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配互联网征信实时高效的业务特点。
Kabbage 等征信公司均在采用此类基于
大数据的信用风险评估框架。
国外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总结
(三)个人权益保护
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较早的开展了征
欧盟《数据保护法》规定,在未经
信工作,同时具有更为成熟的大数据征 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披露有关种
信体系,研究其个人征信体系对我国大 族、民族、宗教信仰和健康等个人敏感
[5] 赵渊博 .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
轮驱动征信格局的形成
用和披露等相关规定。根据新业态发展 设的国际经验与中国模式选择 [J]. 征信,
大数据收集的个人信息种类繁杂。 中出现的问题和民众的诉求不断补充修 2018(3)63-67.
需要从简到繁逐步建立个人征信评估体 改各项法律法规,最终构建合理、全面
制定信用相关法规,目前,美国征信法 提供授信。央行征信与百行征信一起形 管系统,达到监管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律体系由 17 部法律组成。20 世纪 60 年 成我国征信系统的双轮驱动格局。
创新监管手段,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
代出台的《诚实信贷法》是第一步个人
(二)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 互联网技术,达到对大数据征信信息的
征信行业的法规,但 1970 年出台的《公 护
实时监管。建立准入制度,保证互联网
平信用报告法》是美国信用法律体系中
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个 征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并具备相
最有代表性的一部。其明确了征信机构 人征信市场准入》和《个人信息隐私权 应的资金实力、硬件设施及完备的数据
的业务职责范围及对个人信用信息权益 益保护原则》等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 采集、加工、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各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征信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征信信息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留下的痕迹,它对个人的信用评价、就业、贷款、消费、投资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信息社会中,个人征信信息的泄露、滥用和不当使用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保护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既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从国际经验出发,探讨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启示。
一、国际经验1.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美国的征信体系源自于1940年代。
1989年,美国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对征信机构、使用者和信息主体的权益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律规定了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程序,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措施,规定了报告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等。
这一法律体系为美国的征信体系奠定了基本框架,保护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促进了美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2.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18年,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个人数据的记录、使用和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并对数据主体的权益进行了充分保护。
该条例规定,个人征信信息等敏感信息需要经过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才能收集和使用,任何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都要对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负责。
GDPR的出台使得欧盟成为世界上个人数据保护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也有效地保护了信息主体的权益。
3.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加拿大也在2000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等做出了规定。
该法律规定了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一定的控制权,明确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修改权,规定了征信机构和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法律的出台保护了加拿大公民的个人信息,促进了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启示通过对上述国际经验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1. 加强征信机构的监管征信机构是收集、加工、储存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重要机构,对其加强监管是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重要环节。
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

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对于抑制互联网“多头借贷”、庞氏骗局,优化网络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在推进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特别是统一信息共享标准、建立通用评分体系、扩大征信覆盖面、引入大数据、完善监管等方面已积累了一些经验。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征信体系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数据收集、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及监管等方面面临突出问题,对此,可借鉴国外经验加以解决。
一、国外互联网征信实践和监管经验(二)建立权威、通用的信用评分体系。
一是独立、公信力强的信用评分模型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基本的风控标准。
美国费埃哲(Fair Isaac)公司开发的FICO评分模型,是信贷机构、监管机构、二级市场和消费者公认的“黄金标准”,占领着美国90%的信用评分市场,并被美国三大征信局所采用,诸如Lending Club、Prosper等P2P网贷平台都对借款人提出了FICO信用评分的最低要求。
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积极与主流征信机构合作。
如英国互联网借款平台Zopa参照国内三大征信机构之一的Equifax公司的信用评级结果,将借款人按信用等级分为A*、A、B和C四个等级。
德国在线贷款平台先驱Smava委托德国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夏华(Schufa)对借款人进行强制评级,并根据评级优劣将借款人分为A至H级。
日本社交贷款平台AQUSH借助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中心(JICC)和信用信息中心(CIC)的个人征信系统,完成信用风险评估和个体分析。
(三)扩大互联网征信覆盖面。
一是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数据报送义务。
如,印度储备银行(RBI,印度央行)根据《印度储备银行法》编制并发布了P2P监管指引,要求申请P2P牌照的公司成为所有信用信息公司的会员,并向这些公司提交数据。
二是征信机构通过广设分支机构、或通过兼并收购其他征信机构拓宽信息搜集渠道。
美国Equifax、Experian、TransUnion三大征信局除了通过主动调查、从金融机构和公共机构获取数据以外,还与美国上千所地方征信局建立了隶属或合同关系。
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1. 引言1.1 个人征信体系的定义个人征信体系是指通过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估,从而形成一个客观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个人的信用状况并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参考依据的系统。
