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3.02•【字号】•【施行日期】1993.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的通告为贯彻执行《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房屋拆迁市场管理,整顿房屋拆迁秩序,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拆迁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长春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我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裁决拆迁纠纷、解答拆迁法律咨询、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查处房屋拆迁中违法行为等管理事项。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凡未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属于违法拆迁行为,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并由市拆迁办依法对拆迁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罚。
对违法拆迁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予以举报。
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或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被委托单位实施拆迁的,必须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使用市拆迁办统一印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凡未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拒不使用统一制作协议书的,由市拆迁办依法处罚。
拆迁人或被委托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安置面积。
四、拆迁人支取拆迁补偿费用的,必须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市拆迁办的审批件,否则,银行不得支付。
长春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长春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了加快城市环境整治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居住环境,长春市决定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城市整治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城市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垃圾分类管理长春市将加强对居民、商业区、公共场所等各个领域的垃圾分类管理。
通过建立垃圾分类收集体系,推广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二、提升城市绿化水平长春市将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力度,加强对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同时,加强对乱植乱种、乱堆乱放等行为的整治力度,美化城市面貌。
三、加强市容市貌管理长春市将加强市容市貌管理,规范市容市貌秩序,加强对乱张贴、乱堆放、乱摆摊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四、加强环境保护长春市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对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等排污行为的监管,严格落实环保政策,保障城市环境质量。
五、推进城市交通管理长春市将加强对城市交通管理的规范,优化交通组织,提升交通运行效率,改善交通拥堵状况,提高市民出行舒适度。
六、加强城市安全管理长春市将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违法广告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提升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七、加强社区管理长春市将加强对社区管理的规范,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加强社区治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八、加强宣传教育长春市将加强对整治行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树立文明城市意识,增强市民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上就是长春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全市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共同努力,为城市整治工作贡献力量,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长春城市。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长春市绿园区雁鸣湖山庄非法占地等三个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长春市绿园区雁鸣湖山庄非法占地等三个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7•【字号】吉政发[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长春市绿园区雁鸣湖山庄非法占地等三个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通知(吉政发[2004]1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绿园区雁鸣湖山庄非法占地等三个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转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长春市和吉林市政府要按照《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抓好落实,并将结果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长春市绿园区雁鸣湖山庄非法占地等三个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省政府:2003年8月8日至8月17日,国务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联合督查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向省政府反馈了意见。
根据洪虎省长的批示要求,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国务院督查组交办的三个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问题已查清。
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国土资源厅党组会议研究并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汇报后,提出了党政纪处理和行政处罚建议。
现将三个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长春市绿园区四间村建雁鸣湖山庄问题(一)基本情况雁鸣湖山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四间村,共占用集体土地18.5176公顷。
其中,耕地12.77公顷,未利用地5.7476公顷。
由于上游医院、工厂等污水全部排放到雁鸣湖中,造成水质污染严重超标,形成大面积废弃地和荒地。
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四间村村委会于1997年9月10日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12.77公顷被污染的耕地由村里收回,并按规定标准给农民进行了补偿。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人的拆迁行为,保护被拆迁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开发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一、拆迁工作职责(一)拆迁办工作职责拆迁办是我区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我区房屋拆迁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1、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2、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员,协调拆迁办颁发《拆迁岗位证书》。
3、拆迁办与被拆迁人确定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
4、根据《拆迁通知单》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与拆迁办协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5、监督管理拆迁公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6、拆迁单位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7、依法裁决拆迁纠纷.8、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9、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10、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二)拆迁办人员职责(1)拆迁办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负责拆迁办的全面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的管理体制,负责动迁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及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和政策法规的落实;全面掌握本单位工作的进度;定期研究分析拆迁工作发展趋势和工作中潜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工作思路,逐步完善动态管理中各项规章制度。
(2)拆迁办业务科长职责:负责监督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及补偿标准和政策、法规等落实,完成情况。
(3)拆迁工作监督员职责:负责全过程跟踪测算、踏查,《协议书》的监管、复核。
做到“五清楚”:一是“项目清楚";二是“动迁范围清楚”;三是“工作程序清楚”;四是“拆迁补偿标准清楚”;五是“政策、法规清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长府通告〔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长府通告〔2023〕2号为消除违法建设带来的安全隐患,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对下列违法建设依法进行专项整治:(一)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匾等障碍物;(三)建设占压地下燃气、供热、供水等市政公用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六)挖建地下室;(七)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
三、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拆除。
四、对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经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认定为必须拆除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
六、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安置。
七、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20】65号)以及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制定工程建设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深入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推动“行业清源”,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制定的本市方案。
