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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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辽宁特聘教授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辽宁特聘教授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辽宁特聘教授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辽教办发[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辽宁特聘教授申报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4]95号)省、市属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辽教〔2011〕55号),决定开展第四批辽宁特聘教授选聘工作。

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名额和有关要求省、市属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可推荐1至2人,省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立项学科可推荐1人,请学校严格把握申报条件,择优推荐。

申报人选的条件、岗位职责、选聘程序和管理等按照《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辽教〔2011〕55号)执行。

申报人选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1964年1月1日后出生)。

已获院士、长江学者、千人计划、攀登学者等学术称号的人选不在辽宁特聘教授评选范围。

2013年度辽宁特聘教授与攀登学者资助项目不兼得。

二、资助方式辽宁特聘教授资助期为三年,资助经费分年拨付特聘教授所在学校,主要用于特聘教授的科研等经费。

三、申报材料2014年辽宁特聘教授申报工作试行网络申报方式,具体要求如下:1.网络申报(1)请学校按照推荐名额初步确定申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为申报人选分配申报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2)请申报人选登陆辽宁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点击进入辽宁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及高端人才网络申报评审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信息,申报人选要确保所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承诺。

(3)请推荐学校认真审核申报人选填报的材料,确认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后提交省教育厅。

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一: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提高我国高校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教育部决定与香港爱国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投入专项资金,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建设的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

人选由学校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奖金。

第四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和特聘教授人选,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分期进行。

每一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特聘教授岗位一至二个。

第一期,三至五年内,全国高校特聘教授岗位总数计划达到500~1000个。

第六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范围:(1)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最有可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重点建设学科;(2)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第七条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特聘教授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特聘教授岗位职责:(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2)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3)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4)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五年一期。

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确认。

第三章招聘条件第十条特聘教授招聘条件:(1)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4)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辽宁师范大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再次征求意见稿0925

辽宁师范大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再次征求意见稿0925

辽宁师范大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再次征求意见稿0925关于下发《辽宁师范大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讨论稿>》已于2013年征求了广大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在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集中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拟定了本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该评审条件既符合学校实际,又能起到应有的政策导向作用,请各单位结合本次职称评审的工作实践,对该评审条件进行认真讨论,在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辽宁师范大学2014年9月25日附:辽宁师范大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辽宁师范大学师资队伍建设若干意见》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辽宁省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要求和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与职业道德要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能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

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团结合作,勇于创新。

二、基本条件(一)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及聘期考核均为良好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能力。

1.外语要求: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申报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语考试要求达到A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1)在国外学习进修满一年以上;(2)具有博士学位;(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4)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5)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及以上。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教人[2000]5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0.04.17【实施日期】2000.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年4月17日教人〔2000〕5号)为了更好地在高等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我部制订了《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特聘教授履职考核评估工作。

对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是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有关高校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特聘教授认真进行年度考核。

学校应每年向教育部报告特聘教授当年在岗工作时间和年度考核结果。

首次三年聘期结束时和五年聘期满后,特聘教授应填写《高等学校特聘教授期中总结报告》和《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聘期总结报告》(见附件二、三),学校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教育部。

特聘教授的期中评估及聘期届满评估由教育部聘请同行专家负责。

对特聘教授的考核评估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护特聘教授的首创精神,为特聘教授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在具体评估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并注意不同学科的特点,不搞一刀切。

讲座教授的考核评估工作参照《办法》执行。

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讲座教授的考核评估工作,要求其按照聘任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及任务。

二、认真落实配套措施,为特聘教授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高等学校为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采取的配套措施,是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为充分发挥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机制效应,各有关。

学校特聘教师管理制度

学校特聘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特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与特聘教师之间的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特聘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聘教师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从校外聘请的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较高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优秀教师。

第二章特聘教师的选聘与聘任第四条特聘教师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程序进行:1. 提出选聘申请:特聘教师应当向学校提出选聘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3. 组织考察:学校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察,包括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4. 公示与聘任:经考察合格的人员,在学校公示后,由学校正式聘任。

第五条特聘教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特聘教师的职责与权利第六条特聘教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按照学校要求,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

3. 参与学校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校学术发展。

4.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特聘教师享有以下权利:1. 享受学校规定的工资待遇。

2. 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进修等活动。

3.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与正式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4.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特聘教师的考核与评价第八条特聘教师的考核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考核与评价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2. 综合评价:考核与评价应当全面考察特聘教师的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3. 动态管理:考核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特聘教师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特聘教师的考核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教学质量:考察特聘教师所承担课程的教学效果、学生评价等。

2. 学术水平:考察特聘教师的科研成果、论文发表、学术交流等方面。

3. 社会影响力:考察特聘教师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影响力等。

大学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模版

大学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模版

大学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校发[**]50号(**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本校重点建设学科中设置,由院(系)申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报校长批准。

第三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有明确的招聘条件和岗位职责,面向校外,实行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人选由院(系)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聘任。

受聘者在聘期内履行特聘教授的岗位职责,同时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和有关待遇。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分期进行,在二级学科设岗,原则上每一学科设特聘教授岗位一个。

