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家化学品法规监管要求.doc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措施。
在中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责任。
根据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化学品的储存企业必须建立安全储存设施和配套设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储存质量控制和跟踪管理。
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和污染的发生。
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废物管理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理方法,防止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运输企业和使用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化学
品事故发生时,相关企业需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和进一步危害。
总之,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规范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中国化学品管理制度

中国化学品管理制度化学品是现代社会中广泛使用的一类物质,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中国建立了严格的化学品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中国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背景中国是世界上化学品生产和使用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同时也面临着化学品管理面临的挑战。
过去,由于缺乏有效的法规和监管体系,一些化学品的不合理使用和丢弃导致了环境污染和健康问题的出现。
为此,中国政府意识到了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并逐步建立了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1. 法规建设: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化学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为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2. 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国的化学品管理制度,所有生产、进口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进行注册或备案。
这样可以确保相关单位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同时也方便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3. 标签和标识:中国要求所有化学品在生产、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都需要标明相关的警示标识和安全信息,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事项。
这有助于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4. 进口和出口管理:中国对进口化学品实施严格的安全检查和监管,确保进口化学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同时,对出口化学品也实施了严格的监管,以避免将不符合标准的化学品流出国境。
5. 监督与执法:中国化学品管理制度要求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化学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这些监管部门可以对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尽管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化学品管理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 执法力度不够:目前,中国执法部门在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力度仍然不够。
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和制止,导致一些事故的发生。
2. 宣传力度不足:很多人对化学品的危害和相关的安全知识了解不够,缺乏基本的防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与保护措施

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与保护措施化学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
然而,随着化学品的使用量不断增加,对于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保护措施也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应用和减少潜在的风险,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公众和环境。
本文将介绍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常见的保护措施。
一、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1. 化学品登记、评估与授权制度化学品登记、评估与授权制度是确保化学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般来说,化学品登记要求生产者或进口者向相关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交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化学成分、危险性评估、安全措施等。
通过评估,机构能够对化学品的风险进行判断,并对合格的化学品发放授权证书。
2. 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为了便于对化学品进行管理和识别,各国制定了统一的分类与标识标准。
根据这些标准,化学品被分为不同的危险类别,并在包装上进行相应的标识,以提醒使用者注意潜在的危险性。
常见的化学品标识包括危险性符号、警示词语和安全说明等。
3. 化学品的包装和运输管理为了确保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各国制定了严格的包装和运输管理规定。
包装要求化学品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材料,并在包装上标注必要的信息,如品名、危险类别等。
运输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等,以防止事故发生。
4. 废弃化学品管理废弃化学品的不当处理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废弃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要求企业和个人对废弃化学品进行合理储存、运输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化学品安全保护措施除了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管理,还需要采取一些实际的保护措施来确保化学品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护措施。
1. 合理储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化学品应该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区域,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机物等。
同时,必须遵守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减少事故的发生。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进出口、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存在着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构成潜在危险的化学物质或者物品。
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立法、制度建设、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等方面介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首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并规定了违反管理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效保障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落实。
其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还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设。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制度、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急预案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加强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追责,重视事故教训的总结与应用。
此外,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还包括建立健全的监管措施。
这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另外,国家还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置,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救援和事后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对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影响。
最后,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还包括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原则和规定

