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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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际商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际商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4. 名词解释7.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不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与地区有( )。

A.日本B.加拿大的魁北克C.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D.马来西亚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2.下列( )不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

A.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B.国际统一私法国协会C.海牙国际私法会议D.联合国欧洲政治委员会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3.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 )。

A.国际商事法律关系B.国际贸易法律关系C.国际经济法律关系D.国际政治法律关系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 )。

A.服务贸易B.消费者交易C.技术许可协议D.商品交换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5.承诺采取“( )”,要约人可撤销要约的时间实际上所剩无多。

A.投邮生效规则B.到达生效原则C.不要式原则D.镜像规则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6.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是( )。

A.有要约的发出B.有承诺的发出C.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D.有意思表示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7.依照英国法,下列各项中会使合同无效的是( )。

A.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B.一方当事人判断上的错误C.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履约能力的估计错误D.在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8.按照英美法的解释,下面的( )项不是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A.凡是以法律所禁止的东西作为对价的,都是无效的。

B.对价不要求与对方的允诺相等。

C.已经存在的义务也可作为对价D.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9.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 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 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

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08118法律基础学习笔记

08118法律基础学习笔记

绪论:法学基本理论概念:法律一般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本质:1、非马克思-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规范论、社会控制论;2、马克思-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法律具有共同性是社会管理手段、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客观性规律性。

特征: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统一性、国家强制性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统治、管理、依法治国法律有限性:保守性,总体上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概括性,不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稳定性和普遍性,生活确实具体多变的;讲究程序规范,社会事件需要及时应对和处理;冲突利益不能两全,不能保护所有利益。

起源: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的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发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第一章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概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是一种共治、自治。

1954年9月15日- 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法律制定即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具有广泛的民主性。

立法原则:法治-以宪法为依据、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科学-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立法体制: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法律体系: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条件:1、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2、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是根本前提;3、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客观要求;4、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根本目的;5、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内在要求。

我国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一、引言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它同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的关系,是国内外法学界争议极大的问题。

在坚持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某些学者根据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认为商法本身不构成独立的法学部门,因为,在法典编制上讲,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使商法被民法所吸收,仅民法本身成为独立的法学部门;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即便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商法本身也不能被民法所吸收,但商法在本质上并没有丧失独立性,它仍然构成独立的法学部门,说商法本身丧失独立性也仅指商法在形式上丧失了独立性,它在实质上并没有丧失独立性。

那么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中,商法究竟是完全独立于民法还是相对独立于民法,并且由此选择何种立法模式,本文就此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试图在对比分析我国法学界有关商法法律地位争议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作一探讨。

二、我国学界关于商法法律地位的争论(一)主张民商分立及理由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有其社会历史原因外,还有更重要的现实的理论和实践根据。

首先,商事法有自己的独特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完整体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商事主体和商事交易的内涵和外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进。

今日的商事主体已非局限于旧商法的“商人” 阶层,而是指从事商品和服务贸易活动的主体。

今日商事交易也非旧商法的狭义的“商行为”,而是指市场交易行为,商法及市场交易规则。

①商法对于经营性生产关系予以专门性调整,对于营利调节机制赋予法制内涵。

为了保障营利的实现,商法奉行商事交易的平等、自由、快捷、简便、安全和效率的基本原则。

仓U 设并不断丰富自己的制度体系。

其次,中国丰富的商事法制实践,昭示了商法的国家基本法地位。

旧中国农本商末、崇尚耕战的意识形态、实行海禁和闭关锁国的基本国策,未能充分培育商法生长的土壤。

因为种种原因,新中国的商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受到关注的,但在短短十几年内,由国家权力机关颁行的商事单行法已经比较齐全。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外国法制史二——东北师范大学

外国法制史二——东北师范大学

《外国法制史》二一、单项选择题1.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的是( A )。

A.吠陀经典B.三藏C.《摩奴法典》D.《乔达摩法经》2.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一部汇编是( A )。

