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应容情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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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

辨论赛法律无情案例分析(3篇)

辨论赛法律无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有时也因其严格的适用性而被称为“无情”。

本案例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法律事件,探讨法律无情的一面,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辩论。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城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失控的货车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导致轿车驾驶员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经调查,货车驾驶员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分析:1. 正方观点:法律无情,保障公平正义(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身份、地位、财富,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法律无情,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严格执行,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3)法律无情,保障公民权益。

法律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反方观点:法律有情,彰显人文关怀(1)法律并非无情,而是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人的情感、道德等因素。

(2)法律有情,关注弱势群体。

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体现了法律的温情。

(3)法律有情,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的完善和执行,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正反双方辩论正方立论:1. 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严惩。

在本案例中,货车驾驶员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法律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 法律的无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严惩,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他人不敢触碰法律红线,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反方立论:1. 法律并非无情,而是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在本案例中,货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法律在处罚的同时,也关注了他的悔过表现,体现了法律的温情。

2. 法律有情,关注弱势群体。

在本案例中,轿车驾驶员受伤,法律对其给予了相应的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3. 法律有情,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既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促使违法者改正错误,有利于社会和谐。

立论的方法包括哪几种方法

立论的方法包括哪几种方法

立论的方法包括哪几种方法立论的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归纳法:归纳法是通过观察和总结具体事实或个案然后得出一般性结论的方法。

在立论时,可以通过列举具体的例子来支持论点,并将这些例子归纳为一般性的规律或原则。

2. 演绎法:演绎法是通过从已知的前提出发推导出一个逻辑上合理的结论的方法。

这种方法要求前提必须是真实和可靠的,推理的过程必须符合逻辑规则。

在立论时,可以通过提出具体的前提条件,然后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结论,从而支持论点。

3. 经验法:经验法是通过基于个人或集体的经验和观察来支持立论的方法。

这种方法将过去的经验和观察作为依据,认为相似的情境下将会出现相似的结果。

在立论时,可以引用自己的经验或引用他人的经验来支持论点。

4. 逻辑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是通过对事物进行逻辑分析,寻找事物间的逻辑关系来支持立论的方法。

这种方法强调对事物本质和内在规律的分析和理解。

在立论时,可以对事物进行逻辑分析,揭示事物内在的逻辑关系,并以此来支持论点。

5. 对比法:对比法是通过比较不同事物的异同,找出其共同点和差异,从而加深对问题本质和内在规律的理解。

在立论时,可以通过对比不同事物的优缺点,来支持论点。

6. 统计法:统计法是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来支持立论的方法。

这种方法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和趋势,并以此来支持论点。

7. 实证法:实证法是通过进行实证研究,进行实验或观察,来验证或证明立论的方法。

这种方法强调通过实证的方式来检验理论的正确性,并以此来支持论点。

8. 比喻法:比喻法是通过将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进行类比,来阐述论点的方法。

这种方法通过观察和比较两个事物的相似之处,从而增强对论点的理解。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立论方法,每种方法在不同的情境下有其独特的应用和效果。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问题选取适当的立论方法,来支持和论证自己的观点。

法不容情一辩陈词

法不容情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我们先来明晰几个概念。

第一,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二,什么是情?情,即人情,是指主观的感受。

既包括个体的主观感受,又包括群体性主观感受。

但二者都从个体本身出发,都具有利己性,随意性和主体差异性。

第三,什么是法不容情?它作为一个成语是指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干扰。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容是容许,允许。

而非宽容,容纳。

法律不能容许人情的干扰并不意味着法律是冷冰冰的,而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是有温度的。

从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改过自新的鼓励,对惩罚一定程度上的宽容中都不难看出法律满满的人性关怀。

对方辩友可能要说这里面是不是有情出现了呢?没错,我方承认的确有情的出现。

但是也请对方辩友注意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在探讨法是否容许情对它造成干扰,而绝不是法里面到底有没有情!法当然有情!但它绝对不会容许情的干扰!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保障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法不能容情。

关注社会现状,我们发现有些人在面对法律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遵守而是从主观感受出发进行质疑和挑战。

诚然,法律一直在路上,无可避免地会存在漏洞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但是对方辩友不能够因为法律存在问题就允许这些人仅仅通过主观感受,就对法律示威从而妄图对法律造成干扰啊。

就算法律并不完善,那也是我们要去遵守的规则。

我们要保证它的权威,保证它不被情所干扰,它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味用主观感受去影响法律,恰恰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我们只有先遵守法律,才能再进一步去寻求改进法律。

而不是以一种不服从的抵抗姿态,破坏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第二,保障社会的公平和秩序,法不能容情。