个人征信体系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更准确地评估个人的信用风险,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提高信贷准入门槛,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运作,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个人征信体系有助于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环境,促进信用交易的发展,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不仅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决策依据,还可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提升国家和民众的信用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循环。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是金融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国际经验对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个人征信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估个体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的工具。
国际经验表明,发展健康、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对于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征信体系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可以更准确地评估个体信用状况,降低信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合作,降低整体金融市场风险。
个人征信体系对于个人信用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国际经验中,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引导个人养成良好信用记录的习惯,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国际经验也表明,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需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保障,引入社会信用体系理念,多元数据来源的整合与应用等方面。
国际经验对于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性认识必不可少,可以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提供有益启示,促进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
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个人征信体系是国家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记录,为金融机构提供决策参考,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经验也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借鉴。
本文将从国际经验出发,探讨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际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国际上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经验主要包括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国家。
这些国家的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比较成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能够有效地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和风险评估的支持。
在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历史比较悠久,信用报告机构如Equifax、Experian、TransUnion等在美国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能够提供详尽的个人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服务。
这些信用报告机构建立了庞大的征信数据库,包括个人的信贷记录、还款情况、欠款情况等多方面信息。
美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全面的信用信息支持,有效降低了信贷风险,促进了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日本作为发达国家,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也非常成熟。
日本有多家信用报告机构,如日本信用情报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株式会社等,它们通过收集和整合个人信用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查询和风险评估服务。
日本的个人征信体系在信用信息保护和隐私政策方面也比较完善,能够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国际上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经验为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我国应加强对征信体系的监管和规范,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征信机构的运营标准和行为规范,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我国应积极推进征信数据的共享和整合,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前提下,促进多方面数据的共享和利用,提高征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为金融机构提供更为精准的信用查询和风险评估服务。
我国应加强对信用报告机构的监管和评估,鼓励市场竞争,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在国际上,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当时德国商业银行相信授信是基于企业主人品质的,因此开始记录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他国家也开始强调个人信用信息的重要性,例如美国的信用局(Credit Bureau),英国的信用参考局(Credit Reference Agency),法国的信用保护中心(Centre de Protection des Données [CPD])。
目前,国际上的个人征信体系主要由两类机构组成:运营型机构和非运营型机构。
运营型机构通常指产品开发和服务从事商业运营的机构,包括信用局、信用参考局、白名单机构等;非运营型机构通常指由政府或行业协会设立,为保护公共利益、推广行业规范服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
目前,国际上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当今的信息技术不断进步,在征信行业中,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征信机构能够搜集、分析和应用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个人信用信息,促进了个人征信体系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2.政府监管的改革政府监管的改革,为征信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灵活的制度环境。
例如,欧盟在2016年实施了更加紧密的数据保护立法,对个人征信的保密性监管更为严格;美国信用局行业则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监管,强制执行公法和行业标准。
3.细分市场的分化面对当前金融行业不断分化的趋势,个人征信机构也逐渐走向细分,如美国的FICO Inc.将业务拓展到了信用评分、人工智能等领域,意大利的白名单机构SOS Credito将业务拓展到了房屋抵押贷款和担保品转让等领域。
个人征信机构的不断创新和分化,使得服务能力得到提升,个人征信体系成为了更加完备的金融基础设施。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是当今社会信息时代面临的重大挑战。
保护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不仅关系到个人隐私权、信息安全等基本权利,也涉及到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重大利益。
国际上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启示,对于我国征信信息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需要立法保障。
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征信业立法体系,对征信机构的运营要求和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得到认真保护。
我国也应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征信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明确征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原则和保障措施。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需要加强监管机制。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确保征信机构依法合规运营。
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对征信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惩罚,维护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
监管部门还应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申诉机制,确保个人征信信息主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权。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需要加强技术手段。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征信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需要采取一系列技术手段来保护个人征信信息的安全。
