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国内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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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3.国内法规

船舶管理3.国内法规

(1)同3000GT及以上船舶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二副
未满500GT
船长1人 值班驾驶员2人 水手3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 水手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值班驾驶员1人
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都要求) 制定《值班规则》的目的 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 防止船员疲劳操作 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制定《值班规则》的法律依据 《值班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STCW78/95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的 要求制定的。
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最低安全配员(都要求) 自1998.05.01起施行, 目的是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 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适用范围: 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200总吨或750kW以上航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50总吨或36.8k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 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应持有船旗国政府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国际公约
船艺教研室
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
3.1海上交通安全法(新的正在修订之中) 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指我国 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 域。 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 、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没有 代理人)。“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 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 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渔 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船舶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载着大量的人和物,因此船舶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对航海安全的重要性。

一、航海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发展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当时的人们通过制定基本的海上行为规则,以确保船只的安全。

随着船舶建设和船舶使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船舶的安全管理。

现代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发展主要可分为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

二、国际层面的航海法律法规国际海事组织(IMO)是全球航海领域最高权威的国际组织,负责制定和推动航海安全的国际标准。

IMO颁布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准则对船舶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中最著名的公约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安全建造、装备和操作要求,旨在确保乘员和旅客的生命安全。

此外,IMO还制定了其他多项国际公约,涵盖了船舶的各个方面,如防火安全、污染防治和应急救援等。

三、国内层面的航海法律法规各国根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和国情制定适应国内情况的航海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中国海事局是负责制定和管理船舶安全规则的主管部门。

中国的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设备的要求和事故调查等内容,以确保船舶在中国领域的安全运营。

四、航海法律法规对航海安全的重要性航海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航海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航海法律法规规定了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为船舶持有人和船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利于规范船舶的运营行为,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航海法律法规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各主体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航海法律法规还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全球航海安全水平,共同应对海上安全挑战。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介绍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介绍
船舶检验的历史 船舶检验的机构设置
中国海事局 船检管理处 地方船检局 中国船级社
检验类别
法定检验
船舶、设施和集装箱的检验 建造和营运中的检验 船用产品的检验
入级检验 公正检验
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 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旗国政府 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 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主 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对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 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 活动。
配员的最低和最高要求
配员规则是船舶安全配员标准的最低要求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
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 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我国配员发展趋势
第一阶段:80年代初期,船舶配员从55人左右 减少到37人左右
第二阶段:90年代初期,船舶配员从37人减少 到28人,最低的只有23-24人
相关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概念
船舶登记是船舶所有人为取得船舶所有权、 船舶国籍、悬挂国旗和航行权及其它权益, 并使这些权利、权益受到保护而依据有关规 定办理的法定手续
登记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
国际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通过 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1996年7月7日开始对我国生效
船员的,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
舶,未终止或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 得中国国籍
船舶标志
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5篇)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5篇)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面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下列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船舶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船舶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船舶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船舶是国际贸易和人员交通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船舶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船舶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1. 国际海事组织(IMO)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是负责制定全球船舶安全标准的国际机构。

其下属的公约包括《国际海洋组织海洋公约》和《国际海洋组织安全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船舶设计、建造、操作、维护和船员培训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2. SOLAS公约《国际海洋组织安全公约》(SOLAS公约)是船舶安全领域的核心公约。

该公约包括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船舶必须满足一定的安全标准,如船舶结构的强度、消防系统、救生设备等。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安全证书,并定期接受船级社的检查。

3. ISM码国际安全管理规范(ISM码)是IMO为船舶安全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

ISM码要求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安全和防范污染。

船舶必须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才能获得ISM码的证书。

4. STCW公约《船员培训、认证和值勤管理公约》(STCW公约)是为了确保船员在职责和技能方面具备一定标准而制定的。

该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培训要求,包括船舶操作技能、紧急情况处置能力等。

船员必须持有符合STCW公约要求的证书才能从事相应工作。

5. MARPOL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海洋污染公约》(MARPOL公约)是为了防止和控制船舶引起的海洋污染而制定的。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涉及废物排放和油污染防治方面的要求,包括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油轮双壳设计等。

