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按章节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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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先例约束力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指一定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此项判决的法院以及下级法院日后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具有约束力【正当程序原则】救济先于权利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公职人员在与所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对价】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对价就是诺言的回报,是换取诺言的代价【诺言】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作出的承诺,与对价互为交易对象·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使诺言可强制执行·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承诺,受诺人为得到诺言而支付对价·对价可以是是受诺人对诺言作出的回应性诺言(一般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多为当场交易)或不行为(不与别人交易的方法来答应诺言、实现对价)*对价是诺言人希望得到的东西,发生诺言对诺言的情况时,要分清楚对价与诺言【揭开公司面纱】即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利用公司作为手段、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逃避个人责任、规避法律、从事违法行为等,法院将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要求控股股东或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表见代理】即为不容否认的代理,指代理人没有本人的授权,但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令第三人确信代理权的存在,而且本人又不否认*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异同相同:都属于瑕疵代理关系不同:两者根本性质不同、立法的根本目的不同·无权代理——若本人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则本人负责,若不追认就由代理人负责,因此对本人有利,对第三人不利·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代理权存在,有利于第三人、对本人不利,主动权在第三人手里-体现了内部的纠纷和限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根本违约】即足以引发对方解除义务的违约(能解除全部义务);违约涉及合同的根本(违反合同中实质性、重要的条款,即“条件”,通常指PQQ);受损害方的义务不能独立于违约方的义务,违约方承担的是一种“完整性义务”(即构成对方履约的前提,没有这项义务受损方也无法履行义务)简单来说,在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必不可少的前提;eg先发货后付款重大违约使受损害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必然能够解除合同【一般违约】不涉及合同的根本(PQQ),一方不构成另一方必不可少的前提违约不必然能够解除合同。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先例约束力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指一定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此项判决的法院以及下级法院日后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具有约束力【正当程序原则】救济先于权利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公职人员在与所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对价】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对价就是诺言的回报,是换取诺言的代价【诺言】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作出的承诺,与对价互为交易对象·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使诺言可强制执行·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承诺,受诺人为得到诺言而支付对价·对价可以是是受诺人对诺言作出的回应性诺言(一般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多为当场交易)或不行为(不与别人交易的方法来答应诺言、实现对价)*对价是诺言人希望得到的东西,发生诺言对诺言的情况时,要分清楚对价与诺言【揭开公司面纱】即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利用公司作为手段、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逃避个人责任、规避法律、从事违法行为等,法院将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要求控股股东或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表见代理】即为不容否认的代理,指代理人没有本人的授权,但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令第三人确信代理权的存在,而且本人又不否认*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异同相同:都属于瑕疵代理关系不同:两者根本性质不同、立法的根本目的不同·无权代理——若本人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则本人负责,若不追认就由代理人负责,因此对本人有利,对第三人不利·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代理权存在,有利于第三人、对本人不利,主动权在第三人手里-体现了内部的纠纷和限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根本违约】即足以引发对方解除义务的违约(能解除全部义务);违约涉及合同的根本(违反合同中实质性、重要的条款,即“条件”,通常指PQQ);受损害方的义务不能独立于违约方的义务,违约方承担的是一种“完整性义务”(即构成对方履约的前提,没有这项义务受损方也无法履行义务)简单来说,在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必不可少的前提;eg先发货后付款重大违约使受损害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必然能够解除合同【一般违约】不涉及合同的根本(PQQ),一方不构成另一方必不可少的前提违约不必然能够解除合同。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案例分析与简答

四、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计20分。
1 给付不能2 参加承兑3 附加险4 表见代理5 诉讼代理1 提前违约2 票据行为3 滞期费4 商标的可转让许可5 公司解散1 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 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兑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等场合下,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及为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一般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据关系参加承兑,以保全票据的信用的行为。
3 附加险:保险人应被保险人要求,承担各种外来原因导致的损失,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
4 表见代理:当被代理人的言词或行为导致第三人合理认为代理人具有某种权限,并根据这些权限同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时,代理人就具备了表见代理权限。
5 诉讼代理:指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1 提前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3 滞期费: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超过规定装卸时间的相应费用。
4 商标的可转让许可:是指被许可方除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享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外,还有权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该地域范围内的第三人。
5 公司解散: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公司,因章程或法律所规定的事由的发生而依法消灭五、问答题:简述题2个,共计10分;论述题1个,计10分。
共计20分。
(一)简述题1 简述追认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2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
(二)论述题试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五、问答题答案:简述题2个,共计10分;论述题1个,计10分。
共计20分。
(一)简述题答案1 答:所谓追认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或一个人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但却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法律行为,如果事后被代理人承认或者批准这种行为,即为追认代理。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一些与国际商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
1.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是指用于调节跨国贸易、国际商事合作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为全球贸易和投资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2.公约 (Convention)公约是一种国际协议,其签署国同意以共同规则和原则调整特定领域的国际行为。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77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旨在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签署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并将其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
3.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有关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仲裁的优点包括效率高、专业性强、适用于跨国争议等。
4.合同 (Contract)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是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核心。
合同通常包括商品的描述、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或诉讼等后果。
5.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商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议题。
为了鼓励创新和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协议和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使用。
6.适用法 (Applicable Law)适用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按章节排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节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3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国际间通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4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5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简答题1.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它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挥着什么作用?答: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依赖于法律的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是世界通用语言。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在当代呈现出什么变化?答: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传统的国际商事交易和跨国公司行为关系;商事关系和商主体关系无疑应是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传统商法调整的主要是商主体之间围绕货物买卖所发生的商事关系,如运输、保险、票据、仲裁等;目前已经扩展到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在逐步扩大,国际贸易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关于商主体,按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进行划分,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商事立法的区别与联系?答: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由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系统组成。
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民法,二是商法。
民法属普通私法,调整人的私法关系;商法属特别私法,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私法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系,主要分为民商分立体系和民商合一体系。
英美法系中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民法或商法。
4,我国商法的范围包括哪些?其渊源有哪几种?答:包括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