法律本身具有客观性,约束性,强制性和公平性,因此它才能够并且一直维护着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而反观情,只是一种主观上不可控的感受。

如果放任情对法进行干涉的话,不可控的主观感受就会使法律变得极其混乱。

这样一来,本应作为准绳的法律被撕扯得奇形怪状,法律本能保障的公平受到了危害,本该维护的秩序遭到了挑战。

法律是有情开篇立论

法律是有情开篇立论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很荣幸与对方的四位辨友一同辩论。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法律是有情的还是无情的,我方的观点是法律有情。

讨论法律是否有情,应该看他的最终目的。

首先,我来解释一下何谓法律,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是参考人情,借由人民道德感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非公正,在此之上形成。

而辩题中的情绝不是私情,而是大义之情,是出于对人民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产生的理性的情感。

基于该辩题,下面我将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第一;从立法角度看,法律有情。

首先,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不管是古代的少数人立法还是现代的多数人参与立法,都是体现人的“理性之情”。

其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无论制定或修改,都是为使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是以人为本,蕴含情理的。

法律虽不是情感的主体,却是饱含情感的载体。

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

第二;从司法角度看,法律有情。

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条款的时候除了会保证法律的威严外,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例深入了解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当融入人性化的东西,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情理兼具的体现。

再者,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惩罚罪犯,而是到达指点、引导、评价、预测以及教诲的终极目标,引导人民、社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从执法角度看,法律有情。

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就是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运用合情合理的思维和理性去把握法律,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执,收到情法相得益彰的最佳效果。

霍姆斯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这种经验的来源一部分是司法实践经验,而另外一部分就是对人情人性的解读而获得的经验。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立论稿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立论稿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一辩稿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历来就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说法。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显然在这个辩题中,我们所讨论的范围是现代的中国法律。

而人情则指,通常情况下,人们基于社会民主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来看待或处理某件事情所共有的情理或态度。

相悖是指相违背。

我方认为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是指法律本身条例与人情并不相违背。

原因有两点:第一,在立法规则上,法并非无情之物,它是法律工作者们从人情物理中千锤百炼出来的。

现代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就有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主要表现在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定上,就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中的情有可缘的情形,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情吗?中国社会是公认的人情社会,毫无人情味的法律行之不远。

由此可见,法律不能逆人情而行,美意良法一定是与人情相协调而非冲突的。

第二,与人情相悖的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精髓的理解。

法律并非为某一个案件所量身定做,就拿以170元的代价从ATM机中取出17.5万多元的“许霆案”来说,对于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上对许霆这一行为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

法律给了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是高度精炼与抽象的语言,法律工作者基于知识结构、个人立场的不同在某个具体案例上就可能有不同的评价。

许霆案一审之所以引发大的反响,关键不是因为法律这个条例本身与人情相悖,而是在于执法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精神意志的理解的不同,而导致与人情相违背。

当然,我们在也此期待进一步制定法的规则是使裁判规范,统一,有效排除主观臆断和感情裁判,但司法人员裁判也应不拘于条纹与字句,心中应当有人情,这才是对于法律精神的最高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最终作用——挽救和教育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法不“容”情,但应“融”情

法不“容”情,但应“融”情

法不“容”情,但应“融”情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针对“法与情”的关系,刚刚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这些看法有的简短深刻,入木三分;有的别开蹊径,新颖别致,都可以给人带来启迪。

感谢大家的发言,接下来我也谈谈我的看法。

我的看法可以归纳为一句话:法不“容”情,但应“融”情。

先说说法不“容”情。

众所周知,法大于情,因为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的底线,也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基石。

对此,《贞观政要》有言:“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无规矩,不成方圆。

没有法律,整个社会可能会变成一片“丛林”,每个人都会深受其害。

因此,法大于情,绝不可因私情而枉法。

基于此,吉米作为执法者,逮捕被通缉的逃犯鲍勃,是无可厚非的。

相反,如果吉米因为念及多年的友谊,故意放走鲍勃,反而是渎职,是枉法,必然会害人害己,并不值得提倡。

身为警察,还是要忠于职守,依法办案。

然而,虽然法不“容”情,但应“融”情。

所谓法要“融”情,就是法律不能变成冰冷的机器,而要带上情感的温度。

这样的法律,才能充满人文关怀,也真正被大家认可。

要不然,若法律失去温度,一味披着“理性”外衣,只会变成无情猛兽,不断攻击、吞噬普罗大众。

不管是执法者还是被执法者,都将变成受害者,谁也无法幸免。

这样的法律,肯定不能算好法律,就算让人害怕,也不会令人信服。

对此,孔子早在几千年前,就进行过精辟论述。

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的确,法律没有情感的温度,决不能让人产生真正的归服之心,自然也难以从法律的角度去“治病救人”。

