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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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肇事中“肇事后逃逸”问题浅析

交通肇事中“肇事后逃逸”问题浅析



典 型案 例
证 据证 实, 就本案交 通事故本 身而 言 , 江某 仅违 反高法 解释 中的

( ) 件事 实及责 任认 定 一 案
项 规定 , 而被害 人梁 x广则违 反 了高法解 释 中第四项 规定 , 从
20 年 3 2 09 月 3日凌 晨 l 时许 , 告人江某 驾驶达 到报废 标 公平 原则 和责任平衡 方面分 析 ,梁 x 广在 本案 中的过错 远大于 被 应 江某 承担 事故 的次要责 准 的( 牌号 : A 3 1) 车 粤 V 12 白色 丰 田小 货车沿 S 1 线 由西 往 东行 江某 的过错 , 当承担 事故 的主要责 任 , l8 使至京 塘村路 口 (5K 8o 路段 时, O 4 M+0 M) 与被害 人梁 X 东驾驶 任 , 江某 在本 案中并没有 承担刑 事责 任 的前提基 础 , 由于 其先行
酒后驾 驶未经 公 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 门登 记且载 人超 过核定 人数
的加重 情节 。因为高法 解释 的第三 条 的明确规 定 , 只要 的机动车上道 路行驶 , 违反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 路交通 安全法》 后逃逸 ”
第 八条 、 十九条第 一款 、 第 第二 十二条第 二款和 第 四十九条 之规 行为人 具有 该解 释第二 条第二 款第 ( ) ( ) 一 至 五 项规 定 的情形之
东省道 路交通 安全 条例》 第十 四条和 第 四十 二条第 一款 之规 定 ,
同一行 为进行 的双 重评价 , 故本案应 以交通 肇事 的一般情形 予以
第 三种观 点认 为: 江某 的行为构成 交通肇 事罪 , 属于“ 且 肇事
是造成 事故 的主要 原因 ; x东没有 依法取 得机动 车驾驶 证 、 梁 醉 认定 。

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当今社会交通肇事犯罪越来越多,交通肇事罪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高发犯罪。

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有许多争议的地方。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认定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含义1.1学者观点关于肇事后逃逸的含义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种:一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三是指事故当事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四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

我们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

第二、四种观点中用了”私自”一词不够恰当。

因为就违法的逃跑行为而言,私自逃跑是与允许逃跑相对而言的。

因为并不存在允许逃跑的情形,所以用私自一词来界定逃跑不够恰当。

第一、二、三种观点都把逃逸定义在逃离现场上,这使得逃逸适用的范围过于窄小,不利于惩治犯罪。

如果肇事人把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害怕承担责任而逃跑。

根据立法精神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只把范围界定在事故现场上则会使肇事者逃脱法律的追究,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能把逃逸的范围只界定在逃离现场上。

当然,上述各种观点也有合理之处。

有些观点从履行法定义务出发来定义交通肇事后逃逸,这是与我国立法相符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

这些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将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从”不作为”这个方面看,把交通肇事后逃逸同不履行法定义务结合起来是合理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及处理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及处理?交通事故当事⼈在事故发⽣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下⾯店铺⼩编将为你详细解答。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及处理(⼀)在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的。

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在事故发⽣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包括⼋种情形:1、明知发⽣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认为⾃⼰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有酒后和⽆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明显不⾜,交通事故当事⼈未留下本⼈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离开现场的。

(⼆)处理⽅式:第⼀,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第⼆,对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对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对逃逸当事⼈的责任可以有以下⼏种认定结果(1)事故因当事⼈逃逸,⽽⽆法认定当事⼈责任的场合,⽆论事故各⽅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承担全部责;(2)事故⼀⽅当事⼈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均⽆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承担全部责任;(3)事故⼀⽅当事⼈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有安全违法⾏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没有过错,逃逸⽅负全责;(4)事故⼀⽅当事⼈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双⽅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的责任。

试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处理

试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处理
第1 0卷
第 2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URNAL OF J X NI RS T O I I U VE I Y
V0 . 0 No 2 11 . A p . 01 r2 0
21 0 0年 4月
文章 编 号 :6 2— 78 2 1 )2— 0 1 17 6 5 (0 0 0 0 6 —2
相对而言 的, 其本 身只在量刑 中才发挥 价值 , 而量刑 的过
程 必 须 建 立 在 基 本 犯 罪 事 实 完 全 具 备 的前 提 之 下 。 只 有
问题作 出了具体 的界定 , 但仍 有 问题 需加研 究 。下 面就
适 用 中 应 注意 的有 关 问题 作 剖 析 阐述 。 1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 . 主 观 方 面 即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动 机 ,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的 交 动 机 一 般 是 逃 避 抢 救 义 务 以 及 逃 避 责 任 追 究 。这 种 动 机 是 积 极 的心 理 活 动 。虽 然 交 通 肇 事 罪 是 过 失 犯 罪 , 仅 但
死 亡 的 严 重 后 果 , 主观 恶 性 大 , 此 , 法 规 定 对 “ 逃 其 因 刑 因
逸 致人死亡” 的要处 以七年 以 上有期 徒刑 。在认定 时应
注意以下几点。 1 “ 逃逸 致 人 死 亡 ” .因 的主 观 心 态 。
3 交通肇事逃逸行 为的具体 定性 。 .
逃 逸 行 为 本 身 , 刑 法 第 13条关 于 “ 通 运 输 肇 事 在 3 交
的构 成 要 素 。情 节 加 重 犯 中的 单 纯 严 重 情 节 是 与 基 本 犯
交 通 肇 事 罪 , 指 违 反 交 通 管 理 法 规 , 而 发 生 重 大 是 因 事故 , 人重伤 、 致 死亡 或 者使 公 私 财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行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内容摘要:交通肇事因为具有高发性,在实践中和法律法规上备受关注。