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一、名词解释: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6、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7、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8、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9、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1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14、违反条件:即指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时间、地点、品质及数量、支付工具及方式等条款)15、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英国法的)担保: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则该条款为一项担保。
在一方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赔偿,但不能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错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5.最终裁决是指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做出,除了并不多见的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1.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英国法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具有实质性(essential),则该条款为一项合同条件。
当条件被违反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自己的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与此同时,该方也有权就其蒙受的损失让另一方做出赔偿。
3.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4.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5. 部分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做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1.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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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节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3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国际间通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4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5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简答题1.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它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挥着什么作用?答: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依赖于法律的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是世界通用语言。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在当代呈现出什么变化?答: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传统的国际商事交易和跨国公司行为关系;商事关系和商主体关系无疑应是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传统商法调整的主要是商主体之间围绕货物买卖所发生的商事关系,如运输、保险、票据、仲裁等;目前已经扩展到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在逐步扩大,国际贸易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关于商主体,按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进行划分,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商事立法的区别与联系?答: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由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系统组成。
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民法,二是商法。
民法属普通私法,调整人的私法关系;商法属特别私法,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私法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系,主要分为民商分立体系和民商合一体系。
英美法系中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民法或商法。
4,我国商法的范围包括哪些?其渊源有哪几种?答:包括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
渊源有:(一)法律,(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六)国际条约(七)法律解释。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名词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为个人企业,由一人出资,独自经营,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
2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社团法人。
3 有限合伙企业: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责任、共同享受利益的一种契约关系。
4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定程序登记成立通常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股东会:股东会是全体股东的组织,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表现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
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
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5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止,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公司的解散在公司法中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
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并不意味着公司已经解散,而是只有当公司终止了业务活动,结束了对内外的法律关系,清算了其全部资产以后,才能真正地解散。
简答题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特点:(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归属投资者个人)①企业由一名独立的自然别人单独投资创立;②企业的财产由投资者个人所有;③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为非法人企业;⑤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少。
二. 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答:合伙企业概念: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合伙协议时合伙企业赖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
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4、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3、公司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4、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四.公司分类:(一)按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二)按股权分布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划分: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三)依公司的控制关系为标准:母公司和子公司;(四)按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划分:本公司和分公司五.. 简述公司的组织结构答:企业组织结构是企业组织内部各个有机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联系方式或形式,以求有效、合理地把组织成员组织起来,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协同努力。
组织结构是企业资源和权力分配的载体,它在人的能动行为下,通过信息传递,承载着企业的业务流动,推动或者阻碍企业使命的进程。
由于组织结构在企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企业所有战略意义上的变革,都必须首先在组织结构上开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
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不能是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会是依法产生的,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
第三章合同法名词解释1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国际商事合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有国际背景的商事主体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含义。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要约: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更确切的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5对价:英美法中特有的概念,就是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相交换的代价。
(相互给付)6约因:是法国法中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直接或最接近的目的。
7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所作的关于既存事实或法律,做出的不正确的假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构成无效合同(大陆法)。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某些重大问题都存在同样的错误(英美法)8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做的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
9胁迫: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使人感到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10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主要针对格式合同而言。
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
11违约救济:12合同的让与:又称合同的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使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变化,由第三方替代转让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13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小妹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行为。
14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15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债务时哥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16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17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混为一人,同一个人即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有哪几项?答:1)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必须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民事行为)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4)合同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什么是要约?要约与邀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答:邀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发给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3.什么是承诺?大陆法与英美法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有何区别?答: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
大陆法系原则上采取“了解主义”,即不仅要求收到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当真正了解其内容时,承诺方能生效。
4.英美法中的对价是如何规定的,有何作用?答:对价是购买某种承诺的代价。
作用在于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5.违约的救济措施有哪些方式?答: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违约金与禁令。
6.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合同消灭的规定上的区别。
答:大陆法系各国对于合同消灭的规定基本相同,大体包括: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
英美法系主要有(一)依法使合同消灭----合并、破产、擅自修改书面合同,(二)合同因履行而消灭(三)合同因双方协议而消灭(四)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名词解释1发价: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的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2 接受:按照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