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加密和备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避免将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给不可信任的第三方。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需要加强公众意识和教育。
公众应提高对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重视度和认知度,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参与到信息保护工作中来。
各级政府和媒体也应加强对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征信机构和个人共同努力。
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和启示,我国可以建立起一个健全的征信信息保护体系,保护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推动社会信息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征信已经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指的是个人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电商平台等合作方进行消费、借贷等交易时,产生数据并存储在这些机构中的个人信息。
与此同时,个人征信的信息滥用和泄露也频繁发生,很多个人信息的主体遭受严重侵害。
针对这一问题,国际社会提供了多项保护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的饱受此类问题之困的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借鉴和启示。
首先,欧盟可以为我国提供宝贵的经验。
欧盟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欧洲人权公约、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欧洲信息隐私规例等,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此外,欧盟还成立了欧洲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同时加强对个人信息使用过程和方式的监管。
其次,美国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尤其是在信用报告机构和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不断加强垄断和不当交易问责力度,对涉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公司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美国信用报告机构有机构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一份免费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也必须包含正式信用分数。
此外,美国还有法律规定,个人有权对自己的信用报告进行申诉,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在30天内作出响应。
最后,加拿大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PIPEDA)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转移和存储的条件和要求,保障了个人信息主体的隐私权和安全。
加拿大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OPC)对违规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调查,并对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进行处罚。
以上国际经验启示表明,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益需要政策和法律的支持,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和监管,构筑较为完整和严谨的监管体系。
同时,在技术层面上,需要发展更为安全、高效和智能化的信息处理技术,避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不当交易等情况的发生。
此外,应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认证、规范和监管,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提高个人信息主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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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摘要:征信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在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建设已较为成熟,形成了美国和欧洲大陆两种有代表性的模式。
美国是一种民营化模式,欧洲大陆则主要是公共征信模式。
这些代表性模式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征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选择适宜的征信模式、建立高度的社会信用,加强法制建设,以最终完善我国征信体系。
关键词:征信;征信体系;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一、引言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活动也在有序的进行。
我们知道,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是交易,而交易顺利实现的前提是交易参与者都诚实守信。
然而,信息的不对称是人类交易活动中难以克服的基本难题,有的交易者便利用这一难题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欺诈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应该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市场中的信用问题十分突出。
在商品市场,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不讲诚信事件层出不穷;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造假、基金黑幕、内幕交易、股评黑嘴等背信弃义事件时有发生。
要解决此类问题有赖于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
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巨的努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建设现代征信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经历了多年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外征信体系的两种典型模式征信是指某一机构(如征信公司)对法人或自然人的信用状况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
从专业分工角度看,征信注重于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整理。
其基本功能是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为决策人选择授信、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以及处理逾期账款等提供参考。
经过多年的发展,征信行业形成了一定的种类或层次,即征信体系。
从征信对象角度,征信可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
从征信信息的广度分,征信可分为“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
前者是指采集信息仅限于某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领域,例如,仅从银行系统采集被征信者的信息;后者是指征信机构与相关行业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合作,把分散在相关行业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
有些学者还从管理角度认识征信体系。
从管理角度看,征信体系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采集、加工和生产信用信息产品,提供资信服务,并形成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体系。
综观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征信业的发展和征信体系建设,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做法值得研究。
(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征信国家之一,其征信业务的突出特点可高度概括为两个字:民营。
美国的征信机构完全采取市场化的第三方独立运行模式,由私人或公司以赢利为目的设立征信机构,按照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征信报告和相关咨询服务。
美国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或委托人。
在此,笔者从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等方面分析美国模式的征信体系建设。
在企业征信方面。
由于法律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企业征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法律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其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交易客户对上市公司一般无须“信用报告”,但对上市公司通常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的高低对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上市公司对自己的信用会受到法律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不敢马虎大意。