A.《摩奴法典》B.《述祀氏法典》C.《那罗陀法典》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3.罗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A)A. 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B.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C.乌尔比安学派和盖尤斯学派D.法典汇编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4、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受《统一商法典》的是:( C )A.华盛顿州B.新泽西州C.路易斯安那州D.加利福尼亚州5、资本主义进入垄断后第一部代表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宪法是:(A )A.魏玛宪法B.美国1787年宪法C.法国1946年宪法D.法国1958年宪法6、德国民法典中被广泛引用以适用于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被称作“母法”的原则是:(C )A.契约自由B.无限私有C.诚实信用D.过错责任7、日本法西斯专政时期被称为“危险思想法”的是下列哪部法律:(A )A.《治安维持法》B.《思想犯保护观察法》C.《战时刑事特别法》D.《国家总动员法》8、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违宪审查权属于:( A )A.最高法院B.宪法法院C.高等法院D.议会9、在伊斯兰法诸渊源中,为伊斯兰法在数量上提供规范最多的是:(C )A.《古兰经》B.圣训C.教法学D.外来习惯一般认为海商法开始于:( A )菲尼基罗德岛雅典巴比伦11.规定妇女同男子一样具有遗嘱能力的是下列:(A )A.《已婚妇女和侵权行为法》B.《遗产管理法》C.《遗嘱法》D.《家庭法》12.世界上最早的一个专利法是:( A )A. 1623年的《垄断法》B. 1710年的《版权法》C. 1949年的《民用航空法》D. 1965年的《原子能装置法》13.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的是下列:( D )A.《已婚妇女和侵权行为法》B.《遗产管理法》C.《遗嘱法》D.《家庭法》14、英国的“商法之父”是:( D )A.科克B.布拉克斯顿C.利特尔顿D.曼斯菲尔德15、《美国法典》是关于下列( A )的整理汇编。

中级经济师基础-法律

中级经济师基础-法律

第31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新增)第五部分法律---共5章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新增)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简化)第三十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简化)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简化并增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法律调整机制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我国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式和调整经济的主要法律种类,并能够运用经济法基本原理正确处理经济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本章教材结构:第一节调整经济的法律第二节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考试内容:法学中的"经济"概念,调整经济的法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学中的“经济”概念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因此,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的三个阶段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1.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这种法律调整模式与当时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密切相关。

2.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一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

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其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3.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概念1.“经济法”“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调整经济的法”“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商法总论习题(一)

商法总论习题(一)

商法总论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活动活跃,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有(B)。

A.《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B.《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C.《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仲裁法》D.《劳动法》、《行政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A)。

A.调整商事交易主体于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调整公司、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外国法上,采取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的国家是(C)。

A.美国、英国B.德国、法国C.日本D.瑞士4.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B)。

A.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B.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C.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D.商法的公法性和国际性5.所谓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D)。

A.对于商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不以强行性法规加以规定B.商主体的类型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C.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D.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三个方面二、多项选择题1.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民事主体制度是商主体制度的一般规定,商主体制度则是民事主体制度的特别规定B.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C.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D.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2.下列体现商法技术性特征的规定有(ABCD)。

