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摘要】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手段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结果是非法占有或非法收受财物。
贪污罪与职务犯罪存在一定关系,但是二者的构成要件和目的不同。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动机和涉及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通常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情况进行判罚。
贪污罪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人承担。
贪污罪各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从刑法中具体条款来进行分析,同时应当加强对贪污罪的防范和打击措施,减少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 刑法中贪污罪- 定义- 相关条款- 构成要件- 职务犯罪- 受贿罪- 量刑规定- 举证责任- 社会危害- 防范措施1. 引言1.1 介绍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财产安全的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贪污罪涉及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居多。
贪污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行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危害性。
贪污罪的定义并不固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其界定和罪种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贪污罪的定义涉及到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以及附带的后果和犯后表现等方面。
贪污罪的定义是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严格加以打击和处罚。
1.2 概述贪污罪的相关条款贪污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第三百八十七条中有详细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刑法学习之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1)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2)实行行为3)公共财产的范围1.范围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等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2.犯罪对象公共财产,如果非法获取的不是公共财产,则可能涉嫌盗窃、诈骗、侵占等犯罪。
(1)公共财产的范围,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股权等。
(2)违规存放的公共财产,亦是公共财产。
(3)变相侵吞公共财产的,成立贪污罪。
4)贪污罪认定5)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6)从宽情节7)贪污罪认定中的区分问题1.贪污罪V S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即对构成贪污罪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占罪、盗窃罪与诈骗罪;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如果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成立贪污罪,但达到盗窃罪、诈骗罪的数额起点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
2.贪污罪V S职务侵占罪这两种犯罪有相似之处,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其中主要是国有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虽然可以是公共财物如集体所有的财物,但还包括私营公司、企业的财物。
构成贪污罪的行为必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而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当然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
3.贪污罪V S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8)贪污罪与共同犯罪贪污罪是身份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共同犯罪。
1.一般公民与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主要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贪污贿赂罪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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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否达到5千元。 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本罪的共犯认定。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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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 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共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 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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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 1983年4月至1985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 帐单据、票据,在往来帐上添加数字等手 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 业 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 达22.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 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天,对李某的行 为应认定为( )。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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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各题所列问题。 (1)分析闫某接受他人送来的10万多财物的行为
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
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提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发展,传统意义的贪污罪也面临巨大的挑战,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情势的发展需要,因此,对贪污罪的重新剖析,归纳以使其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就显得特别重要和及时。
本文从贪污罪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的巨大危害入手,针对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做比较全面的论证,以求对贪污罪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贪污罪从概念上说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贪污罪不仅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贪污犯罪的有增无减, 严重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因此,对贪污罪进行深入研究,以完善贪污罪立法,就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一、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
犯罪主体要件是犯罪构成其它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基础。
贪污罪的主体在贪污犯罪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贪污罪的主体,对于正确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对贪污犯罪量刑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贪污罪主体的演变我国(指新中国建立以来)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界定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52年4月到1980年1月,以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惩治贪污条例》为标准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规定。
《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第一个贪污罪的刑事立法,该条例规定的贪污罪主体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
同时规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革命军人犯贪污罪的适用该条例。
另外,根据1957年8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XX取利,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论。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作⼈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务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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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作⼈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务的⾏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作⼈员。
4、本最的主观⽅⾯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的。
5、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贪污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有哪些处理⽅式:1.个⼈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处分。
4.个⼈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政处分。
贪污贿赂的犯罪

4、本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影响力。 (1)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2)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本罪的影响力只包括非权力性影响力,利用权力性影 响力受贿的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 非权力性影响力,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 ①基于感情所产生的影响力 ②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③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④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据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根据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经责 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2)差额巨大,根据99年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差额巨大” 的标准是以30万为起点的。 (3)经责令说明,不能说明来源。具体表现为: ①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 ②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③行为人所说的来 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 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 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内容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由于其立法的特殊性,因此,它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点在本文下面章节将有论述。
贪污罪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由于其不仅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财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所以它造成的巨大的,在这里我针对贪污罪的构成,作一下论证,以便于大家对贪污罪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2.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具体手段分为(1)侵吞方式、(2)窃取方式、(3)骗取方式、(4)利用计算机方式(5)其它方式。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二、认定贪污罪应注意的问题包括:1.区分罪与非最的界限:贪污罪的立案金额一般为5000元。
2.区分此罪与彼罪问题:与侵占罪的界限;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与盗窃罪的界限等问题。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一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产所有单位是否失去对公共财产的控制为界;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其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为界;三是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公共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所有单位的控制和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为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罪刑法释义贪污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公共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
一、贪污罪的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据此,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二: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主管、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便利,而不是利用与职务无关的一般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应当尽可能追求接近立法原义的效果。
一般认为,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只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犯罪除外),也不单纯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第四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包括以下两个基本内容:(1)主要是利用行为人职权范围所具有的管理、经营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由于1997年刑法已使用管理、经营来表述职务的基本内容,因此,不宜再运用司法解释中所采用的“主管、经手、管理”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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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贪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贪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贪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另外,依本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5)间接贪污。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贪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3.主体要件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
(1)国家工作人员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如果贪污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一般也不以贪污罪论处,而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本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而且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