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原则和规定一、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目标与政策为了保证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防止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起一套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体制,日本,到本世纪初才与欧美接轨。
从这些发达国家20多年来的发展动向来看,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已经出现了重要变化。
(一)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重新定位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深入人心,人们认识到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不仅是要实现控制化学品的化学危险性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以及保护人类的健康,还要保护生态环境,因而要把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作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首要目标。
(二)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相应调整联合国有关机构正在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制定和扩大优先管理控制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加强化学品危害信息传播和国家管理能力建设等方式,促进全球化学品安全、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化学品的生产大国也正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调整化学品安全管理战略,通过建立、健全化学品安全管理体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国际规范的程序,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和标签,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
(三)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相应拓宽与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重新定位相适应,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应涵盖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后的处理处置活动等整个生命周期。
重点控制和淘汰那些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不可接受或无法控制的风险的化学品;制定事故应急程序和应急预案,预防化学污染事故,尽量降低重大事故的风险及其影响;妥善处理、处置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中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并鼓励开发、使用安全无害及对环境友好的化学产品。
二、化学品风险预防的审查评价制度风险预防的原则是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最重要指导原则之一。
它主要是通过实施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以及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度来实现的。
(一)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该制度规定,一种新化学物质在生产和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当局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理化性质、用途、安全以及毒理学数据等基本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督导 组一 行先 后 到天津 市行政 审 批服 务 中心天 津 市农 委 窗 口和 西青 区、武 清 区行政 审批 中心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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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点 关 注
上 申请 表 中要求 提供 的相 关材料 ,向所在 地 的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工 业和 信息化 主管 部 门提 出 申请 。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工 业 和信 息化 主 管部 门应 当 自收到 全 部 申请材 料 之 日起 20个工 作 日 内审 查完 毕并 签署 意见 ,报工 业和 信息化 部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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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监 管
7月 16至 l7日,农 业农 村 部 农 药检 定 所 刘 学 副 所长 带 队赴 天津 市就 《农 药 管理 条例 》贯彻 落 实 情 况进 行 督 导检 查 。天津 市农 委 李金 田副 主任 (市 种 植业 发 展 服务 中心 主任 )汇 报 了天 津 市贯彻 落 实
竣 工 验 收经 工 业 和 信 息化 部 批 准 后 ,按 照本 细 则第 十条 的规定 申请监 控化 学 品生产特 别 许可 。
第八条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 化学品和第 四 类监控化学 品中含磷、硫、氟的特 定有机化学品 的生 产 设 施 新 建 、扩 建 或 者 改 建 工 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部 门应 当 出具 不 予 通 过验 收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范文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范文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性、燃烧性、毒性、腐蚀性或其他有害性的物质和制品,对人体健康、财产和环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
以下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范文。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岗位的责任落实。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国家要求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障。
企业应该建立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对储存设施和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运输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管理国家要求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管理,确保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和使用工艺流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所有从业人员都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国家要求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
企业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分析和研究,探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规律和影响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同时,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推进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管理国家要求企业推进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管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管理情况。
相关部门和企业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了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使用情况,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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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4年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一带一路沿线包括65个国家和地区,东亚的蒙古和东盟10国、西亚18国、南亚8国、中亚5国、独联体7国和中东欧16国。
在这些国家中,化学品贸易占据了贸易总额的近10%,而他们的监管法规如何?早在2002年,世界永续发展高峰会议提出联合国国际化学品管理策略方针SAICM执行计划书,其目标是2020年前将化学品重大负面效益降到最低。
随后,世界各地纷纷出台各自的化学品法规管理,如大家所熟知的欧盟REACH法规、美国的TSCA法规、日本化审法、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韩国REACH、台湾TCSCA&OSHA法规等等。
其中,包括不少一带一路的国家。
作为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瑞旭公司专注研究和分析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西亚的土耳其、东南亚的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老挝、印度尼西亚、泰国、印度等主要国家的化学品法规管理情况。
一、中国化学品法规管理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在中国,不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里的物质,称为新化学物质,需要履行《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7号令)。
