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厂仓银”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单位存款操作规程

单位存款操作规程单位存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存款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单位存款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单位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的金融业务。
第三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办理单位存款业务。
第四条单位存款业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单位存款安全、稳健。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销户第五条单位可以在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开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 单位的有效证件(例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单位存款业务申请书。
第六条银行应在单位递交完整的开户资料后,及时审核并开立单位存款账户,并将开户信息告知单位。
第七条单位存款账户可以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代表单位办理存款业务。
第八条单位存款账户应及时更新资料,如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授权代理人变更等,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销户,销户应提供单位存款账户销户申请书。
第十条银行应在单位递交完整的销户资料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将销户信息告知单位。
第三章存款业务办理第十一条单位可以通过柜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多种途径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二条单位存款业务包括现金存款、转账存款和支票存款。
第十三条单位可以通过柜台现金入账机或自助设备将现金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单位可以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转入单位存款账户,在转账时应提供正确的转入账户信息。
第十五条单位可以通过填写存款凭证或使用自助设备存入支票。
第十六条银行应提供单位存款业务操作指南,确保单位正确、便捷地进行存款业务。
第四章利息计算与结算第十七条单位存款账户的日结余额按约定计算利息,计息方法和利率由银行决定。
第十八条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定期向单位结算存款利息。
第十九条单位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自行查询存款利息和结算情况。
第五章存款保险与风险提示第二十条单位存款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监管范围内,享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
银行分行在沪经营企业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XX银行分行在沪经营企业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在沪经营企业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在沪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中国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操作规程、《中国xx银行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外部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银行与钢材仓单存货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存货仓单为质押,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用业务(目前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
钢材仓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钢材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借款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钢材的权利凭证。
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由保管人保管。
银行可以委托保管人以外的第三人(监管人)对仓储物保管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条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仓储物的仓储方。
(四)监管人:是指银行指定的代表银行监督保管人保管仓单标的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级分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选择监管人。
(五)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XX银行。
第五条仓单质押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在沪经营企业的钢材仓单质押信贷业务,我行只接受借款人以自有的钢材仓单作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的短期信用业务,不接受第三者提供的钢材仓单作质押担保。
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一、前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银行业务的安全、高效运作,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本文将就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的制定与遵循、操作流程、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转。
二、操作规程的制定与遵循1. 制定方式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由银行内部制定,可以分为总行层面和分支机构层面的规程。
总行层面的规程一般具有指导性、原则性的特点,适用于整个银行系统,包括各个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层面的规程则更具体、操作性强,适用于具体的业务操作场景。
2. 内容要求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应包括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业务操作规范、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等内容。
其中,操作流程要求详细、清晰,方便员工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规程进行;业务操作规范要求准确明确,要求员工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包括对风险点的识别和防范措施等,以保障银行业务的安全。
3. 遵循要求所有从事银行业务操作的员工都必须遵循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员工应参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更新和适应规程的变化。
同时,员工还应妥善保管操作规程,不得将其外传或泄露给他人,以免造成信息安全风险。
三、操作流程银行业务处理的操作流程应根据具体的业务性质和情境而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以下为一个典型的银行业务处理操作流程示例:1. 客户办理业务申请首先,客户应向银行提出办理特定业务的申请,如开设账户、存取款、贷款申请等。
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接待客户,查验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填写申请表。
2. 业务审查与审核银行工作人员应对客户的业务申请进行审查与审核,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对客户的身份进行验证,以避免身份冒用等风险。
3. 业务受理与办理经过审查与审核后,银行工作人员应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并按照银行规程进行相应的办理工作。
例如,为客户开设账户、办理存款、发放贷款等。
在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流程的规范性。
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规定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
