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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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总结辩论稿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辩论稿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辩论稿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专家、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儒家法律思想总结辩论稿》。

在过去的几千年中,儒家一直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注重于人的道德修养,倡导人们心存仁爱、谦恭礼让,使得社会秩序更加和谐。

下面我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理念、法律教育以及社会治理三个方面,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总结辩论。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理念是人心与道义的统一。

儒家认为,人心是伦理道德的根源,也是法律的基础。

他们主张人心要与道义相合,尊重社会公义,追求内心的和谐与善良。

儒家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倡导行为必须符合公众利益,追求心中的仁爱、诚实和忠诚。

这种理念对于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的遵守需要内心的坚守和自律。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理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追求是相通的,都强调尊重人的尊严、平等和公正。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教育。

他们认为,法律教育是培养人们良好行为习惯和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

儒家主张,通过教育,人们可以获得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和法律意识,进而悟出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内在要求。

这种法律教育的理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我们现在正面临着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健全的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对社会治理具有重要启示。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认为通过道德修养来塑造个人品质,进而影响社会风气和民众行为。

在儒家法律思想中,政府负有教化、引导和治理民众的责任。

政府的权力要以德行控制,通过以身作则、修身养性,影响和感化民众。

这对于现代社会的治理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政府除了要依法行政外,还应该注重道德层面的引导和教育,做到以身作则、以德化民,提升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

总结起来,儒家法律思想以人心与道义的统一为核心,倡导个人修养与社会秩序的和谐;注重法律教育,培养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并提供了对于现代社会治理的启示,认为政府要以德行引导和影响民众。

试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试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试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儒家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古代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本文将试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并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价值观、法治理念以及法律精神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体现在法律的价值观中。

儒家注重道德修养和伦理道德,提倡仁义道德、孝悌忠信等美德。

在古代社会中,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定行为的工具,更是一种道德规范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个体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行为的追求,法律因此被赋予了道德教化的作用。

儒家思想的仁义观念,影响了古代法律对人伦关系、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规制,使得法律具有了守法道德和实际利益之间的平衡。

其次,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还表现在法治理念的塑造上。

儒家思想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提倡以仁义来治理社会。

在古代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于法治的倡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以道统治人,通过道德教化和个体道德修养,来实现对社会的调控和管理。

这种治理观念在古代法律中得以体现,法律通过强调道德规范,使得法律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并促使人们在法律的规范下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还体现在法律精神的塑造上。

儒家思想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追求个体和社会的和谐统一。

这一思想观念在古代法律中得到了体现,法律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实现个体和社会的和谐统一。

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成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底线,法律从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为法治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儒家思想的美德观念对法律的价值观产生了影响;儒家的治理观念塑造了古代法治理念的形成;儒家思想的追求和谐统一的理念影响了法律精神的塑造。

儒家思想与古代法律思想的融合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并为后世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礼义,注重道德教化,倡导君臣父子的和谐关系,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人自律的目的。

以下是对儒家法律思想的简短总结。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的重要性。

仁德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亲和力。

儒家认为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需要注重道德教育和榜样的力量。

以仁德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建立和谐关系。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倡导礼教的重要性。

礼教是儒家文化中的一大特点,它阐述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在儒家看来,法律制度应该基于礼教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通过教化行为举止,弘扬正直大义,人们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具备自我约束和社会责任感。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

儒家认为君子和民众、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该互相尊重,并以礼制为框架加以约束。

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

君子应该以德治国,以身作则,并对民众负有更多的责任。

民众则应该尊敬君父,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认为恶行必受惩罚,善行必得赞赏,通过制定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倡导法律公正,反对任由恶势力滥用权力。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只有法律正义才能保障社会和个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总体而言,儒家法律思想以道德为基础,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通过道德教化和榜样力量去约束人的行为,强调个人责任感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道德,主张以德治国。

在制定法律时,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群体
间的和谐相处,这与法律的本质一致。

儒家思想从“仁者爱人”的角度出发,主张法律要
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权益,尊重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以促进社会稳定和个体幸福。

在古代法律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目的、内容、执行方式等方面起到
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还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和司法实践中。

儒家思想注重道
德教化和人伦关系的培养,通过教化和人伦的规范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和谐。

这与法律的执
行过程相契合,法律的执行不仅仅是简单的强制和惩罚,更要注重人的道德修养和教化,
以达到社会秩序的恢复和个体的改造。

在古代中国,官员们通常都受过儒家教育,他们在
执行法律时常常以明德、法信为准则,注重尊重个体的尊严和权益,考虑社会效果和个体
境遇,并以此来决定对案件的判决与处理。

这体现了儒家思想对于法律执行和司法实践的
指导和影响。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还表现在法律的修订和发展中。