而对非上市公司,法律通常不要求其公开财务报告,征信就显得必要。
征信公司可以提供企业概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纳税状况信息、企业付款记录、财务状况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
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征信服务对象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他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他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
美国的征信机构众多,除了著名的邓白氏公司,还有众多的地方性中小征信专业公司。
在个人征信方面,美国起步较早。
由于信用消费极为普遍,个人征信市场也就非常大。
征信机构对需求者提供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可以看作是消费者偿付其债务的历史记录。
一般包括:鉴定信息,如姓名和地址等;当前和以往的贷款清单,如贷款人的名称、账号、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最后一次偿还贷款的日期和金额、以往的过期账户、已经清偿的债务、最近1-5年内是否还按时偿还的历史记录等;公共信息,如破产、税收留置权和诉讼事件等公共信息资料。
在征集了上述个人信用信息之后,征信机构还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最终形成征信产品。
征信产品可以销售使用。
美国个人征信机构数量庞大,不过近年来此类机构竞争激烈,出现了并购重组。
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的资料,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由原来的2000多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
目前最大的三家征信机构(美国称征信局)是全联公司、艾贵发公司和益百利公司。
监管方面。
美国征信机构以赢利为目的,其运作完全市场化,政府和中央银行不干预其日常运作,但必须受相关法律的约束。
美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规范征信机构、数据的原始提供者以及信用报告使用者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修补机构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等。
美国国会于1971年制定并于1997年重新修订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旨在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
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律师总局被授权实施该法案。
该法案规定了消费者报告代理机构即信用局、信用报告使用者、信用信息原始提供者的行为准则。
到征信机构调用其他人的个人信用资料要得到被调用人的同意或司法部门的授权,目的是防止个人信用资料被滥用。
(二)欧洲大陆模式。
此模式大体做法是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不以赢利为目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信息的服务对象也只限于金融机构,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
采取公共征信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欧洲大陆国家,故称欧洲大陆模式。
由于此类征信机构由政府出资建立,隶属于央行或金融管理部门,服务于政府的宏观决策,所以,此类征信模式又被称为公共征信模式。
现以意大利中央信用调查处为例,说明欧洲大陆模式的一些做法。
中央信用调查处是意大利银行(中央银行)于1962年成立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1964年开始运作。
该机构是目前欧洲信用报告内容最全面、数据最准确的信用服务机构。
目前,这个公共调查机构有将近700万份档案,每年发表1200多万份报告。
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意大利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在意大利经营业务的外国银行必须向中央信用调查处上报数据。
中央信用调查处用定期抽查等方式,来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在信用信息的反馈方面,该机构向每一个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完整的信贷信息,反映客户在整个金融系统总体贷款的情况。
通常,该机构还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担保人的个人负债、按贷款类型分类的汇总统计、借款人所在行业等相关信息,便于各金融机构实时监控客户的负债情况。
为了便于银行评估新开户的客户信用状况,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向中央银行调查处交费的方式,获得新开户客户的信用信息。
此外,该机构还在金融业务监管、货币政策实施和信用投向监测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咨询作用。
三、国外模式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启示以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营模式和以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模式,各有千秋。
民营模式的优点是以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运作,市场效率高,能较好地实现企业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征信公司服务范围广阔,能为降低更大范围的社会信用风险提供信用调查和咨询服务;政府财政一般不需投入,能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公共模式的长处在于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能为金融机构规避信贷风险和央行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然而,必须看到,这两种模式的产生都各有不同历史条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社会信用基础。
以美国为例,民营模式之所以在美国出现并不断发展,就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方面的原因。
从历史方面看,征信机构出现之前,个人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由亲属、婚姻、宗教或其他私人关系联系起来的商人组成的网络流传,此外,一些商人组织如圆桌会议、联合会等也收集传递个人信用信息。
以赢利为目的的专门信用报告机构就是在此基础上逐步演变发展而来的。
此类机构大多由商人组织集资筹建,是商人自发性组织,主要为商人扩大交易范围,提高交易安全服务,一开始与政府没有直接联系,只是后来为了规范征信业市场,政府才立法监管征信业。
从社会方面看,征信业产生的初期(19世纪20-50年代),正是美国现代民主思想开始形成时期。
它极力倡导“自由”、“民主”、“平等”等观念。
经济活动中追求自由竞争、个人奋斗,市场机制的力量激情迸发。
在这样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中,处于发展初期的征信业选择民营的经营模式就是自然而然的事。
之后,由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私有产权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美国征信业高举民营的旗帜,在自由竞争和法律约束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
其中的征信业巨头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拥有强大的竞争力和品牌优势,在全球市场纵横驰骋,谋求更大利益。
启示之一:所以,建立什么样的征信模式,应该根据各国的历史、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国情,选择适宜的征信模式。
这是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现代市场经济建设,在这波澜壮阔的伟大工程中,包括征信体系建设在内的信用体系建设是题中应有之义。
但是,征信体系建设基础性的制度环境远不如欧美国家完善。
我国传统文化中,尽管重视诚信,古人留下了“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等佳话,但传统文化中也重义,有时以义而毁信。
一些家喻户晓的传统故事中,不乏这样的例子。
如三国演义中曹操败走华容道,驻守此地的关羽义字当头放了曹操,而战前曾与刘备立下军令状的关羽,却没有受到军法处置,同样是因为刘备义字当头——为了兄弟情义而置军法和关羽事先的承诺于不顾。
但这丝毫不影响中国人对关羽义薄云天的光辉文学形象的厚爱乃至崇拜,以至于千百年来各地的关帝庙香火旺盛,绵延不断。
事实上,多元素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最缺乏的是法治元素,而法治和诚信恰恰是现代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制度。
以上所述国外征信模式得以成功的重要经验之一是以法治和诚信为基础,这正是国外模式成功给予我们的启示。
当然,不是说当今中国的市场中毫无信用可言。
当前,我们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而在此之前,经济活动主要靠的是国家的信用,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那时称国营企业),银行是国有银行,除了农民,城镇职工大多是国家干部或国有企业一员,几乎所有资源都由政府部门配置,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交易活动基本上处于“熟人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