第三条客户在办理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前,应当事先了解本规定内容并自愿与银行签订业务协议。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妥的服务,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客户在办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规定相关内容,如有不理解之处应当及时咨询银行人员。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单位定期存款业务风险,积极开展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可向各类单位提供定期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机关团体、社会团体等。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额定期、不定额定期、普通定期、通知存款等多种定期存款产品。
第九条定期存款业务存款期限不得低于7天,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需经银行上级机构批准。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客户的存款信息进行保密,严禁向外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客户在办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前,应当通过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了解业务产品,选择适当的存款种类和存款期限,并按照银行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完成客户提交的单位定期存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签订存款协议,办理存款手续,同时应当将存款收据、存单等信息及时告知客户。
第十三条客户存款到账后,应当及时确认是否到账,如存在存款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存款金额缺失、多收少付等情况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核实。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及时解答客户咨询,确保客户存款资金的安全、稳妥、有效运作。
170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操作规程

1 目的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定期存款的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规程。
2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操作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3.1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我行办理的约定期限、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业务。
3.2 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3.3 财政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是指财政将暂时闲置的财政国库现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在商业银行并收取利息收益的交易行为。
3.4 对公一户通是指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网银实现其名下人民币活期、定期、通知存款统一归集管理的结算产品。
4 职责4.1 会计结算部负责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4.2 运营部负责单位定期存款上收业务审核、记账、监督,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合理性、正确性。
4.3 各分支行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下同)负责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4.4 各分支行营业网点负责定期存款业务的日常操作管理,确保业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
5 工作程序5.1 适用对象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5.2 期限与利率5.2.1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为1万元,多存不限。
5.2.2 财政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存款到期的利息收入作为公共财政收入缴入金库。
5.2.3 单位定期存款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同档次执行不同利率,按实际存款天数计算利息。
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5.2.4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3 开户5.3.1 网点办理5.3.1.1 客户申请a) 凡需在本行开立单位定期存款的单位,须填写《xx银行对公定期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注明存期,金额、续存标记(不续存、存本转息、本息续存)。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操作,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业务范围农村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托管存款、保证金存款等。
第三章账户开立一、开户条件1、年满18周岁;2、持有有效身份证件;3、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
二、开户手续1、客户应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厅办理开户手续;2、客户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3、客户应填写《单位开户申请表》,详细填写单位基本信息;4、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确保真实有效。
第四章存款业务一、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客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可随时支取的一种存款业务。
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是指客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在存款期间内不得提前支取的一种存款业务。
定期存款可分为短期定期存款、中期定期存款和长期定期存款等。
三、通知存款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在规定的通知期内可以支取存款的一种存款业务。
通知存款可分为7天通知存款、14天通知存款、30天通知存款等。
四、托管存款托管存款是指客户将特定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种存款业务。
五、保证金存款保证金存款是指客户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为存款,银行代为保管的一种存款业务。
第五章存款计息一、存款利率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下达通知后执行,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侵占或少计客户的利息。
二、准确计息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计息规定,对客户的存款进行准确计息,不得出现误差。
三、计息周期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计息周期对客户的存款进行计息,计息周期通常为按年、按半年、按季和按月。
第六章存款支取一、活期存款支取客户可以在营业厅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活期存款支取。
2019年单位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1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操作,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加强单位定期存款的管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单位定期存款的存款对象、期限、利率、币种与交易载体、业务办理等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操作。