6. 国内船舶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除了国际公约之外,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本国船舶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往往包括船舶登记、船员资质、船舶安全检查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船舶在本国水域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对于保障船舶运营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船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船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船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船舶行业作为海运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若出现违规行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本文旨在解读船舶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并对其影响和应对措施进行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船舶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海运主管部门发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规定了船舶管理、港口管理和海事执法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根据该法,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船舶行业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相应法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则详细规定了港口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港口设立、港口业务管理和港口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港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国家海运主管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用于规范船舶行业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

违反这些法规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影响船舶行业行政处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处罚可能导致船舶运营中断或受限。

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吊销、暂扣船舶证书等措施,限制船舶的运营和使用。

其次,行政处罚可能引起企业形象的受损。

一旦船舶企业或港口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将会对其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客户流失、业务受阻等问题。

再次,行政处罚将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

处罚可能伴随着罚款、赔偿等经济制裁,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最后,行政处罚可能导致企业失去相关资质或资质降级。

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企业被吊销相关资质,甚至被列入不良信用名单,影响今后的经营活动。

三、应对行政处罚的措施面对船舶行业行政处罚,企业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应对。

首先,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船舶维护、操作培训等方面的工作,确保船舶运营的合规性。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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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路交通安全法规
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 (待修订) 行政法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海域搜寻救助条例
部门规章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6
船舶法规
行政法规: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待修订) 船舶登记条例 (待修订)
部门规章
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2
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4年1月1日施行 海事法规的龙头法
涵盖船舶登记,检验,船员管理,航行、停泊、作 业安全,航海保障,危险品管理,救捞,事故调查, 法律责任等诸多内容
主要特点
具有前瞻性 原则性规定 高度概括和精炼 具有科学性
13
适用范围和职责
适用范围
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 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
27
条例简介
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09号令发布 条例主要明确了检验机关的设立条件,检
验人员的资质要求,规范了船舶、设施、 集装箱法定检验的种类、范围和程序,规 定了法律责任和义务,制定了相关处罚依 据 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船舶检 验、设施检验、集装箱检验、检验管理、 罚则和附则。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介绍
B类安检员培训班
1
第一章 概 述 第二章 法律介绍 第三章 法规介绍 第四章 部门规章介绍
2
第一章 概 述
3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 基本法律 一般性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4
海事法律法规体系
水路交通安全法规 船舶法规 船员法规 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 海事综合法规
7
船员法规
行政法规:船员条例 行政规章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章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8
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
法律: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行政法规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水域管理条例
9
海事综合法规
法律: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规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0
讨论:
1、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否作为行政处 罚的依据?
11
第二章 法律 海上交通安全法(现行版本) 海上交通安全法(送审稿)
明确了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 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的行为规范 明确并加重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责任 完善行政管理措施,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22
船舶登记条例
明确我国登记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 规定了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
权、光船租赁、船舶标志、公司旗变更及 注销各类登记的法律程序 明确了登记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船舶登记机关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6年国务院批准施行 2002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后的新条例,并于
2002年8月1日施行。 适用范围:
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 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该条例
21
修改主要内容
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和浮动设施所 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了 船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
职责
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对沿海水域的交 通安全的指挥管理职责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 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军用船舶、设施,以及公安船舶的检查登记、人员 配备、进出港签证,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法 另行规定
14
船舶应遵守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 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3
适用范围
国家所有的船舶,包括:
国有企业的船舶 政府公务用船及事业法人的船舶 集体所有的船舶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
有的船舶 合资企业所有的船舶 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24
我国实行严格登记制度
合资企业本国资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船员全部为中国籍船员,如确需雇用外国
当的担保 ➢ 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情况
17
修订情况
内容需要进一步拓展 监督执法职能转换 与其他行政法规的协调 法律救济原则的适用
18
讨论: 对“三无安全管理条例 船舶登记条例 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员条例
20
16
行政强制依据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 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主管机关 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 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 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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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的历史 船舶检验的机构设置
中国海事局 船检管理处 地方船检局 中国船级社
29
检验类别
法定检验
船舶、设施和集装箱的检验 建造和营运中的检验 船用产品的检验
入级检验 公正检验
30
籍船员的,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
船舶,未终止或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 得取得中国国籍
25
船舶标志
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26
相关法规介绍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 登记证书 ,或船舶执照。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 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 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 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15
开展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 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 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 效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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