长春市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处联系人:柴明鸿,电话:88779829附件: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6月29日附件: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履行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整治内容(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长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长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
长春市是吉林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环境问题逐渐凸显,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扰。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生活质量,长春市决定开展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城市环境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
1. 改善空气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使市民呼吸到清新的空气。
2. 美化城市环境,清理乱堆乱放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3. 提升市容市貌,加强城市道路和广场的清洁工作,改善市容市貌,增强市民幸福感和归属感。
三、整治措施。
1. 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系统,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工业废气和废水排放,保障空气和水质的安全。
2.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加强对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3. 加强城市道路清洁,增加城市道路清洁人员和清洁设备,加大对城市道路的清扫力度,保持城市道路的整洁和干净。
4. 强化建筑垃圾治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规范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堆放,减少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5. 完善绿化环境,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推进城市绿化工程,增加绿地和公园的建设,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四、整治保障。
1.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和社区宣传,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2.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3. 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整治的激励机制,对环境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发全社会参与环境整治的积极性。
五、整治成效。
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工作,预计将取得以下成效:1. 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市民呼吸到的空气质量明显提升。
2. 城市环境整体形象焕然一新,市容市貌得到明显提升。
上诉人张强因诉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强因诉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吉行终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先明杜鹃许家娟【审理法官】吴先明杜鹃许家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张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强【当事人-公司】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肖立颖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黄鹏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立颖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黄鹏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立颖黄鹏【代理律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强【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一)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罚款行政赔偿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05:23:02上诉人张强因诉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吉行终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张金锐(系张强之女),女,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肖立颖,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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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奋战150天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统一认识,发动群众,严肃执法、采取有效措施,对经开区各街路、社区、村镇的各类违法建筑进行监察、管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加强市容环境建设,美化、亮化人居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区市容环境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拆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经开区拆除违法建设专项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吴德金、张焕秋
副指挥:王大鹏、曹臣
成员:规划局、行政执法局、建设发展局、国土资源分局、社会发展局、环保局、规划监察大队、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兴隆山镇政府、临河街道办事处、东方街道办事处、稳定工作办公室、新闻信息中心。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规划局。
办公室主任:刘波,全面负责拆除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督导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的相关要求,凡在我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破坏市容卫生环境、影响居民生活、危害公共安全、侵占公共用地的各类违法建设均为拆除整治范围,具体包括:
1、区内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两侧擅自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
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的违法建筑;
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的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和占用消防通道等有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
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7、违法占用、使用土地,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擅自拆改、扩建的违法建筑。
(二)按照市政府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的要求,辖区内的废弃烟囱拆除工作列入拆违专项行动中。
由区环保局负责废弃烟囱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报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
四、工作目标
以“建设绿色经开、消除安全隐患、美化辖区环境”为总体目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拓展城市空间,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根本上改善城乡环境,提升建设管理水平。
五、整治标准
违法建筑拆除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及时铺装街路、绿化、美化环境。
六、职责分工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负责部门要服从组织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步骤、有计划的完成工作。
1、规划局(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在全区范围内对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调度、指挥和督导,指导两街一镇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建立违建档案,做好数据统计
工作。
制度集中拆除违法建筑行动计划,并责任向市规划局进行拆除情况和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
2、东方街道办事处、临河街道办事处、兴隆山政府及所辖社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取证工作,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张贴《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做好违建业主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
同时做好拆后管理工作,防止拆后重建问题的发生。
3、住房保障中心结合《小区改造提升方案》负责小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取证工作,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制定小区违法建筑拆除方案。
4、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
5、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预案及拆除工作,同时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6、建设发展局负责协调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对违法建筑采取措施,停止水、电、气的供应。
并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恢复绿化、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7、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安全保障工作,切实维持拆违现场秩序,并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8、区消防大队负责配备消防车辆,同步跟进拆违现场。
负责对房顶、火源等危险对峙情况的应急处理。
9、社会发展局负责做好拆违现场发生的伤、病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工作及拆违后续应急处理工作。
10、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现场群众信访接待及问题解答,做好拆除违法建筑期间群众的信访接待工作。
11、新闻信息中心负责行动当天的全程摄像、拍照工作,并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对此次行动进行全方位的正面宣传报道。
12、市容、建设、园林等部门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后的现场清理、垃圾清运、环境方案设计和绿化、美化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