3 术语与定义单位定期存款是指由存款单位约定存期,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有关规定将单位拥有的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按约定存入银行的整存整取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银行。
4 职责与权限4.1 运营管理部负责本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检查。
4.2 综合柜员负责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审核录入等业务办理。
4.3 信贷部门负责本支行单位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核。
5 政策合规经营,满足客户需要,促进本行业务发展。
6流程图(一)单位定期存款开立操作流程图(二)部分提取操作流程(三)销户操作流程7 风险控制要点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基本规定8.1.1 存款对象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8.1.2 期限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
8.1.3 存款方式单位定期存款存入时以转账和现金方式存入,单位定期存款支取时只能以转账形式转入其基本账户和在我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将单位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单位定期存款也可以部分提前支取。
单位定期存款不得作为质押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选择自动转存。
8.1.4 利息计算单位定期存款起存金额l万元,存款利息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利率计算,实行利随本清计息办法。
到期日支取时,如适逢法定假日,银行可接受单位在假日前一天办理转账,按到期支取办理,但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天数的利息。
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一、引言
本规程旨在明确银行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和流程,为银行员工提供操作指南,确保业务的安全、规范和高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所有业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外汇业务等。
三、业务操作规定
1. 客户身份验证
在进行任何业务操作前,员工必须严格验证客户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业务办理
2.1 存款业务
在接受客户存款时,员工应确保存款金额的正确记录,同时按照规定将款项及时存入相应账户。
2.2 贷款业务
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员工需根据客户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
准确评估风险,并确保贷款合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2.3 结算业务
员工在进行结算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资金划转和交易结算,确保金额的准确性和交易的及时完成。
2.4 外汇业务
在进行外汇业务时,员工应了解外汇市场的最新动态,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交易,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3. 业务记录和报表
员工在完成业务操作后,应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信息,并按
规定填写相应的报表和表格,以便后续审查和核对。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
但不限于警告、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五、附则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我行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内容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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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分行武钢“厂仓银”
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武钢供应链融资厂仓银业务操作管理,进一步
支持武钢市场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操作性风险及业务经营风险,以培植起我行优质、稳健的客户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总行控货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及武钢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武钢厂仓银”业务是指银行为经销商向武钢订购钢材提供资金融通,经销商将所购货物的货权质押给银行,武钢承诺确保货物发往我行指定仓储方,仓储方协助银行监管货物,经销商将货权质押转换为货物(动产)质押,并按约定将销售货款回笼至银行指定,银行根据回款情况逐笔通知仓储监管方发货的融资方式。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仓储方质押监管与武钢同意签订工商银合作协议的“厂和仓”相结合的模式,工商银项下资金仅用于向武钢订购钢材产品,工商银合同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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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所有武钢厂仓银项下的授信业务及用信必须上报分行及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章授信主体的准入标准
第五条叙作武钢厂仓银授信业务的客户除应满足本行客户授信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武钢业务关系稳定,与武钢建立购销关系原则上1年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2、财务状况正常,资产负债率70%以;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4、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
5、商业信誉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商业纠纷;
6、销售渠道畅通,经营业绩稳定增长;
7、在我行存入不低于30%的银票保证金,银票项下销售回款必须进入其在我行开立的,并授权我行有权随时将款项转入保证金专户。
8、其它条件。
第六条客户、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从业业绩优良,管理能力强。
第三章武钢市场合作协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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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叙作武钢厂仓银融资业务的武钢核心企业为钢铁(集团)公司下属系列全资、控股一级生产型子公司、贸易公司、直接控股的大型钢材物流企业。
具体包括:
1、武钢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钢铁集团襄樊长材有限责任公司
3、钢铁集团江北钢材加工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仓储物流合作方准入标准
第八条仓储物流合作方是指本行认可的,与授信客户无关联关系,能够提供专业仓储监管服务的物流仓储企业。
第九条仓储方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能够独立提供专业的货物监管服务。
如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应获得其母公司准许其开办质押货物监管业务的书面授权,且其母公司应已经本行认可为监管方;
2、连续经营年限三年以上,其中经营质押货物监管业务两年以上;
3、合规经营、部控制严密、管理规,出库、入库和仓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电子化程度较高;
4、实力雄厚,对违约责任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
5、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过质押物监管纠纷或其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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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较专业的监管人员,对于所监管货物的规格、质量、等级有一定的辨别能力。
监管人员管理制度较完善,定期轮岗,且至少每半年轮换一次;
7、有较为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