儒家思想强调人伦的
修养,主张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这与法律的目标和发展方向相契合,法律的修订和
发展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在古代中国,儒家学派的学者通常被邀请参与政
府的法律修订和制定工作,并为法律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实际操作支持。

这使得法律的
修订和发展更加符合社会需要和道德规范,更好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个体发展。

论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论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论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转载)2007年07月02日星期一 01:03 P.M.一、所谓的儒家,是以“兴经”为理论经,以“仁义”作为理论核心,以尧舜作为祖先,以周文王周武王作为圣君,以孔子作为创始人,最注重道德的学派。

儒家的法律思想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推崇礼治,主张“为国以礼”。

先秦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孔子-以人入理,突出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

他的思想主要包括等级法律观;重德轻刑观;“为政在人”论;犯罪预防观;用刑适中论;“父子相隐”论。

孟子-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

他的思想主要有养民富民的经济立法主张;省刑慎刑的法刑观;辅贤伐暴的君臣关系论;贤人和良法并重的人法关系论。

荀子-沟通礼法,使礼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

荀子的思想主要包括礼法论,德刑论,人治论。

2.德礼为主、法刑相辅的礼治观。

主要内容:德礼优于行政;注重教化,恤刑慎刑;为政在人,贤人治国。

3.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

认为人治是由德治和礼治派生的。

二、所谓的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

法家的法律思想特点主要表现在:1.关于法的概念法家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规范,包括赏与罚两种手段,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2.关于法的性质法家认为法具有强制制裁性,法具有客观公平性,法具有严格等级性,法具有时代民情性。

3.法的起源是与国家的起源联系在一起,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4.法的作用主要有定分止争,禁恶止乱,制民胜民和尊君、独裁。

三、由此比较得出儒家和法家的异同点如下:1.先秦儒家和法家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基本相同,他们的思想里都闪烁着民本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性。

2.在对待当时社会的现实方面:儒家坚持传统的治道,认为治理百姓应该以礼以德,不应该以法以刑。

儒家在治国之时没有认识当初的实行此道的环境已经变了,在这点上看来,儒家面对当时的社会现实是保守消极的。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经典中的一种法律理论,强调了德治和仁义的重要性。

在儒家的理念中,法律不仅仅被视为一种制约和惩罚犯罪行为的工具,而更是一种教化和教育人民的手段。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包括,德治优于刑罚、仁义规范人民行为以及家族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提出了“德治优于刑罚”的观点。

儒家认为,在社会治理中,道德修养和个人品德的培养比法律的制约和刑罚更为重要。

《大学》中有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认为个人修身齐家治国,才能和谐天下。

因此,儒家主张通过道德教育和德行的培养来规范人民的行为,而非过度依赖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

这种观点体现了儒家对人性的积极看法,认为人性本善,并且人们通过道德修养可以将这种善性发挥到最大程度。

其次,儒家强调了仁义对法律的规范作用。

在儒家的理念中,人们应该以仁义为准则来判断行为的是非和价值。

《中庸》中提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补有余。

”这句话强调了平衡是人道的核心。

在实践中,儒家认为通过建立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仁义关系,可以使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在儒家法律思想中,法律并不是权威的象征,而是人们根据仁义原则自愿遵守的规章制度。

儒家法律思想还强调了家族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族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儒家强调了家族伦理对于社会稳定和治理的作用。

《论语》中有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句话强调了个人修身和家族管理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儒家认为,只有家族伦理观念得到充分弘扬和继承,才能建立起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因此,儒家法律思想中家族伦理被视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能通过家族教育扩展个人品德培养的范围。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可以说是深远而广泛的。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人伦道德。

儒家思想认为,在人际关系中应尽力做到和善、宽容和正直。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直接的影响。

古代的法律体系基本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核心,而这些关系恰好是儒家思想所强调的重要内容。

比如,儒家思想认为亲情是人伦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因此法律也应特别重视保护家庭关系,例如对婚姻和家庭财产的强调。

再比如,儒家思想强调父子关系,法律也应当规定父母的权力和责任,以保护和维护这种特殊的家庭伦理关系。

其次,儒家思想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当以和谐、互助和亲情为基础,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儒家学者对于社会秩序的追求,使他们将法律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儒家经典《大学》中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个人修养、家庭和社会治理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基于这一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注重对社会道德的保护和规范,例如对于诚信、孝道和恪守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

再次,儒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皇帝为中心,儒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这种特点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和朋友之间的关系,主张上下有序,强调父权和帝权的正当性。

这种思想影响了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使其具有比较严格的等级性和垂直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以君主的命令和法令为依据,法官拥有维护皇权的职责,这与儒家思想中关于人际关系的秩序和尊卑有关。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

儒家思想认为,人应该与天地万物保持和谐的关系,法律应当符合天地万物的自然规律。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刑法和刑事司法方面。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塑造,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强调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关系的维护。