7号令要求,新化学物质在生产或进口活动之前,需要完成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
申报后,需履行市场后监督义务,如提交年度报告、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传递合规的SDS和标签、危险废物进行合规处置等。
2017年8月3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42号),公告称为提高新化学物质申报数据要求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的常规申报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最低数据要求,理化特性、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数据的豁免条件进行了调整。
该公告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此次的调整,充分考虑了业界呼声,客观上降低了企业申报的数据要求,降低了企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可谓业界一大福音。
危险化学品: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已于2015年出台,目前仍按照此版本施行。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是进口,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等相关法规要求,取得相关许可证,并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定满足中国GHS 法规要求的SDS和标签进行传递。
另外,满足危险货物定义的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和仓储中,还需注意运输包装、标签、标记、运输车辆资质以及仓库资质等方面的合规。
除此之外,若进口或出口的化学品被列在《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在进、出口时,还需履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进口登记证、进出口放行单等,以达到海关放行。
同样地,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进口、出口、经营、购买和运输等活动,均需获得相关许可或是进行备案。
其他,如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等,均需满足相关的安全、运输、储存等相关法规要求。
近年来,中国的化学品法规管理可谓日趋严格,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很多法规都在制、修订中,如:去年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以及2017年拟推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如《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核要点》、《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核要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提升安全能力专业知识基本要求》,等等。
二、中东欧国家化学品法规管理一带一路上,中东欧国家有16国,其中11个国家属于欧盟(EU),如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11国。
欧盟成员国,需执行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即大家所熟知的EU REACH。
REACH法规,由欧盟于2006年12月立法通过,2007年6月1日生效,2008年6月1日进入实施。
注册(Registration):REACH法规要求,欧盟境内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都需进行REACH注册,非欧盟制造商可通过欧盟境内的唯一代表(Only Representative, OR)履行REACH进口商相关义务。
法规将注册化学物质分为分阶段物质(phase-in substance,即列入EINECS等目录中的物质,现有物质)和非分阶段物质(non-phase in substance,即新物质)。
分阶段物质:从实施之初到现在,已进行了两批注册,即,以2010年11月30日为注册截止期的年生产或进口量在1吨以上CMR物质、100吨以上对水生生物能产生长期不利影响物质、和年生产或进口量达1000吨/年以上的物质;和以2013年5月31日为注册截止期的年生产或进口量在100吨以上的物质。
另外,分阶段物质的第三批即最后一批的注册截止日期是2018年5月31日,针对年生产或进口量在1~100吨之间的物质。
非分阶段物质:年生产或进口达1tpa及以上的,需要完成注册后,方能生产或进口。
授权(Authorisation):ECHA从大约1500种高关注度物质(SVHC)中筛选出一些高风险物质(如CMR、PBT、vPvB 等),进入授权物质清单(可见REACH法规的附件XIV),这些物质必须在日落之日前(sunset day),完成授权,否则在日落之日后无法再进入欧盟市场。
限制(Restriction):任何物质,不管其本身或含在配制品、物品中,只要该物质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进行限制。
限制清单可见REACH法规的附件XVII。
三、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化学品法规管理欧亚经济联盟由6个来自一带一路的中亚和独联体国家组成,其成员国有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6个前苏联国家。
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签署。
根据条约,欧亚经济联盟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启动。
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条例(EAEU)关于化学产品安全(TR EAEU041/2017),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十九号决议,于2017年3月3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2日生效,给予4年过渡期。
TR EAEU 041/2017涵盖的主要内容有:危害分类、危害交流(SDS和标签)、识别、EAEU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注册、新化学物质的申报和国家注册表里的符合性评估。
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注册行成和维护程序由欧亚经济委员会建立。
若某物质信息没有在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联盟注册中,那么该物质被视为新化学物质,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程序。
申报结果是该新化学物质及其信息列入联盟注册。
过渡期间的下一步工作,2018年12月1日前,制定、批准和实施两个二级文件注册的行成和维护程序,以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程序。
2021年3月1日前,注册的国家部门形成。
2021年6月2日,若以上两个二级文件已制定、批准和实施,那么,TR EAEU 041/2017 强制实施。
四、西亚国家化学品法规管理一带一路西亚国家有18国,土耳其国家化学品法规动态,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在此作为代表进行重点介绍。
2017年6月23日,土耳其环境与城市化部在政府公报上,发布了原定于2015年底发布的土耳其REACH法规(KKDIK)。
该法规将于今年底2017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
与EU REACH 类似,KKDIK法规也是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对化学物质进行管理,并且会替代现行的化学品库存和控制法规、SDS 法规、以及关于生产、销售和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产品和货物的限制法规。
KKDIK法规要求:土耳其境内的生产商、进口商,对年生产或进口量在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需进行注册,境外的生产商可通过在土耳其境内的唯一代表(OR)进行注册。
化学物质的注册分为预注册和正式注册两个阶段,预注册截止期为2020年12月31日,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3日。
注册要求必须联合提交,即加强数据分享,减低动物测试,也降低注册人的测试费用。
五、东南亚国家的化学品法规管理一带一路东南亚国家涉及19个,历年来各国相继制定各种化学品法律法规,对化学品进行管理。
这里简略介绍菲律宾、泰国、老挝、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柬埔寨、马来西亚和越南几个国家的化学品管理。
在这几个国家中,除了菲律宾通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进行管理,其他国家大都以限制、许可、执照等方式对化学品进行管理。
菲律宾菲律宾的化学品法规始于1990年,此时,共和国法案6969《有毒有害物质和核废物法案》受参议院批准并生效。
6969法案,旨在对化学品的生命周期进行管理,诸如进口、运输、储存、生产、分销、使用以及危险废物的处置,并将化学物质分为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分别实施管理。
同时,菲律宾通过优先管理化学品清单(PCL)和化学品控制令(CCO)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潜在风险的化学物质进行管控,如列入PCL ,则需申请 PCL 合规证书,如受CCO管控,则需在DENR-EMB登记注册,并提交进口清关。
《菲律宾现有化学物质名录》(The Philippine Inventory of Chemicals and Chemical Substances, PICCS),即菲律宾化学品和化学物质名录,截止2014年,共收录47048个条目。
PICCS定期更新,收录所有已经发放PMPIN许可证书的新物质。
已被PICCS收录的化学物质,在生产或进口前,可能会被官方要求对PICCS认证进行提交检查。
对于未列入《菲律宾现有化学物质名录》(PICCS)中的化学物质,即新化学物质,施行预生产/进口申报(PMPIN)制度,旨在新化学物质进入菲律宾市场前筛选出有害物质。
PMPIN申报分为Detailed PMPIIN和Abbreviated PMPIN两种情形:若该化学品未被列在任一国家清单里,则执行Detailed PMPIN;若该化学品已列进美国、欧洲、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韩国6个国家可接受的目录清单里,则执行Abbreviated PMPIN。
另外,对于年进口量小于1000kg的新化学物质少量进口,可豁免PMPIN,进行少量进口申报(Small Quantity Importation, S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