从这个层面考虑,鲍勃虽然被逮捕,但在审判时,应该酌情考虑他的表现:明知自己被通缉,还冒着风险前去践约,这种守诚信、重友谊的精神,让人感动,也值得肯定。

法律必须捍卫,违法行为要惩罚,但美德也应该得到弘扬。

因此,审判时,法律应该在处罚犯罪和弘扬美德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这样做,才能让鲍勃心服口服,认真悔改。

歌德有言:“一部恒久与健全的法律,必然是情感与理智的统一。

归纳议论文的论证特点

归纳议论文的论证特点

如何归纳议论文的论证特点从论证上看,一篇文章可以从多个角度归纳其论证特点。

归纳一篇议论文的论证特点,不同的人阅读,因为着眼角度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答案。

但纵观全国各省市的试题,设这样的题型还真的为数不少。

从以往考题的答案中总结出来的规律,无法登大雅之堂。

但学会了这种概括方法,至少能保证答题不丢分。

一、从论证方式的角度归纳论证特点文章的论证方式包括:立论——针对论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驳论——针对论题,不表述自己的观点,而是指出别人某个观点是错误的,并通过驳斥论点、驳斥论据、驳斥论证三种手段,证明别人的观点是错误的,至于正确的观点是什么,作者并不关心。

立论驳论相结合——针对论题,往往先指出别人的某个观点是错误的,并通过论证证明它的确是错误的,然后提出自己观点,并运用各种论证方法,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这就是立论驳论相结合,这种论证方式,我们平常成为先破后立。

概括一篇文章的论证特点,首先要归纳这篇议论文的论证方式属于哪一种。

二、从论证结构和整体论证思路的角度归纳文章的论证特点议论文,就全文的结构而言,最常见的结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横式结构;一种是纵式结构。

横式结构包括总分总式结构、分总式结构、总分式结构和并列机构。

总是结构的一般框架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提出问题——解决是什么这一问题;分析问题——就是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证明自己的观点,解决的是“为什么”的问题;解决问题,就是如何将我们的观点,转化为实践,就是在实践中如何贯彻自己的理论观点,解决的是“怎么做”的问题。

横式和纵式结构最大最本质的差别是:横式只证明某个观点是正确的,停留在理论层面,只谈理论并证明理论的正确;纵式结构,是在证明完理论正确以后,具体指出这个正确的理论,如何运用于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多了一个关于实践层面的论述,对人的行为更具指导意义。

归纳一篇文章的论证特点,从论证结构角度,要指出这篇文章在论证观点时,运用的是横式结构,还是纵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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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
今晚的辩论赛,我方的观点是,法应容情
纵观我国整个历史,我国不可谓不是一个讲情义讲道德讲正义的国度
自春秋战国以来,我国的法律便分别以儒家和法家为主,法家讲究以法治国,而儒家讲究以德修法,法中有情。

秦国尊法家,得以统一六国,但在秦朝重法之下,民不聊生,重法重压使秦朝这个伟大的朝代仅仅生存了15年。

而接下来的汉朝独尊儒术,在法家的制法思想中融入了儒家的情义道德与正义,相比秦朝,西汉东汉共存在了422年。

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乱世用重典可以平天下,而盛世应融情于法才能治国家。

如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日益兴盛,国家人民日益富强,正当盛世,所以理应容情于法。

今晚,我们讨论的“情”,乃是公情,公情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心声,代表着天地正义,法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人民得到公正,让正义得到伸张。

如若一味追求法不容情,追求满足法律而有失正义,甚至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那是法不正义,即恶法亦法,其结果可以参看希特勒的暴政。

法律应当是良法,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

良法的标准之一就是正义,正义的概念,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一公共利益为依归,寓于某种平等的观念之中。

法治则应该指向公共或普遍利益,依据普遍规则,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而臣民的公情,无疑是公共和普遍利益的一大体现。

横看我国当今社会,我国也不可谓不是一个融情于法的国家
自由裁量权,对正当防卫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对自首、立功规定的适当量刑情节等等,这都是法对情的理解和体现。

所以,正因为寓情于法,才能构筑出合情理的法制社会。

刑法的鼻祖贝卡利亚说:“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因此,好的法律应兼容惩罚与宽恕的张力,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呼唤刑罚的报应,而且呼唤在具备一定条件情形下的宽容。

任何使法律高深莫测以突出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有害的,法律只有以人类的基本感情为基础才会是神圣和威严的。

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法应容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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