通过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和智,对于塑造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道德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规范和恪守,提出“君权神授”和“人君圣明”的观念,主张君主统治的合法性需要有道德修养和责任感的支撑。

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塑造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君主制提供了道德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法律的人性化。

儒家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养育天下”,即对人民的保护和关爱。

通过将这种关怀融入法律体系中,可以使法律更加注重人民利益、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注重求情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考虑到情节轻重来进行量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第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儒家思想对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可能过于重视权威和传统,忽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异,可能容易导致法律制度中的不平等。

此外,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责任,但法律的实施需要具体操作,如何在法律适用和个体判断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该是全面的。

虽然儒家思想的传统价值观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塑造有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该既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的优秀传统,又要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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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法律思想法硕(非法学)王宁中国的法制建设从夏商的奴隶制开始历经封建君主专制等直到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过了几千年的风雨历程,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她滋养了中国的法律思想观念,并绵延影响至今,现在,我就儒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当代的影响做以简要分析。

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就法律层面而言主要强调的是“德主刑辅”,这四个字体现了孔子对法律建设的关注,也体现了其法治思想的精髓。

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伦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后来孟子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荀子也在此基础上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了儒家的思想体系,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使两者相辅相成的为统治阶级服务。

以德去刑,以仁去刑,而非以暴治暴,以刑止刑,其所侧重是违法与犯罪之防范,以道德教化来进行防范,本身就是法律向道德的转化,由刑辅德,为德治提供了硬性保障,这一思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体现法律与道德之地位比较,更重要的是促成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一种法律社会化的底蕴。

至西周兴“周礼”起,“礼”便作为一种新的文化为当时所推崇,孔子大力倡导以“礼”治国,强调礼仪教化手段,然而,我们却不得不提,儒家所注重的“德治”和“礼治”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国的法制建设造成了阻碍。

儒家伦理法强调“礼治”、“德治”,使法律有了人情味,却也因此失去了法律本身所应有的威信。

自孔子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说,孟子主张“舜应窃负而逃”以来,儒家的思想就开始蕴藏着私情与国法的冲突,亦或说是礼与法的冲突。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是三纲五常,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中国的血缘关系、宗族关系,家庭乃至家族的血缘背景就成了儒家伦理道德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然而这种恻隐之心是根据亲疏关系而有区别的,爱人却不是平等之爱,爱有差别是儒家所提倡的,仁爱要讲究内外、亲近、远疏的,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血缘关系、家族亲情在不同的时空中便发展成了乡缘、业缘等关系,以人情为纽带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人情网,构成了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人情社会,在这个环境中生活的人,无一例外的都受到它的影响。

随着同学、朋友、同乡关系日益扩大,使人情不断泛滥。

人情就像腐蚀剂,大大败坏了法的威严。

使司法独立缺少必要的人文环境和支撑,法律在这张巨大的“人情网”中被逐渐扭曲了,以致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过分顾及人情,导致执法偏颇,使司法独立荡然无存。

而这种思想经过几千年的传承在今天的社会中仍然滋生着甚至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

儒家认为的理想社会应是贵贱、亲疏、长幼都是有分别的社会,贵贱决定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和行为,其中最主要的原则是“亲亲”、“尊尊”。

按儒家礼的要求,“亲亲”即是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它是调整家庭关系的规范;“尊尊”其包含的内容更加广泛,不仅指家庭中要尊卑有别,更强调的是君主和臣民之间的尊卑不同的规范,按治国必先治家的道理,儒家实际上是将人们的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儒家所推崇的伦理道德、伦常纲纪是通过礼来维持完成的,认为“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

这些礼的要求渗透在法律的各个方面,使法律的不平等差别对待成了一种理所应当的“公平”,于是将“八议”制度入律,在法律上明确了贵贱不同罚,自此,历朝历代相沿不改,“八议”成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在现代,“八议”的影子还在司法审判中出现,甚至有人动用行政权力、人事权力对法官施压,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儒家的法律思想更重“义”轻“利”,“三封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正是这种重“义”轻“利”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发展中一直根深蒂固的印在人的心中,使得今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保护变得漠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更多的人想到的是“以和为贵”,因为儒家学说是以义务为导向的价值体系,在这个体系的设计中,历代儒家学者从规定个人义务出发勾划了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并制定了社会的行为规则。

“天人合一”,“义利相对”,“尊卑贵贱”,“知足忍让”,这一系列的价值取向规则决定了儒家将无讼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历代儒吏更是将“无讼”作为自己的重要业绩之一。

