者),整个集中化系统都由他作为受托人来支配。

9.金块由一组苏加诺任命的受托人寄存到集中化系统。

这些受托人组成一个受托人协会,现在被称为守约(Amanah),也被称作领命(Mandates)。

10.领命者已经将他们对账户的职权让渡给了尼尔·F·基南(Neil F. keenan)和基思·F·斯科特(Keith F. Scott)。

11.以每年4%的租费在1928和1968年间租给联邦储备系统/中央银行的黄金和其他资产的所有者从1928至今从未收到过实质性的支付。

他们经常遭到中央银行戏弄和欺骗,这些中央银行有义务经由守约者支付黄金租金给财政部。

12.来自数个自认为他们是全球精英的私人组织的所有人都非法动用了这些资产,为他们自己创造财富或从非法使用这些账户中牟利。

对黄金的非法使用已经相当广泛,并对留置索赔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这损害由留置债务人造成,他们参与了多起阴谋纵容并且甚至协助欺诈留置索赔人。

13.联邦储备系统/国际清算银行是私有中央银行系统的一部分。

那个私人银行系统的所有债务,超出黄金持有的价值的部分,是并且仅是那个中央银行系统的债责——而不是美国人民的债务义务。

14.英格兰银行/伦敦金融城/罗斯柴尔德家族是联邦储备系统的主要所有者和控制者,它充当拥有国际清算银行的数个银行的实际首脑。

15.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就其所有的现实目的而言,是核心关键,通过它英格兰银行和它的同伙——伦敦和柏林的罗斯柴尔德银行;巴黎的拉扎德兄弟银行;意大利的以色列摩西自助银行;汉堡和阿姆斯特丹的沃伯格银行;纽约的库恩雷波银行;大通曼哈顿银行;和纽约的高盛银行——提供了一套国际机制使国际银行家得以执行他们的全球统治计划。

国际清算银行是构成这个阴谋的必要部分。

16.国际清算银行的所有者、股东、主管/执行总裁和担保公司被视为留置债务人,集体地和各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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