其“逃逸”问题更因主观、客观等方面的复杂性而颇有异议。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法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立法者对交通肇事罪划分的三个量刑档次,与旧刑法相比该规定提高了惩处交通肇事者或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法定幅度,尤其第三个量刑档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严惩该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条文过于笼统、简单,且忽视了逃逸情形的复杂情况,致使实践中产生了不应有的操作模糊;理论界产生了很多分歧。

其中,按照“罪责等价相当原则”解释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其核心是“不同‘逃逸’问题应当有不同的罪刑与之相适应”,也就是说,该原则下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有明确的内容指向和相应的处罚范围。

从“人人生而平等”的基点看,该情况的出现,确是文明社会中公正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罪责等价相当原则逃逸不作为犯罪情节某作家在文章中写到:汽车是个危险的东西,交通运输中超过50%的危险都是它的“杰作”。

参考有关资料,如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和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数字,则会更深刻地意识到这些危险的潜在性。

尽管,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怪胎”最终“流产”;受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和抚恤,但是套用他人的慨叹“失去的毕竟不能重新拥有”啊!那些惨状和教训是轻易不能忘却的。

反思此类情况,如果想用犯罪具有的可防性,对重大交通事故进行防控和震慑,从而达到减少损失和保护利益的目的,那么,现在能做的或许就是更好的完善《刑法》内容,并进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笔者撷取一角――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从“罪责等价相当原则”出发,结合有关资料,思考分析,期望有所收获。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作为重要法律考量因素,对犯罪的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逃逸”情节的案件日益增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逃逸”情节的界定、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界定(一)概念及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时间性、主观故意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

(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文。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也为认定“逃逸”情节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关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四、理论争议及解决建议(一)理论争议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定性;二是关于“逃逸”情节的法律后果;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二)解决建议针对上述理论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识,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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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肇事逃逸”
陈翔宇
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当中。

这样立法是有所欠妥当的,我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单立。

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对我的观点加以佐证。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望文生义,即交通肇事以后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可知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由交通肇事和逃逸两个行为构成。

而这两种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前者出于过失,后者出于故意。

同时,也不存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关系,因为逃逸并未单独定为一个罪名。

故若一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定其为交通肇事罪不合理。

二、交通肇事逃逸不应当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

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按照这个定义,交通肇事逃逸并非发生交通肇事行为产生的更为严重的结果。

且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而交通肇事逃逸存在两个行为,即肇事与逃逸。

所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定为一个罪名,逃逸致人死亡的,作为结果加重犯,更为妥帖。

三、交通肇事逃逸因而导致共犯的探讨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此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的存在情形,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明显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共同的犯罪故意这一构成要件。

有人解释说,这里之所以存在共犯,是因为他们都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故意,而交通肇事逃逸是故意而非过失。

我觉得这样解释未免有些牵强附会。

与其这样解释,倒不如说,他们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共犯了。

也有人认为这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但请注意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两法在同一个法律层阶上。

而作为下位法的司法解释与作为上位的刑法明显不在同一个层阶上。

若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则优先适用上位法。

所以我觉得将交通肇事逃逸,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单独定罪,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四、交通肇事罪逃逸但未成功当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而其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而交通肇事逃逸是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是可能发生逃逸不成的。

但是否会产生交通肇事逃逸未遂呢?我的结论是否定的。

因为《刑法》没有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解释》当中亦无关于肇事逃逸未遂的处理规定。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未遂这一说法。

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只要逃离事故现场几百米就认定其为逃逸,就算被拦截住也认定为逃逸。

那这一行为是否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呢?在这
一问题的处理上势必会给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带来困难。

五、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首先申明,这里不谈《解释》第六条,因为第六条的规定是作为,从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是转化犯。

而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交通肇事是先行行为,而其先行行为引发了救助义务,其不救助而逃逸,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但现行刑法中对这种情况也没有单独作为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看待的。

(1)兴许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定罪时,若定其为交通肇事罪,并不能充分显示其社会危害性,而定交通肇事逃逸罪则不存在不作为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罪应当成为一个单独罪名。

注释:(1)《刑法新问题探究》张明楷、周光权、黎宏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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