某地“十年无讼”,该地的官吏则要被认为教化有方,受到奖赏;而狱讼繁多则被视为治理无方,因此而自责。

为了追求“无讼”的治境,历代儒吏都向人们灌输贱讼的价值取向,把敢于诉讼的人说是“刁民”。

在儒学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社会里,统治者压制诉讼,而百姓则从意识中鄙视诉讼,认为诉讼是对社会秩序的极大的破坏,而不是对自己切身权利的保护。

这样一来,从上到下都将诉讼视为洪水猛兽,避而远之。

除此之外,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个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他的思维、行动会受到传统礼教、家族、社会的层层束缚。

只有在这种束缚中安于现状,才是对他们自身利益的最有效保护。

一旦某个人打破了这种原有的和谐,受到损失的不仅仅是他个人,而是与他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一个群体。

因此,当纠纷出现时,人们往往会选择有利于保护自己权利的方式去缓和纠纷,因此家族内部的解决方式必然兴盛,这种内部消化纠纷的方式既符合当时的社会习惯,又符合当时在社会上占传统地位的儒家思想价值取向,还被统治者所认可,是一种既能维护自己利益,又能被大众接受的最佳方式,而诉讼则只能退而求其次。

正是这样思想的保留使得中国的法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儒家法律思想在人们心中的保留使得我国法律信仰产生了缺失。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地认同和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

这个定义指出了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社会主体参与,对法的认识、体验,形成理性认同。

在这个过程中,任何因素的变异,都会导致法律信仰难以形成,而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社会,就无从谈起真正的法治。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有目共睹,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立法的数量、质量和法治调整的社会领域都取得了不凡的成绩,人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没有随之确立。

当代中国法制建设面临这样的困境,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

就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来说,儒家所强调的宗法伦理精神渗透和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的观念,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

中国的宗法伦理传统的核心是血缘、辈份的等序观念,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尊卑等级,特权优于普遍权、等级优于平等的等级精神;血缘胜于地缘的血缘精神;人们的家庭意识高于个人意识等。

在这种传统的渗透下,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平等观念被置于尊卑、亲疏之下,人们不仅不去积极地追求平等,反而视不平等为天经地义的事,一切冲突和纷争都尽可能用法律以外的伦理规范去解决。

对于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民众,这样的精神枷锁始终牢牢禁锢着法律信仰的发展。

信仰的危机使得我国的法制建设步履维艰。

儒家的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则必然有其魅力所在,但是,一味的推崇儒学就会进入一种误区,譬如,汉初的统治者完全放弃法家的思想,该投黄老学说门下,主张道家传统,主张无为而治,德刑并用。

作为后人,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法家之学还是黄老之术,都只能应一时之急、得眼前之利,无法长治久安,不是成熟的理论形态,所以他们都最终被历史所淘汰。

但是我们也不能一言以蔽之的说儒学的无用,对儒学的全盘否认是一种认识上的绝对错误也是一种无知的表现。

正如秦一统天下后,焚书坑儒,彻底放弃了儒家的伦理法律思想,而单纯以法家严格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这一时期我国法律完全陷入法家严格而残酷的法律原则之中,儒家化几近灭绝。

然而历史却并没有青睐于大秦王朝,没有青睐于秦王朝所推崇的法家思想。

相反的是秦朝所采用的严酷刑法最终导致了它的灭亡。

可见,无视儒家思想或是只重其思想都是思想的误区,都会在历史的长河中被淘汰。

只有礼法结合,以礼辅法,由法助礼,使礼在法的保护下得以树立,法在礼的推动下得以普及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法治,实现社会的和谐。

在人类历史上,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基础的中华文明是唯一没有中断过的古代文明。

在过去两千多年时间里,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道路虽然相当曲折和坎坷,但其强大的生命力始终没有减弱过。

究其原因,儒家法律思想及其价值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因素,那些关于做人、处事和立国的名言早已深入人心,并在潜移默化中传布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由于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种种原因,儒学或儒家思想,具有不可忽视的强大的适应性和渗透力,试图人为地加以一笔抹杀,既不明智,亦将无济于事。

诚然,儒学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具有封建的本质属性,包涵着封建性的各种糟粕。

今天,我们的国家正处在新的发展时期,十多年来,改革开放正使我国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

在这样一个崭新的时代,我们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去纠缠于上面所述的那些陈年老账。

但是,作为历史研究,作为传统文化研究,特别是作为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之关系的研究,我们却不仅应当而且很有必要对于影响我国传统文化、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的至深且钜的儒学,进行全面、深入的探索。

因此,我们的态度理所当然地应当是、也只能是剔除其糟粕,吸取其精华,批判继承,促进它的革新转化。

在法律上,同样必须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对它进行深入的批判、探讨和正确评价。

所谓“取精用宏”,目的就在于使它为我们的现代法文化建设、亦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服务。

论儒家法律思想姓名王宁专业法硕(非法学)学号 111124029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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