A.保险法中关于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损害赔偿的估定B.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无因性,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票据抗辩、追索权之行使的规定C.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机关、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的规定D.海商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规定3.受英美商法法系影响的国家主要有(ABC)。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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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浅议船舶留置权 摘 要:我国民法上对留置权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在船舶留置权方面,由于《海商法》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与民法上的留置权存在一定差异。本文就船舶留置权在救助方的行使、留置权的取得以及光船租赁下的船舶留置权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 船舶救助 光船租赁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规定甚少,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仅对一般意义上的留置权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船舶留置权,理论上尚有论证。且现有《海商法》将船舶留置权仅限定于造船人、修船人享有的留置权,而《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只要是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就可成为留置权的行使主体。因此在实践中就可能产生争议。为此,笔者想针对有关船舶留置权的一些敏感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一、救助方的船舶留置权 《海商法》第188条第3款规定:“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根据该规定,被救助人要就救助款项向救助人提供担保。被救助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满意”,往往取决于接受该担保的担保请求人或者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① 其次,船方在此是没有权利自行决定将船舶从救助后的港口开走的,能否开走须由救助方同意。《海商法》第188条“不得……移走”的规定,其性质上就是救助人对船舶的留置权。对救助人这一权利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扣留权。该观点基于以下理由:留置权有两层效力,一旦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到期债务,即发生第一层效力,就是债权人有权继续占有标的物。债权人依第一层效力继续占有标的物经过一定期限而对方仍未偿付款项时,即可依第二层效力将留置权的标的物折价变卖优先受偿。②而根据《海商法》第188条第3款的规定,救助方的权利仅能达到第一层次效力,因而不是船舶留置权。笔者对该观点持保留意见。第188条虽然没有涉及留置权的第二层效力,但是在第190条中,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达到留置权的第二层效力:“对于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因此救助人要通过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被留置船舶来实现第二层效力,但是这并不妨碍救助人所享有的这一权利属于留置权。如果救助标的物是船舶,救助方就享有了船舶就置权。 二、船舶留置权的取得 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有依照法律取得和依照合同取得两种理论。我国《担保法》第87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依该条的规定,似乎留置权的取得和行使要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留置合同或条款为前提。因此在实践中,不少船东以在双方所签订的修/造船舶合同中没有留置这方面的约定为由否定船厂的留置权。然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修/造船市场,许多船厂为了拉揽生意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只是规定了所修/造船舶在完工离厂前须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内容, 而不刻意提及留置权条款。但是,当船东没有按约付款, 船厂即可依据合同中有在完工离厂前付款的约定, 将船舶予以留置。 船厂在双方没有订立留置权条款的前提下有没有留置船舶的权利是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结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有三: (1)须船厂占有船东的船舶,且该占有是合法的。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须修/造船合同已届清偿期。船厂虽占有船东的船舶,但在合同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船东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3)须该修/造船合同与该船舶有牵连关系,船厂不能留置合同以外船东的船舶。所谓的“牵连关系”,就是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③ 纵观国际上和我国有关立法,也直接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取得和行使。④可见,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符合前述三个条件,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规定,也会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效力。当然,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留置权条款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债务的实现,应该承认其效力。 三、光船租赁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 船厂可以根据法律留置修/造船合同下的船舶,但是,如果该船舶不是属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比如说,是一艘以光租形式租入的船舶,那么,船厂是否可以留置非光船承租人所有的船舶?对于这个问题,在国际上有不同的看法,各国的立法也各不相同。 英国的法律规定只能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这在“St. Merriel号”⑤案中有很好的体现:本案中光船承租人以船东的名义与修船人签订船舶修理合同,之后修船人向船东索要修理费用并将船舶留置。船东指出St. Merriel号是以光租的形式出租给BCC公司的,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法官也同意了船东的意见,认为船东和修船人之间并未订立任何合同,而留置权的基础就是船东应负有责任,所以起诉被撤销。《瑞士民法典》第895条规定,留置物应该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对其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有留置权。在日本,其民法学说认为,留置物不必是债务人所有的物,第三人所有的物也可以成为留置物。 在我国关于这个问题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应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得留置。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都可以留置。而我国的立法则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明知所要留置的动产非债务人所有的留置权人,动产所有人仍可以对抗之。而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特殊规定来看,则不存在这种“善意”或“非善意”之分,即只要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就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其是否知道其所占有的船舶并非为合同另一方(债务人)所有。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船舶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保护留置权人利益的立法意图是明显的。如果将被留置船舶的所有权限定于债务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将增加了很多负担。他不得不为了防止错误留置第三人的船舶情况发生而加倍的谨慎,在留置前查明船舶的所有权归属,以减少因错误留置而遭受的损失。这样的要求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对于债权人来说过于的苛刻和不实际。而且在合同债务人非船舶所有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因不能行使船舶留置权而使债权的不到应有的保障,船舶所有人为最终的合同受益人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对于作为合同债权人的造船人、修船人、救助人、打捞人的积极性都是一种损害,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注: ①於世成、杨召南、汪淮江编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 ②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07页 ③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页 ④《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1993》第七条留置权:“1.每一缔约国均可按照其法律给予下述船舶占有人以船舶留置权:(a)造船厂,以担保与造船有关的索赔;或(b)修船厂,以担保与修船有关的索赔,包括在其占有期间进行的船舶改建;2.在船舶不再为造船厂或修船厂所占有时,这种船舶留置权应予取消,但船舶由于被扣留或扣押的原因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条“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⑤THE “ST. MERRIEL” [1963] vol.1 Lloyd‘s rep 63. 参考文献 [1] 於世成,杨召南,汪淮江编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 李海著。《船舶物权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海商法论文定制:《我国海商法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探讨》 引言 我国海商法[1]对留置权有比较完善、全面的规定,其中以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最为特殊•海商法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它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理清这一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此类问题至关重要•

1. 未付租金 “未付租金”争议较多的是对承租人可以扣除的份额双方持不同意见,承租人因停租或航速慢而扣除租金,必须是经过合理估计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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