第五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范围1.对学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本校重点建设学科;2.教学科研实力较强,处于国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较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第六条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应具备较强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为特聘教授岗位提供良好的科研和实验条件及服务管理。

第七条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聘期五年。

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

第三章招聘条件第八条特聘教授招聘条件1.博士生导师,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最高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2.能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胜任核心课程的讲授工作;3.在本学科或相关领域有五年以上的研究经历,并在其中某些方向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成就;4.学术造诣高,发展潜力大,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合作精神强,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5.近5年来在科研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次,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奖一等奖1次(第一主持人,下同),且至少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的学术论文5篇;(2)至少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一,下同)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5篇被SCI、EI、ISTP、SSCI、ISSHP收录;(3)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0篇被SCI、EI、ISTP、SSCI、ISSHP收录;(4)至少出版被学术界认可的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一部,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5篇被SCI、EI、ISTP、SSCI、ISSHP收录;少数学术理论水平特别高,在国内外影响特别大的专家,科研方面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辽宁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辽宁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辽宁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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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
填表说明
1.此表需打印;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2.表中的“科研经费”及“经济效益”均以万元为单位;3.表中所列学术论文的级别按科研处新标准执行。

4.表中“科研项目”指近三年获批项目;
5.作为主持人获批一项国家“973”项目或“863”项目,或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可列近五年的;
6.本表内有关栏目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

一、申报人简况
二、近三年主要学术成就
三、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情况
四、本人在学科建设方面的成就
五、工作思路及预期目标
六、单位推荐意见
七、学术委员会意见
八、学术委员会意见。

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

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

附件1: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臵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3]17号)、人事部下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4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第一条聘用合同制是我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实施的基本用人制度。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与教职员工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聘用合同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实行聘用合同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通过实行聘用合同制,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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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高层次学术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和造就具有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和急需发展的学科,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学校从2001年始,实行校内特聘教授制度。

在经过几年实际运作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
特聘教授分为一级特聘教授、二级特聘教授和三级特聘教授,聘期为三年。

二、聘用条件
(一)一级特聘教授
1.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主要方向带头人,且具备主持二级学科博士点的能力和水平;
2.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第一带头人。

(二)二级特聘教授
1.新获批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方向带头人。

2.在科研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的教授:
(1)五年内,作为主持人获批(下同)一项国家“973”项目或“863”项目,或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3)三年内获批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同时在B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5篇以上论文(第一作者,下同);
(4)三年内获批一项教育规划项目、教育部、科技部或其它部委项目,同时有6篇以上学术论文被SCI或SSCI收录,或有8篇被EI、ISTP等以上级别检索收录,或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4篇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转摘(不含论点摘编,下同),或在B类期刊理科发表8篇、文科发表6篇以上学术论文;
(5)三年内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且直接经济效益超过50万元(按到学校帐户计算,下同)的第一主持人;
(6)三年内获批三项国家发明专利,且获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两项。

(三)三级特聘教授
1.新获批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方向带头人;
2.在科研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1)三年内获批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三年内获批二项教育规划项目、教育部、科技部或其它部委项目,或一项教育规划项目、教育部、科技部或其它部委重点项目,同时在B类刊物发表3篇论文;
(3)三年内获批一项省部级项目,同时有4篇学术论文被SCI或SSCI收录,或有6篇学术论文被EI、ISTP等以上级别检索收录,或在B类刊物发表6篇论文,或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有2篇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转摘;
(4)三年内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且直接经济效益超过20万元的第一主持人。

(5)三年内获批二项国家发明专利,且获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定的学术著作可相当于一篇B类学术刊物论文,以学术著作鉴定为相当于B类刊物学术论文的,不能超过以上各条款中的要求论文数的三分之一。

三、选拔原则及程序
1.特聘教授每年选拔一次;
2.特聘教授的选拔坚持平等竞争、民主推荐、择优评聘的原则;
3.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在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书面推荐意见上报学校。

4.校人才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5.经批准后在校内公示一周,接受教职工监督。

四、职责
特聘教授除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外,应重点在学科建设上有所建树,具体完成如下目标:
1.一级特聘教授应在聘期内组建起结构合理的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学术梯队,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使本学科具备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水平。

2.二级特聘教授应在聘期内配合本学科一级特聘教授组建学术团队,或在聘期内积极组建起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使本学科具备省级重点学科的水平。

3.三级特聘教授应在聘期内积极参与组建学科梯队工作,成为本学科的主要骨干力量。

五、考核与管理
1.校人才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与考核工作;
2.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
3.入选者签订任务书,规定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评审的同时进行年度考核,被考核者需填写考核表,重点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5.日常检查与管理工作由学院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反映;
6.特聘教授如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因失职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将终止其特聘教授资格。

7.聘期内不得要求调离学校,执意要求调离学校者,除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应返还特聘教授津贴与教授津贴的差额部分。

六、待遇
1.聘期内,学校为特聘教授提供岗位津贴:一级特聘教授5万元/年,二级特聘教授3万元/年,三级特聘教授2万元/年;
2.聘期内,学校为一级特聘教授核拨工作经费用于学科建设,具体标准为:5万元/年。

七、本实施办法由校人才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辽宁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实施办法修改意见》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特聘教授实施办法通知
辽宁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 2006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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