8、对本行质押物建有分账册或专门的账页;
9、符合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总、分行已准入合作的仓储物流监管方:
1、中储发展股份汉口分公司(661库);
2、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汉阳库、江岸库(663库);
3、省储备物质管理局三三七处(337库);
4、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分公司及中铁伊通物流;
5、武钢集团汉阳钢厂琴台钢材市场货场。
第十一条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分公司及中铁伊通物流、中储发展股份、中储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国远洋物流、中国外运股份、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可在我行开展输出监管质押业务。
第五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授信项目报审流程
1、经营部门信息采集、市场拓展、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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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业务管理岗)对授信主体、授信关联、授信业务必要时进行授信前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流程操作方案及准入意见;
3、分行信用审查部按相关信贷政策合规审查,报经分行信审委及有权审批人审批;
4、单个供应商、经销商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授信额度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放款审核
1、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与经办机构共同实地面签与武钢核心生产企业的三方协议,以及与上述准入仓储监管库的三方合作协议,原件移交于分行放款中心审核、存档、入库保管;
2、经办部门与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共同实地办妥批复要求的其它如抵(质)押、保证等限制性条件;
3、分行放款中心审核是否已按协议要求存入相应保证金,并审核批复要求的其它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
4、分行放款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放款通知书并签章,同意签发银票;会计部门依据分行放款中心放款通知书及承兑协议要求开具银票或定向划付资金。
第十四条资金与货物流向监控
1、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人员监控信贷资金有效送达指定收款方或监管会计部门资金划付至指定收款方,经办机构取回相应的收款证明交于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保管;
2、厂家收票(款)后,在协议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达工商银三方协议中指定仓储方的指定库区(库区货物全部质押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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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部门和分行控货融资中心适时跟踪厂家发货和仓储方到货情况,及时向仓储方收取指定库区的入库单证及库存质押证明,收妥相关凭证后登记相应台帐,包括银票有效送达台帐、银票及敞口台帐、控货台帐等;
4、经营机构密切关注指定库区到货情况,如出现预期未到货等情况应及时预警,核实货物,通知厂家退款、回购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发货出库控制
1、授信客户完成销售将销售款存入指定保证金后,提交《提货申请书》,同时经办机构也应向控货中心提交《提货审批表》,申请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2、会计部门向分行控货中心提供保证金入账凭据,控货中心审核无误后核定风险质押率,在质押率许可围则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一式两份《提货通知》,其中一份交客户传递至仓储监管方,通知监管方发货,另一份由控货中心存档,并登记控货台帐;
3、质押率=风险敞口/(钢厂未发货物+在途货物+仓库质押监管货物数量)×(按市场与税票孰低原则确定钢材单价)×100%。
第十六条跌价预警
跌价预警,由分行控货中心价格管理岗发起,根据盯市结果确定质押率,若质押率上升超过质押率10%,控货中心价格管理岗书面同时向经办机构、控货中心综合管理岗和中心负责人发出预警提示,并与综合管理岗督促客户补充保证金或补仓,否则向风险管理部风险预警催收。
第十七条银票到期兑付环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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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约定日,若客户未及时存入足额保证金,经办机构应按协议约定的时效日期立即向客户进行催收,要求客户补足保证金;同时,依据三方约定,在时效期限向上游厂家要求回购,填平票据敞口。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五日,若客户仍未存入足额保证金,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和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风控措施向客户及关联方追索,行使处置质物的权利。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登记台帐。
在武钢厂仓银业务的办理过程中,经办机构与控货管理人员部门应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台帐(分户)和质押物台帐。
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应不定期核查经办机构的台帐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对账。
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必要时与武钢进行帐务核对。
第二十条查库。
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对仓库存货情况进行不定期查实核对;检查中如发现客户、监管方以及监管质押货物出现的任何可能影响本行信用业务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补救措施,向分行做重大事项报告。
具体包括:
1、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可能形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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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不能足额回笼货款或挪用销售货款;
3、质押货物出现严重滞销或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
4、监管方的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货物监管能力;
5、其他可能导致融资逾期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盯价及跌价处理。
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应及时了解质押货物的市场行情动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潜在风险。
即应每日跟踪和掌握质押货物当天的市场行情,使质押率在规定围;若市场价格与入库时本行确定的价格相比,跌价超过约定的幅度时,责成经办机构通知客户补足价值差额。
若市场价格上升,原则上以入库时本行确定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逾期管理。
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正常兑付,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应在逾期15日向开票人、保证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业务终结。
若客户如期清偿银行融资,或提前存入足额保证金,则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应及时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一式两份《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其中一份传递至监管方,通知监管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另一份由控货管理人员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兴业银行股份分行(控货融资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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